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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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營建署
第九條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 ...
- 2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
- 3法規內容-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三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類組 ...
- 4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2
本次修正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精神,有關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要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管主管建築 ...
- 5附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九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