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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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行政訴訟之裁判-訴訟上和解:請求繼續審判-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C. 和解成立後經過三年者,不得請求繼續審判。但當事人主張代理權有欠缺者,不在此限(§224Ⅲ)。 (3) 第三人參加和解. A.
- 2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 玉鼎法律事務所
A: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應作成和解筆錄,其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
- 3便民服務-書狀範例-行政訴訟-請求繼續審判狀 - 司法院
書狀名稱, 請求繼續審判狀. 相關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223條. 使用說明, 因為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例如被詐欺而達成和解)的原因,而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 4法學叢刊第6 卷第1 期(1961.01)-訴訟上和解之請求繼續審判
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因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亦發生羈束力、確定力、形成力、執行力。惟和解如有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重大瑕疵時,既不得依上訴或抗告之方法聲明不服,設 ...
- 5民事訴訟和解後之繼續審判程序問題【律師聯合 - 580法律網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定有明文。繼續審判之請求,如經受訴法院認有繼續審判之理由後,則為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