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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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撤銷(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 ...
- 3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實例之分析 - 公職王
(二)詐欺時 依民法第92條第二項之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係該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惟對於不知當事人間 ...
- 4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5民法§9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