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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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故應就其日數 ...
- 21-72 民法(總則•債•物權) Ⅰ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
Ⅱ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第124條(年齡之計算). Ⅰ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 3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註 - 碩豐法律事務所
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說明: 本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連續計算者採曆法 ...
- 4月薪制勞工之「ㄧ日工資」ㄧ定要除以30天嗎?|簡文成專欄
月或年非連緒計算者,每月為30日,每年為365日。」」然就期間之計算,民法第123條第1項固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 5民法§123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民法 (民國110 年01 月20 日)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