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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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第4條(偏遠地區學校之定義、分級及認定標準). 本條例所稱偏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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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偏遠地區學校振興條例草案總說明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第一條、第三條及第. 四條). 二、 明定本條例為有關偏遠地區學校事務之特別法:就偏遠地區學校之設置 ...
- 2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 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 ...
- 4教育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師資培育中心
一、有關偏遠地區學校定義部分,影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資源不足的因素多元,因此,在界定偏遠地區學校範疇時應考量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及社會 ...
- 5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之校數,及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後,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第六條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