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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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除戶於本家而入他家之子女,其本家之戶籍均記載為「養子緣組除戶」,如經戶政機關查復確實無法查明其究係被他家收養為養女或媳婦仔時,可由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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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編章節條文
參、養媳或媳婦仔
三十八、日據時期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異姓幼女
,縱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其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
親關係,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父
母互有繼承權。
三十九、養女、媳婦仔與養家間之關係完全不同,養女嗣後被他人收養為
媳婦仔,其與養父之收養關係並不終止,亦不發生一人同時為兩
人之養女之情形,其對養父之遺產仍有繼承權。
四十、「無頭對」媳婦仔日後在養家招婿,且所生長子在戶籍上稱為「孫
」者,自該時起該媳婦仔與養家發生準血親關係,即身分轉換為養
女。
但媳婦仔如由養家主婚出嫁,除另訂書約或依戶籍記載為養女
外,難謂其身分當然轉換為養女。
四十一、光復後養家有意將媳婦仔之身分變更為養女者,應依民法第一千
零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向戶政機關申報為養女,否則不能認其
具有養女身分。
四十二、除戶於本家而入他家之子女,其本家之戶籍均記載為「養子緣組
除戶」,如經戶政機關查復確實無法查明其究係被他家收養為養
女或媳婦仔時,可由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上簽註,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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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法務部(74)法律字第3737 號 - 法務部-行政函釋
全文內容:一依來函所附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於事由欄內記載「養子緣組入戶」, 其身分有為媳婦仔者,如顏○蟬、潘詹○不、林許○罔。有為養女者,如潘○足,盧氏○連。
- 2日治時期之戶籍登記稱謂用語
媳婦仔, 即童養媳,收養入戶,準備作為戶長所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妻(俗稱緣女)。亦可改為養女而嫁出。 ... 養子緣組, 收養關係建立, 離緣, 終止收養關係.
- 3民政處-日治戶口資料 - 屏東縣政府
- 4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簿頁事由記事解釋
戶主年滿六十歲,或戶主權喪失(招夫婿婚姻、女. 戶長婚姻),己有完全能力之家督 ... 養子緣組(收養)入戶,不記養父母姓名只在續柄細別欄填記為何人之養子(女)。
- 5養子緣組即收養之意- 社會- 自由時報電子報
根據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法律及用語彙編,「養子緣組」是指與血親之外的他人之間,結成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之組合戶政,即收養之意。而收養在法律上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