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實例之分析 - 公職王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二)詐欺時 依民法第92條第二項之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係該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惟對於不知當事人間 ...
瀏覽人次:
21,553,788人次
會員登入│會員專區│服務中心│購物小幫手
│查訂單│
購物車
│
結帳
保成‧學儒公職輔考機構
首頁
考試介紹
線上刊物
法律新聞雜誌
法規補給
線上購物
班系網站
考取經驗談
平時測驗
高普/初等/地方特考│司法特考│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國營事業招考│警察學校│教職考試│專技高普考│原住民特考
解讀釋字密碼│權威著作精研│熱門時事解析│實務見解掃描
時事借鏡.考點分析│經典案例.解題架構│學說實務.專欄評析│判解函釋.精要整理│綜合法學必讀
台北保成│台中學儒│台南學儒│高雄學儒│屏東學儒│
金榜函授│
保成出版社
台北保成│
台中學儒│
台南學儒│
高雄學儒│
屏東學儒│
金榜函授│保成出版社
首頁>
權威著作精研
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實例之分析
適合閱讀對象:
一、由相對人所為之詐欺或脅迫
(一)基本案例
A被B詐欺而出賣某畫給B,價金一千元,倘A即交付其畫,B亦同時付以千元大鈔一張,試問A與B之法律關係如何?若A係因B之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二)詐欺時
撤銷前,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皆為有效。
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之規定,撤銷後意思表示視為自始無效,上舉之例中,A受詐欺的意思表示有二,一為出賣其畫之意思表示,二為讓與其畫所有權之意思表示。
此兩意思表示皆受詐欺,故得撤銷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A得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B返還其畫,B亦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A返還一千元。
(三)脅迫時
無論撤銷前與撤銷後皆與詐欺情況一樣
二、由第三人所為之詐欺或脅迫
(一)基本案例
A被C詐欺而出賣某畫給B,價金一千元,A即交付其畫,B亦同時付以千元大鈔,並不知A被詐欺之事實,試問:A與B間之法律關係如何?在前舉之例,倘A係因被C脅迫出賣其畫時,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二)詐欺時
對於非由當事人所為,乃由第三人所為者,此時立法者顧及相對人利益及交易安全,認為於相對人為善意時,應受保護,故此時受詐欺者不得撤銷,僅能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詐欺者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為合理分配當事人承擔的危險,第三人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不包括相對人使用締約行為的代理人與履行輔助人。
(三)脅迫時
施行脅迫者為第三人時,關於表意人之撤銷權,民法為設有限制,則相對人雖不知或非因過失而不知表意人被脅迫之情事,表意人仍得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之所以作不同之規定,乃是保護個人利益(靜的交易安全)與交易安全(動的交易安全)下所為的利益衡量,鑑於表意人被脅迫時,其決定意思之自由,受他人不當干涉程度較重,應特別優予保護。
三、經撤銷後對第三人之效力
(一)基本案例
A因被B詐欺,出賣某畫給B,價金一千元,A即交付其畫,B亦同時付以千元大鈔一張。
其後B將該畫以一萬元價金出賣於D,並即交付,以移轉其畫之所有權。
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如何?在前舉之例,倘A係被B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二)詐欺時
依民法第92條第二項之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係該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惟對於不知當事人間有詐欺情事而取得該標的物者,仍得主張該法律行為有效。
通說稱此為「相對無效」。
故善意第三人仍得取得該標的物。
(三)脅迫時
依民法第92條第二項反面推論,認為凡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惟應注意的是,此乃為民法總則之規定而言,民法物權編關於動產善意取得之規定,對此仍有適用。
四、深入討論
(一)概說
於意思表示有瑕疵時,法律可能規定法律行為為無效、得撤銷,在私法自治前提之下,就表意人內心真實之尊重與相對人交易安全之保護而為衡量取捨,甚而輔以債法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民91)以為當事人間之利益之平衡,惟於表意人與相對人間所為之意思表示具有瑕疵且足以影響表意人與第三人間財產權利之變動,此涉及表意人財產維持利益(靜的交易安全)與第三人之財產取得利益(動的交易安全)發生衝突,因此我國民法於物權編有善意受讓之規定,於總則編亦有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皆是在保護交易安全,惟此兩規定是重複規定或是特別關係或是補充關係,似有檢討之必要。
(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乃在保護交易安全
1、概念上之嚴格區分
無效之法律行為就其效力之範圍為區別標準,依通說見解可分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前者,乃指法律行為得由任何人主張其無效或對任何人主張其無效;後者,乃指法律行為原則上對一般人均為無效,但若其無效不得由特定人或對特定人主張,依通說則為相對無效;而通說亦認為法律行為原則上有效惟相對人得主張其無效者,亦屬相對無效(例如,土地法第79條之一預告登記、104條優先承買權),惟通說認為的相對無效,概念上似亦有差異,一則原則上無效,例外有效;後者原則上有效,例外無效,故前者似應稱為相對有效似較適當。
2、相對無效vs.相對有效
基於法律安定性與普遍一致性之考量,法律行為之無效,應以絕對無效為原則,相對無效為例外,故而相對無效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相對無效乃對法律行為之主觀範圍之限制,以保護特定債權人為目的,使其債權不致因其債務人所為原本有效之法律行為而受影響,實則立法者在此捨棄交易安全;在相對有效中,受保護之人須為善意信賴之人,其須信賴當事人間外表看似有效之法律行為,始得在此法律保護目的範圍之內,此及涉及交易安全之保護,從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實亦具有維護交易安全之規範目的,而與善意受讓均具有保護善意第三人之相同功能。
(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vs.善意受讓
針對相關法律行為之作成,以檢討「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與「善意受讓」之規定的不同,至於何謂善意?於「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之善惡意,係指是否認識當事人間存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對象;於「善意受讓」,係指認識讓與人為具有處分權限為其對象。
因此即可能發生一項爭議,依法律行為作成雖有意思表示之瑕疵,第三人亦知其事,惟此時法律關係雖屬不確定狀態,但讓與人仍有處分權限,第三人信賴其有處分權,故第三人雖不能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但是否可主張「善意受讓」呢?反之,雖知無處分權,但信賴有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行為時,是否也可主張善意?然通說認為於不動產移轉時,所謂惡意係指明知而言;於動產移轉時,惡意則應包含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在內。
物權新修正第759條之一第二項及第948條第一項即採此說。
1、移轉不動產之法律行為
(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第三人僅須非明知其法律行為存有瑕疵即可,且依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其亦可主張善意受讓。
(2)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86條但書之規定,相對人所明知者,該法律行為無效,對此若第三人善意不知其有無效事由時,法無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通說於此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87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故仍不得對抗善意之第三人,且依土地法第43條亦復如此。
(3)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92條第二項之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故第三人得依此條對抗之;依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亦復如此。
(4)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92條第二項之反面推論,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惟學者通說認為之所以未在第二項就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加以規定,並非立法者之疏失而對此漏未規定,而係其有意之排除被脅迫之情形,因而,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可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或由於被脅迫所受之意思決定自由的干涉程度較被詐欺為深之故;另外通說亦認為物權編之善意受讓之規定乃總則編關於善意第三人之特別規定,應排除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之規定而優先適用。
惟對此有學者認為因以善意受讓為一般性規定而民法第92條為特別規定,理由如下:
A、原則上民法物權編的規定固為民法總則編之特別規定,然其並非全無例外之情形,例如,民法第766條之規定與民法第70條之規定,似以民法第70條為特別規定;另外有關移轉不動產、動產之規定物權編中並無規定須處分權,而是透過民法第118條之規定去規範,就何者為特別規定?何者為一般規定?
B、善意受讓乃是針對無權處分後,為保護交易安全所為之規定,而民法第92條第二項乃是針對被詐欺或脅迫撤銷後,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成為無權處分之規定,兩者皆在保護交易安全,似以善意受讓為一般性規定,而民法第92條為特別規定。
(5)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對於意思表示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不自由,法律為保護善意之第三人,均明文規定,該無效之法律行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與此比較,因錯誤而為之意思表示卻無明文加以規定。
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就其因果關係而言,縱與錯誤有關1.亦即在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2.表意人實係因詐欺而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於具備此雙重錯誤之因果關係後,表意人始得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但立法者針對意思表示之瑕疵而規定「不得對抗善意之第三人」,應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法律若無作此規定不應作相同之解釋,故自無類推民法第92條第二項之規定。
惟仍有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2、移轉動產之法律行為
基本上同移轉不動產之法律行為
3、債權讓與
(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87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為債權讓與時,亦有適用。
第三人得對抗之;惟善意受讓僅對不動產與動產有規定,蓋此兩者有公示原則,故足以提供第三人相對的信賴,而債權讓與無公示原則之適用,故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惟如經公示後之債權讓與是否亦有提供第三人信賴呢?
(2)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87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故如上述。
(3)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92條第二項之規定,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債權讓與時,第三人亦得具該條而對抗被詐欺人;但於善意受讓並無對債權讓與有所規定。
(4)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其無法適用民法第92條第二項之規定,僅能適用善意受讓之規定,惟如前所述,善意受讓無法適用債權讓與之規定,故於此情況,相對人不得主張善意受讓。
(5)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無特別規定適用善意受讓之規定,對於債權讓與亦無適用;惟被詐欺之人,如欲主張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在因果關係上,須證明其係因詐欺而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從而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人,就其係因陷於錯誤而意思表示,其不知之情形,實與意思表示之錯誤並無差異。
然由於被詐欺之人多係消極被動地陷於錯誤或因而被加深錯誤,與意思表示錯誤時,表意人多半積極主動陷於錯誤者不同。
因此就保護之觀點而言,被詐欺之人實不應較錯誤之表意人為劣。
然而何以在詐欺時,得主張善意取得債權;而在錯誤時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此一效果上之差異,使得同因錯誤而得撤銷權之人,原本應較受保護之被詐欺人,反較利於不利益之地位,而錯誤之表意人卻較被詐欺之人更受法律之保護?以致於意思表示錯誤之人反而得保以其債權?立法者在利益衡量上為何作如此取捨?
4、授與代理權
(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當事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授與代理權,而代理人代理本人為法律行為時,依民法第87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第三人若信賴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授權行為有效,即得具該條規定對抗本人;惟民法第169條與第107條針對表見代理已有規定,而適用表見代理之要件有二:1.須可歸責於本人;2.須相對人信賴之,即有外部授權,使相對人可信賴(民§167)。
故民法既已另定表見代理之規定,而民法第87條第一項但書似無存在之必要,就現行法下之解釋應認為適用民法第87條第一項但書時,應受表見代理之要件限制。
(2)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類推適用民法第87條第一項但書,故如前所述,亦受表見代理要件之限制。
(3)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92條第二項之規定,亦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惟受詐欺而授與代理權時,第三人亦應受表見代理之要件拘束。
(4)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雖無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但仍應受表見代理之拘束。
(5)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雖無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但仍應受表見代理之拘束。
5、小結
我國現行法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與「善意受讓」之規定皆在保護交易安全,而前者之規定不僅與後者之規定重複性高,而前者規定於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與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皆無規定,於債權讓與時,利益衡量上顯不均衡,如前所述,立法者若認為債權讓與亦有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者,似應於債權讓與後,針對已出示證書而為債權讓與之情況,而保護善意第三人,德國民法規定亦如此規定;另於代理權授與之情況,如僅依法條文義解釋,而不為體系解釋,則所有對該授與代理權行為,第三人如非明知者皆可主張其為善意,而不須有其他信賴表徵,如此與表見代理之規定相衝突。
故似應將有關「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予以刪除,而與債權讓與之規定增加保護交易安全之規定。
上一則: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兼評占有之修正草案
下一則:所謂時效之中斷、不完成、停止
屏東學廬:103原住民四等一般...屏東學廬:103監所考取幸福分...屏東學廬:104郵局內勤(櫃台...
平台政策規範│網路交易安全│服務中心│購物幫手
面授學員服務
LOD線上預約
LOD預約流程
班級課表下載
課程異動公告
講義教材進度
各項資料下載
各班問題反應區
函授學員服務
課程特色
寄發流程
學員須知
經銷門市
出貨時間
專屬教材
考試情報
公職考試
就業考試
證照考試
教職升學
線上刊物
解讀釋字密碼
權威著作精研
熱門時事解析
實務見解掃描
出版社售後服務
網路書局
勘誤補充
法律新聞雜誌
考取經驗談
影音專區
學儒公職資訊網∣台北保成∣台中學儒∣台南學儒∣高雄學儒∣屏東學儒∣金榜函授
∣保成.學儒出版社∣公職王∣公益網站
本網站由保成學儒維運管理著作權所有,未經同意請勿任意轉載、連結、發行或刊登他處,以免觸法。
Copyright©by2012public.com.twAllRightsReserved.
延伸文章資訊
- 1撤銷(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 ...
- 2撤銷和撤回有何不同? - 新竹縣政府
此時為該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 撤回:對於未生效力之行為,阻止其效力發生之意思表示。其與撤銷之不同,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效力之 ...
- 3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4《民法》 - 高點法律網
(二)又撤銷權的行使方法,通常係以權利人的意思表示為之。於相對人了解或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如民法第九二條有關. 詐欺、脅迫所為意思表示的撤銷。
- 5撤銷權與撤回權- 法律知識庫聯晟法律- 免費法律諮詢北中南律師 ...
「撤銷權」與「撤回權」不同在於,「撤銷權」乃對於業已生效之行為,使其溯及地失其效力。而「撤回權」係形成權之一種,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