法學期刊-萬國法律第3 期(1982.06)-期日、期間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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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期日及期間的計算方式為,一、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二、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以上之方式計算,如以日、星期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請收錄全文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期日、期間如何計算 編著譯者: 那知 出版日期: 1982.06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3期/18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5769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期日;期間;判決;上訴;末日;意思表示 中文摘要: 依民法規定,期日及期間的計算方式為,一、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二、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以上之方式計算,如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則以該期日之終止,亦即下午十二時止為期間之終止。

又如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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