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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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0/03/2422: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民法 (民國110年01月20日)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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