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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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之校數,及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後,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第六條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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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5月3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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