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常見問答-工資、平均工資及加班費計算?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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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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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平均工資及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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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3、加班費及夜班加給因係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4、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下列各款以外之給與:(1)紅利(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等等。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6
發布日期:
2016-05-25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點閱次數:
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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