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0-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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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商業目 第10條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

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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