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叢刊第6 卷第1 期(1961.01)-訴訟上和解之請求繼續審判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因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亦發生羈束力、確定力、形成力、執行力。

惟和解如有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重大瑕疵時,既不得依上訴或抗告之方法聲明不服,設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請收錄全文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訴訟上和解之請求繼續審判 編著譯者: 楊建華 出版日期: 1961.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6卷第1期/45-49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935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請求繼續審判;主體;期間;原因;效力;審理程序 中文摘要: 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因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亦發生羈束力、確定力、形成力、執行力。

惟和解如有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重大瑕疵時,既不得依上訴或抗告之方法聲明不服,設無救濟之途,亦非民事訴訟保護在權在本旨。

關於和解有重大瑕疵時之救濟程序,在德日民事訴訟法均未設有規定,學者間有以其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主張應以再審程序請求救濟者,有以此項有瑕疵之和解為無既判力,主張當事人得另行起訴主張無效或得撤銷,亦有主張得續行以前訴訟程序,請求仍就原訴為言詞辯論者。

目  次: 一、概說二、請求繼續審判之主體三、請求繼續審判之期間四、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五、請求繼續審判之效力六、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式及其審理程序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