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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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之校數,及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後,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第六條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5月3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3月11日 發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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