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後民國35年間初設籍謄本未登記養父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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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四十二、除戶於本家而入他家之子女,其本家之戶籍均記載為「養子緣組除戶」,如經戶政機關查復確實無法查明其究係被他家收養為養女或媳婦仔時,可由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 ...
- 2戶籍資料之辨讀與於地籍清理之應用講授大綱
姻入籍」;因收養而遷入他家,謂為「養子緣組入籍」。 (七)離戶(籍):家屬不遵從家長,而被家長將其從家屬中除去. 之意,或成年人惡意分家斷離與原戶關係。
- 3法務部(74)法律字第3737 號 - 法務部-行政函釋
全文內容:一依來函所附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於事由欄內記載「養子緣組入戶」, 其身分有為媳婦仔者,如顏○蟬、潘詹○不、林許○罔。有為養女者,如潘○足,盧氏○連。
- 4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簿頁事由記事解釋
戶主年滿六十歲,或戶主權喪失(招夫婿婚姻、女. 戶長婚姻),己有完全能力之家督 ... 養子緣組(收養)入戶,不記養父母姓名只在續柄細別欄填記為何人之養子(女)。
- 5有關報載「戶籍填錯字養女分產卡關」中正戶所回應如下
另中正戶所同時表示本案與一般戶籍登記案件不同之處在於,一般日據時期收養事件皆於日據戶口調查簿記事欄上載明「養子緣組入戶(即日據時期簿冊上『收養』用語)」,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