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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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大陸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12歲以下之大陸地區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無障礙網頁宣告 隱私權保護與資訊安全政策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字級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大陸委員會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回頂端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 歷史資料 兩岸領導人會面專區 兩岸事務首長會議及互訪專區 九二共識 黃金十年和平兩岸 相關機關大陸事務發言 大陸工作研習會 大陸政策文件以往資料 政府對「反分裂法」立場說明 首頁 政策與情勢 大陸政策 歷史資料 相關機關大陸事務發言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注音符號 相關機關大陸事務發言:::新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 張貼日:95-07-06 發布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新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編碼0621)入出境管理局95年7月5日境孝彤字第09520115270號一、適用對象:大陸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12歲以下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應備文件:(一)定居申請書,並附最近3個月內之2吋光面白色背景半身正面脫帽彩色或黑白照片1張。

(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須已更改為養父姓氏)。

(三)收養關係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文件影本(須更改為養父姓氏)。

(四)依親對象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須已登載大陸配偶及養子女姓名)。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對保手續。

1、保證人如係一般公民,應親持保證書至保證人戶籍地派出(分駐)所辦理對保手續。

2、保證人如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免對保手續;但保證書上須加蓋服務機關(構)或學校印信。

3、前揭1或2之保證人得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本局辦理保證手續。

(六)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未滿6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3個月內有效;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七)喪失大陸原籍公證書。

(於核配數額時繳附)【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應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

(九)證件費新臺幣6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局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申請;於獲致配額時,另需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有效之流動人口聯單及大陸通行證正本。

四、注意事項:(一)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請特別留意】(二)每年有數額限制;申請人於等待配額期間,年逾12歲者,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

【請特別留意】(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

【請特別留意】(四)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五)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年齡未逾12歲者,亦得申請在臺專案居留,有數額限制。

五、本局服務處所及查詢電話:【進入金門、馬祖者,始得向本局金門、馬祖服務站申請】(一)本局局本部:臺北市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9-9983(二)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電話:(04)2254-2545(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電話:(07)282-1400(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7樓電話:(038)338-077(五)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金水里西海路1段5號2樓電話:(082)323-695(六)馬祖服務站:馬祖南竿鄉福澳村135號福澳港候船大樓2樓電話:(0836)23736◆本局網址為:http://www.immigration.gov.tw/◆電子郵件信箱為:[email protected]請多利用類別95年 推薦閱讀 95-07-06新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 95-07-05新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設籍滿5年尊親屬逾70歲者」 95-07-04修正「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照顧親生子女者(大陸或海外地區)」 95-07-04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95-07-04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親生子女(大陸或海外地區)」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收合選單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無障礙網頁宣告 隱私權保護與資訊安全政策 大陸委員會 瀏覽人次:..本會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5樓 聯絡電話:(02)2397-5589 傳真號碼:(02)2397-5300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768以上 本網站支援IE11以上、googlechrome、Firefox與safari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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