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列印時間:110/03/2422: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民法
(民國110年01月20日)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
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法律行為之撤銷-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3people.com.tw - /
民法-法律行為之撤銷1意義: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則原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若撤銷權人於法定期間內(除斥期間)不為撤銷或 ...
- 2撤銷和撤回有何不同? - 新竹縣政府
- 3民法§302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115 條.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 ...
- 4《民法概要》 - 高點法律網
不若無效之法律行為自始即確定無效;也不同於得撤銷之法律行為,於未撤銷前即先發生效力,撤. 銷後始溯及無效。效力未定,乃法律行為於成立之時便處於一浮動 ...
- 5「撤銷」、「撤回」與「解除」 - 台灣法律網-律師事務所
簡單講就是「將本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撤銷,使其失效」民法92條第一項 ... 既往失其效力,後者則是在法律關係發生前即將意思表示撤回,法律關係自始就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