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叢刊第6 卷第1 期(1961.01)-訴訟上和解之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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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因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亦發生羈束力、確定力、形成力、執行力。

惟和解如有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重大瑕疵時,既不得依上訴或抗告之方法聲明不服,設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請收錄全文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訴訟上和解之請求繼續審判 編著譯者: 楊建華 出版日期: 1961.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6卷第1期/45-49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935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請求繼續審判;主體;期間;原因;效力;審理程序 中文摘要: 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因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亦發生羈束力、確定力、形成力、執行力。

惟和解如有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重大瑕疵時,既不得依上訴或抗告之方法聲明不服,設無救濟之途,亦非民事訴訟保護在權在本旨。

關於和解有重大瑕疵時之救濟程序,在德日民事訴訟法均未設有規定,學者間有以其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主張應以再審程序請求救濟者,有以此項有瑕疵之和解為無既判力,主張當事人得另行起訴主張無效或得撤銷,亦有主張得續行以前訴訟程序,請求仍就原訴為言詞辯論者。

目  次: 一、概說二、請求繼續審判之主體三、請求繼續審判之期間四、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五、請求繼續審判之效力六、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式及其審理程序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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