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後民國35年間初設籍謄本未登記養父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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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日據時期戶口用語 - 宜蘭地政事務所
二、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主之同意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離戶<籍> ... 養子緣組, 養子關係建立〈收養關係〉。 養子離緣, 終止收養離戶。
- 2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四十二、除戶於本家而入他家之子女,其本家之戶籍均記載為「養子緣組除戶」,如經戶政機關查復確實無法查明其究係被他家收養為養女或媳婦仔時,可由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 ...
- 3日治時期之戶籍登記稱謂用語
媳婦仔, 即童養媳,收養入戶,準備作為戶長所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妻(俗稱緣女)。亦可改為養女而嫁出。 ... 養子緣組, 收養關係建立, 離緣, 終止收養關係.
- 4養子緣組即收養之意- 社會- 自由時報電子報
根據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法律及用語彙編,「養子緣組」是指與血親之外的他人之間,結成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之組合戶政,即收養之意。而收養在法律上的關係, ...
- 5法務部(74)法律字第3737 號 - 法務部-行政函釋
全文內容:一依來函所附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於事由欄內記載「養子緣組入戶」, 其身分有為媳婦仔者,如顏○蟬、潘詹○不、林許○罔。有為養女者,如潘○足,盧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