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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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大陸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12歲以下之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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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關大陸事務發言:::新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
張貼日:95-07-06 發布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新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編碼0621)入出境管理局95年7月5日境孝彤字第09520115270號一、適用對象:大陸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12歲以下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應備文件:(一)定居申請書,並附最近3個月內之2吋光面白色背景半身正面脫帽彩色或黑白照片1張。
(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須已更改為養父姓氏)。
(三)收養關係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文件影本(須更改為養父姓氏)。
(四)依親對象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須已登載大陸配偶及養子女姓名)。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對保手續。
1、保證人如係一般公民,應親持保證書至保證人戶籍地派出(分駐)所辦理對保手續。
2、保證人如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免對保手續;但保證書上須加蓋服務機關(構)或學校印信。
3、前揭1或2之保證人得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本局辦理保證手續。
(六)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未滿6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3個月內有效;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七)喪失大陸原籍公證書。
(於核配數額時繳附)【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應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
(九)證件費新臺幣6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局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申請;於獲致配額時,另需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有效之流動人口聯單及大陸通行證正本。
四、注意事項:(一)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請特別留意】(二)每年有數額限制;申請人於等待配額期間,年逾12歲者,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
【請特別留意】(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
【請特別留意】(四)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五)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年齡未逾12歲者,亦得申請在臺專案居留,有數額限制。
五、本局服務處所及查詢電話:【進入金門、馬祖者,始得向本局金門、馬祖服務站申請】(一)本局局本部:臺北市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9-9983(二)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電話:(04)2254-2545(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電話:(07)282-1400(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7樓電話:(038)338-077(五)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金水里西海路1段5號2樓電話:(082)323-695(六)馬祖服務站:馬祖南竿鄉福澳村135號福澳港候船大樓2樓電話:(0836)23736◆本局網址為:http://www.immigration.gov.tw/◆電子郵件信箱為:[email protected]請多利用類別95年 推薦閱讀 95-07-06新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 95-07-05新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設籍滿5年尊親屬逾70歲者」 95-07-04修正「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照顧親生子女者(大陸或海外地區)」 95-07-04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95-07-04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親生子女(大陸或海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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