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解除、廢止、無效、效力未定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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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71434撤銷、撤回、解除、廢止、無效、效力未定?用語1.撤銷:乃指法律行為之作成有瑕疵,而立法者賦予其撤銷之權;未為撤銷前,法律行為有效;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自始失效。
「撤銷」係指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
簡單講就是「將本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撤銷,使其失效」民法92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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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若無效之法律行為自始即確定無效;也不同於得撤銷之法律行為,於未撤銷前即先發生效力,撤. 銷後始溯及無效。效力未定,乃法律行為於成立之時便處於一浮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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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就是「將本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撤銷,使其失效」民法92條第一項 ... 既往失其效力,後者則是在法律關係發生前即將意思表示撤回,法律關係自始就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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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行為之撤銷1意義: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則原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若撤銷權人於法定期間內(除斥期間)不為撤銷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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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 ...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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