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叢刊第6 卷第1 期(1961.01)-訴訟上和解之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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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因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亦發生羈束力、確定力、形成力、執行力。
惟和解如有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重大瑕疵時,既不得依上訴或抗告之方法聲明不服,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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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訴訟上和解之請求繼續審判
編著譯者:
楊建華
出版日期:
1961.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6卷第1期/45-49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935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請求繼續審判;主體;期間;原因;效力;審理程序
中文摘要:
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因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亦發生羈束力、確定力、形成力、執行力。
惟和解如有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重大瑕疵時,既不得依上訴或抗告之方法聲明不服,設無救濟之途,亦非民事訴訟保護在權在本旨。
關於和解有重大瑕疵時之救濟程序,在德日民事訴訟法均未設有規定,學者間有以其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主張應以再審程序請求救濟者,有以此項有瑕疵之和解為無既判力,主張當事人得另行起訴主張無效或得撤銷,亦有主張得續行以前訴訟程序,請求仍就原訴為言詞辯論者。
目 次:
一、概說二、請求繼續審判之主體三、請求繼續審判之期間四、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五、請求繼續審判之效力六、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式及其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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