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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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
- 2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2
本次修正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精神,有關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要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管主管建築 ...
- 3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注意事項說明及分併戶執照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或非都市 ...
- 4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但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容許使用項目之法令。 前項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下列使用項目者,應提具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
- 5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解釋函令彙編
惟前揭從屬用途之設置如有同辦法第8 條各款所示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 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情事者,要非符合貴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