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的福音——罗马书原文诠释 - 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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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的神学主题异常丰富,非专书逐一论述不可。
兹选十大重要之论题,以推进式的方法略论,可见这相对性 ... 在此他首次称主耶稣,也是新约之首次,这是福音的主题。
罗马人的福音——罗马书原文诠释
自序
罗马书是历代圣徒最喜爱的一本新约书卷。
法国圣经学者F.Gode在阐释本书时曾赞叹道:「保罗啊!若你只写一封书信,单罗马书已足够所有基督徒之需用了。
」1。
按性质言,英国经学家W.Sanday宣称,罗马书是一份遗嘱(testamentary),因此书如同保罗最后的「神学遗嘱」,书中把保罗的神学精华巨细靡遗地表露出来。
芝加哥神学院前院长E.D.Burton称,罗马书是一卷「预防疾病学」(prophylatic),能抵抗一切异端邪说2。
这些全不是夸饰之词,而是出自肺腑的颂赞。
本书的前身,原是笔者早年在菲律宾圣经神学院教授罗马书精研时的讲义,嗣后也曾在其它神学院任教此科,每次授毕,受教的师生皆深感罗马书信息的精深博大。
同学们多次鼓励笔者将讲义编撰成书,期能供给更多的读者参考,有些弟兄姊妹将笔者凌乱的讲义缮写及打字,其中有高峰福音教会的古腾辉弟兄(缮写)、基督工人神学院杨珍姊妹(打字),华人基督徒培训供应中心同工张乃千(编打)、赖秋月(校对)、总干事张西平(总编辑)等的辛劳为最,更复得张乃千同工为本书惠赐序言,使本书倍增属灵气概,并有张世麟伉俪的爱心奉献。
没有他们,本书实难以付梓。
回想本书前身是二十多年前的讲义,迄今已有不少对罗马书极有份量的诠释参考书问世,笔者尽量参阅,惟基于时间的短缺,及涉猎有限,遗漏之处在所难免,请各方同道不吝斧正。
罗马书确是保罗书信的精选,书内保罗清楚勾画出神对世人的救恩计划,从人与神隔离,到回归神,及为神献上一切。
诚如英国神学家L.Morris说:罗马书是一本论神的书卷,书内论及神如何将救恩带至人间、如何伸张他的公义、如何在历史里彰显其旨意、及如何接受蒙救赎的人献身敬拜事奉他。
」3
愿神以此鞭策我们,使蒙救赎的人献身敬拜事奉他,未蒙救赎的人亦愿献身接受他。
马有藻
序于美国加州柏城
1F.L.Godet,p.x.
2W.Barclay,pp.xxi-xxii(注:此段语见Barclay氏后来的修订版本,页数可能不同)a。
3LeonMorris(1),pp.249-263。
Passage: Romans
张序
第一次阅读马牧师的「罗马书原文诠释」后就爱不释手,原来早在1977年时,马牧师就已经写好了这本注释书,却在二十年后的1997年,这本「现代古卷」才转到我们的手中,过程就好像是「死海古卷」被发现一般,于是我们这些「马氏学生们」就丝毫不客气地开始使用。
后来我有机会到神州,第一次教导「罗马书」,也是使用马牧师的原稿与大纲。
这本注释书不仅有非常严谨的原文解经,并且讨论问题「层次分明」,很容易让人了解其重点,尤其是对于罗马书的难题以及罗马书与旧约的关系,都让我在教导的时候有很大的帮助,例如第十一章有关使徒保罗所描写的「新面」、「树根」、「树枝」等,与旧约亚伯拉罕之约的关系,使我与众同工们都很得造就。
这本「罗马书原文诠释」实在能帮助我们认识圣经真理的一致性,让我们能进入全本圣经来看福音的真理。
我们看到罗马书改变了大神学家奥古斯丁的生命,罗马书复兴了马丁路德,带来了宗教改革,使广大的基督徒「回归」到圣经真理当中,也兴起了布道家约翰韦斯利,因明白「因信称义」的真理,而能享受有得救确据的平安和喜乐。
回想今日神州大地,异端横行,「因信称义」与「靠行为得救」经常成为「属灵争战」之场,如同初代教会所面临对信仰的挑战。
我非常感谢神,有这本罗马书注释的出版,清楚阐释「十字架的福音」的真理,且高举「因信称义」。
本书不但是向「现代法利赛人」提出「棒喝」,更是要向异端挑战。
求主使用这本注释书,造就众多传道人及弟兄姊妹们,在认识与传讲信仰真理上,有根有基,把教会建立在基督的盘石上。
对于「华训」的「差传教导同工们」而言,更是看到这本「罗马书原文诠译」对我们的启示,使保罗对罗马教会关于福音真理教导的热忱与负担,实在是我们「教导同工们」的典范。
每当马牧师写作圣经注释书的时候,经常是「挑灯夜战、埋首书中、奋不顾身」,以致于马牧师的身体常常保持「三高」──胆固醇高、血压高、血糖高,为的也是要把福音的真理,借着各样方式传扬到需要的地方。
马牧师有多年教学的经验,虽然本书以「原文解经」为本,但却以「深入浅出」的方法描述写作,使看的人能够立刻「抓住重点」,同时每本的注释书,必有详细的详纲提供参考,使读过此注释书的同工们,可以立刻往各查经班、培训工场上作教导的服事。
正如马牧师经常在课堂上教导我们的──「好的大纲结构,是教导成功的一半」。
因此,我深信这本「罗马书原文诠译」对工场的重要性,不仅是在神州大地,也是世界各地华人神学院、教牧同工、弟兄姊妹等所需要的理想的教科书。
张乃千
于美国加州圣荷西
Passage: Romans
第1章绪论
一、罗马书的重要
A.在新约中的地位
法国名释经家F.Godet︰在阐明此书时曾赞叹「保罗啊,若你只写一封书信,单罗马书已足够所有基督徒之需用了。
」4由此可见,罗马书在新约中的重要地位是无庸置疑的。
1.与福音书的关系
罗马书在新约中虽处于四福音之后,但罗马书着成的日期,却早于三本福音书。
初期教会在收集新约正典为圣言时,认为福音书是论主耶稣的生平,应该排在新约的首位;但在排列书信时,却把罗马书放在最前,可见初期教会认为,除了四福音因专论主耶稣生平外,保罗的罗马书是最重要的一卷书。
其重要之︰处,可从二方面来看
a.福音书的阐释──四福音书专论主耶稣基督的言行,不仅是四本历史书,也是四本见证集。
福音书的着成,有其独特的目的,总言之,它们最终之目的,皆是唤醒世人来相信福音的主人——耶稣基督(参约20:31)。
四福音的性质是叙述性的,是生平式的记事(biographical),而非阐明性的诠释(interpretative),故对历史记录缺乏认识的人,就不能从四福音中找出福音的内容;而罗马书在此方面就能补充福音书的缺欠,因罗马书主要的性质是阐明、诠释福音的内容。
读了福音书,可能还不能透彻地明白福音是什么;但读了罗马书,无论他是外邦人或犹太人,对福音的内容与要求,就无法推诿了(罗1:20)
b.生活的阐释──当一个人接受了福音的主人耶稣基督为救主后,就脱离了神公义愤怒的审判,此后他的生活该有怎样的样式?关于此点,福音书说得并不全备,罗马书却有系统的对基督徒从定罪(旧生命)、得救(新生命)、成圣(得胜的生命),而终至得荣耀(新生命的终局),提出精辟的阐释。
在新约中,无其它经卷可取代罗马书的重要地位。
2.与使徒行传的关系
在众多希腊文与拉丁文的古卷中,罗马书均置于使徒行传之后,这好像有「天命」、「天意」在其中,因使徒行传专论历史的史实(historicalfacts),而罗马书则专解释这些史实(interpretativefacts)。
现代不少学者的口号是「回到福音书及使徒行传去」,表面看来这些呼吁颇具吸引力,也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恩典神学院前院长H.A.Hoyt言,「若忽略了罗马书清晰及详细的诠释,则对福音事实的认识也只是一知半解了。
」5
3.与书信的关系
罗马书在新约书信组中居前位,因它的内容的确远超过其它的书卷。
其它书信所提的教义,虽然能彼此相辅相成,却无一本像罗马书那样详尽与有系统,尤其在解释福音的内容方面,其它的书信都是假定性的(suppositional),假定读者已明白了,只有罗马书是辩明性的(argumentative),它要说服我们每个人都伏在神的审判下,除了求恩典这一条门路外,律法、工作、行为、良心,没有一样可以代替神的救赎方法。
B.在基要教义上的地位
1.福音的内容
罗马书的重要,不但在新约中的地位可见,在基督教的基要教义范围下更是重要,其重要之处乃是福音的内容。
什么是「福音」?「福音」在简义上言,乃是「好消息」之意,然而什么是「好消息」?要解释此「好消息」,保罗便先解释何为「坏消息」,就是全人类都是罪人(包括仁人君子、道德学家),罪人不是世上的一小撮人,而是全人类。
所以保罗就从头开始,先将一个坏消息告诉人(罗13章上),然后才告诉人好消息(罗3章下),和得着这个好消息的方法(罗4章),及得着后的好处(罗5章)。
这个好消息不是单给以色列人,外邦人也有分(罗3:29),就是神设立耶稣基督为挽回祭(罗3:25),叫人因信可以称义(罗3:30),得与神和好(罗5:1),一生一世以神为乐(罗5:11)。
2.福音与神的义
什么是「福音」?基本上是与神公义的方面有关。
义是神对人的要求,是神与人之间有一个「对」(「义」)的关系。
主耶稣的降生,就是因为人不能满足神的义,故他才代替我们成了神的义(林后5:11),叫人因信之故可以获得此义(罗3:22)。
虞格仁(Nygren)说得对:「福音所带来的义是神的义,人只能把它当作神给人的礼物来接受。
」6故此,福音的义乃是接受的义,是相信的义、恩典的义,而非行为的义。
保罗曾努力的行律法的义(腓3:6),意图以行为称义,结果他因无能为力(参9:31),只能长吁短叹(罗7:24)。
3.福音与律法
巴克莱(W.Barclay)谓,「律法明列人必要遵行(do)的规条,福音则明列神为人所完成(done)的工作」7。
除了加3:10-24这段经文可以相提并论外,在全部新约书卷中,再无其它经文像罗马书那样详细讨论律法的精要。
这本书不但详尽地解释律法的精意,作者更作了一个见证,见证他以前在律法之下,「良心不安」的情况,见证他以前曾尝试用「人工」来满足律法的义。
结果,只有「望义兴叹」(罗7:24),后来他发现,只有靠神恩及信心,而非行为,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罗3:28,9:32)。
4.福音与以色列
以色列是神的选民,从起初神就一直不断地眷顾他们。
以色列的余民也知道,他们的同胞弃绝神最大的眷顾,就是神的独生子、神的弥赛亚。
他们也知道弥赛亚国已经不在,也就是说,以色列已被弃绝,他们的灰心可以想象,所以保罗特别阐明这被弃是暂时的(罗11:25)、是有目的的(罗11:11),将来神必重赐眷顾给以色列(罗11:26),因选民永远是选民,那身分是永不更改的(罗11:29)。
这些关乎以色列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只有在罗马书中才能获悉(参罗911章)。
若无罗马书,我们对神与选民的计划就不甚明白了。
C.在教会历史上的地位8
1.早期教父时期
罗马书的重要地位在早期教父的著作及生命里,显露出莫大的影响,其中最早的是罗马的革利免,他在《致哥林多书信》中(A.D.95),以罗马书作为他的神学论据。
伊革拿修(A.D.110)的神学论点著述,多与罗马书相若。
使徒约翰的门生波利甲(A.D.130)常引用罗马书。
奥利根(A.D.250)亦认定罗马书的重要而注释该书,为后世留下一本极有价值的文献。
奥古斯丁(A.D.350)在其《忏悔录》中,表白他的归主全因罗13:13-14的感动力。
「金嘴」屈梭多模(A.D.405)的讲道常以罗马书为主,并要人每周两次读罗马书。
其它的教父如罗马的Ambrosiaster(A.D.380)、希腊的Theodoret(A.D.458),多有论述罗马书。
连异教者伯拉纠(Pelagius,A.D.410)亦不甘人后地批注罗马书。
由此可见罗马书受早期教父欢迎之程度。
2.中古教会时期
中古教会时期,约翰大马色(JohnDamascus,754年)著述罗马书而一鸣惊人,此时期的神秘主义者及哲学家,均对罗马书有特别之偏爱。
如笏哥(Huge,1141年)及埃布尔拉德(Abelard,1142年)等人均先后批注罗马书,并声明罗马书的神学及伦理学是基督教信仰的基石。
天主教学者亚奎那斯(1274年)把他部份的罗马书诠释放在他的巨着《SummaTheolgion》内,这些中古时代的神学巨擘,均是注释罗马书的高手。
3.改革前后时期
1513年,德国威顿堡大学神学教授马丁路德,在研读诗31:1时,深被神的公义所困扰,不晓得如何解释神的公义,后来他在罗1:17找到了解答。
此后他着手钻研罗马书,深觉自己素来所坚持的「行为得赎论」乃是无根基的理论,遂于1517年吹起宗教改革的号角。
不久,法国的加尔文(1533年)亦因罗马书之故,响应马丁路德的改革呼声。
1535年,荷兰学者伊拉斯姆(Erasmus)虽与路德的神学观点不同,亦因罗马书之故,在自己国家举起改革的旗帜。
1733年,在英国牛津就读的查理韦斯利(CharlesWesley),因获赠路德的罗马书注释而信主。
五年后,他的兄弟约翰韦斯利(JohnWesley),在伦敦街头听布道家诵读路德之罗马书诠释的序言后也实时信了主。
1722年,美国「大觉醒、大复兴」的布道家、年仅19岁的爱德华滋(JonathanEdwards),在研读罗马书后,使他坚信神的主权及预定论。
1738年,英国的怀特腓(G.Whitefield)拜读加尔文对罗马书的诠释,使他深信不疑神的预定与拣选两大神学理论。
这些人士在教会历史中均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他们的事奉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罗马书可说是一种催化剂。
4.近代时期
近代学人受罗马书的影响不计其数,诸如瑞士神学家F.Godet(1883年),宣称罗马书是保罗作品中的极致。
1895年,剑桥学者F.W.Farrar在研读罗马书时,深为保罗的神学观所震撼,惊呼着说,「这是人类最伟大的杰作」。
亨利马太也称保罗为书信的「主角」;A.Deismann称之为「基督教的火焰」。
1919年,德国新正统派鼻祖巴特,以罗马书的信息,唤醒了沉睡的德国教会。
1921年,芝加哥神学院院长E.D.Burton谓,「罗马书是基督教的防腐剂,能抵抗一切异端邪说」。
1973年,恩典神学院院长A.J.McClain也总括地说:「罗马书使我们知道什么是基督教」。
这些都不是空泛的颂词,也不是学术性的赞赏,而是属灵生命的真诚感受。
综观上论,可见罗马书在教会历史中占有崇高的地位,难怪三一神学院教授G.Fee于1990年响应马丁路德对罗马书的称赞,称它为「基督教最纯正的福音」。
二、罗马城的重要
A.罗马城在新约时代的情形
1.政治方面
早在2000B.C.时,中东米索波大米的居民逐渐西移,约1500B.C.定居于现今意大利一带。
在1000B.C.时,这些居民渐融为一民族,有其特殊肤色、语言、文化和风俗。
800B.C.时,他们以罗马城为活动中心,因该城有七座山环绕,形势险要。
这七座山各有自己的城堡,及独立的民治军政,是罗马帝国的前身。
这些城邦国(citystates)于600B.C.时,联结而成一「雏形」的「共和国」(Republic)。
罗马史以510B.C.为罗马共和国成立的日期,建都于罗马。
450B.C.时,此共和国日渐强盛,并吞了附近各小国,其版图东至幼发拉底河,南至红海,北至义、法之间的阿尔卑斯山(Alps),使罗马帝国更形巩固。
此后罗马虽经历内忧外患,然而其国势已立,不受影响9。
罗马帝国在政治方面对世界有二大贡献:
a.罗马律法(LexRomana)──古时罗马帝国的律法举世闻名,因此律法之公义,处理的有效,管治的严明,使当时的「政」与「民」,皆同享国祚,世称罗马法治(LexRomana)冠绝当代。
此英明的法学,源自十头政体。
450B.C.,是时的政君创订了一套完整有效的法律制裁系统,简称「十二版法」(TwelveTables),此律法至A.D.458,被TheodosianCodex采纳修订;在A.D.553时被JustinianI皇帝再修订,世称JustinianCode;在A.D.887,Basil又修订,世称BasilianCode;在A.D.945,彼得ConstantineⅦ再修订,称ConstantinianCode,可见此律法备受历代法治者的重视和采纳。
此律法对新约传福音事工极有裨益。
福音使者四处工作,得享罗马律法之保障,尤是罗马公民,如保罗曾多次使用其公民权利。
也因此律法之优良,保罗才能达成夙愿到罗马工作。
在福音书中,罗马律法之严正,使彼拉多亦无法判基督有罪(参约19:4)。
在保罗的书信里,他常将罗马律法的条款应用于属灵的事上(如纳嗣律,罗1:15、23,9:4;加4:5;弗1:5。
同嗣律,罗8:17;弗3:8)。
b.罗马太平(PaxRomana)──从LexRomana必产生PaxRomana,此乃罗马政权另一使人赞叹钦佩的贡献。
罗马帝国不但律法优越,治安亦佳,尤其在耶稣时期。
当时罗马帝国乃为太平盛世。
罗马政府把重兵派驻在各要镇(如徒16:12),保护人民出入之安全,使生命有保障。
又广筑道路,使人民旅游、经商备觉便利。
商业的发达,间接地使文化、科学各方面得到利益与进展。
PaxRomana为一国泰民安、举世升平的景象,故此在新约期间,福音使者到处广传福音,也备觉便利,因此保罗也起了要访问罗马教会及西班牙之意念。
2.宗教方面
罗马人本是欧洲南部的混合人种,故他们的宗教搀杂了各样的宗教信仰,可归纳为四要点10:
a.原始的罗马教──原始的罗马教是精灵教(Animism),这可能因原始罗马人源自米索波大米高原。
后来这精灵教便沦落为多神教,其中最有名的乃是太阳神(Apollo)、天神(Jupiter,参徒4:12)与农作神(Saturnalia,即Mars)。
b.希腊教的影响──罗马与希腊在人种及文化上,相差不远,故日后的罗马人,采纳了希腊的多神教。
祇希腊的神皆有人的性情与败坏,如此促成了日后祇罗马的该撒崇拜。
影响罗马神的希腊神明有丢斯(Zeus,即Apollo太阳神)、希耳米(Hermes,即Mercury)、亚底米(Artemis,即Diana)、丢尼修(Dionysus,即Bacchus酒神)、潘安(Pan,即畜牧神)。
c.东方宗教的影响──罗马人在宗教信仰方面,皆表现出宽容的态度,故常受各类各族宗教所冲击,尤其是东方色彩的宗教大肆渲染罗马城,主要的有亚洲神秘教,如天后神(息伯利,即GreatMother),是一门淫荡色情的邪教;加帕多家(Coppadocian)的女神,即马牙教(M一类的「轮回教」);埃及的伊西斯教(Isis,「复活教」);其它的如叙利亚的Atargatis教(即亚斯他录)、弗吕家的Sebazios教、波斯的Mithras教等,不胜枚举,使罗马城的偶像崇拜错综复杂。
d.罗马独特的该撒崇拜──罗马君王处于偶像林立的宗教中,故他们也不甘人后地兴起该撒崇拜。
该撒崇拜可从亚古士督时期算起,他生前并未提倡该撒崇拜,在他死后(A.D.14),罗马人才把他当作神般敬奉。
此后该撒崇拜便在罗马帝国扎根,其中尼(罗A.D.54-68)和豆米仙(Domitian,A.D.81-96),乃是强迫人遵守最甚的两位。
3.哲理方面
在哲理方面,罗马的贡献远不及政治方面显着,因罗马人在本性上为实际经验者(Pragmatists),所以他们本身的哲学家如辛尼加(Seneca,部丢利人,参徒28:13,当保罗写《致罗马书》时,辛尼加正在罗马宣传他的哲理)11、荷利斯(Horace)、伊彼提斯(Epictetus)、斯所卢(Cicero,大数人)、奥尼利斯(M.Aurelius)等虽各有其特色,但归纳之,他们的哲理全模仿自希腊两大学派:
a.司多亚派(Stoicism,参徒17:18)──强调万事皆已命定,人没有自由选择意志(与路德及加14罗马人的福音——罗马书原文诠释尔文相似),一切皆以顺服为最崇高美德(保罗在罗13章及8章下反驳他们的错误)。
b.伊壁鸠鲁派(Epicureanism,参徒17:18)──强调享乐主义,有点「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忧」的人生观,故他们陷于放荡纵欲主义的流弊(保罗在68章上指出此派的祸害)。
B.罗马城与犹太人在历史上的关系
罗马城在第一世纪时,人口约有一百二十万至二百万,可是在1941年,考古学家据Ostia出土的一块碑文记载,在A.D.14时,罗马城居民有四百一十万。
若全城居民在保罗时约有四百多万,那其中有多少基督徒?对此问题,虽无任何的统计,然在罗马城所掘出的地底墓(Catacomb)中,找到甚多有关基督徒人数的资料,约有十代基督徒的名字在其中,估计共有一百七十五万至四百万12,在这些基督徒中,外邦人占多数,而犹太人较少。
然而罗马城基本上是一外邦城,犹太人如何在此城开始聚居下来呢?他们与罗马城的关系,在历史上有九个重要的日期:
1.161B.C.──犹大马加比王族与西流古王朝,经数年对抗后,马加比族终获胜利,他们于167B.C.宣布独立,六年后首次由耶路撒冷派代表团赴罗马,互订友好与互卫条约。
此可算是自586B.C.犹大亡国后,犹太人与罗马最早一次(外邦国)的官式往来(此盟约后于144B.C.由乔纳单、141B.C.由西门、129B.C.由许尔堪地等人重新订立,事见马加比前书8:17,12:1,14:24,15:15-24;约瑟夫《古史》13:1)。
2.140B.C.──在马加比时期,因犹太人起义要推翻西流古王朝的管辖,故犹大马加比(160B.C.)及乔纳单(143B.C.)先后与罗马修订前约,于此时(140B.C.)犹太人便获准移民到罗马,在历史上这可说是犹太人首次移居罗马。
3.63B.C.──同大,罗马大将庞培毁灭耶路撒冷,翌年便把大批犹太技工带回罗马为奴,此是首次犹太人大规模被迫「移民」。
此后,这些奴隶因工作表现极佳,多有重获自由,他们便留了下来,并有自己的会堂(参徒6:10)。
4.A.D.2──是时新上任的犹大王亚基老,当其父王大希律驾崩后,便赴罗马授职。
当地犹太人闻讯聚集游行,以示抗议,并遣派代表团远赴罗马投诉亚基老之任职,因他们深知亚基老的毒辣手腕(事见约瑟夫《古史》17,11:1;《战史》2:6),不久,甚多犹太人遂迁居罗马。
5.A.D.6──此后,犹太人在罗马越发增多。
罗马哲学家早已警告罗马人(59B.C.),犹太人是不可欺侮的。
但在A.D.6时,亚基老(参太2:22)强迫犹太人跪拜挂在圣殿门顶,象征罗马帝国的铜鹰。
不肯跪拜而遭屠杀的人成千上万,使得耶路撒冷八千多名犹太人前往罗马上诉亚基老的暴行,于是亚基老便被提庇留该撒贬废。
从此罗马城的犹太人声望更大。
6.A.D.19──该年提庇留当政,因一事件而使罗马城中的犹太人被逐离境。
事故缘起于一群归信犹太教的罗马妇女,在罗马行骗被捕,犹太人遂成代罪羔羊,当时约四千多名犹太人被逐出境。
7.A.D.41──加里古拉秉政,在亚历山大的犹太人因某事故受迫害,而上诉于罗马。
加里古拉不但不理代表团的哀求,且下令把自己的头像放在耶路撒冷圣殿内,强迫犹太人下拜。
此事引致罗马犹太人群起暴乱,在一触即发之际,加里古拉突然病逝,而结束了一场血腥之争。
8.A.D.52──革老丢在位,据罗马史家Suetonius记载,有一名叫「基督」(Chrestus)的门徒在罗马意图犯上作乱,宣称只有基督才是「真」王,结果在罗马城的犹太人便大遭逼迫(参徒18:2,其中被迫离城的有亚居拉夫妇)。
9.A.D.64──自革老丢退位后,犹太人在罗马的命运如履薄冰。
那时丧心病狂的尼罗,为了满足魔鬼式的私欲,把半个罗马城焚烧,进而嫁祸于罗马的基督徒及犹太人,且大肆迫杀他们,基督徒为此而殉道者不少,犹太人受害的也不计其数。
经此役后,犹太人卧薪尝胆,图谋反抗,两年后,终于揭竿起义,发动全国性的反叛罗马。
此战争爆发期间,保罗已为主殉道。
此战役史称「犹太人叛乱」(JewishRevolt),为期四年,罗马以铁腕镇压,耶路撒冷遂于A.D.70为大将军提多带兵入城,毁灭圣殿而终。
三、罗马教会的重要
A.罗马教会的建立
1.彼得创立说——据此说,彼得在耶路撒冷监狱蒙天使释放后,便失去踪影(徒12:17),是年为A.D.42,原来他到了罗马,在那里创立了罗马教会,并作该教会的首任监督凡二十五年之久,此为罗马天主教的立场。
此说不可靠之理由有六:
a.缺乏经外历史之支持。
b.缺乏新约之支持。
c.与徒15:6;林前9:5;加2:11等经文不能协调。
d..若彼得创立罗马教会,保罗在致罗马教会书信时,必会提及。
e.保罗在罗马写的四封监狱书信,亦无只字片言提及彼得。
f.与罗15:20之原则有冲突。
2.五旬节信徒创立说——此主张认为五旬节后,从罗马来的犹太人(徒2:10)把「福音」带回罗马而建立教会(此说支持人有F.J.A.Hort、H.A.Hoyt)。
反对此说的理由有三:
a.缺乏经外历史的支持(可能他们定居在耶路撒冷而不回罗马)。
b.缺乏新约的支持。
c.与教会信徒成员多是犹太人有矛盾。
3.彼得及保罗创立说——此说认为,是保罗与彼得两人同时到罗马同工创立教会的。
此说全因教父爱任纽(约185)、哥林多的丢尼修(约170)及优西比乌(约200)等著作内之错误所引致(此说与罗1:815,5:20;徒9:32-11:18有冲突)。
4.哥尼流创立说——此说认为意大利百夫长哥尼流归主后(徒10:44-48),返回了罗马而创立教会(此说支持人为J.M.Stifler)。
此说全是猜想臆测,毫无史实可证。
5.四散门徒创立说——此推论乃根据徒8:4,指司提反殉道后,门徒四散传福音直至罗马。
但此论亦无史据(赞成人F.Godet)。
6.罗马信徒创立说——第四世纪罗马教父Ambrosiaster在其罗马书注释中,指出罗马教会是使徒时期在罗马之信徒(不一定是五旬节回去的那些)所创立的(代表人有E.F.Harrison、W.Sanday&A.C.Headlam)。
7.保罗门徒创立说——此说认为保罗在各处宣教时所广收的门徒,有部份后来定居罗马,在那里创立了教会(此说支持人有J.Murray)。
但此说毫无史实佐证。
此外,若罗马有甚多保罗门徒在,保罗亦不需急往罗马去。
8.亚居拉夫妇创立说——此说乃根据徒18:2而妄下的结论(单从徒18:2不能证实罗马教会是亚氏夫妇创立的)。
9.家庭教会演变说——据此说,罗马教会来自一些信主的家庭,他们在不同时间,基于不同原因,搬迁至罗马定居后,找到同样信主的人,便组成家庭教会,日后演变成更有组织的教会。
故此说也称为「东方教会西迁说」(赞成此说有D.E.Hiebert、AdamMiller)。
支持此说之理由有三:
a.徒28章显出教会与会堂分开,此现象乃因东方教会西迁而造成。
b.初期教会多由家庭教会组成,不少热心爱主的信徒开放家庭,成为敬拜聚会的中心,此点颇合此说。
c.罗16章所记的人名多是保罗的友人,他们后来西迁至罗马定居下来。
B.罗马教会的成员
罗马教会的成员为何,是研究罗马书的头痛问题,究竟罗马教会的信徒以外邦人或犹太人为主?历代学者为此争论不休,兹引述如下:
1.以犹太人为主
赞成本书的对象主要为犹太信徒的理由有下列各点:
a.教会的创始人虽不能确知是谁,但从内容鉴定主要对象似是犹太人,支持此见者初期不多,后来却广被接受(如古时有教父Ambrosiaster、异教者马吉安,后来由德国学者F.C.Baur再提倡,步他后尘者颇众,如T.ZahnT.W.Manson、J.Drane、F.Watson)。
若教会是由犹太人开始,则在保罗写《罗马书》给他们时,多必以犹太人为主。
b.多处经文的支持(如2:17,3:1,4:1,7:1,711章,14:1等等)。
c.书中主要的神学词汇是犹太人惯用及易明的术语,如义、律法、圣言、挽回祭、割礼、诫命、应许、诸约、列祖、拣选等。
d.作者多使用犹太拉比式的词汇与辩证的技巧,固然表示了他是犹太人,亦显示读者多为犹太人13。
2.以外邦人为主
罗马教会的犹太信徒虽为数不少,但外邦信徒亦不乏其人,支持该教会成员以外邦人为主的理由有下列各点:甚多经文提出外邦人为对象(如1:5612-14,6:19,11:13、28-31,15:15-17);保罗自称为外邦使徒;大多数的外邦人皆有「进犹太教」的经验或熟悉犹太人的古训;虽罗马书内用「我们的先祖」(罗4:1)等字句,表面上是对犹太人而说,实际上这「我们的」是指联合上的用法,而非分别出来的用法14;罗16章所提的二十个名字,其中六位是犹太名,四位拉丁名,一个是希腊名,可见教会非全都是犹太人。
对上述理由,反对者一一提出辩驳:
a.固然教会总会有外邦信徒,但人数所占的多寡,则要从经文的内容才能鉴定。
b.作者保罗虽自称为外邦使徒,但他每到一个地方,皆先以会堂为传道所在,意说先以犹太人为首(参徒13:514、43、44,14:1,16:3),救恩先给犹太人,他自己也如此说(徒13:46,18:6)。
他名叫外邦的使徒,意指他是特意到外邦地去的使徒。
在外邦地也有犹太人,特别在罗马。
他到罗马后,便与犹太领袖展开辩道(徒28:19),这些人正是罗马书的对象。
c.虽然外邦人多有「进犹太教」的,而这些外邦人也熟悉犹太风俗及古训,然在罗马书内却未提及他们是这类人。
d.「我们」一字虽有联合上用法(editionalwe)之意(外邦、犹太不分),却仍有血统性用法之意(lineagewe)(犹太对犹太),两者间大有分别。
e.名字固可证明对象为某一方,但这也不一定正确,因很多犹太人采用了外邦名字(如保罗是希腊名,但他本身是犹太人)。
再且,罗16章之家庭教会的成员名字,足可反映外邦人非主要对象。
两说衡量下,前说似乎更合道理,因能符合本书内更多的经文。
【注】:笔者多次教授罗马书,与学生同作多次的统计试验,即把每章每节分析,看这节是否专给犹太人或外邦人读,而两者皆可的则放在一起。
在多次统计下,结果以犹太人为主的经文占50.3%,以外邦人为主的占31.2%,两者皆可的占18.5%;固然数字的准确性难以服众,但可作为参考或更进一步探讨之途径。
3.先犹太后外邦说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罗马书的读者种族有新的研究,他们据杜平根学派(Tubingen)的创始人F.C.Baur的说法,坚称罗马书全以犹太人为对象有所保留。
此等学者从罗马的政治及宗教历史角度处理此问题。
他们研究结果认为,在革老丢下令赶逐犹太人离开罗马前(A.D.52),罗马教会的成员多是会堂崇拜者,罗马城内外邦人信主的并不多(因缺「外邦使徒」之故)。
革老丢于A.D.54被人毒死,尼罗该撒继任,不久便容许犹太人回归罗马(因尼罗之后妻Poppaea乃「亲犹派」人士),不少犹太人旋即回归罗马。
所以罗马教会的犹太成员暴增,可是在革老丢驱逐令生效期间,本在会堂「敬畏神的外邦人士」也脱离犹太教加入教会,在保罗撰着罗马书时(A.D.56-57),犹太信徒与外邦信徒势力均衡,不过犹太人似稍占优势,故「先犹太后外邦」之说值得再思15。
C.罗马教会与保罗的关系
保罗在写罗马书时从未到过罗马,但在书内显示他与对方熟稔,究竟他如何与他们建立关系?虽然在著述罗马书前,保罗从未到访过罗马,不过他已与罗马教会有多次「接触」,这些「接触」可分六方面:1.在报告时——据徒8:2,亚居拉、百基拉本在罗马工作,但因革老丢贬逐犹太人之命令(约A.D.52)而离开罗马,到哥林多与保罗同工。
保罗从他们二人口中,必定获悉甚多关于罗马教会的情形,使他想去罗马教会工作的心愿,越发坚强。
2.在心愿上——据徒19:21,保罗在以弗所工作已暂告一段落,在东方的工作完成了,他即定意西往罗马,因他认为有将福音传到地极的需要,但必先把筹款的事办好才前往。
遂打发提摩太、以拉都二人先往马其顿,待自己处理好杂务后才与他们会合。
但当他们离去后不久,以弗所发生变乱,保罗不得已提前结束,直奔马其顿与提摩太等会集。
3.在写书时——从上次听闻亚居拉及百基拉有关罗马的消息,保罗已完成了他第二次的旅行布道,亦开始了第三次旅行布道,而在以弗所逗留了三年之久。
在那里,保罗与往来东西的人交会,其中必有罗马信徒,因以弗所乃小亚细亚贯通东西的要衢。
后因以弗所发生事故,他便起程回耶路撒冷,此次路经哥林多(徒20:2),在那里住了三个月(徒20:3),他想到罗马的心志越发增强,遂振笔疾书,预告对方他将要到罗马及西班牙的心愿。
4.在异象中——据徒23:11所记,保罗自第三次旅行布道回到耶路撒冷后,立即遭人捉拿。
于是他在百姓前(徒22:1)分诉,在公会前自辩(徒23:1)。
当他在公会前自辩时,发生法利赛与撒都该两派争斗,为安全计,千夫长把保罗还押在监,以免受害(徒23:10)。
就在当夜纷乱的心情中,保罗在异象中得主安慰(徒23:11)。
这是主在异象中坚定保罗要探访罗马的心志。
此心志在他致罗马书时已表达了。
5.在申诉时——自A.D.56-57成书后,保罗从哥林多办完捐献的事,便急忙归回耶路撒冷,好预备能早日动身前往罗马。
但事出意料,保罗一踏入耶路撒冷,即遭一连串的捉拿、辩白、再捉拿、逃命、再辩白,保罗终被囚在该撒利亚达两年之久(A.D.58-60)。
两年后,保罗在非斯都(徒25:10)及亚基帕面前(徒26:32)继续自辩无辜,并在他们面前提出上诉罗马的该撒,结果他上诉得愿,便蒙安排往罗马去。
6.在路途中——途中,保罗所乘的船遇险,众人在忧虑丧胆之际,保罗站起作见证,语告众人,神在夜间显示于他,可安全如愿到罗马去(徒27:21-25)。
保罗经船毁之险后,历经艰辛,终抵达罗马的近郊,巿蒙当地信徒远出迎迓,在亚比乌和三馆等地方,首次与梦寐多年的罗马信徒见面(徒28:15),而这些人已读了他的罗马书有三年之久矣!
四、罗马书背景问题的研究
A.作者
1.外证方面
a.人物——认为保罗为本书作者的人甚多,连异端马吉安(Marcion)也承认,穆拉多利的古典亦是如此。
其它的教父如罗马的革利免、伊革拿修、游斯丁、波利甲、希律坡陀、居普良、奥利根、爱任纽;亚历山大的革利免、屈梭多模等,均引证罗马书为保罗手笔。
外证一直相当强劲,直至二世纪,才有荷兰W.C.VanManen之学派反对此书为保罗所作。
b.抄本与译本——除了几乎全部的教父皆引证保罗为罗马书的作者外,大部份的古抄本,如主要A、B、C、D、E、F、G、K、L、P等和一些小楷本共计有近三百本之多,均认为罗马书是保罗的手笔16。
古译本中的古拉丁本、叙利亚本;一些教父如Theodotion、Symmachus的译本,皆接受保罗为此书的原作者。
2.内证方面
a.神学方面——书内的神学,如因信称义(罗3:20-22;加2:16)、神的律法、成圣的生命、新生的样式、救赎的恩典、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圣灵赐给恩赐(罗12:39;林前12:411),皆证明本书为保罗手笔。
b.文学方面——书内的词汇、思路、文风等,无一不是保罗特有的文学风格。
c.背景方面——透露出作者一方面非常熟悉法利赛教训,另一面对向外邦人传道大有负担,在各使徒中,保罗最切合此条件。
d.比较方面——保罗为耶路撒冷筹款之事,在本书与其它书信吻合(罗15:25-28;林前89章)。
B.日期
关于保罗在何时着成罗马书,新约内有数个历史指引,可作较肯定的时间范围:
1.罗1:8-15——表明保罗从未到访罗马,故必定在A.D.60(徒28章)以前写成。
2.罗15:23-24——指出当保罗写罗马书时,打算把筹募的捐献带到耶路撒冷去,这一定是在徒21章前(A.D.58)完成此书。
3.徒20:1-3——保罗在第三次旅行布道回程的路上,来到哥林多暂停,住了三个月。
从保罗生平的年代看,那是A.D.56-57冬季之时。
4.徒18:12-18——迦流奉派到哥林多作方伯,那是A.D.51夏天(Delphi碑文记是A.D.52,但多数学者断定迦流在A.D.51奉命,A.D.52来到)。
此时保罗在哥林多停留一短暂时间(徒18:18),然后在A.D.52回耶路撒冷,结束了第二次旅程。
翌年春(A.D.53),他重踏宣教之路,再访以弗所,在那里工作三年之久(A.D.53秋-56秋),然后便离开以弗所,回耶路撒冷去,路过哥林多停留了三个月,并在那里写完罗马书。
结论:
从上文所记,罗马书着成的日期,必处于A.D.57春至A.D.60之间,而较近A.D.56之末或A.D.57之春。
因据徒20:16所记,保罗意欲在五旬节前赶回耶路撒冷,配合徒20:3的「三个月」,此时已进入A.D.57的春天了。
C.地点
1.罗16:1-2——推荐非比给罗马教会,非比为坚革哩人,此城是哥林多的港口,作者必定在坚革哩附近。
2.罗16:24——以拉都与作者同在一起,以拉都是哥林多人(参提后4:20)。
3.罗16:23——该犹为保罗在哥林多暂居之处的主人,他是哥林多人,也是被保罗施洗者之一(林前1:14)。
4.罗16:21——与保罗在一起问候罗马教会的有提摩太、所巴特,此二人皆与保罗同在哥林多(徒20:4)。
5.徒20:2-3——保罗将要从希腊坐船回耶路撒冷去,而「希腊」与使徒行传的记录配合起来,是指哥林多(非雅典)。
6.外证——哥林多为罗马书着成的地点,早在不少教父的文墨中皆有提及(如罗马的革利免、伊革拿修、爱任纽、提亚多诺等)。
7.考古学——1929年,考古学家在哥林多掘出碑文,引证以拉都为「政府公署」的管理员(curator),表示保罗与他同时出现的地点是哥林多了。
结论:
从以上各种迹象来看,保罗撰写罗马书的地点在哥林多是毋庸置疑的。
D.动机
罗马书着成的动机与罗马教会信徒的种族成分,同是学者们心中的谜。
总括来说,学者的意见可分为三方面:
1.个人性
a.此论据认为,保罗定意到访罗马,要以罗马为欧洲巿传福音的基地。
罗马是当时最大的城(安提阿居次,哥林多位三,以弗所处四,这些地方保罗已到访过并把福音传遍了),保罗认为,若能得着罗马教会的支持,才能成功,而他未曾到过罗马,罗马信徒对他亦无认识,也不了解他的神学思想。
故此,保罗在未赴罗马之前,先把他的神学思想,作一有系统的阐释,于是此书信便成为他的「开路先锋」了(这是C.H.Dodd、C.Cranfield、H.A.Hoyt等人的主张)。
b.此外,从个人性方面解释其着书的另一观点,乃是保罗认为前途茫茫,此次回耶路撒冷去,可能就不能去罗马,故他先把多年事主的经验,与从主而来的领受,详细记述下来,以免日后失传,又可免除对方教会对福音认识得不够清楚(此乃E.F.Harrison的观点)。
反对此个人性说法的理由有二:保罗若只是为了给罗马教会一个「福音样本」(sampleofhisgospel),让罗马教会认识他,以便支持他,事实上他不用如此详细的辩证,只需略论福音的特质,亦可达到同样的效果。
若保罗惟恐是次回耶路撒冷后,便不能去罗马,而写成此书信,恐怕与他自觉「神要他往罗马的感动」难以自圆其说了。
2.教会性
据此说,当时罗马教会面临一个危机,乃是犹太教份子(像搅扰加拉太教会的那类)渗进教会内,以及教会发生回复犹太教的光景(与希伯来书有些微类似),故保罗便执笔论述此弊端(代表人有R.J.Karris)。
3.教义性
此说认定当时罗马教会在教义上产生极大的混乱,在教会内之犹太人认为他们信神便可,靠律法便可称义,亦认为不一定需要相信耶稣为基督。
这是因他们对福音的认识太肤浅之故,故保罗写罗马书即针对此点(此派以D.Guthrie、E.H.Gifford、Feine&Behm等为代表,笔者赞成此说)。
E.目的
1.目的与成员的关系
W.Sanday&A.C.Headlam正确地指出,教会信徒的成分与本书着成目的,具相关性,若教会全以外邦人为主,其目的即不同于以犹太信徒为主,反之亦然17。
2.目的与动机的关系
目的与动机,二者为颇相近的论题,有时不易分辨。
动机乃是促成着书的原因,目的乃是如此写法,作者要说服什么,解释什么。
动机多论背景方面,目的则论内容方面。
动机乃决定目的,目的则不能决定动机,因动机有异,目的遂也产生不同的解释。
因此,着书的动机与受书的对象,便构成解释目的的主要因素,无论如何,E.H.Gifford清楚地指出:「对此书之主要目的,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保罗最完整、详尽及有系统的论述基督徒基要福音的教义,这福音能满足世人的渴望,而犹太教于此则永不能使人心灵满足。
」18这段话「一言以蔽之」地指出罗马书的目的,然而在详细的分析下,罗马书着成之目的,可分为主要的及附带的,两者间相辅相成。
a.主要的目的
(1)阐释性(expositional、interpretive)或称教义性(doctrinal)
此说认定罗马书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释完备福音的真理、救恩的真理、信徒得救后的生命及以色列现今的地位等。
换言之,此书把基督徒的基要真理作一系统性的诠释。
(2)布道性(evangelistic)
此说认为罗马书主要的目的为布道性质,将福音真理直率说明,使人伏在罪的审判下及神的恩典下。
从内容方面看,多处地方符合此说(如罗12章),对外邦及犹太人(如罗37章,911章)皆合宜。
(3)和解性(conciliatory)
此说认为教会内的信徒形成两派(参罗1:16,1:18-3:20,15:18911),保罗的罗马书正是为了拉近外邦与犹太教信徒的距离,使他们能和睦同居,彼此相爱,同受主恩,同沐主爱。
b.附带的目的
(1)个人性(personal)
此说认为保罗以罗马书作为他与罗马教会的桥梁,藉此彼此认识,除去隔阂,交换感情,沟通思想。
(2)辩道性(polemic-apologetic)
此说认为此书乃是为辩明福音超越犹太教,并同时指出以行律法称义,绝不能满足神的要求,惟有靠信而称义。
(3)造就性(edificational)
此说认为罗马书着成之旨,在于建立信徒的灵命,使信心更坚固,更诚服应受的刑罚,更称颂所享受的救恩,更能发挥恩赐,建立教会。
总言之,罗马书的目的非为一个,却可以一个字为总代表:「神」。
如L.Morris言:「罗马书是一本有关神的书,述及神如何将救恩带到世上,神的公义如何获得伸张,神的旨意如何在历史上彰显,及神又如何被蒙爱的人服事。
」19
五、罗马书内容问题的研究
A.罗马书版本的批判
古卷批判学,乃是一门艰深的学问,表面看来生涩乏味,然而这是研究经学上鉴定古卷正确与否的首要过程。
中古教会对于此方面的研究,别有心得。
除了罗马书数段经文版本的问题外,全书是保罗手笔之外证异常多20,为避免冗赘和涉及太多专门学术性的研讨,兹简列如下:
1.罗13:1-7——虽大部份抄本皆有此段,然而仍有甚多学者否认此段是保罗之手笔(如J.C.O'Neill),因在A.D.180前无教父提过这段经文。
2.罗15-16章——大部份的古卷皆以14:23为结束,故罗马书15及16章皆非罗马书的一部份。
3.罗15:33——此节以「阿们」作结束,引致一些抄本便在罗15章作为全书终结,幸有甚多可靠抄本将罗16章接续于后。
4.罗16章——罗16章记载很多信徒的名字,因作者从未到过罗马,他如何认识这些人?因此一些学者(如A.Deismann、Renan)便主张此段非给罗马教会,而是给以弗所教会的。
另保守派学者(如J.B.Lightfoot)一方面承认罗16章是保罗手笔,一面谓16章不应在罗马书内,而书的传阅价值甚高,为了其它教会的需要,理应删除(连同1:715的「在罗马」数字)。
5.罗16:20——这是本章第二次(首次在15:33)的结束祷语,此后便不再是保罗手笔,而是后人的补录。
6.罗16:25-27——此段乃全书的结束祷语,但在上文(罗16:20)已有一段结束祷语,故此段是日后众教会手抄罗马书时,故意添补进去的。
有些抄本(如LAPm104、m1175)则将此段附在14:23之后,有些(如P46)却放在15:33之后,有些(如G、马吉安)则无此段。
B.罗马书的思辩(Argument)
罗马书的思路异常清晰,因本书是保罗炉火纯青之作,故笔路纵横,思想连贯,前后一气呵成,天衣无缝的辩证他的主题。
瑞典神学家虞格仁(A.Nygren)在此作一极精辟的分析,他将罗马书的思路分成五大点,如串在一根在线的珠子般,前后连贯,经络相连,实属难能可贵21。
1.神的忿怒(1-3章上)——此包括1-3章上的思路,以1:18作为本段之主题,此段指出罗马书之开始,以神的忿怒为主题,因世人都犯了罪,伏在神公义忿怒的审判下。
2.神的公义(3下-5章)——因世人所犯的罪而引起神公义的忿怒,而神的公义必引起神的审判,但人哪能担负得起如此重大的审判,因此神便以耶稣基督作为挽回祭,满足自己的公义,以使人因信而领受神为人预备的救赎,本段以3:21为主题。
3.神的律(6-8章)——人蒙恩得救,白白称义后,地位就改变了,开始追求成圣的生命、过得胜的生活,这是对己方面的追求,实非易事。
然而也不是不可能,其秘诀在于体贴圣灵及服从圣灵的律,才能过成圣得胜的生活。
这是一条新的律,称为神的律,故本段以7:25为主题。
4.神的智慧(9-11章)——外邦人与犹太人同蒙神白白称义的恩典,但现今以色列人拒绝神的救恩,那么他们蒙特殊拣选的身分与目的岂不被废除或改变了吗?作者因此解释,神现今救赎的方法,一直是他拯救世人之法。
原来外邦人蒙恩早在神的计划内,只是他先给犹太人,后给予外邦人,虽然以色列现今处在被弃的光景里,但是将来神必回到祝福与使用犹太人的计划。
外邦人蒙恩的途径,正是神智慧方法的彰显,而将来以色列人得福,更是神的智慧。
难怪作者发现此奥秘后,不禁发出颂赞神的祷词(参11:33-36),本段以11:33为中心主题。
5.神的旨意(12-16章)——作者于此作一神学与生活平衡的应用。
神的旨意是要拯救人,但并未停在拯救这事上,还要人人和睦相处,彼此服事,效忠国家,建立教会,这是对外方面的追求,此段可以12:2为代表主题。
C.罗马书的特征
1.性质与内容
按性质言,罗马书是书信中最长的一卷,可称为一本论文,是一部神学巨着;其内容之深奥,使其它书信望尘莫及。
单是引言(罗1:117)就已是一篇小论文了。
2.旧约的引用
在本书内,保罗引用旧约甚多(不下于57次),冠于其它书信,也超越他所写其它书信引用的总和。
3.教义与神学
罗马书内含有基督教所有最基要的教义,其教义论题广泛,使本书成为一本系统神学精华,内有圣言论、三位一体神论、基督论、圣灵论、救恩论、教会论、基督徒生活论,末世论等范畴,而教会论在此书内则较其它书信略短。
4.教会与影响
在教会史中,再无另一本书信如罗马书般影响后世如此深厚,此书亦为历代信徒特别喜爱的一卷书。
5.思辩与钥字
本书之思辩极富逻辑性,显出作者炉火纯青的文学修养,其哲理辩证之精湛更使人悦服;罗马书之神学虽深奥,然而其纲要与思路易于背诵。
钥字(超过40次以上的)有「信心」(40次)、「主」(43次)、「罪」(48次)、「基督」(65次)、「律法」(72次)、「神」(153次),其它如「义」、「福音」、「奴隶」等亦为数不少。
D.罗马书的神学
罗马书的神学主题异常丰富,非专书逐一论述不可。
兹选十大重要之论题,以推进式的方法略论,可见这相对性或配搭性的十大主题,乃是全书的神学骨架。
1.公义与慈爱(1-3章)
神是公义与慈爱的,神的公义使他不能容忍人的罪,而产生忿怒,在神学上称这为「公义的忿怒」,然而神公义的忿怒,却与其内蕴的慈爱性情相冲突,因而产生为人代罪,使人白白称义的奥秘道理。
2.信心与救恩(3-5章)
公义与慈爱及人的罪,便产生救赎的恩典;既是恩典,便是白白的礼物,非工作或行为的效果。
要得着救恩,全靠简单的方法——「信心」,信心使救恩成为不劳而获的礼物,使信者可获得新的身分与地位。
3.律法与恩典(5-6章)
律法是旧时代的救赎方法,是行为的律,靠行为而得来。
现时代的方法为恩典之法,从信靠基督而来。
律法之功用,使人认识恩典之律,律法可称为铺路之律,恩典为成全之律。
4.称义与成圣(6-8章)
称义乃得救的起点,是一次而得的,是白白的礼物,而成圣乃一生之久,是信徒生活的争战,是不断地追求,阻力必有,故需靠体贴圣灵方可得胜。
5.亚当与基督(5-8章)
在救赎前,全人类皆在亚当里犯罪,被圈入神忿怒的审判下,这是一个死亡的领域,死亡支配所有的人,这是属亚当的生命。
在救赎时,基督为人担受忿怒的审判,这是一个生命的领域,生命支配一切,这是属于基督的生命,恰如西1:13言,基督站在两种生命的边缘上,而福音宣告基督带我们进入新的生命里,也是进入新生的时代。
如此,亚当与基督一方面代表两种生命的情况,另一方面代表两种生命后果的光景22。
6.神权与人权(9-11章)
神拣选以色列为他的选民,这是神的特权,人无权过问,但人要享受神的祝福,亦必要履行神的要求,但人虽无力执行,仍不能推翻神成就的旨意,其特权至终必得成就。
7.蒙召与被弃(9-11章)
以色列蒙召,但因屡次犯罪,至终为神所弃。
在选民被弃期间,神呼召外邦人,将救恩转到他们身上,但是选民的被弃乃暂时的,是为了在此时恩待外邦人,将来神会再回眷以色列,使他们全部得救,这是极大的奥秘,也是全书重要的神学论题之一。
8.蒙恩与奉献(12章)
信徒既已蒙恩,故当奉献生命给主,这是理所当然的。
奉献是对救恩的感谢,是必须及应当的。
9.国家与公民(13章)
信徒不能忘记他们虽是天国子民,但也是国家的公民,故要向神尽忠,也要向国家尽忠,因国家的权柄,也是从上头而来,国家是神的代表,在地上为神秉公行义。
10.信徒与教会(14-16章)
信徒是教会的成员,但因信心成熟度之不同,在彼此相交中,易产生摩擦。
成熟的信徒,应以造就对方为原则,融洽地事奉。
4F.L.Godet,p.x.
5H.A.Hoyt,p.23.
6虞格仁,页9。
7W.Barclay,p.3.
8W.Sanday&A.C.Headlam,pp.1xxix-1xxxv;xcix-cix.
9E.M.Blaiklock,"Rome,"pp.162-168.
10E.M.Blaiklock,"RomanReligion,"pp.145-148.
11J.B.Lightfoot,p.268.
12E.M.Blaiklock,"Rome,"p.168.
13A.T.Hanson,pp.126-135.
14E.F.Harrison,p.9.
15W.Wiefel,pp.85-101,esp.pp.92-96.
16E.H.Gifford,pp.30-31.
17W.Sanday&A.C.Headlam,p.xxxix.
18E.H.Gifford,p.20.
19综合L.Morris,pp.252,254,255,256,258,260.
20详研参H.Gamble,pp.15-35;J.Murray,II,pp.262-268.
21虞格仁,页23-33。
笔者据自H.A.Hoyt(页26-27)略修订虞书。
22虞格仁,页17-23对此有极精辟的讨论。
Passage: Romans
第2章福音的概要(罗1:1-17)
一、序言
罗马书是保罗书信中最长的一卷书(共7114字),作者保罗在此书信一开始,就将其主题——福音——概要地引介给读者。
这前十七节的内容,汇集了福音真理的特质,可谓是一篇精短的导论,俨然似一本小论文,实是一本系统神学的精要手册。
此绪论为保罗书信中最长的序言,原因有三:一因罗马教会非保罗所建立;二因他必须交代清楚,他何以有权利要求这教会注意他的话23;三因他在下面还要细辩其主题,于是就先介绍主题的要略,以此序言作为与教会沟通的桥梁;如图示24:
二、作者与启语的自介(罗1:1-7)
A.作者的职分(罗1:1)
耶稣基督的仆人保罗,奉召为使徒,特派传神的福音。
作者执笔作书时,先向教会自我介绍,这是极其恰当的,因罗马教会并非保罗所建立。
在此自我介绍中,他从四方面来介绍自己,从这些介绍,可显出保罗的职分:
1.他的名字
他名叫保罗,这是他的罗马名字,从诞生下来便有(非如一些人误称在信主后而换名)。
他本用希伯来名扫(罗意「向神呼求」、「呼求之果」),但他在传福音时,多与外邦人接触,觉得使用希伯来名字不方便,于是便改用他的罗马名字(徒13:612),这亦暗示了他是一个外邦使徒。
2.耶稣基督的仆人
保罗在此特意地把耶稣与基督两个名字连结在一起。
对于此二字放在一起,现代人不觉得稀奇,但是在保罗的时代,基督的观念即弥赛亚的观念,是与耶稣无关的,因在耶稣以前早有此观念了。
如今保罗将耶稣与基督连结起来,他指出前所未见的事——即以色列久候的弥赛亚现已来到,神的国度已降临了,而他正是这喜讯的传播者25。
「仆人」原文作「奴仆」(doulos),保罗如此自称,并不是显出他的谦卑,而是一方面显出他的归属(commitment),他是归属于一位主人耶稣基督;另一方面则显出他的职责管家。
在旧约时代,凡公民皆称为王的仆人,因他们是服侍王的,这才是好公民(参撒上8:11-14),但凡事奉神的,也称为神的仆人(如亚伯拉罕〔创26:24〕、摩西〔民12:7、乔舒亚〔书1:1〕、大卫〔撒下7:5〕、以赛亚〔赛20:3〕等)。
在新约时代,凡事奉神的称为基督的仆人,是很适当的。
一般人作奴隶是不得已的;但保罗作仆人,是自愿、甘心、乐意的,是舍己的。
3.奉召为使徒
这里指出他成为使徒,并非自己的拣选,而是奉神的恩召。
「使徒」原文(apostolos)是「蒙差遣」之意,这是一个权柄的传递,是使命的交托。
凡蒙差遣者皆有受托的权柄(delegatedauthority),这是一个荣耀,是权利,也是责任。
凡接受受托的权柄者,便如同接受交托权柄者一般。
作者执笔至此,回忆起当初在大马色路上,在亚拿尼亚的家里,神首次呼召他作外邦的使徒(徒9:118),日后神又多次坚立此召的经历(徒13:247,22:14,26:16等)。
每次的回想,使他深觉神恩浩大,主爱长阔高深,多次不能自已。
4.特派传神的福音
「特派」原文(aphorismenos)意「分别」、「分开」,他本是法利赛人,「法利赛」就是「分别」之意。
作为法利赛人,他必须从其它事务中分别出来,专心研究与教导神的律法;如今他再分别出福音的概要来,专心诠释与传扬神的福音26。
保罗蒙召作使徒,从多种工作中分别出来,专作传神福音的工作。
即只有一种工作他必须作,乃是传福音,而其它的工作,皆要「割断」27。
这是他的专职,故中译「特派」。
保罗深知他自己有蒙神拣选、蒙神呼召、蒙神交托的经验,以致他能尽忠到底,这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确信。
于是,作者启笔时从四方面自我荐介:一是仿希腊书信之格式,直述作书人之名(保罗);二是直告其职分,以显出他与主的关系(仆人);三是宣称从主领受的权柄(使徒);四是宣告受主特派的使命(传福音)。
作仆人与使徒的工作乃是为要传福音,一连串的身分、职责、使命和工作,便显出他的生命就是一个「神圣的托付」(divineappointment)。
B.福音的性质(罗1:2-4)
这福音是神从前藉众先知在圣经上所应许的,论到他儿子我主耶稣基督。
按肉体说,是从大卫后裔生的;按圣善的灵说,因从死里复活,以大能显明是神的儿子。
在上文,作者介绍他是福音的使者,这福音他必须解释,免得读者误会不清,于是福音就是他的主题。
故此,他不厌其详地从三方面阐释福音的性质:1.神的福音(罗1:1下)
「福音」这字是保罗写作的特征。
在他的书信内,此字用了六十次之多,在四福音内,却只出现十次,另使徒行传出现二次,彼得书信一次(前书),启示录一次,而在其它书信中竟全无出现28。
福音在原文乃「喜讯」之意,在此保罗形容福音乃是「神的」。
在原文的格式内,这是一个主属词(subjectivegenitive),指内容方面,表示福音是关乎神的;或说它是一个源属词(ablativegenitive),指来源方面。
若是前者,「福音」是关于神方面的喜讯;若是后者,福音乃是从神而来。
在下文的续释中,「福音」乃是附属词(objectivegenitive)的格式,即是指来源方面,所以「神的福音」乃指福音的源头是神,J.Murray称之为「福音的神性」(thedivinityofthegospel)29。
2.应许的福音(罗1:2)
此福音并不是保罗自创的消息,而是早在圣经上就已应许的喜讯,因此福音原是预言的应验,不是新的理论,不是异端,也不是因耶稣基督来临才开始有的,而是神借着众先知早已启示给他的选民以色列的。
如F.T.Leenhardt言:「福音不是与先前的启示断绝关系,而是先前启示的高峰、启示的完结。
」30在此保罗似乎特别写给犹太的信徒看,此福音根植于以色列的启示历史内,是根据圣经所记的预言而引出来的应许31。
「应许」(promise)与「预言」(prophecy)有别,应许是神的诺言,预言是神的计划。
应许是不可改变的,是无条件的;预言却可分作有条件的与无条件的。
福音是神的应许,是诺言,是不可更改的。
福音是指无条件的预言,否则人便与神辩论福音的内容是可变迁的。
由此看来,福音的内容中,耶稣的死已深藏在旧约应许、预言之内,故福音在旧约亦带着赦罪的功效(efficacious)。
旧约的人,只要相信神的应许(福音的应许),便得着赦罪的功效32,如今福音的应许已成应验的事实,信徒可踏入一个新时代了。
「圣经」这字,新约内只此处有「圣」字作形容词(提后3:16的「圣经」原文没有「圣」字),特别指存放在圣殿内早已成为正典的经卷。
这「圣」字再次显出这福音的「神性」与其来源的可靠。
虽然,「圣经」这字之前缺乏定冠词,但如J.Denney言,此字无冠词在前,表示这字之重点落在「圣」的性质方面,强调福音的神圣面貌33。
3.神儿子的福音(罗1:3-4,参1:9)
这是一个新的名号,福音的总归(summation)与内容(substance)就是神的儿子。
福音是关乎神的儿子,神的儿子与福音是分不开的整体。
保罗在此短短两节中,留给后世一个异常伟大的基督论。
在此他首次称主耶稣,也是新约之首次,这是福音的主题。
「主」(kuriou)(罗1:3)在原文内有两个用途:(1)仆人对主人的称呼;(2)罪人对神的敬拜。
犹太人惯称弥赛亚为「主」(参可12:36、37;PsofSol.17:36;Jud.13:13)。
在新旧约内,两意皆通用。
在神学思想的发展中,特别在主复活后(参徒2:36,10:36),「主」字惯用作耶稣的专名,一方面强调耶稣的神性与全能,另一方面强调他由卑微至升高的过程(humiliationandexaltation)。
而「耶稣」这名字则强调他在历史上与世人官方性的认同(historicalandofficial)。
「基督」这字是指他在受托上的工作及职分(commitmentandachievement),「儿子」这字便指他与父神直接的关系34。
这一连串的名字(主、耶稣、基督、儿子)确实地划分出耶稣的神人二性。
接着保罗在二方面引证耶稣基督的身分(罗1:4):
(1)按肉体说——他是大卫的后裔,是王的家族,有作王的身分,有作王的资格,这是作弥赛亚之首要条件。
(2)按圣善的灵说——「圣善的灵」此词为希伯来通俗言词,指圣灵而言,可译作「圣洁的灵」35;但不少学者却将之解作「按属灵方面福音的概要51言」,意说基督是受圣灵所管辖、受圣灵分别为圣的36。
因下文是论耶稣的复活,故指「圣灵」似较合适,作者说耶稣是靠圣灵的大能从死里复活过来,因此他就被显明是「神的儿子」了。
「显明」(原文horizo,参英文horizon)乃是划分(mark-out)之意。
作者把耶稣的复活比作分割的界限,意说耶稣之复活清楚地将他划分为无上之神,如天地之分37。
J.Stifler说,基督的复活,强力证明他是神的儿子,是神的弥赛亚38。
查「神的儿子」一词本是弥赛亚的名号(参诗2:7),在两约间的文献中,神称弥赛亚为「我的儿子」(参Enoch105:2;4Ezra7:28-29,13:32-37,14:19),新约也通称弥赛亚为神的儿子(参太4:36,16:16,21:37,27:43;可3:11,5:7,9:7,15:39;约10:36等)。
「肉体」与「圣善的灵」此相对(antithetical)的词句,正指出基督的人性与神性。
他是完全的人,也是完全的神。
他是人的儿子,也是神的儿子。
他是卑微的(人的地位),也是至高的(神的地位)(参腓2:6-11)。
这相对性之语词,在释经史内曾成为各派学者争辩之所在,概言之可分为三派:
(1)平行用法——互相辅佐,肉体与圣善之灵皆指耶稣的人性;肉体指他的身体方面,圣善之灵指他的灵性方面(如HAW.Meyer、Sanday&Headlam)。
(2)相对用法——互相比对,两者各指基督的人性与神性(如Calvin、J.A.Bengel、C.Hodge、F.A.Philippi、Haldane)。
(3)两时代法——两者截然不同,代表两个时代,指基督首次来是全人性,复活后开始灵体时期(如J.Murray、G.Vos、F.F.Bruce等)。
第三看法虽在文法上可以成立,但以整体之启示看来,不如第二看法。
第二看法则充满神学难题,而第一看法是三法中较为合理的。
C.信徒的奉召(罗1:5-7上)
我们从他受了恩惠并使徒的职分,在万国之中叫人为他的名信服真道;其中也有你们这蒙召属耶稣基督的人。
我写信给你们在罗马、为神所爱、奉召作圣徒的众人。
这是作者在启信时第三点的引介,他先论自己的职分,冀使罗马教会能对他产生敬重的态度。
接着再论福音的性质,因这不仅是本书的主题,更是他信仰的中心。
最后论信徒的蒙召,包括自己的蒙召,使他们知道教会在神心意中的地位。
作者在上文引述基督是福音的总归,他与罗马教会同受了基督的恩惠而作蒙召的人,作者从两方面指出蒙召的身分。
1.保罗的奉召(罗1:5)
作者以自己的奉召为例,让罗马教会明白他们现今的地位也是奉召的。
保罗分析他的奉召有二:
a.奉召的基础(罗1:5上)——他选用「我们」一字(这是文学上一个概括性的用途,以复数代表自身39。
这字虽可指保罗与他的同工,却不能说读者人人都有「使徒的职分」),表示与读者认同下文的话。
他说他从主领受了恩惠并使徒的职分,「恩惠」与「职分」原文是指一件事,「并」字(kai)非接连词用法,可译作「恩惠的职分」(graciousapostheship)。
「恩惠」意「不费之惠,是白白的特爱」(unmeritedfavour),也可指神所赐的能力,意指保罗从主领受作使徒事奉神的能力(giftofenablement)40。
b.奉召的目的(罗1:5下)——保罗奉召之目的,并非高举自己,而是在万国中叫人「为他的名信服真道」(应译作「为他的名因信靠而生顺服」,原文无「真道」一字),顺服建立在信靠上,而非顺服产生信靠。
W.Klein说,「呼召是神以奇异恩典,向人发出拯救世人的呼唤」41,这正是呼召之目的。
2.教会的奉召(罗1:6-7上)
作者续说奉召并非他个人的专利,罗马教会也同享此福分。
保罗以三个字指出他们的地位:
a.他们也是蒙召属基督的人——这是他们归属的地位。
b.他们也是为神所爱的人——这是他们蒙爱的地位。
c.他们是奉召作圣徒的人召,而是他们奉召作圣徒。
这是指他们分别为圣的地位,是地位上的成圣,非指生活上的成圣。
在旧约时代,神的子民以色列皆称为分别的人(申6:614,14:221,26:19,28:9);在两约间,弥赛亚的子民,皆称作「分别的人」(PsofSol17:28;Enoch103:2,108:3);在新约里,此名称转为信徒的称号(在保罗笔下共有38次,参林前6:11)。
D.作者的祷愿(罗1:7下)
愿恩惠、平安从我们父神并主耶稣基督归与你们!
作者暂停自我引介,而向教会请安,这问安以祷愿的方式表达。
他以两对联句:恩惠与平安;从「我们的父」与「主耶稣基督」,完成他的福颂。
恩惠即unmeritedfavour,平安即reconstitutedfavour。
恩惠产生平安,这是因主代死的功效而带来的平安(罗5:12)。
平安是地位,信徒因此就可以坦然无惧地进到神面前来42。
这福颂的后者(「我们的父」、「主耶稣基督」)是福颂前者(恩惠与平安)的源头。
世人期望渴待恩惠与平安,只有「我们的父」与「主基督」才能把这礼物赐予世人。
有学者认为,此处(罗1:47)已显出保罗早有三位一体神的神学观念。
约五至六年前写帖撒罗尼迦前书及帖撒罗尼迦后书时,早已引用(帖前1:1,5:19、23;帖后1:2),故三位一体之神论,并非后来神学思想的演进,如新派学者所倡导的43。
在简短七节引言中,保罗已经把六大神学思想概列出来:(1)一个使徒的使命与工作;(2)一个教会的使命与工作;(3)一个完整的福音;(4)一个新时代替换旧时代的导论;(5)一个完善的基督论;(6)一个概略的三位一体神论44。
这些都是系统神学的基要真理,而对象是罗马教会,可见罗马教会本身的属灵份量并不低。
三、作者与教会的关系(罗1:8-12)
A.作者的谢祷(罗1:8-9)
第一,我靠着耶稣基督,为你们众人感谢我的神,因你们的信德传遍了天下。
我在他儿子福音上,用心灵所事奉的神可以见证,我怎样不住地提到你们。
在上文,作者已把自己的职分、所传的福音、教会的位分等,清晰地引介出来,现今在他未导入主题前,他先建立自己与教会的关系,旨在预备教会的心。
他先为教会谢恩献祷,在此献祷中,保罗以一个牧者的心,对神及罗马教会表明心迹,他从二方面向他们表明:
1.为他们的信德而谢祷(罗1:8)
在谢祷中,显示保罗在写书时,罗马教会的信德已传遍天下。
「信德」原文是「信心」(pistis,和合本译「信德」则强调行为)。
对保罗来说,「信心」是基督徒的美德,是圣灵九果之一(加5:22中译「信实」),是恩典临到的明证。
所以保罗首先为他们谢祷,就是基于此因。
另一方面,基督徒的「信心」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理论,而是一个有实际对象的交托。
在新约书信中,「信心」的对象往往是基督,或是说信心的依归就是基督。
保罗说罗马信徒的「信心名声」传遍天下,此言可能有少许「夸饰」45,亦可显出罗马信徒早年传福音的工作多由犹太成员完成(参太23:15谓第一世纪的犹太教是很有「宣教心」的)。
2.为真神的见证而呼吁(罗1:9)
在为他们谢祷的事上,保罗呼吁真神为他作见证。
在旧约内,「呼神为证」是起誓的方式(参利19:12)。
新约时保罗仍然沿用此古风,可见起誓在某种情形下是可以的。
保罗用两个辞句描述他如何服事他的神:在神儿子的福音事工上,这是他事奉的范围;在心灵上,这是他事奉的态度。
为何保罗如此严肃地要神为他的祷告作证?这是基于两个原因:①免得收信人误会他在搬弄客套的言辞,而不是真正为他们谢祷46;②要收信人知道,他的代祷是有恒不断的。
B.作者的愿望(罗1:10-12)
在祷告之间常常恳求,或者照神的旨意,终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们那里去。
因为我切切地想见你们,要把些属灵的恩赐分给你们,使你们可以坚固;这样,我在你们中间,因你与我彼此的信心,就可以同得安慰。
在谢祷中,保罗表明他谢祷的原因(因他们信德的传遍),及代祷的真诚(有神作见证),同时也表明他目前的二个愿望:
1.望能到罗马去(罗1:10)
作者虽然知道,在神的旨意中,要他往罗马去,但是他不知道神要他何时去?每逢他起了这意念,总会遇见一些拦阻(罗1:13),于是他便耽搁下来,但是他安稳在神的旨意中,认定「终能」到他们那里去。
在此我们看到保罗甚懂得分辨神两方面的旨意:
a.神直接的旨意(directwill)——这是代表神旨意中,神的心意部份,是有关目标的,这部份需要顺服,不可自作聪明。
b.神环境的旨意(providentialwill)——这是代表神旨意中神的时间部份,是有关过程的,这部份需要等候,不可轻举妄动。
这是因为保罗有一强烈的预感,在他回耶路撒冷后,危机四伏,可能无法到罗马去。
这两方面的旨意,缺一不可,才能成就他的计划,而保罗在这两方面皆顺服神的带领。
2.望能分享恩赐(罗1:11-12)
在此保罗说明他要到罗马去的原因,可分为二:
a.分享恩赐——「恩赐」原是圣灵的礼物,是白白的恩典。
一些恩赐是为了创立教会(miraculousgifts),如使徒、先知、神迹(如林前12:913、28-30,14:3526-33;弗4:11-14;来2:4);一些恩赐是为了建立教会(ministeringgifts)。
创立教会的恩赐是暂时性的,建立教会的恩赐是永久性的(如罗12:6)。
在此保罗要到罗马分享的恩赐,明显地不是使徒、先知、神迹的,因那是不可传授的,这里保罗所指的乃是教导、建立教会的恩赐。
所以他说,坚固(建立)他们(罗1:11下),此乃论及由保罗给教会的一些传授。
b.同得安慰(罗1:12)——保罗要往罗马去的另一目的,乃是要在信心方面同得安慰,故这里不是论恩赐的分享,而是安慰的分享,是彼此劝勉、鼓励。
此节显出保罗谦卑伟大的地方,这并非假谦卑的谄媚于人。
基督徒的交通,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交流的,这才是分享。
先有共同的信心(罗1:11)才有共同的分享(注意「彼此」及「同得」二字)。
有分享才有同享,这便是保罗与教会两方要的交流。
四、作者与主题的引介(罗1:13-17)
A.作者望到罗马传福音(罗1:13-15)
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我屡次定意往你们那里去,要在你们中间得些果子,如同在其余的外邦人中一样;只是到如今仍有阻隔。
无论是希腊人、化外人、聪明人、愚拙人,我都欠他们的债,所以情愿尽我的力量,将福音也传给你们在罗马的人。
在第十三节,保罗引用本书内惯用的一个名词:「弟兄们」,由此开启另一题旨,可说是罗马书主题的引言。
在上文的祷愿中,他已提及要去罗马的心志,如今他直述其志,以此正式开始本书的正文。
「弟兄们」一语的用途,可指两方面:信徒的统称(如罗1:13,8:12,12:1等);犹太人的惯语(如徒23:5,28:17;罗9:3等)。
两者之意,要依上下文的应用才能决定。
此处则明指是信徒。
借着此语,保罗在信仰上与他们认同,于是他再次表明他要到罗马的心愿。
可是心愿越多,拦阻也越多(参罗15:22),以至于不能成行。
保罗虽未明说这拦阻是甚么(在帖前2:18,他把往帖撒罗尼迦教会的拦阻,归咎于撒但),但极可能是一些未完成之工作,使他必须多留在原处(参罗15:18-22)47。
保罗在此再次解释他为何要往罗马的原因:
1.要在罗马城得福音的果子(罗1:13)
保罗在此的用词,异常婉转谦抑,他只说要到罗马去「得些」(scho,意「获」,与「果子」一起用,便可译作「收集」或「收藏」)果子,而非「收割」。
若有属灵的果子,那是罗马信徒传道工作成功之故。
2.要在其它外邦地传福音(罗1:14-15)
指在罗马之外,即有文化之外邦人(希腊人、聪明人)及没有文化之外邦人(参林前14:11,化外人、愚拙人),希腊人称不懂希腊语的为化外人(文化之外)。
保罗深觉他欠向世人传福音的债,此种传福音的心志坚决无比,使布道的负担澎湃,是爱人灵魂的表现。
由此可见,保罗在此申述他要往罗马去的心愿,其目的是使收信人明白他有传福音至他们那边去的极大负担(此点在上文祷愿中未提及)。
保罗有此负担,又急待完成,此心志与态度,真令人深深敬仰!
B.作者阐明福音的要旨(罗1:16-17)
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
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
在这两节内,作者把整个基督教的核心浓缩于一。
在1:14-15,他指出他极有负担要往罗马,及其它的外邦境地传福音,此福音的要旨是甚么?为何保罗要在外邦地传福音?这些原因,作者以三个「因为」(gar)作解释(罗1:16上、16下、17;和合本只译出一个「因为」):
1.作者不以福音为耻(罗1:16上)
约一年前,保罗写信给哥林多教会时(A.D.56春),已提及哥林多教会的知识分子太轻看十字架的道理,故他特意指出福音的荣美(参林前1:23)。
一年后,保罗写信给罗马教会(A.D.57春),他深知罗马教会亦受罗马的哲理所影响,而低估了十架的道理,不以巿福音为荣。
罗马是一个文明昌盛的城(参上文背景导论),十字架的福音在这大都会中,不受人重视,信徒下意识地也受影响,亦认为是羞耻的记号,但保罗特意表明,「因为」(gar)他不以福音为耻。
故此,他便意欲将福音带到罗马及以外的地区去。
2.作者以福音是神拯救的大能(罗1:16下)
这就是为何保罗不以福音为耻的主因,因(gar)福音是神的大能,可拯救一切相信他的人。
「大能」(dunamis,英文字dynamite由此而出)这字,有说是指赦罪方面(efficacy)(如E.F.Harrison),亦有说是指神的全能(omnipotence)(如J.Murray)。
但福音与神是分不开的,福音的内容是神,福音的能力是神的全能,包括「拯救」。
「拯救」本是政治或军事上的名词(出14:13;士15:18;撒上11:913),圣经作者常借用来作属灵上的拯救(诗51:12),特指「弥赛亚的拯救」(messianicsalvation)(PsofSol10:9,12:7;TestXIIPatr7),故只有从上下文中才能分辨是肉体的拯救或是属灵的拯救。
「拯救」的属灵意义,在圣经内有三个用途:
a.脱离过去罪的刑罚(penalty)(帖前2:13;腓1:28;弗2:58)。
b.脱离现在罪的势力(power)(腓2:12;林后1:6,7:10)。
c.脱离将来罪的同在(presence)(罗13:11;帖前5:89)。
神的拯救是最完全的,在属灵的拯救上,这是一个过去、现在及将来的拯救,这拯救一开始,便永不休止48,而在神的计划中,这拯救却有一个次序,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但为何救恩先传给犹太人,后传给外邦人?解释有二:
(1)从历史上而言,这是个「历史的优先」(historicalpriority),非说神的偏爱,而是因为以色列人是神的选民,故给予他们特别的「优惠」。
第一、神的圣言托付给他们,而非外邦人(参徒3:20;罗3:2,9:4);其次,神将巴勒斯坦地赐予他们(创12:7,13:15,15:7);再者,神拯救全地的应许先赐给他们(创12:23)。
所以神先亲自把救恩交给犹太人,他们在主的生平时期,及在使徒时期也先享受神的恩,而保罗自己也跟从此模式(徒13:45-46,20:25、28)。
(2)从神的计划上而言(theologicalpriority),福音的临到乃特为犹太人(罗1:2)。
福音主要是犹太人的福音(Jewishgospel),而非外邦人的福音,若犹太人起初能满足他们与神的立约要求,福音根本不需到临。
如今因他们的失败,福音特别赐给他们49,现在因犹太人拒绝弥赛亚,这就是作者要把福音传遍外邦人的原因。
犹太人已尝过福音的滋味,现今是外邦人承受救恩的时期,因此外邦人该有领受救恩的机会,这是保罗的负担与使命。
3.作者以福音为神的义的显明(罗1:17)
保罗在此再以「因为」(gar)指出福音之来临,乃是要显明神的义。
「神的义」是罗马书的一个中心主题,此词在本书至少出现八次之多。
「神的义」不单是神学的问题,也是罗马书释经家的难题。
对此名词,学者们有五个意见:
a.神的义指属性方面(possessivegenitive,指有关神的性情)(如Sanday&Headlam、Kasemann),因他是神,故义是他本性的一部份。
b.神的义指形容方面(attributivegenitive,可译作「神圣的义」)(如T.Zahn)。
c.神的义指来源方面(ablativegenitive,指义只有一个天上的源头)(如H.A.W.Meyer、A.Nygren)。
d.神的义指方法方面(subjectivegenitive,指神使人称义的途径)(如Bultmann、Cranfield、Vaughan&Corley、A.T.Robertson)。
e.神的义指神对人公义之要求方面,因下文论及人的罪行与神的忿怒,以及神爱的显明,故此,神的义必包括他的本性,及他对世人所显明的救赎,这是将神的本性及其为人所作的,融合在一起的解说50,故此说较为可取。
查「神的义」是一个法庭式(forensic)的用法,神如同天上的法官(罗1:18「从天上」),世人被控诉,在法庭内受审判。
法官基于人的「信」便判决犯人无罪,遂宣判他有义(declaredrightousness),而非使他成为义(imputedrightousness),这正是当年马丁路德的挣扎与后来的突破,致导引了他吹响宗教改革的号筒。
在旧约的思想中,「神的义」与「神的拯救」是同义字(参赛42:21,51:5;诗24:5,31:1,71:2,98:2,143:11)。
保罗在作拉比时期,已甚熟悉神的义是弥赛亚国里的特征(参耶23:56,33:15-16),现今弥赛亚来到,神的义也临到,而成为人的礼物。
诚如Gifford指出,义的主人是神,义的对象是人,义的效果是救赎,义的条件是信,义的内容是基督成为人的义(参林前1:30;林后5:21)51。
保罗说,神是怎样的神,他对人有何要求,只有借着福音的性质与内容才能显明出来。
「显明」(apokalypetai,意「启示」)是现在式动词,强调神的义借着福音的传播不停地彰显出来。
「显明」这字在旧约神学内是一个特别且重要的字词。
启示的源头是神,启示的方法有多种,启示的时间是渐进的,启示的总归是基督的救恩。
在此,保罗指出福音乃是神的启示,启示神拯救的义(righteousnessofsalvation)。
在神拯救的义的背后,固然启示(显明)人的罪、神的忿怒、神的救赎,而这义的拥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
「『本』(ek,意『出』)于信」表示从信出来,以信为根、为本,此点学者们未争论,但是「以至于信」却是学者们争辩的焦点,归纳有六个意见:
(1)此语指信是「由浅而深」的,即从初信到深信,是程度方面的进深,是质方面的加强(如Calvin、Gifford的主张)。
(2)指「从少而多」之意,是量方面的加多(如Sanday&Headlam)。
(3)指「只有靠信」(Solafide)或「完全的信」才是得享神之义的方法(如C.Hodge、A.Nygren、A.Johnson的意见)。
(4)指「靠信明信」或「靠信达信」,意说需靠信才明白信是何物,如此才能明白何谓神的义,因「神的义」就是「信」的同义语辞(如J.Murray、Leenhardt)。
(5)指「由信而信」,指信由讲道者至听道者,或由旧约的信至新约的信,从神的信实至人的信实(如K.Barth、T.F.Torrance)。
(6)指「始终靠信」,其法不改(如C.K.Barrett、Knox、Cranfield、Moo、S.L.Johnson、C.H.Dodd),意谓信的始源来自神,起点在于神,亦终归于神(「以至于信」的「至」,原文eis,表达「终点」)。
信是出发点,是根基,亦是终点(第六说是众说中最为可取的)。
信是阿拉法,信是俄梅戛,从开始至末了都是信,离开了信,人永无可能享有神的义。
这样便显出信心是信徒生活的开始,但还要以信心继续下去,以至终了。
这享有的方法,早为旧约哈2:4所记,「义人因信得生」。
作者引用旧约而辅证他的辩论,这句旧约经文便成罗马书的分段导引。
虞格仁发现,在罗1-4章中,「信」字共出现25次,而在罗5-8章只出现2次,因为1-4章的主题论「信」。
而相反地,在1-4章里,「生」字出现2次,而在5-8章却有25次,因为「生」是5-8章的主题52,因此循此思路,亦可把9-11章列为「信」的部份;而12-16章列为「生」的部份,如此便构成全书之大纲。
可是对犹太人来说,如C.A.Scott指出「生」与「得救」是相同的观念,故此「信」是「拯救」的独有秘诀53。
犹太法典他勒目记,摩西在山上接受了十条诫命,大卫把它们总归为十一条(诗15),之后以赛亚又将之归纳为六条(赛33:15、16),弥迦再简化为三条(弥6:8),以赛亚又再减至二条(罗56:1),最后哈巴谷把它总括为一条(哈2:4)54,这正表示凡称义的人,必以信心过生活。
23虞格仁,页37。
24H.A.Hoyt,pp.28-29。
25虞格仁,页38。
26E.F.Harrison,p.14。
27J.Murray,I,p.3。
28C.Vaughan&B.Corley,p.17。
29J.Murray,I.p.3。
30F.L.Leenhardt,p.36;引自S.L.Johnson,p.126。
31A.F.Johnson,p.21。
32J.Murray,I.p.4。
33J.Denney,p.585。
34J.Murray,I.p.12;H.A.Hoyt,p.30。
35C.K.Barrett,pp.18-19;E.F.Harrison,p.15;F.F.Bruce,p.73。
36如F.Godet,p.80;S.L.Johnson,p.132;H.A.A.Kennedy,p.69;A.T.Robertson,p.324。
37A.F.Johnson,p.22。
38J.Stifler,p.17。
39D.Moo,p.51。
40C.Vaughan&B.Corley,p.18。
41W.Klein,p.53。
42J.Murray,I,p.16。
43W.Sanday&A.C.Headlam,p.16。
44略修订同上注页17-18。
45D.Moo,p.57;A.T.Robertson,p.325。
46与虞格仁,页52同感。
47C.Vaughan&B.Corley,p.26。
48H.A.Hoyt,p.33。
49S.L.Johnsoni,p.333;J.Murray,I,p.28。
50D.Moo,p.74。
Moo氏对「神的义」有颇精辟的见解,见页70-90。
51E.H.Gifford,p.61。
52虞格仁,页27,75-76。
53C.A.A.Scott,pp.135-141。
54虞格仁,页71。
Passage: Romans
第3章福音与定罪(罗1:18-3:20)
一、序言
在1:17里,作者宣布福音乃是神拯救的大能,但他未解释为何世人需要福音。
故若不指出全世界的人皆因某种原因而需要福音,福音就只是一个客观的理论,于是作者在此详尽地指出世人迫切需要福音之原因,乃是他们皆犯了怙恶不悛的罪,以致伏在神忿怒的审判下,被神定了罪刑。
定罪是福音的前提,有了定罪,才有福音。
所以作者力证为何世人都被定罪伏在神的审判下,这是正确的次序。
当人晓得自身的处境时,才会求神的救恩。
保罗把三种人——外邦人、犹太人、全地人——统统圈在神的定罪下,第一种人乃没有神启示之言的人,他们虽有神启示之工,但仍不能以神作神。
第二种人乃有神启示之言,但未依神启示之言而行。
末了,作者宣布全地的人,包括前两类,即有启示之言及工者,皆在神的审判下。
二、外邦人的罪(罗1:18-32)
A.神公义忿怒之显明(罗1:18)
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
1.神公义忿怒的性质
「神的忿怒」是神定罪于人的前提,他的忿怒乃是由于他公义的本性。
有人认为神本是慈爱,何以会有审判世人之举?因审判与慈爱,按性质是水火不相容。
但是「神的忿怒」一词,在新约只出现三次(罗1:18;弗5:6;西3:6),每次皆以罪为忿怒的根由,是对罪的反感、厌恶。
神的忿怒,不是在世界中抑压罪恶的道德力量(如W.Barclay、C.H.Dodd的主张),而是神的本性与衡量罪时的反应(如Sanday&Headlam)。
神的忿怒是公义的、绝无错误的(参创18:25)、全无恶意的;不是恶毒、暴戾、报复的表现,而是审判性的(judicial),是向罪的宣判。
C.K.Barrett说得对:「神的忿怒不是脾气的爆发,而是对罪的反抗。
」55。
Moule亦指出:「神的忿怒」一面是恨恶罪的反应,一面是受了爱的催逼,而使他不得已对罪宣战56。
所以,神的忿怒乃是因他为世人难受,也为了世人的好,是一面「生气」,一面施挽救。
G.C.Berkouwer正确地指出「福音乃赦罪之福音,赦罪由于神的忿怒而来」57。
2.神公义忿怒的对象
正如神的义在福音上显明,神的忿怒却在二种人身上显明(「显明」为现在式动词,指出神在历史上不停地显明他的怒气。
人的罪显示他的忿怒,神的忿怒又展示他的慈爱):
a.不虔的人——「不虔」是宗教性的语词,是指在宗教上的败坏,或指对神观念完全的错误或态度上的反叛。
「不虔」可用「拜偶像」一字(idolatry)为代名词,J.Murray把他们放在崇偶者的范围内。
b.不义的人——「不义」是指道德方面的败坏,是指与人相处时的诡诈。
罪行是不虔所结的果子,可用「不道德」一字(immorality)为代名词。
3.神公义忿怒的原因
这两等人的态度足以代表全地的人,1:21-23详论不虔的人,1:24-32则论不义的人,这两类人皆是阻挡真理的人。
保罗在此未说「真理」是指什么,但在下文内可作「神存在的真理」(参1:25)。
「阻挡」(katecho)原文的意义甚广,有好的含义(如路8:15;林前15:2;帖前5:21),也有不好的意义(如帖后2:67;门13),在此明显地是不好的用意,包括窒息、压制、遏抑、抹煞、困窘、歪曲、蒙蔽、关禁、带有故意的含义,即谓人心定意抵挡真理。
每当真理在他们身上启发功效,使他们良心愧疚、生活被检验时,他们就把它压抑下去,有用辩驳的哲理反对,有用其不道德的行为,使它不能萌芽、长大、结果。
S.L.Johnson说:「人在生活上的不道德,是源于他离弃真神的信仰。
」58,以致有句名言说:「世人的历史亦是神审判世人的历史。
」59
B.神公义忿怒之应得(罗1:19-23)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
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
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
他们的思念变成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
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彷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
人的罪使神的忿怒不断地向人显明,他们受神的定罪及将来的刑罚是应得的。
于此作者便逐点论证他们应得神公义忿怒之原因,故此段以「因为」(dioti)为始(罗1:19的首字,中译置于句中),这「因为」(dioti)与前「因为」(gar,如1:16,17)略有不同的蕴涵。
「gar」指出事情的原因,但未引示后果;「dioti」不但指出原因,亦引示出其附带的后果60。
此段以1:24的「所以」(oun)而作一简结。
保罗从二方面力证他们应得神公义的忿怒:神的性情启示给世人(罗1:19-20);人拒绝神的启示(罗1:21-23)。
神审判外邦人,不是因他们没有如神给犹太人的启示,而是因他们在已经有的启示内,也是失败的。
1.神事情的显明(罗1:19-20)明知(第一个原因)(dioti)
神的事情在两方面向人显明,故人便需负上责任:
a.神的事情显明在人心里(罗1:19)——「神的事情」(原文「凡神愿人知的」)都显明在人心里,就是下文「眼不能见的事」,也是指神的特性(「永能和神性」,参西2:9)借着被造之物显明出来。
「显明」(phaneron)与上文的「显明」(罗1:18)非同字,此字根意「照射」,是间接的,是反照的,而非直接的或内蕴的(参「太阳」与「月亮」之别)。
神的事情借着媒介向人显明,第一显明的媒介乃是「人心」,这是他们该明白知晓的。
「人心」(enautois)也是释经家议论纷纭之处。
有说该译作「人间」(amongthem)(如Barrett、Moule、Cranfield、鲍会园);亦有译作「给他们」(untothem)(如J.Murray、L.Morris)。
可是神的事情,应先给人内心一个慎思的机会,才定人的罪,故「在人心里」是正确的意思(如Sanday&Headlam、A.T.Robertson、Gifford、Meyer)。
神的事情原已显明于人心里,受人理智及道德的本能所衡量,这是指内在的证据。
b.神的事情显明在造物里(罗1:20)——为(gar,1:20首字,中漏译)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这是指外在的证据,是从眼不能见至可以见,故J.Murray巧妙地称「宇宙的万象正是神本体的显现」61。
保罗指出神的创造是可见之物,借着创造物便可认识造物主,尤其是他的永能和神性。
「永能」指神创造与维持万物的能力,「神性」(theiotes)一字在新约仅此出现,与同类字theotes(西2:9译「神本性」)含义略同;但theiotes强调神的属性、神的本质(使人认识神方面的特性),而theotes则强调神的本性、神的性质(神本身内蕴方面的特性)62。
此二字词表示在神里蕴藏着一些神独有的本能及本性,借着一些媒介可以彰显出来。
所以保罗指出,按照创造物之奇妙,人本应有足够的心智本领认识神,这样人拒绝神的「存在」(「永能和神性」为代表),便叫「无可推诿」(anapologetous,意「不能反驳」或「不能辩护」)的了。
1:20涉及一个神学家常辩论的问题,人可以从「自然」认识神吗?离开了神的人,借着自然回到神的怀抱吗?「自然神学」(或称「自然启示」)与「启示神学」(或称「特殊启示」)在此有二大分歧的观点。
自然神学称人可以藉宇宙论、因果论便可以认识神(如EmilBrunner),但巴特(K.Barth)却极力反对,说自然永不能使人伏在罪中。
可是保罗在此用「明明可知」、「可以晓得」、「无可推诿」等词句,正表示自然启示确有其适当地位,只可惜,如D.Moo说,自然启示往往达到反效果,叫人藐视从自然证据而指出神的存在63。
很多人反对自然启示可以使人认识神,但他们忽略了两点:
(1)人本质上是宗教动物,故有其特殊本领,可以从自然启示的领域中寻见神。
F.Godet说得对:「蛮荒异教本身就是证据,指出人有寻求神的心,但当他不继续探索时,便倒退而至沦落在崇偶的境界中,假若他追求下去,会从点点亮光至更大亮光,进而达到信靠之境地。
」64
(2)圣灵的工作可让瞎眼的复明,虽自然启示有其限量及限制,然亦叫人无可推诿。
自然启示具有及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使有罪的人能回到神那里,这是神给自然启示的贡献及期待。
2.神事情的拒绝(罗1:21-23)故犯(第二个原因)(dioti)
上文论神给人内外的证据,指出他的存在(永能和神性),此段指出外邦人故意拒绝神的显明而受神忿怒审判的结果。
神的永能和神性既是如此明显,人的拒绝必是故意的。
此段保罗又以另一个「因为」(dioti)作启语词(罗1:21),这个「因为」强调上文的「明知」而引出来的后果。
保罗在四方面指出他们故意拒绝神的事情:
a.故意拒神(罗1:21上)——「虽然知道」和「却不当作」两言词,便显出他们的行为是故意与神的事情相违,他们不把神当作神,也不给他该得的荣耀(尊敬),当然也不感谢他了,这是积极性的拒绝。
此点的钥字是「故拒」(willfulrejection)。
b.故妄思神(罗1:21下)——因他们不把神当作神,对神便产生虚妄的观念,以各样无知的哲理迷信来代替神的事情,在思想上(意志、理性)虚妄,在心理上(感情、爱恋)昏暗,看不见神存在的真光,这是消极性的拒绝。
此点的钥字是「封闭」(close-mindedness)。
c.自称聪明(罗1:22)——在思念上他们以为神不是神,他们以此为荣,以为人定胜天,这样的思念正显明人的愚拙。
此点钥字是「非理性」(irrational)。
d.变神为偶(罗1:23)——他们在思想上不把神当作神看,自然在崇拜上便以偶像代替神的地位,他们把神不变(不朽坏)的尊荣(荣耀)「变为」偶像(罗1:23。
1:23、25、27,共有三次「变为」,第一次是将神变为偶像;第二次是将真理变为虚谎;第三次是将顺性变为逆性),彷佛必死(必朽坏)的人及动物的样式。
此点钥字是「崇偶」(idolatry)。
这四点列述,是在哥林多城撰着罗马书的保罗亲身的体会,使他越发深信所论的真确。
E.F.Harrison指出,人类崇偶的方法,如此处般可分二类:拜人的偶像(如但2:38,3:1指但以理时代的尼布甲尼撒崇拜、保罗时代的该撒崇拜);拜物的偶像(如诗106:20的金牛犊)65。
这样,人原始的一神信仰,便沦落为多神的拜物崇拜(fetishism)。
人类的宗教历史,非进化的(evolution)而是退化的(devolution);是倒退的(retrogression)而非前进的(progression);是走下坡的(downward)非向上的(upward)。
这是正确的剖析。
C.神公义忿怒之无奈(罗1:24-31)
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
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
阿们!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
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或译:阴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或译:被神所憎恶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
明知是神,却不尊敬他,反把偶像当作敬拜的对象,而招致神公义忿怒的来临,这是外邦人所应得的。
无神论者必生出无神论的生活,在无约束的生活中必显出人性极端的败坏。
保罗在此接续上文,论外邦人故意拒绝神而产生的败坏,而至神也放弃了他们,这也可称作神公义忿怒的实行。
作者从三方面指出神爱莫能助,对他们无可奈何,只任凭他们仍活在罪中,至罪恶满盈之日,而受公义忿怒的审判。
1.神任凭他们纵欲(罗1:24-25)
1:24的「所以」(dio,应译作「因此」,参1:26)把上文的「应得」连到此处的「无奈」。
在三次的辩证中,保罗指出神三次「任凭」他们(参1:26、28),指出他们败坏程度的加深(如C.Vaughan&Corley,但Sandy&Headlam、A.T.Robertson等则认为这只是重复强调性的笔法),且越陷越深,以致无法得救,只有等待神的刑罚。
学者们对「任凭」的解释可分为三派:
a.神消极地放弃他们,使人自陷在神的审判内(此派由奥利根提倡,复得屈梭多模推广)。
b.神把抑制人犯罪的手收回,使人越发犯罪,如徒14:16(此说源自奥古斯丁,复得近代学者Godet、Meyer等支持)。
c.神必审判式(judicial)的处理方式是任凭人犯罪,至终叫人必受神的刑罚,如对法老,参徒7:42;弗4:19(S.L.Johnson、R.Earle)。
查「任凭」(paredoken)是一个无可奈何、审判性的容许,特别是犹太拉比的教义(参PirqeAboth4:2;Shaboth104a)。
他们认为外邦人败坏到一个程度,以致神完全放弃他们,神的灵从他们那里离去,表示神收回一切压抑罪恶发展的拦阻,任人尽性肆意达到败坏的高峰,而遭凌厉的审判。
神任凭他们继续任意「纵欲」(即1:24的「玷辱」)是现在进行式动词,表示他们的淫行已达至不可收拾的程度,神才任凭他们,而不是说神任凭他们,他们才纵欲。
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真实的相对词),宁愿敬拜被造物,也不敬奉造物主,而造物主则是永远可称颂的。
保罗想到无神论者如何羞辱神、玷辱自己时,内心的激动使他立时对神发出颂赞(罗1:25)。
2.神任凭他们逆性(罗1:26-27)
「因此」(diatouto)指出神放弃他们的第二个理由,是因为他们放纵可耻的情欲(非1:24的「情欲」一字),这里所指的是一种背逆天性的情欲(罗1:24所指的是顺性的情欲),所形容的皆是同性欲(homosexuality)的罪行(这是男性的行为),而非如上文所指的异性欲(heterosexuality)。
作者先述女性方面的放荡,他说「甚至」(haite,中漏译)他们的女人将顺性的情欲变为逆性的用处(lesbianvice)。
男人也是如此,行可耻逆性的罪行。
在全段的描述中,保罗指出人因离开了真神而产生了天性的背逆,这样的人必得报应(参路23:41)。
据W.Barclay引用Virgil、Tacitus、Suetonius、Livy、Juvenal、Seneca等史证,指出「罗马帝国开国以来,前520年内,没有一件离婚案件,但在第一世纪时,罗马帝国的君王,十五人中便有十四人为同性恋者」66。
此的确反映了保罗著书时的情况。
3.神任凭他们行恶(罗1:28-31)
既然他们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各样不合理、不公义的事。
「故意」(edokimasan)是经过试验后(approving)而丢弃之意;指曾有机会接受,但经尝试后仍拒弃,是故意的拒绝承认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
「邪僻」(adokimon)是「故意」字的相反词,表示他们有机会辨别真伪但仍拒绝神,以致神给他们一颗不能辨别真伪的心,使他们虽然知道如此行必导致当死的判刑,但仍不顾一切地去行,甚至还「拖人下水」(罗1:32)。
R.Earle谓:「人试验过神后,仍拒绝他,所以神被迫无奈也拒绝他们。
」67
从不可辨别真伪的理智,必然会发生不合理的行为,这些行为可分三类,诸如:(1)内心方面:指不义、邪恶、贪婪、恶毒;(2)由内而外方面: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3)人际方面:谗毁、谗言、恨神、侮慢、狂傲、自夸、造恶事、违背父母、无知、背约、无亲情、不怜悯。
此二十一条只不过是代表性的数例罪行(参加5:19-21及其它经文),足见罪人完全及极度的败坏了(totaldepravity),诚如所罗门的智慧训言:「崇偶是不道德生活的前驱,至终生命必败亡。
」(所罗门智训14:12)
D.神公义忿怒之判定(罗1:32)
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
这是全文的巅峰,以上所有不义的列举,均朝此高潮而进,这些人虽然知道神「判定」(dikaioma,意「公义的制裁」)的死是他们的归宿,然而他们不但不怕,不但己为,还喜悦别人去行。
这是罪的最后结果,不但自己喜欢犯罪,更喜悦别人也同样犯罪,正如有人说:「怂恿他人行自己所行的恶,是更大的恶。
」
综合本段的中心思想,有数点必须特别注意:每一位受神「任凭」审判的,都曾有很多机会去接触神的事情,使他在「认识」神上也需负上一些责任68。
每一位受神「任凭」审判的,都因他们不把神当作神,而启引不义之行为。
每一位受神「任凭」审判的,都不是不知晓神公义的审判,只是他们故意及任意逆行。
每一位受神「任凭」审判的,都很清楚知道自己行为的不对。
每一位受神「任凭」审判的,都喜悦别人行他所行的。
三、犹太人的罪(罗2:1-3:8)
保罗针对外邦人的罪行作说明后,便转到犹太人身上,他指出犹太人如外邦人般,同伏在神的审判下,需要神的救恩。
他从二方面把犹太人逐步圈入神的审判下。
A.神审判世人的标准(罗2:1-16)
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
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
我们知道这样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审判他。
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吗?还是你藐视他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他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呢?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以致神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
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因为神不偏待人。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就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2:1-16的对象是谁?释经家曾有极大的争辩,归纳之有三大学派:
(1)对象是外邦人——此派视2:1的「你」仍是1:18-32的外邦人,不过是特别的外邦人。
他们的主要论据谓有些外邦人并不符合上文1:18-32的描述;故这些外邦人,可称为外邦道德家,但他们同伏在神的审判内(如C.I.Scofield、P.R.Williams、J.Muray)。
(2)对象是外邦人与犹太人——这派谓此段的对象外邦、犹太两者皆合,因在外邦人及犹太人中皆有道德家,他们不像1:18-32的描绘(如Cranfield、A.Johnson、Sanday&Headlam、T.Zahn、J.Philips、C.K.Barett、Gifford、H.A.Kent、A.J.McClain)。
(3)对象是犹太人——这是大部份学者的意见(如D.Moo、Vaughan&Corley、Alford、J.Denney、A.T.Robertson),其理由有七:
(a)作者刚论完外邦人,高潮已迭,现笔锋转向犹太人。
(b)论断人(罗2:1)是犹太民族优越感的恶习,他们以为自己是得天独厚,受神宠爱,故看不起外邦人。
(c)2:2的「我们」是指作者与其同胞。
(d)犹太人承受神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罗2:4)。
(e)犹太人是神特别恩福的对象(罗2:910)。
(f)犹太人所犯的罪,在多方面与外邦人的(罗1:18-32)相异。
(g)「你这」(罗2:1317)在语调上一致,均指2:17的犹太人。
故这段对象主要乃是犹太人,不过保罗用极巧妙的修辞学,使其论证两类人皆适合。
就如旧约先知拿单面责戴维般,先设「喻」(在此「论证」),再作结论(罗2:17)(如「你就是那人」,参撒下12:7)。
他先笼统地辩证,而不明指对象,乃是因他所论的审判因由,对两种对象皆合。
「你」是一个强烈的字,这个「你」并非指教会中的任何一个人,而是一个虚构的对象(interlocutor)。
在此,保罗先简论神审判人的标准,然后才论受审判的对象——犹太人。
1.神必按真理审判人(罗2:1-4)
犹太人认为自己是神的选民,是天之骄子,故极轻看外邦人,常藐视(论断)外邦人不义的行为。
他们以为神只会审判外邦人,而自己必无份。
作者用「因此」(dio)(罗2:1,参1:24)作为与上文(罗1:18-32)的连接词,把神的审判从外邦人身上转到犹太人身上。
保罗所要指出的乃是犹太人受神的审判,并非他们控告外邦人犯了什么罪,而是他们控告别人的,也是他们自己常犯的(罗2:1的「行」字原文是prasso,指习惯性的行为)。
读者中的犹太人听了1:18-32对外邦人的控告后,定有多人高呼「阿们」,这也是自义的罪。
E.J.Carnell说得对,「自义的人常犯两个大错:一方面他们看不见神律法的崇高,一方面他们看不见自己生活或道德方面的低贱」69。
这是「瞎眼」与「虚伪」的罪,眼瞎因为看不见自己的罪,虚伪乃因为他们论断别人的不是,自己竟然也犯了同样的过犯(参2:19-23),所以神必按真理审判他们(罗2:2)。
「真理」指真正的情况,表示神的审判必定公平无讹(参创18:25)。
这里的「真理」亦可包括对神认识的亮光,神透过自然启示及特别启示,给予人有关他的多方认识,故此神便要求人要负这方面的责任。
保罗宣告神必按「真理」审判犹太人后,他用两个问题稍作小结(注意2:3-4的「么」及「呢」字),而这些问题的背后,显出神对他们的恩典,及他们受传统观念所误导:
a.这样论断别人的人,可以逃脱神的审判吗?(罗2:3)他们以为自己是神的选民、亚伯拉罕的后裔,有神的律法,有神的优待(太3:8-9),审判必定不会临到。
他们的经典有记:「虽然我们犯了滔天大罪,但神是宽容及恩慈的,必赦免我们的过犯。
」(所罗门智训15:1-4)又说:「亚伯拉罕把守天堂的大门,只要是以色列人,无论他们犯了什么大罪,都让他们进去。
」
b.因此为何还要藐视神丰富的恩慈、丰富的宽容、丰富的忍耐呢(原文「丰富」一词,同时形容三个名词)?因这些皆是为引领他们悔改得救,而非审判他们,只是他们一直以为神是恩慈、宽容、忍耐的神,不会审判他的选民,其实他们大错特错了(罗2:4)。
2.神必按行为审判人(罗2:5-11)
本段总归为一大主题,即神审判人是以人的行为作准绳,但在详论下可再分三细则,而每细则是针对犹太人自我蒙蔽的虚假,故每细则实是对犹太人的一大打击。
a.第一细则(罗2:5-6)——接着保罗直接责难犹太人,说他们刚硬,不肯悔改(罗2:5上),为己「积蓄」(原文thesaurizo,意「积财」,英文的thesaurus字源自此)忿怒,这忿怒在公义审判的日子便倾倒下来(罗2:5下)。
保罗谓神审判人是按行为报应他们(罗2:6),但这并不与上文之靠信得救有抵触。
据下文(罗2:7-10)所提示,这是指悔改的行为(参弗2:10),如E.F.Harrison说:「永生的赐给,非按照人的行为作标准,却以行为彰显对神的信心与盼望。
」70
保罗在此指出行为非身分或权利,是神审判的标准,报应人的原则。
对犹太人来说,又是当头棒喝,因为他们满以为自己有好行为,将来天国定有份。
b.第二细则(罗2:7-10)——作者将人永远的报应分为两类(以men⋯de〔2:7-8〕表达),一类是神以永生回报那些恒心行善,及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人(罗2:7「之福」一字原文没有,是补字,可换为「之神」,因为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全是描绘神的词汇,如1:23称神为不能朽坏的神)。
另一类是神反以忿怒、恼恨、患难、困苦(指末日审判)加给作恶的人(罗2:9)。
作恶的人有三大特征:结党(原文指反抗神)、不服真理、反顺从不义(罗2:8)。
在此,保罗又再当头一棒地打在犹太人头上,他在上文指出救恩先是犹太人,后是外邦人,如今审判也是先是犹太人,后是外邦人(罗2:9)。
这样犹太人自大的民族优越感便被砸得粉碎。
可是保罗也说神的报酬——荣耀、尊贵、平安——喻福音的祝福,也是先赐给犹太人,后是外邦人(罗2:10)。
c.第三细则(罗2:11)——此段以神的本性为结束。
他不偏待人,他施予的救恩与审判,也是犹太与外邦不分彼此,人人有份,犹太人在救恩历史上虽然优先,但在招惹的审判上却没有豁免之恩。
此处保罗再次疾呼,盼犹太读者急速悔改归向神。
在此保罗也暗示了一些犹太人传统上的错误,他们以为自己有神选召他们的权利,具神选民的身分,他们的永生是必享的。
但保罗详述分析行善的与行恶的报应如何,使他们有所警惕。
这是犹太人最恼怒的地方,他们有律法,竟然受不到它的保护,反受律法的箝制,这是下一步保罗所要阐释的。
3.神必按律法审判人(罗2:12-13)
上文既说神不偏待人,包括他的审判,那么神赐给犹太人的律法是否便无功效?那些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怎么办呢?作者于此简略作答(对第一个问题的详答在2:17-3:8;对第二个问题的详答在2:14-15):
a.律法与外邦人(罗2:12上)——没有律法而犯罪的外邦人,不需伏在律法下灭亡。
这里虽说律法与外邦人毫无关系,然而没有律法的外邦人犯了罪,依然会灭亡,但不是因犯了律法而灭亡,而是因犯了神的道德律而灭亡(参2:14)。
b.律法与犹太人(罗2:12下-13)——在律法下的犹太人犯了罪,必按律法而受审判(罗2:12下-13)。
犹太人是在律法之下,所以他们犯了罪,就当受律法的制裁。
「因为」(gar,2:13首字,中漏译)律法对犹太人的要求是「行」(遵守)而非「听」(罗2:13上);听律法不能产生义,故无效;行律法可产生义,免去审判。
保罗在此很有技巧地指出,律法的赐给是让人遵行的,而不是享有的(如听)。
犹太人误以为有了律法便如同有了保障,神就不会审判他们。
保罗于此指出「听律法」只产生受审,毫无「义」可言,只有「行律法」才能称义(罗2:13下)。
「称义」(在此首次出现)于此不是指因信称义那类的称义,而是指人在神面前有个「正确」、「对」的关系,若与2:7的「行善」合并看,表示人在神面前有善行,那就证明他和神的关系是正确的。
4.神必按良心审判人(罗2:14-15)
上文提及外邦人不在律法下,故不需受律法的管制,然而他们却受另一个律法所管辖,那是良心的律法。
保罗从两方面辩论:
a.律法与外邦人(罗2:14-15上)——保罗指出外邦人若能顺应本性行律法的要求,虽然他们「没有律法」(指不在律法下),然而「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罗2:14),律法的效能就成为他们的享有品。
因为律法的本意是要人行善、好公义、施怜悯、存谦卑的心(弥6:8)、凡事彼此相爱(罗13:8),这就是「行律法了」。
J.Murray说,外邦人只能满足律法内所指伦理方面的要求,至于宗教礼仪方面,他们一概不需负责71。
犹太拉比传说,亚伯拉罕已行律法经年,至摩西时代神才将律法颁给以色列人72。
可见在没有律法前,人亦可「行律法」的。
顺本性乃顺着他们本性的道德律而行。
世人的律差异颇大,因这与他们的地理风俗传统有关,但这不能否认世人的律没有相同之处,这样律法的功用就如同刻在他们心里(罗2:15上)。
b.良心与外邦人(罗2:15中)——外邦人不受律法的管制,但他们仍然犯罪,故此他们需受良心律的制裁。
这良心代律法作见证,他们「是非之心」(suneideseos,由「共同」与「知道」二字组成)也认为这是(律法的要求)对的(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logismon,英文字logic由此而生),即理智律(罗2:15下),也能助他们决定是非(道德律的术语)。
「互相较量」是拟人法的应用,是良心与理智(中文「良知」)两件事在较量、辩论、断定谁是谁非。
良心律也是律法功用的一部份,故律法的功用也显出良心的功用。
5.神必按福音审判人(罗2:16)
2:16与上文(罗2:1-15)的关系也是释经家的另一困扰,因此很多人便运用不同的标点符号作解释(如NIV、ICC)。
可是此段可作上文的总结,亦可单独而论。
笔者认为,用单独而论之法较符合主题(如A.Johnson、H.A.Hoyt),即谓神在审判日时的审判,皆以福音为最后、最终、最绝对的准绳。
作者论审判原则时,从三方面着手:
a.神审判的媒介(罗2:16上)——犹太人承认神是他们的判官(参创18:25;申1:17;诗50:6;94:2;赛33:22),但他们不承认耶稣有权审判他们,故当耶稣在地上宣告他有审判之权时,犹太人就揪住他,认为他说了亵渎的话。
如今保罗说神的儿子耶稣基督乃是审判日的判官,此点,主在世时早已明告(参约5:27、30;太25:31-46,伪经以诺书45-46章亦宣告弥赛亚乃最后审判的判官),审判世人是他将来的工作(参太3:11)。
b.神审判的态度(罗2:16中))——神的审判是非常详尽谨慎的,他不但审判人外表的行为,更寻索人行为背后的动机、存心、那些隐秘不可告人的思念及行为(参撒上16:7;诗139:1-2;耶17:10)。
人可以骗人,可以在法庭内发假誓,但人逃不掉神「目光如炬」、「明察秋毫」的眼光(参太6:4、6、18;启1:14),因他是按「真理」(罗2:2)审判人的。
c.神审判的准则(罗2:16下)——一切的审判皆以福音为最终的权威,福音是神的真理,福音指出人性的败坏,福音满足律法的要求,福音成就旧约的应许,福音应验旧约的预言,福音是世人的需要,古今中外,最终结的审判必以福音为最终的法令。
B.神审判犹太人的原因(罗2:17-3:8)
保罗列举神审判世人的原则后,便将笔锋转至犹太人身上,他们也同样要受神的审判,不能逃脱(罗2:3),其因有三(整段似是2:13的诠释):
1.知法犯法(罗2:17-24)
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夸口;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或译:也喜爱那美好的事);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
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吗?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吗?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
a.他们的律法(罗2:17-24)
作者先褒扬他们从律法得来的优越权利,再指责他们在这些事上的失败。
他们的十大特权为:
(1)有选民的名称(罗2:17上)——严格说来犹太人有三个互用名称:「犹太人」(Jew=Judahite)指在国族方面言(首用参王下16:6);「希伯来」(Hebrew)指语言方面言;「以色列」(Israelite)指与神立约的关系言。
此处保罗直呼他们为「犹太人」,指出他们与别国不同,这是他们特有的身分,是与生俱来的。
(2)依靠律法(罗2:17中)——在保罗时期,犹太教对律法的尊崇,较对神有过之而无不及。
律法是他们的依靠及后盾,有了律法,他们便以为前途安枕无忧,不会遭受神的审判,因此逐渐忘却了依靠那赐律法的神。
犹太法典他勒目更指出,只要遵守律法(五经),便如同遵守神一切的诫命73。
先知弥迦在弥3:11-12的斥责正与他们吻合。
(3)指着神夸口(罗2:17下)——犹太人以他们有神而夸口,这原是合宜的,夸耀颂赞神是以色列敬拜时的高潮(参赛45:25;耶9:24;另参林前1:31;林后10:17),可是由此他们生出骄傲,轻看外邦人,视他们为无神者、是该下地狱的人。
(4)从律法中受教训(罗2:18上)——这是指在家庭里的宗教教育,或在会堂内的宗教教育,此外,在圣殿内亦经常有(尤是在节令时,参路2:46;约8:2)的宗教教育。
这些特权,外邦人只有羡慕而不能参与(参利10:11;申24:8,30:10;尼8:8)。
(5)晓得神的旨意(罗2:18下)——律法乃是神的心意,律法的要求,乃显出神的要求,这是他们该晓得的。
律法的功用乃使人能分别是非,择善而从,有道德伦理分辨之能力。
从他们钻牛角尖的问题,便知道他们在这方面的繁琐(参可7:1-23)。
(6)给瞎子领路(罗2:19上)——犹太人认为律法家是给瞎子领路的人(参太15:14,23:16、24),有属世与属灵的才干。
⑺是黑暗中人的光(罗2:19下)——有属灵领导的才能,尤指向外人作「世界之光」。
犹太传说,当犹太人带领外邦人入教后,便向他们宣告他们已从黑暗转向光明了。
(8)是愚笨人的师傅(罗2:20上)——超越其它民族,「愚笨人」多指外邦人。
(9)是小孩子的先生(罗2:20中)——他们有良好的教育,能成为「小孩子」(喻没教育的)的导师。
(10)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罗2:20下)——律法是真知识,是真理的「化身」,他们在这方面成为多人的「模范」(morphosin,指由内而外的样式)。
若说外邦人缺此而遭天谴,那么犹太人更甚,他们更无可推诿了(参2:1)。
以上均显出犹太人拥有比别人优越的权利,他们应在实行上自豪,可惜他们只在头衔上自傲。
他们是天之骄子,只是他们陷在自我陶醉的光景里,看不起外邦人,把他们视为无名小卒、毫无依靠、不晓神旨、不能辨善恶、是瞎子、是黑暗中之人、是愚笨人、是小孩子、没知识和真理、是地狱之火的燃料。
因此他们的特权也是他们的丧权,他们从恩典中堕落了。
b.他们的犯法(:-)
作者先提及他们的优越后,便以数个极机智的问题斥责他们(注意五个「么」字,原文却只有四个)。
这段以「所以」(oun,2:21,中漏译)为始,显然本段为上文(罗2:17-20)的结语,Sanday&Headlam谓,本段正是回答2:1的「你就是这人」74。
(1)第一个问题(罗2:21上)——他们能教导别人,却不能自教,能说不能行,是假冒为善的行为(参诗50:16-21;太23:3)。
(2)第二个问题(罗2:21下)——偷窃是犹太人所不齿的,如今他们教人不可偷窃,自己却经常行之,有拉比背景的保罗必甚熟谙犹太人言行不一的生活。
(3)第三个问题(罗2:22上)——他们诫奸淫而自己却行之。
他们的律法很严厉的对付犯奸淫者,犯者必遭石头打死(参约8:5)。
M.R.Vincent谓,他勒目记载有三大著名拉比曾被控告犯此淫行75。
(4)第四个问题(罗2:22下)——他们厌恶偶像却为利而偷窃庙中之物。
关于此点奇怪的罪行,学者们亦不甚解,因为缺乏外证,解说有下:有将此罪行作偷窃外邦人的庙物(如Godet、Murray、Kasemann、Dunn、A.T.Robertson、鲍会园);有将之解作亵渎神之意(如C.Hodge、Barrett)。
最后之解释似最合理。
保罗以四个问题直斥他们知法犯法,他们的行为与外邦人有何差别!作者在此暂作一小结后,再转向另一方面的斥责。
此小结(罗2:23-24)可分两点:
(1)他们所作的一切皆打着律法的旗号,实质上却是玷辱神(罗2:23应作惊奇感叹句号,如NEB、JB,而非问号,如和合本、KJV、NASB、RSV、NIV、TEV,因文法构造上的转变)76。
(2)他们所作正如旧约的宣言(参赛52:5;结36:20)(罗2:24)。
保罗最后引用旧约作为总结,是极为贴切的。
犹太人极轻看外邦人,现今如旧约的宣言般,他们因不能遵守律法,反而受外邦人之轻看。
犹太人读到此点,应感赧然!2.只守仪文(罗2:25-29)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
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吗?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吗?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
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
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
a.割礼的价值(罗2:25-27)
犹太人认为割礼是重要的,与律法等量齐观。
「割礼」本是亚伯拉罕与神立约的一个外证(参创17:10),本身没有任何特别内蕴的功用。
犹太人世世代代遵行,以示他们对此约的信奉。
可是日子久了,他们把割礼只作外在的仪文,而忘却了其属灵的实际,甚至将其作为救恩的标准。
甚至在犹太人的他勒目中亦说,「外邦人若全守律法而无割礼,律法对他毫无功用」77。
又有拉比说,「割礼可代表遵守一切的诫命」78。
他勒目某段又说,亚伯拉罕坐在地狱门前察看,凡有割礼者,便不用进去79。
可是保罗在此说明,行律法者,其割礼固然有益(罗2:25上),若犯了律法,其割礼也全无功用了(罗2:25下)。
所以那些未受割礼者(指外邦人而非外邦信徒),若能遵守律法的「条例」(指律法的道德部份),也能算有割礼了(罗2:26),而且他们能因全守律法(「全守」原文telousa,指达到目的之意;犹太人不能全守律法,外邦人更不能,故此乃指达到目的或满足其精义之意也),甚至还可以审判(论断)那虽有割礼、仪文但犯了律法的犹太人(罗2:21,参太12:41-42)。
保罗于此不是轻看割礼,他只郑重地指出,割礼与律法是分不开的,因割礼是律法的一部份。
割礼的价值,在乎律法的遵守,而不在乎其本身。
b.割礼的真义(罗2:28-29)
在上文,保罗指出割礼真正价值与守律法是分不开的,可是割礼的真义何在?保罗用一个「因为」(gar,2:28)来引介他的回答:
(1)真正的犹太人(罗2:28)——真犹太人并不只是外表是犹太人,且只有肉身的割礼,而无其实际,这是虚有其表。
犹太人以他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自豪,而忘记何谓真正的犹太人(参约8:39-40)。
他们与亚伯拉罕只有肉身的关系(后裔),而无属灵的关系,这并非真犹太人(参罗9:6-7)。
(2)真正的割礼(罗2:29)——真犹太人的行为是从里面作出来的,是从心发出的,是为心的割礼(罗2:29上,参西2:11;加6:15)。
割礼是内心对神的信念(参申30:6),真正的割礼强调心灵方面,是圣灵的割礼(腓3:3),而非仪文的割礼(罗2:29中,参林后3:6),是指悔改的割礼(耶4:4)。
属灵的割礼在旧约神学内已是一个特色(参申10:16;耶4:4,9:25-26;结44:7;另徒7:51;罗4:11)。
D.Moo谓,2:29的「仪文」与「灵」代表两个时代,仪文代表过去的、旧约的;灵代表新临的、新约的。
故此只有「灵的割礼」才有真正的意义80。
一个真正的犹太人,真正有割礼的人,他不会夸赞其名字、身分、国籍、宗教、割礼,而是向神表明他的信靠,这样的人才得着神的称赞(喻得救,2:29下,「称赞」字根与「犹太」同意,参创29:35,49:8)。
3.徒受圣言(罗3:1-8)
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
如经上所记:
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
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他不义吗?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甚为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
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犹太人在律法上和知识上知法犯法,在割礼上亦只有外表的标记,在领受神恩上又徒受恩典,枉享权益。
于此保罗最后引证犹太人不能逃脱神的忿怒。
据上文所论,割礼(若缺乏遵守律法为支持)便毫无用处,甚至连作犹太人也不如外邦人。
保罗预料犹太人会在此方面反对他的论述,故此他便以三个回答与读者申辩,这种对谈的方式是犹太人善用的,称为diatribe(即假想某些读者在面前对话),而与他们展开辩论(另有说是保罗在对己说话,自问自答,如J.D.G.Dunn)。
a.第一回答(罗3:1-2)
「所以」(oun,3:1,中漏译)接引上文的思辩,犹太人的属灵处境与外邦人无异,那么作犹太人有何好处,割礼有何益处?非仅无任何的权益,还负担累累,责任重大,真有不作还好的感慨!保罗深怕他们过于轻看自己的身分,便立刻指出他们「在各方面有很多好处」(罗3:1,中译「凡事大有好处」)。
「好处」(原文peritomes)意「格外之好」,包括自然启示(罗1:19-20)、或伦理道德律(罗2:14-17)及其它的启示81,「因为」(gar,3:2,中漏译)「第一」(proton,意「最主要的」)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保罗深知犹太人有很多的权益(如9:4-5),但他选此点是有特别的用意。
「圣言」(logia)是一个甚奇特的字(参申4:8;诗147:19、20),字根意「说话」,不少学者对「圣言」作不同的解释:有将之解作全部旧约(如Barrett、Murray、Arndt、Gingrich),或单指律法;亦有将之作有关弥赛亚的预言(如C.Hodge、A.F.Johnson);更有说是指神特别的启示(如Zahn、Shedd、S.L.Johnson)。
但在古典希腊文里,此字形容「神明的言语」(divineword),尤其是那些传统的神明记录。
犹太学者把它借用在形容神的言语,及神的仆人传授下来的言语记录,亦即全部旧约及律法82。
故此,犹太人对「圣言」具有特殊的尊敬及服从。
保罗将之视如「耶和华如此说」,是犹太人信仰与生活中无上的权威。
此圣言「交托」(episteuthesanteuthesan,意「教导」,强调接受的重要)他们,所以他们便该如管家般地在圣言的教导上尽职。
b.第二回答(罗3:3-4)
这是来自上文(罗3:2)的一个反应,既然神将圣言交托了他们,但在他们当中有很多不信的,如此是否便将神的圣言作废吗?保罗分二方面作答:
(1)神信实不可废(罗3:3-4上)——人的不信不能「废掉」(kalargesei,意「使不生效」,如罗6:6;林前15:24;加3:17)神的信实(此点详论是罗9-11章的中心)。
人的不信是不要紧的(「何妨」,指对神的信实而言),因为神是信实的(罗3:3)。
保罗意指人虽不信,但不能使神的信实停顿不工作,这是「断乎不可」的事(「断乎不可」乃一极强烈之词,在新约共出现十五次,保罗用了十四次,在罗马书有十次),「反应该说」(ginesthode,中译「不如说」)神是真实,而人「却」(de)是虚谎的(罗3:4上)。
(2)圣经的引证(罗3:4下)——作者一面以此逻辑反驳他们,一面引用旧约(诗51:4)为旁证,指出神的责备(原文是「审判」)是公义的,被人论断时(「议论」,参2:1)也被判为胜(法庭术语,被动式动词,如Vulgate、LXX、ICC;和合本却以主动式译出)。
保罗视神的审判如被石蕊试纸检验,他审判的公义便被人证明为真实,他的案件得着胜利83。
c.第三回答(罗3:5-8)
接续上文的对话,保罗说他用「人的常话」(罗3:5上)回答。
「人的常话」主要有三个解释:是一句犹太拉比专用词句,是拉比为自己所说的话而作辩护(如D.Daune);是按着人的逻辑理论之法(如S.L.Johnson);是按照普通人领悟或处理世事之法(参林前9:8;加3:15;罗6:19)(如D.Moo)。
此三种意见均可接受。
随即他用四句推论式假设的问题自问自答:
(1)「若」(ei)人的不义反显出神的公义,那么人便可多犯罪;神也不应降罚于罪上,否则反显出神的不义了(罗3:5)。
他自发一问题,又以一个「断乎不可」,斩钉截铁的否定之(罗3:6上)。
(2)「若」(ei)神这样行,他怎能审判世界,意说神失去审判世界之权柄(罗3:6下)。
(3)「若」(ei)神真的审判人的虚谎为要显出他的荣耀(公义),那么人(包括作者)便不该受审判了,因这样便显出神的不义来(罗3:7)。
(4)若(此处虽缺ei,作者仍以问句法表达其论点,语调仍可作假定式问句)84毁谤者称保罗曾说「作恶显善」(「说我们有这话」,这种不道德的毁谤,保罗也不屑作答),这等人将来受的审判是公道的(罗3:8)(因故意妄解神的恩典与审判,如5:20)。
四、全地人的罪(罗3:9-20)
至此为止,保罗把世上的两种人,即没有神圣言的外邦人及有神圣言的犹太人,全圈入神公义忿怒的审判下,若还有「漏网之鱼」,作者如今已全数捕获,他把全地的人都置于神的审判之下,无人能逃脱。
此段思想似仍针对犹太漏网之徒,但可能亦有特别的外邦人在内,而此段亦可作以上(罗1:18-3:8)的总结。
AlvaJ.McClain说:「这是一个森严法庭的情景,法官先有控诉(罗3:9),罪人罪状的陈述(罗3:10-18),罪案判决(罗3:19-20),世人的提审,没有辩方律师或证人,全地缄默,俯首认罪。
」85于是保罗分两方面力证全地人皆犯了滔天大罪,静候神的判罚:他先从圣经的判决中印证人的罪(罗3:9-18);再以律法之目的申证人的判罪(罗3:19-20),使人无话可说。
A.圣经的判语(罗3:9-18)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
就如经上所记: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没有明白的;
没有寻求神的;
都是偏离正路,
一同变为无用。
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
他们用舌头弄诡诈,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满口是咒骂苦毒。
杀人流血,
他们的脚飞跑,
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
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他们眼中不怕神。
在犹太人方面,他们不可反对圣经的判决,或律法对他们的要求,亦无法抵赖对律法的亏欠。
对外邦人而言,圣经的指控亦能用在他们的身上。
1.导言(罗3:9)
「所以」(oun,3:9首字,中漏译)将上文引接过来,保罗的控诉意犹未尽,他续说:「所以这样我们比他们强吗?」(罗3:9上)「比⋯强」(proechometha,此字在新约仅此出现,意「更荣美」或「更优越」)此动词的语态是学者们争议之处,意见有三:
(1)作自身语态,意说:「我们本身比他们更强吗?」(如Godet、Murray)。
(2)作被动语态(如Weymouth、Lightfoot、ICC、RSV),可译作「我们被他们强过吗?」(如S.L.Johnson、Cranfield、NIV、TEV、Vulgate、Gifford、E.F.Harrson、Barrett、和合本)。
(3)作主动语态,可译作「我们自己更强过他们吗?」。
笔者认为以主动词为正确,因上文(罗3:1-8)特论圣言是犹太人最优胜之点,然而犹太人会过度引以为荣而自傲,保罗于下文(罗3:9)回答「决不会的」,因外邦与犹太同在罪恶之下。
保罗意说犹太人从神处获得甚多「优惠」,是否因此便胜过外邦人?他自问自答「完全不是」(罗3:9下),因为他说他已「证明」(原文proetiasametha,应译作「控告」、「入罪」,如S.L.Johnson)犹太人与外邦人不分彼此,无人能超越对方,两者皆伏在罪恶之下(罗3:9下)。
于是他从诗篇及以赛亚书引用六段组合经文(罗3:10-18)支持其论证:即全地的人都在罪恶之下,受罪的势力所辖制,全是罪人,不需犯罪也是罪人,故此有罪的性情、罪的行为、犯罪力量、罪的控告、罪的痛苦、罪的刑罚、罪的结果——死亡。
A.Edersheim谓,将一大堆经文串连起来作教材,是犹太拉比在教学时惯用的方法,称作charaz(意「一串珠」)86,保罗于此运用自如。
2.人本性的罪(罗3:10-12)
在此保罗指出人本性上的败坏,他用五个反面的证据指出:(1)没有义人(罗3:10;参诗14:3);(2)没有明白神的(罗3:11上;参诗14:2上,53:3上),是指心智上(mental);(3)没有寻求神的(罗3:11下,参诗14:2下,53:3下),是指灵性上(spiritual);(4)没行正路的(都是偏离正路的,3:12上;参诗14:3,53:4),指道德上(moral);(5)不中用的(一同变为无用的,3:12中),指性格上(character);(6)没有行善的(罗3:12下),乏善可陈,如奶变酸了、果子腐烂了(此句可作以上反面的结论)。
3.人言语的罪(罗3:13-14)
人本性上远离神,言语上定顶撞神(参诗12:34),他们的言语是:敞开坟墓的喉咙(罗3:13上;参诗5:9上);诡诈的舌头(罗3:13中,参诗5:9中,原文指习惯性的诡诈);毒气的嘴唇(罗3:13下;参诗139:4,140:3);满口毒咒(罗3:14;参诗10:7,指对神及对人方面,此句可作以上正面的结论)。
4.人行为的罪(罗3:15-18)
言语乃行为的前奏,人在行为上的罪极为惊人。
保罗在此借用赛59:7-8描绘他们的罪状,从这些经文的引用,可见保罗对旧约的经节,有些是直接地背诵,有些只用其概意87:(1)杀人流血,逃之夭夭(罗3:15);(2)在逃捕时所到之处,更凶残暴虐(罗3:16)。
亡命时到处流浪飘泊,不晓得哪里有平安的路(罗3:17)。
人的本性、言语、行为等,没有一点良善,归根结底,全因「他们眼中不怕神」(罗3:18;参诗36:1)。
喉、舌、唇、口、脚等皆征用来描述人的败坏,如今眼也用上了,代表某方面之描绘。
眼是全身之宝,而目中无神正是万恶之本,故3:18可说是人败坏的基因。
圣经最中心之教训乃「敬畏耶和华,乃是万福之端;藐视耶和华,乃是万恶之源」。
上文(罗3:9-18)并非指每人皆触犯了所提到的各样罪行,可是在人类生活的范畴中,这是人性的特征,没有人能逃出罪的管辖。
B.律法的目的(罗3:19-20)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犹太人看了上文圣经的判语后,内心顿呼阿们,因他们认为那是向外邦人说的,与他们毫无关系。
故此保罗在此段极有技巧地借助律法的目的(律法广义指全部旧约,狭义指五经;若是为要揭露人的罪性及可恶的罪行,那是广义的用途了)指出他们罪行,于此保罗描述律法之目的有二:
1.叫人伏罪(罗3:19)
保罗特在此向犹太人说,故用「我们」及说「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罗3:19上)。
因犹太人常不把自己算在犯罪的人之内,所以保罗借用律法的要求,叫人无话可说(「好塞住各人的口」,3:19中),不但叫犹太人伏罪,也叫普世的人「伏判」(罗3:19下)。
律法时期开始以来,普世的人便按律法的标准及要求而受判,虽然外邦人未知晓律法,但律法(如上文所论)也有道德律的要求,叫外邦人也同样伏判。
或可说犹太人是一代表性的个案、样本(testcase),代表整个人类,他们辜负神赐恩甚多,假若他们失败,全人类也会失败;这是一个「由大而小」(fromgreatertolesser)的辩论方式88。
S.L.Johnson设喻说,要测验湖水的洁净与否,不需取全部湖水去化验室检验,只要一部份的样本便足够了89。
2.叫人知罪(罗3:20)
保罗在此作结语,他以「故此」(dioti)(非中译「所以」)作结论性的解释,世人无一能因行律法而得律法的义(罗3:20上),因律法本来非赐救恩,而是叫人知罪(罗3:20下),叫人知道,拦阻人行律法的乃是人有罪的缘故。
律法不是犹太人的靠山、盾牌或推诿的借口,律法之目的乃是叫他们知道不能行律法的因由何在。
律法表面看来严峻苛刻,不徇情面,然而若神不如此作,人就不能转向真神求恩赦,因世人会诸多推诿,不负责任,也不能清楚认识自己的庐山真相,和在神面前那赤身露体、满身羞耻的丑态。
律法叫人眼看罪污,但不能洗洁其污,惟有基督的血才能洁净人的罪垢(参来1:3,9:14)。
55C.K.Barrett,p.35.
56H.C.G.Moule,p.58.
57G.C.Berkouwer,p.384.
58S.L.Johnson,p.66.
59语出H.Schiller,引自D.Moo,页101。
60Sanday&Headlam,p.42.
61J.MurrayI,p.40.
62共参R.C.Trenchp.8;H.Cremer;p.281;K.S.Wuest,pp.30-31.
63D.Moo,p.106、123.
64F.Godet,p.173.
65E.F.Harrison,pp.23-24.
66W.Barday,pp.23-25.
67R.Earle,p.139.
68D.Moo,p.124.
69E.J.Carnell,p.202.
70E.F.Harrison,p.29.
71J.MurrayI,p.73.
72E.F.Harrison,p.31.
73H.A.Hoyt,p.48.
74Sanday&Headlam,p.66.
75M.R.Vincent,p.677.
76E.F.Giffordp.77;D.Moo,p.165.
77引自Sanday&Headlam,p.59.
78引自Vaughan&Corley,p.36.
79引自H.A.Hoyt,p.49.
80D.Moo,p.175.
81W.G.T.Shedd,p.62.
82共参E.F.Harrison,p.35;J.Denney,p.603;Sanday&Headlam,p.70.
83Sanday&Headlam,p.72.
84J.MurrayI,p.97表同感。
85A.J.McClain,p.92;A.J.McClain,p.20.
86A.Edersheim,p.449.
87C.H.Dodd,p.48.
88D.Moo,p.206;另参E.F.Harrison,p.40.
89S.L.Johnson,p.170.
Passage: Romans
第4章福音与称义(罗3:21-5:21)
一、序言
保罗在上文先让读者知晓神向人大大地忿怒,全地的人都伏在神忿怒的审判下,无人幸免,若无法解脱,这确是一大苦因。
可是保罗知道有一赦罪泉源向人打开,这就是福音的主题,也是1:17「义人必因信得生」的道理,在3:21-26有清楚的介绍。
改革家马丁路德称3:21-26此段经文为罗马书的核心,是圣经中的圣经。
故此保罗给读者第二个启示,即现今在律法以外,神的义已显明出来(罗3:21)。
虽然这义在旧约时已赐给一些圣徒(如挪亚、亚伯拉罕、大卫),但这义从未明显普及地向世人宣告,直至基督赴十架时才向世人显明(罗3:24)。
因此,旧约时期只有义的影子或预表的人及物,如今在基督身上全找到它们的实体及后表了。
在此亦见到神给人的二大启示:忿怒的启示与称义的启示。
前者揭露救恩的需要,后者揭露救恩的方法。
神拯救人有三方面的动向:(1)称义在基督里宣告人有义(罗3:21-5:21);(2)成圣靠体贴圣灵之律而过蒙称义后分别为圣的生活(罗6:17:25);(3)得荣在基督里得蒙保守而达灵魂体得赎的境地(罗8:139),这是神完全的拯教。
但完全的拯救以称义为起点。
二、称义的根据(罗3:21-31)
此段的情景与上文截然不同。
上文是凄惨痛苦、黑暗重重且前途无望,现今柳暗花明、安舒畅慰而前途无量。
A.神公义显明的确据(罗3:21-26)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1.义的介绍(罗3:21)
「但如今」(nunide)是原文中二个甚强烈的字,把上文所描绘的图画,完全扭转过来。
此二字常对比两种情况,在此乃指两个不同的时代:「律法时代与基督时代」、「神忿怒时代与神称义时代」、「知罪时代与赦罪时代」、「死亡的时代与生命的时代」,而最通俗的名称可说是「旧约时代与新约时代」。
故有人说,「但如今」这三个字是新约中最美丽的言词(语出M.Lloyd-Jones)。
a.义的来源(罗3:21上)——虽然人犯罪、神忿怒,但如今神另有义在律法之外向人显明出来,与律法无关,此义是从神而来,也是从神的本性而来,非从人间来,称为「神的义」。
b.义的性质(罗3:21中)——此义不是废掉律法的义,不是低于律法的义,而是与律法的义独立,是一个替代的义,是超越的义,是归纳总结旧约的义(参10:4),是白白的义,而非工作的义。
c.义的显明(罗3:21中)——「显明」(pephanerotai,是完全式动词,表示果效仍在,非「启示」字)这字的用途甚广,但多关乎基督生平的事,如基督的道成肉身(参提前3:16,1:10;彼前1:20;约壹3:58)、基督的死(来9:26)、基督的复活(可16:12、14;约21:14)、基督的再来(彼前5:4;约壹2:28)90。
保罗说,神赐人的新义,在基督降临人间之目的上已显明了。
d.义的明证(罗3:21下)——这义虽是新的,但本已在旧约(律法和先知代表全部旧约)内有预证91。
A.J.McClain说,「律法和先知」是旧约两大分段,神的义在两方面有律法和先知的明证:
(1)预言式证明因信称义,这因信称义的源头来自创3:15。
(2)预表式证明因信称义,因旧约的献祭系统皆遥指神救赎之恩92。
那些活在律法前及律法时代的人(如挪亚、亚伯拉罕、大卫、哈巴谷等人)皆得着这义了(这奥妙在第4章才详论),此义是在律法以外,却又在律法之内得着印证,真是何等奇妙的「矛盾」!
2.义的获得(罗3:22-23)
a.获得的方法(罗3:22)——保罗恐读者误会,以「但」(de,中译「就是」)指出,这义乃是神的义,只是获得的方法与前有别,这方法因信基督耶稣便可得着了。
「信基督耶稣」,在原文是一个对象属事词(objectivegenitive),指信的对象是一个历史的基督,而非一些虚玄的理论。
这方法是为「一切所有」(eispantaskaiepipantos,直意「为每一个及每一个」;eis指出「为」,epi指出「范围」;重复语句,极强调每一个,没有种族年纪教育的分别)相信的人(罗3:22)。
「信而称义」是世上各宗教中最简易的得救方法,经学家J.A.Bengel称之为「福音里最高尚的恩赦」93。
b.获得的原因(罗3:23)——为什么要为了所有的人呢?因为(gar)「所有的人」(pantas,中译「世人」)都犯了罪,不能达到神应得的荣耀。
「犯了罪」与「亏缺」在原文是两个不同时间的字词,「犯罪」是过去式(aorist),是为constativeaorist,俗称timelessaorist,指历史上的行为现今仍有持久的果效94。
「亏缺」(husterountoi)乃一现在自身词,原意「在后面」、「在需要之下」(参太19:20),此字是专指情况、处境的动词,暗示亏缺神的荣耀乃人常处的境况。
人如何才算亏欠神的荣耀呢?释经家有四解释法:
(1)神的荣耀指神的称赞赏赐,欠缺了指没有神的称赞赏赐(如Calvin、C.Hodge、J.Denney);(2)神的荣耀指神的荣光,亏缺了指不能反照神的荣光,不能活出神的形象(如C.H.Dold、J.Murray);(3)神的荣耀指神荣美的标准,亏缺了指人不能达到(如Gifford、Cranfield);(4)神的荣耀指神德性上的荣美(moralexcellence),人的亏缺指不能反照神的德性(如A.F.Johnson、E.F.Harrison)。
最后一说似最合理。
犹太人与外邦人在神面前并无分别,而旧方法又无人能在神面前得着神的义,故神的义便以新方法赐给他们,人不用行为便可获得,借着信便唾手可得了。
3.义的成就(罗3:24-26)
在上文,神的义是白白赐给人的,但此义是如何赐给人的呢?这是本段的目的。
这段充满了丰富的神学教义,保罗从三方面以三个「借着」(dia)指出义的成就:
a.借着(dia)基督耶稣的救赎神方面(罗3:24-25上)
3:24是著名难译的一节,首字是一个无主词的被动式词,故经学家不知应将把它连到何处。
有将之连接至3:23的「世人」,那就成亏缺神荣耀的人,便蒙神的恩典而白白称义,这是「普世得救论」(universalsalvation)的解释95。
中译本把它接到3:22的「相信的人」,这是最好的解释。
换句话说,就是那些相信耶稣基督的人,靠神的恩典,借着耶稣的救赎,得以白白的称义(罗3:24)。
「称义」一词是个古老的问题(伯9:2,10:14),也是各派神学家争论之处。
归纳起来有四个解释法:
(1)赋与论(imputation)——按此法,人要在神面前蒙悦纳,必有蒙悦纳的义在内;故基督代死的功劳便成为人的义,赋与人身上,使人的生命也改变了,成为新生、再生的人(非形容词)。
(2)融合法(infusion)——基督的功劳赠与信他的人,基督的义便与他的生活融合在一起,神所见的是一个义人,而不是罪人(非有义加在他本人身上)。
此法由屈梭多模(A.D.407)首先倡导,后得甚多学者之支持,其中以天主教之学者为最,但林前3:3,6:1似与此意见不合。
(3)分与论(impartation)——信基督的人蒙基督将义分给他,使他一方面可以蒙神息怒,罪得赦免;另一方面得神义的改变,从今以后成为义人。
此说谓,「称义」的观念源自希伯来人而非希腊人,希伯来人的「称义」(tsadak)乃「致而为义」(causedtoberighteous),而不能「算而为义」96。
E.F.Harrison谓,「赋与论及分与论,使人的伦理性格也改变,这是不合神学逻辑的解释。
反过来说,因人的品格亏欠神,神才以基督代赎的恩典宣告他是义人」97。
(4)宣算论(declaration)——此论主张因信基督之故,人在基督里时,基督的义便算是他的义(他本身还是罪人,是算为有义的罪人,参4:910,22-24);神在判罪的法庭里,因基督顶替了人的罪,神便算人有义,宣告人无罪释放,此称为「法判论」(forensictheory)。
此说之支持人(C.K.Barrett)谓:凡动词的字根是oo(如称义=dikaioo),是指观念上「算为」的意思98。
此为众多学者之见(如A.J.McClain、J.F.MacArthur)。
「称义」是神的恩典,是「白白的」(原文dorean,意「没有」,字根「礼物」;在约15:25译作「无故」,加2:21译「徒然」)。
保罗强调,神的义赐与人是无缘无故的(即非因人工作的缘故),神找不到一个原因可以赐义给人,但还是给了人,故这完全是礼物(「恩典」字义)。
耶稣的死,在神方面,成就了人的称义。
在新约中,论基督代死的教义,无异以此段最为精粹。
保罗在此用三个字词描写基督代死的精华,以免让人误会基督的死是恩典,是白白的,故是卑贱的。
(1)救赎(罗3:24上)——原文(apolutroseos)意「以赎价交换」。
七十士译本用此字形容以色列人出埃及的过程(出6:6,15:13)。
在通俗希腊文里(KoineGreek)巿,这是一个场的用语,普通巿家庭主妇上场买东西也称为「救赎」。
奴隶、罪犯、战俘等的释放金亦称「救赎」,救赎一字用途甚广,在新约时用在主的死上(可10:45;林前1:30;多2:14)。
(2)挽回祭(罗3:24下)——这是个献祭术语,原文(hilasterion)意「洒之处」,后来七十士译本首次以名词译作「施恩座」(出25:17;利16:2;来9:5)。
此字在旧约共出现二十七次,其中二十一次七十士译本译作「施恩座」,因那是洒血之处,也有译作「赎罪」(利16:30)。
在神学涵义上,此字带来不少的争议,其中以两派为甚:
①一派将hilasterion作「满足」、「悦纳」意,指基督的死成为神的满足,于是他息怒了,此说称遮盖论(propitiationtheory)或「息怒论」(appeasementtheory)(如NASB)。
②另一派将hilasterion作带有除去、消罪的功效(expiation),意指基督的死能除净罪(如RSV)。
在字源上,此字可作名词用,指「施恩座」或「赦免」99;或作形容词用,指「赦免的工具」100。
和合本以名词办,译作「挽回祭」,意说基督是挽回神怒气的祭物。
平心而论,就神学意义的角度来看,基督的死确有遮盖(propitiatory)及除去(expiatory)的功用,前者重点放在第一次来临的工作,后者重点则在第二次再来的工作101。
(3)显明(罗3:25上)——原文(endeizin)意辩明(vindication,同字在2:15译作「见证」),是一个法庭惯用的词汇,由控方或辩方律师提供证据而控告人入罪或申辩无辜。
此字之前有「为要」(eis)一字,表明是目的句子,全意指基督的死,目的为要辩明神因人的罪,而向人发出公义忿怒的明证,或是要显明神的公义(故本段主题:因耶稣的血,神的公义显明)。
这三个字救赎、挽回、辩明分别指出三个福音的信息:「救赎」暗指人在罪的辖制下得解脱;
「挽回」暗指人在神的忿怒下得遮盖;
「辩明」暗指人在自己的疑惑下得证实。
b.借着(dia)人相信耶稣的血人方面(罗3:25中)
称义也有人方面的责任,这不是减少礼物的本质,而是礼物也需要有接受的手,如Godet说,「信心是心房的手」。
本句原文的构造「信」与「血」二字彼此关连,亦即是说血的功效只为信的人。
「血」乃是献祭的血,耶稣是神所设立的挽回祭,这是神预先订立的方法。
「设立」原文(proetheto)可指设计、计划、旨意、目的或公示。
从上下文之意义说,应是「公开昭众」(publiclydisplay,参NASB)之意。
基督耶稣的死乃神公开向世人宣示,故此「挽回祭非如异教般是人为了取悦于神,求神息怒的献祭,而是神向世人的宣告,宣示他的怒气止息了」102。
c.借着(dia)逾越人先前的罪(罗3:25下-26)
神借着逾越人先前所犯的罪,而使救赎成就,人可称义。
「逾越」原文(paresen,英文字paralysis由此而出,中误译「宽容」,与2:4不同字)意「越过」或「放在旁边」,指神因有忍耐的心,便越过人先前的罪。
神不是不计较人的罪,而是暂时悬起他的刑罚(参NIV)103,原因有二:一因他对人的忍耐才导致如此(参徒14:16,17:30同等观念);亦因他公义的忿怒仍未有完全的遮盖或平息,故此他便逾越人先前的罪,即世人在基督以前所犯的罪(Meyer、Gifford);但自基督上了十架,成了挽回祭后,神便不再「挂起」他对罪的惩罚了。
J.Murray指出,悬挂不等于除去,摆在一旁不等于赦免,逾越指神过去的宽容,但现今因基督之来临及代死之功劳,便对世人有所要求104。
如此可见,世人自古以来的罪,都压在基督身上,他为我们担受一切苦难(赛53:4),他诚然是神的义仆(赛53:11),他的死成全了人的义(林后5:21),自他以后,世人在神面前可称为义人。
神的逾越有二个目的:(1)「为了」(pros,中译「好」,应加「叫」字,即「好叫」)在今时辩明(参3:25上)神的公义(罗3:26上)。
(2)「使」(eis)他成为公义的,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下)。
「pros」与「eis」皆是引导目的句子的字词,pros指遥远之目的,eis指较近之冀望105。
第一目的很明显,神逾越人的罪,也「证明」(endeizin,3:25)他的公义(即是辩明神是公平、公正的,有忍耐便应有逾越,这才公道)。
第二目的是说神逾越人的罪,旨在使神自己成为公义,也使相信耶稣的人得称义。
神自己(auton)是公义的,故他便称信耶稣者为义106。
保罗之意乃是神看今时(指基督临到之时)为一重要时机,表示神的逾越已到尽期了,人现今面对公义的神时必须作决定,是信基督称义而逃脱审判,或拒绝而受罚107。
「今时」(entonunkairos)指最适当的时间(参加4:4),神就在世人面前展现他对罪的息怒,现今以「信的要求」接纳全人类,这是何等大的喜讯啊!108。
B.神公义显明的目的(罗3:27-31)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
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所以(有古卷:因为)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
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在上文,作者从来源、性质两方面(罗3:21)来引证神的公义已向世人显明,又指出神的公义可被世人获得(罗3:22-23),而此义在基督里已成就了(罗3:24-26)。
现今接续神公义之显明的主题,作者更进一步阐释此义显明之目的,也就是显明的结果,分三方面述:1.使人无可夸口(罗3:27-28)
「所以」(oun)(罗3:27上,中译「既是」)总接上文耶稣的血显明神的义,人因信便白白称义,人便无所夸。
「没有可夸的了」原文(exekleisthe,意「逐出」或「摒弃」)是个完全过去式(aorist)字,指基督带给人的义,是一次决定性(onceforall)的拒弃所有可夸口之处。
此段是特别针对犹太人而言109,因为犹太人有甚多可夸口之事,如权利、圣言、地位、选民身分、民族优越感等,这些皆被摒弃于门外,然而他们被摒弃是根据何「法则」(nomos,「律法」字的喻意用法,参7:221、23,8:2等;中译极为生涩难明:「用何法没有的呢?」)呢?是行为(「立功」)之法则么?否也(ouchi)!乃是藉信心之律,便将可夸之处驱逐摒弃(罗3:27下)。
作者再用「所以」(oun,3:28上)强调及总结:人的称义是在信心之运用,而非律法之遵行,这是「我们可看定的」(logizometha,意「我们可断言的」,英文字logicize由此而生,可译作「这是我们可以逻辑化而作结论的」)(罗3:28下)。
2.使人独信一神(罗3:29-30)
上文所说「信心之律」似乎否定了犹太人之「立功之法」(罗3:27),犹太人的地位似乎也不稳固(罗3:28),他们与外邦人似乎平起平坐,在犹太读者心中必定闷闷不乐。
但保罗再加以一击,说:「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不也作外邦人的神么?」(罗3:29上)既然神是全地的神,他不会只作犹太人而非外邦人的神,他会根据信心之律称犹太人为义,也因信心之律称外邦人为义(罗3:29下),故此,信心之律将全地的人都圈在救恩之门内,不分彼此。
3.使人坚固律法(罗3:31)
作者再以另一「所以」(oun,中译「这样」)作全段的总结。
保罗谓信心之律,不能废掉律法,而是更坚固律法。
「废掉」(katargoumen)原意「使无效」,非「破坏」(参3:3)。
保罗意说福音所介绍的信心之律,不会破坏律法之要求,而是使律法对人无要求之效能。
福音既是消极性,律法便不能要求人来满足其条规,那么律法岂不是根本不中用呢?断乎不是!
作者续说,福音的信心之律「更是」(alla,意「反是」)使人坚固律法。
「坚固」(histomen)有数个意义,学者争执不下,有说「见证」(如Godet、Alford),有说「满足」(如Luther、Haldane、Fitzmyer),有说「完全」(如Moo)。
本处可意「证实」、「承认」、「辩明」、「显明」,即是说福音宣告信心之律,更把律法放在其适当之地位律法之功用,是使人承认自己的无能(参3:20),进而藉信心得神之恩赎!
三、称义的史例(罗4:1-8)
神的义及人的称义,皆是艰深的理论,况且人因信而称义的道理,对多数人来说,还是首闻,故不易领会。
作者有鉴于此,于是在选民的历史内特选两个史例,以资说明。
A.亚伯拉罕的例证(罗4:1-5)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亚伯拉罕是每个犹太人心悦诚服的,因亚伯拉罕是他们的「国父」,也是他们的祖宗,更是他们毕生的典范。
神称亚伯拉罕为「我的朋友」(赛41:8)。
亚伯拉罕受犹太人之尊崇数千年不变,举凡论信心的皆以亚伯拉罕作为楷模。
作者以亚伯拉罕为例,委实明智之举。
他开始时(罗4:15),以二个「因为」及二个「但是」之格式,来辩证因信称义之理。
1.第一证明(罗4:1-2)
本段启语字「所以」(oun,中译「如此」)将上文(罗3:27-31)下文(罗4:125)连接起来。
上文结语指因信称义,非废掉律法,而是坚固律法,「这样」(ti,中译「说来」)人在肉体有何可被接纳的地方呢?犹太人的信心之父亚伯拉罕,在肉体上(指权利、工作、贡献、勋绩)又有何可得着呢?(罗4:1)。
「得了什么」(eurekenai,意「有何得着」)指亚伯拉罕在肉体上有何值得夸口的地方(参3:19)使神悦纳他呢(罗4:1)?作者的涵义乃是在肉体上(行为、工作),亚伯拉罕是无可夸的,因为(gar)倘若(ei)他以行为称义,那就有可夸之处,然而他在人面前(肉体)没有可夸的,那么在神面前更没有可夸的了(罗4:2)。
2.第二证明(罗4:3)
因为(gar,中漏译)经上「这样」(ti)说,「亚伯拉罕信神,他的信就算为义」(参创15:6)。
保罗先以逻辑辩证亚伯拉罕无法可夸、无可称义之处,再以圣经左证其称义非靠行为,而是靠信心,神因他的信便算他为义。
「算」(elogisthe)是个会计学词汇(参利7:8;17:4),在蒲草文卷中,此字出现极多,意「记帐」、「登帐」,神因亚伯拉罕的信,便把义记在亚伯拉罕的帐目上,算为他的「盈余」、「收益」,那是白白的赐与,无工作的成份。
3.第三证明(罗4:4)
作者现今在反方面续证,「但是」(de,中漏译)对「那」(to)作工的,其「工价」(misthos,另一会计用字,非中译作动词)便不「算」(logisetai)为恩典,而是「债务」(opheilema,另一会计词汇,意「债项」,参主祷文的「债」字)。
4.第四证明(罗4:5)
「但是」(de,中漏译)对「那」(to)不作工的,他信那称「罪人」(asebe,1:18同字译「不虔」)的神,他的信便「算」(logisetai)为义,这是白白的,没有工作的成份,只有信的实行。
B.大卫的例证(罗4:6-8)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
他说:
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主不算为有罪的,
这人是有福的。
除亚伯拉罕外,作者呼召另一以色列伟人大卫「出庭」作证,这是极好的例证,因亚伯拉罕,乃处在律法前的人物,而大卫是处在律法下的人物。
保罗引用大卫的目的,是要指出他触犯神的律,但因信神的赦免而蒙称义。
大卫乃以色列的大英雄,他是一个合神心意的人(撒上13:14),因此保罗特别选他与亚伯拉罕同列,无非要指出在天下人间,无论何等人,都伏在神的审判下,需要神拯救的恩典。
1.保罗介绍大卫(罗4:6)
保罗在研读旧约时,为神把大卫的罪算为无罪而感困扰,心想如此似乎便宜了大卫,并且也抹煞了人该遵守律法的动力了!但后来他看到自己的罪过,深觉神若要追讨他的罪,他也是无地自容。
所以保罗引用大卫之例,乃要指出「信」与「悔」是分不开的,这才是「称义」的条件,于是大卫的事迹,便再次证明了「白白算义」的恩典。
保罗说,大卫也曾称那些无工作表现而能蒙神「算」(logisetai)为义的人是有福的,此言也可作3:21之「律法和先知」的例证。
2.圣经引证大卫(罗4:7-8)
保罗引用诗32:1-2,指出大卫也相信称义与行为无关,这是他在本段第二次引经辅证(参4:3)「白白称义」的道理,这是非常紧要的。
引经作证是犹太拉比惯用的技巧,称为gezerahshawak110,但圣经非拉比神学经典,而是保罗的神学的权威。
大卫在诗32:1-2宣告,有福者是主不「算」(logisetai)他为有罪的人。
「算」乃是本段的中心主题,这是保罗引用诗32篇的目的,因诗32篇所记之历史故事,不强调「信」或「称义」,而在「认罪」,凡认罪者神便算为无罪,宣告无罪便如同宣告赦免,宣告赦免亦如同宣告称义了。
四、称义的诠释(罗4:9-25)
举出实例后,作者又详细阐释「因信称义」的道理。
对犹太读者来说,此因信称义之道,产生了甚多问题,例如:称义与割礼的关系、称义与律法的关系、称义与信心的关系,这些皆必须作答,于是作者逐点论释之。
A.称义与割礼的关系(罗4:9-12)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1.称义的时候(罗4:9-10)
上文保罗论神赦罪的福乃是白白算给人的,「所以」(oun,4:9首字,中译「如此看来」)读者的自然反应必是,这种算给人的福,是为何人预备?为受割礼的或未受割礼的?是排外的或是包容的?是否有割礼才得,无割礼则无?因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而且是受割礼的人,似乎受割礼是主要的条件了,这可能是读者心中存疑的问题,保罗因此代他们发问:「所以」(oun,4:10首字,中漏译)这是怎样「算」(elogisthe)的呢?
对此问题,保罗以亚伯拉罕称义的时间作答,他指出,亚伯拉罕称义时,乃是在未受割礼之前(罗4:10下),即是说,亚伯拉罕的称义与割礼无关。
亚伯拉罕的称义是在割礼前(创15:6),不是在割礼后(创17:10)。
他属灵经验的次序乃是:信心、称义、割礼。
创15章与创17章相隔约十四年之久(犹太拉比谓二十九年),所以保罗便指出割礼与称义毫无关系,而是建立在信心之上。
2.割礼的意义(罗4:11-12)
倘若割礼与称义毫无关系,那么割礼的目的与意义何在?保罗未轻看割礼,因他深信割礼与犹太人的生命融为一体。
他要指出的是,外面的礼仪与内心的信应大有关系,这是犹太人常忽略的。
因此,保罗立时解释割礼的意义,他说:
a.割礼是一个记号(罗4:11上)——「记号」(semeion)原意「证据」,指可见的证物。
创17:11明告,割礼是神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立约的证据,故割礼只是信靠神与人立约的外证。
b.割礼是一个印证(罗4:11中)——「印证」(sphragida)意「保证」,原来割礼乃是亚伯拉罕得因信称义的保证。
如W.H.G.Thomas说:「割礼不能颁赐(confer)义,只能坚立(confirm)义。
」111。
又如J.Murray称,「割礼前设(presupposes)信心,又证实(authenticates)信心」112。
c.割礼是一个指引、路标(罗4:11下-12)——本句的「叫」(eis)字是个目的句子的介系词,指出割礼原是因信称义的记号与印证,其目的乃指引以信为称义的先决条件,叫——
(1)外邦人因信而可称亚伯拉罕为他们的父(属灵方面),使他们也可「算」(logisthenai)为义人(罗4:11下)。
此点尤为重要,因在割礼时,亚伯拉罕的原名埃布尔兰(多子之父)便改作亚伯拉罕(多国之父),名字的更换已显示他将成为外邦之父。
(2)犹太人因信亦可称亚伯拉罕为他们的父(属灵方面)(罗4:11上)。
(3)世人亦「跟从」(stoichousi,军事名词,严紧地跟从前者的行列,中译「行」)亚伯拉罕的信心去行(指学习亚伯拉罕在未受割礼前已被称义的那种信心)(罗4:12下)。
B.称义与律法的关系(罗4:13-16)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译: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本段启语「因为」(gar)继续因信称义的论证。
上文证述称义乃在割礼之前,故与割礼无关;今段述及称义在律法前,与律法亦无关。
保罗的辩证格式,以三个「因为」(gar)作为导引。
1.第一原因称义的根据(罗4:13)
「因信称义」与律法毫无关系是作者要表达的要点。
「因为」(gar)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必得承受世界,是在神颁布律法之前,故与律法无关,是因信才得称义的(罗4:13)。
亚伯拉罕称义时,早于律法四百三十年(参加3:17),他的称义乃因信神的应许而来,这应许关乎承受世界的(原文「作(einai)世界的后嗣」)。
保罗说亚伯拉罕「承受世界」,可是此言并不在原来的应许内容里,各派学者解释有四:
(1)指承受应许之地(参创12:7,13:14,15:18,17:8,26:3;出6:4)。
(2)指承受弥赛亚国度(参8:17;林前6:2,如Meyer)。
(3)指世人,即仿效亚伯拉罕信心的人(如E.F.HarrisonD.Moo、鲍会园)。
(4)指先承受儿子,由他而生后裔,由后裔而生弥赛亚,而弥赛亚的子民,必承受世界。
查「后裔」(spermati)乃单数字,虽可用整体意义解释,但亦可指一特别的后裔,此乃指以撒、弥赛亚的先祖(参加3:16),由以撒而生其它的后裔(以色列民),他们必承受世界,包括应许之地(参诗72:8;但7:21;亚14:9;太5:5;启5:10,如HoytVaughan&Corley、G.N.H.Peters)。
2.第二原因信心的功用(罗4:14)
上文指出亚伯拉罕的称义是据自相信神的应许,而非靠律法,现今保罗再引入第二「因为」(gar,本节首字,中漏译)。
他指出,若人因属律法而能得为「后嗣」(kleronomoi,复数,「得为后嗣」指承受世界),信就归于「虚空」(kekenotai,意「无用」),因律法乃是行为之律,不需信靠,如此连带应许也就「废弃了」(katergetai,被动完成式,意「变无效」,参3:31)。
3.第三原因律法的目的(罗4:15)
既然称义乃凭信心而非靠律法,那么律法之目的为何?保罗续释「因为」(gar)律法的目的根本不是叫人称义,而是「惹动忿怒的」(orgenkatergazetai),因为(gar,中漏译)哪里没有律法,那里便没有「过犯」(parabasis)。
「过犯」一字原意指超越一个划分的范围,律法乃指此范围。
没有范围的划分(律法),就没有范围的侵越(过犯),也根本不知道过犯这回事。
活译本(LivingBible)译作「我们不会破坏律法之惟一的方法,就是没有律法的存在可被破坏」正指出其意。
那么是否无律法就无罪呢?非也!E.F.Harrison正确指出,「没有律法,只是没有过犯,罪仍存在」113。
外邦人没有「过犯」(因过犯与律法有关),但他们必有犯罪,只是没有「犯法」。
律法之目的乃惹动神的忿怒,叫罪显出,叫人伏刑。
4.小结(罗4:16)
「因此」(diatouto,参1:26,中译「所以」)连接上文,把上文作一小结。
人得为后嗣是「本乎」(ek,意「出来」)信,以信为基础,好叫(hina)恩典使(eis)应许定然归给所有的后裔,不但给那些「属乎」(ek)律法的,也给那些「属乎」(ek,中译「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人,「他是我们众人的父」(原文在4:16,中译放在4:17)。
保罗指出信是使神「恩许」(恩典为动力的应许)的保证(即「定然」),归给任何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人。
信使神履行他的信实,只要有信,活在律法时期的人,也可享受在律法前神给亚伯拉罕的祝福。
C.称义与信心的关系(罗4:17-25)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
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
」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
」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做成。
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
「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或译:耶稣是为我们的过犯交付了,是为我们称义复活了)。
在上文的小结中,保罗已提及信心能使任何人像亚伯拉罕般得蒙称义,且能叫亚伯拉罕为「我们的父」。
于是保罗分二大点逐步解释信与称义的关系:
1.亚伯拉罕的信与称义(罗4:17-22)
4:17启语句为「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此句与上文(罗4:16)有莫大的关系(中译将此句放在4:17之末,以致与上文之关系不够衔接)。
上文(罗4:11-12、16)指凡信者皆成亚伯拉罕的后裔,故他变为多国的父(指属灵而言),正如「亚伯拉罕」这字的意义。
a.信心的对象(罗4:17)
亚伯拉罕所信的对象是神,他是:
(1)叫死人复活的(罗4:17上)——亚伯拉罕未见过死人复活,但他有已死的身体还可生育的经历,这便如同「死人复活」般(参4:19)。
固然,此句可作为形容神是永活全能之神,但也可以说在献以撒时,亚伯拉罕等待神彰显出使人复活的大能(参来11:19)。
第一意见较合此处的重点。
(2)叫(使)无变成有的(罗4:17下)——「使无变有」原文意「叫不存在的如存在」,但什么是不存在,学者们对此有四个解释:指神命令万有出现,是无中生有的创造(如Cranfield、Barrett、Bruce);指神使亚伯拉罕成功地成为多国的父(如Godet、Sandy&Headlam、Murray、Moo);指神统治万有(如A.J.McClain);指以撒「不在」(还未诞生如已诞生)(如Vaughan&Corley、H.A.HoytE.H.Gifford)。
最后的见解符合上句(罗4:17上)及下句(罗4:19),是最为可取的。
b.信心的境遇(罗4:18-22)
亚伯拉罕在「无可指望」时(原文par,elpidaep,elpidi,意「在希望之旁、希望之下」,即「绝望」,此词称为矛盾形容词〔oxymoron〕,指极端严重性)仍然相信(中译的「仍有指望」是补字,原文没有),原来他信的是「得以作多国的父」之言。
这信是极宝贵的,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罗4:18)。
亚伯拉罕的绝境是怎样?那时他「清楚知道」(katenoesen,中译的「想」字太弱)本身将近百岁高龄,身体如同已死,而撒拉的生育「已死」(nekrosis,中译「断绝」),但是他信心仍不软弱(罗4:19),非但(eisde)没有因不信而「耽误」(diekoithe,意「在可能与不可能中间走来走去」,中译「疑惑」)神的应许,反倒(alla)信心坚固,将荣耀给神(视应许必兑现)(罗4:20),且「完全确定」(plerophoretheis,中译「满心相信」,路1:4同字译「确实」)神应许的必能作成(罗2:21),因此(dio,参2:1,中译「所以」)这就「算」(elogisthe)他为义人(罗4:22)。
C.F.D.Moule说:「信心是超越外在与个人的境遇,把人带到神的应许里,使人在神还没有作成前就已将荣耀交给神。
」114
2.基督徒的信与称义(罗4:23-25)
a.称义的原则(罗4:23-24)
4:23以反语词「但」(de)为启字,指出上文因信算义,不单是亚伯拉罕得义的方法,也是信徒称义的途径。
亚伯拉罕信的内容与我们不同,然其信的特质却与我们的无异,兹引述如下:
亚伯拉罕的信
我们的信
1
信神
信神
2
信神能使亚伯拉罕与撒拉的生育「由死复生」
信神使基督从死里复活
3
信神的应许将来必应验
信神的应许应验在基督
4
因信称义
因信称义
b.称义的促成(罗4:25)
信徒得称义是因信神借着主耶稣的死与复活的工作,保罗以二个「为」字(dia)指出主的死促成信徒得称义;这二个「为」字在原文的格式下,产生二个不同意义的句子,首个「为」字是目的句子,次个「为」字是效果句子:
(1)主的死为信徒的过犯——「为」(diaaccusative)强调往后看的语气(retrospective),解释主代死的原因,是为要(becauseof)赦免过犯,这是指目的方面。
(2)主的复活为信徒的称义——「为」(diaaccusative),强调往前看的语气(prospective),解释主复活的原因,是为要(forthesakeof)叫人称义,这是指保证方面115。
但从神学的角度看,主的代死与复活与我们的称义是分不开的(参5:10),主的死提供一个使人得称义的基础,主的复活使信徒获得从天上来的力量,天天过着「复活的生活」(参6:10)。
五、称义的果效(罗5:1-11)
本段首字「所以」(oun,中漏译)把上下文连接归纳起来,上文论因,如今论果。
称义是因(罗5:1),得恩(罗5:2)是果。
在本书前面,作者曾辩明外邦人的罪(罗1:18-32)、犹太人的罪(罗2:13:8),及全地人皆伏在神公义忿怒的审判下(罗3:920),此实是祸音。
然作者透露一线生机,借着救主基督的代赎,把人挽回、亲近神,人在神面前蒙息怒的光景,如蒙法官宣告得义而获救(罗3:21-31)。
得着这称义之法全靠信,如亚伯拉罕及大卫(罗4:18)。
信使人称义,无分种族、时空(罗4:925),其幸福更是无穷(罗5:121),这是本段之要点,诠释称义后的果效。
马丁路德谓保罗在疾书此章时,一定高歌颂赞神。
A.与神相和(罗5:1-2上)
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
我们又借着他,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
1.相和的意义(罗5:1)「称义」最快的效果,便是与神相和,这是指关系上的改变。
罪人在称义前本伏在神忿怒下,等待审判,神人间因关系的断绝,如同世仇;如今因信称义了,藉主基督的死(参4:25),破裂的关系得以恢复正常,和好如初。
在神的法庭里,被称义的罪人第一感觉,便是与神(法官)相和。
「相和」(eirenen)原文是指平安,可是平安在此是指地位或身分的情况,而非单指感觉方面的平静舒畅。
「得与神相和」的「得」(echonen)原文是现在式,指现有及常存的果效。
「神」字(prostontheon)原意「在神面前」,这是指地位上或关系上而言。
如今因信称义,人在神面前是被接纳与蒙悦纳的关系。
2.相和的过程(罗5:2上)
这被接纳的关系是「借着」(dia)主基督而成。
在此保罗特选四个字形容信徒如何得这新关系:
a.「得」(eschekamen)——此为过去承受式(perfect),指「已经得到,今在享受中」116。
b.「进入」(prosagogen,是名词,中译动词)——此字原意「引导」、「引介」,形容古人进入皇宫必须借着引导。
保罗形容信徒因信称义后便得了一个「进入」,如同得了一张证件蒙主引导进入神的面前。
J.Moffatt谓,「称义」之意不是要称义者在法庭内干等,而是实时进入神的面前117。
c.「现在所站」(estekamen)——现在式词,指持久不断、不改变的地位或现状(status)。
d.「这恩典」(charintauten)——「这」指特殊的恩典,是指蒙悦纳的情状(state)。
B.欢喜的盼望(罗5:2下-8)
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难中也是欢欢喜喜的;因为知道患难生忍耐,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盼望不至于羞耻,因为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
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
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或者有敢做的。
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
「称义」的另一果效乃喜乐的盼望,这源自与神相和。
保罗从三方面介绍这盼望:
1.这是值得夸耀的盼望(罗5:2下)
「欢欢喜喜」(kauchometha)原意「夸口」,亦有得胜欣喜之意,是夸喜之涵义。
保罗为得了称义而高兴万分,这是每一个信徒的表征(参林前1:31;林后10:1)。
信徒有这特殊的恩典,享有特殊的身分,在盼望中便能夸耀神的荣耀(罗5:2下)。
2.这是不怕境遇的盼望(罗5:3-4)
这盼望在患难中仍能夸耀神(罗5:3)。
「患难」(thlupsis)原指压力,是任何摧毁灵命的压力,不一定是肉体上的118。
盼望不受任何境遇所压制,因他深知患难的境遇能生「忍耐」(hupomonen,意「在下背起」,指应付患难的耐力),忍耐生「老练」(原文dokinen,意「考证」,指受考验过的性格,参伯23:10),而在老练中又生盼望,循环不息。
3.这是不会失望的盼望(罗5:5-8)
信徒的盼望是必不至于羞耻的(羞耻原文「失望」),因信徒的盼望建立在神的爱中,这爱「藉着」(dia)圣灵大大浇灌给属神的人(罗5:5),使信徒心中大得滋润,如水浇灌于干旱之荒田中,这是圣灵内住信徒心中的工作。
这爱是如何来,及为何要给人呢?保罗以两个「因为」作答:
(1)因(gar)人无力行义(自救),所以基督在所定的「日期」(kairon,指质的时间,参可1:15)便为人死(意指完成救赎伟工)。
(2)「因」(gar,5:7首字,中漏译)「为」(huper,代替)罪人而死,惟基督才能。
有人为好人而死,也有人为义人而死,但以无罪之身为罪人死,只有基督矣(罗5:7)。
他的死乃是神的爱向人「显明」(sunistesin,意「证明」,现在式动词),虽指过去的事实,都是现今仍不断证明的(罗5:8)。
人间的爱可驱使我们为别人捐躯,但为万恶不赦的罪人而牺牲自己,惟基督才会如此作。
「仁人与义人」在本段是相通的名词,皆指同一等人(如ICC、Barrett、Murray、A.F.Johnson)。
仁人与义人是指世人中那些常以怜悯为怀、乐善好施之类的人士(即2:7的「善人」)。
这并非与3:10、12(「没有行善」、「没有义人」)互相矛盾,保罗只从人的正常生活中举例说明;5:7是指生活方面,而3:10、12是指生命方面。
人为人死是有的,因人为人的死是罪人为罪人而死,只有基督为人死,才是惟一无罪替有罪的(参林后5:21;彼前2:22)。
此处保罗用四个字形容人的处境:
(1)软弱的人(罗5:6)——指无力行善,指人的亏欠,有心无力。
(2)「罪人」(asebon,5:6)——指不敬虔者(参1:18),是指人的本性方面。
(3)「罪人」(hamartolon,5:8)——这是指人的行为方面,人侵越神的律法,是指罪人生活的情况,无力行善,到处为非作歹,不尊敬神,穷凶恶极,可是基督也为他们死,显出神无比的大爱。
(4)「仇敌」(echthvoi,5:10)——指人故意与神敌对,导致关系破裂,这是指神人关系而言。
C.完全的得救(罗5:9-11)
现在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就更要借着他免去神的忿怒。
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借着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
不但如此,我们既借着我主耶稣基督得与神和好,也就借着他以神为乐。
本段专论得救的确据(此段每节皆有得救的主题),这是称义的另一果效。
完全救恩在握,虽是将来的(完全的救恩),也是现在的。
这得救「藉」(dia)基督而来(dia在本段每节皆出现,也是神爱的再次证明),保罗在三方面论完全得救确实的明证:
1.因基督的宝血(罗5:9)(被称义)
「所以」(oun,5:9首字,中译「现在」)将前提作结后再加以澄清。
因信徒现在已「被称义」(dikaiothentes,过去被动词),称义的外证乃是基督的血,这是铁一般的事实,但称义不仅是为现今,也是为将来。
现今的称义使信徒将来「更」(pollo)能「从」(apo,中译「免」)神忿怒的审判里「拯救」出来(sothesonetha,被动将来完成式,参帖前1:10,5:9)。
这忿怒在末世时才完全显明,称「末世的审判」(eschalotogicalwrath,参来9:22)119。
2.因基督的生死(罗5:10)(得和好)
「因为」(gar)指出第二个得救的确证。
以前与神的关系是敌对的,现今借着基督的死得与神「和好」。
「和好」(katallagentes)是新约中一伟大的教义(在新约中有四段著名论「和好」的经文,就是林后5:19;弗2:16;西1:20;罗5:910)。
此字原意「关系的改变」,指人与神的关系,以前是互为仇敌的,现今藉主基督的工作交换成为密友,和好如初。
此字又是过去被动式,指被基督推动去与神和好,于是关系恢复了正常。
此处保罗用基督的死与基督的生(生命),作一对比,死成就和好,生成就「得救」(sothesometha,将来被动式),指信徒「在」(en,中译「因」)基督的生命内有份(意承受他的生命),将来完全的得救便是确定的了。
3.因基督的夸喜(罗5:11)(与神乐)
「不但如此」(oumonode)及「并且」(allakai,中漏译)这数句词组将上文的诠释归作一小结。
「不但如此」及「并且」暗指除了将来的救恩外,还有现今由和好而来的「喜乐」(kauchomenoi,意「夸耀」,如3:27;或「欢喜」,如5:2,可译作「夸喜」)。
H.A.Hoyt谓,正如「和好」是得救的起点,「夸喜」便是得救的顶点,也是得救的明证了120。
W.H.G.Thomas说:「称义使人脱离过去因罪的宣判,赋予现今的喜乐,及保证将来完全的救赎。
」121
保罗是个「完全救恩」的神学家,他说「与神相和」(罗5:1,指救恩的过去)、「免去忿怒」(罗5:9,指将来的救赎)及「与神为乐」(罗5:11)(指现在的得救),这全是因信称义的果效。
六、称义的根源(罗5:12-21)
上文论及因人的罪,招惹神公义的忿怒,使人落在神的审判里,但人的罪从哪里来?作者一直未透露,此问题在此才得着回答。
「因此」(diatouto,5:12首字,中漏译;参1:26,4:16)将上文的辩论连贯于本段内。
释经学者对本段与上文的关系有极大的困扰,一些人主张本段是上文的跋(如Sanday&Headlam、J.Murray),一些人则认为是下文(6至8章)的序论(如D.Moo)。
严格说来,本段跋序的性质皆有,故可作上文之跋及下文的序(如H.A.Hoyt、Vaughan&Corley)。
本段之重要非同凡响。
A.F.Johnson称之为罗马书及全新约最困难之处;虞格仁及W.Thomas称之为全书之中心,及为解释全书内容的要钥;JohnBrown视之为罗3:24的注释;Barrett认为此是5:1-11的详解;Gifford以之为全书的灵魂;Godet却把它作为新旧约两大时代的交接点。
无可否认,本段在书中的地位异常显要,因它承接上文,引介下文。
本段的主要思想是要指出称义的基本,以及从人本来(从亚当而来)的地位至在基督里的地位,作者以两个「亚当」作比较:
A.第一次比较亚当与基督(罗5:12-17)
1.第一亚当的效果(罗5:12-14)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
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a.亚当与死亡(罗5:12)
「因此就如」(diatoutohosper)(连接上文所指出的是果软弱人、罪人与神为敌,现在指出的是因)意「因为是这样的」。
作者解释人之所以变成如此的反对神,原来是与人类始祖亚当有关。
他先以亚当所带来的效果(人需要称义的根源),与基督所带来的果效(人能称义的根源)作一「比较」(hosper比较句子的引子,中译「就如」)。
亚当犯罪,罪的结局乃是死亡(参创2:17,3:19;罗6:23),故死是从罪而来,死是众人的结局,死便「临到」(dielthen,意「渗透」、「弥漫」)众人,「因为」(ephho,意「在他里面」)亚当的罪如同堤坝的洞,不久大水便淹没全地,众人都犯了罪。
死是人生的结局,无人能逃脱,「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此言一出,立刻引出神学家们的辩论,他们的争论可分四种看法:
(1)字意论(Literaltheory)——众人皆死,因众人皆犯罪,死证明人犯了罪。
此论创自伯拉纠(Pelagius),故也称为「伯拉纠论」。
此论得到甚多古希腊教父(如Theodoret)的支持,不少现代学者亦持此见(如JohnKnox[IB]、G.R.Cragg、JamesDenney、C.K.Barrett)。
此法忽略了很多人的死亡,并不是由于己身之罪行(如婴孩、先天缺陷者)。
(2)原罪论(OriginalSintheory)——众人皆死,因众人皆有犯罪的性情,此性情由亚当遗传下来。
此论由奥古斯丁首创,故亦称为「奥古斯丁论」。
此论为现今甚多学者赞同(如Sanday&Headlam、Cranfield)。
但如J.D.G.Dunn言,此节不是辩论原罪的问题,而是「原死」(originaldeath)的问题122。
(3)整体论(Corporatetheory)——此论认为亚当为全体人类的代表,故此他的罪也代表全人类的罪,如亚干一人的罪也算是全国人的罪(参出7:111,如H.Ridderbos、G.C.Berkouwer、W.Shedd、W.Barclay、F.F.Bruce、D.Moo)。
但此说忽略了亚当犯罪的情况,与历代犯罪者不同,亦不能善解5:16、18、19各节。
(4)立约论(亦称源头论或宗族论)(FederalHeadtheory)——亚当为人类的先祖,神与他立约,亚当的罪果流传到后世,故死亡是后人的结局,众人都承受了亚当的罪果,因众人「在亚当里」(inAdam,此言如inChrist,「在基督里」,在本段多次出现),承受分担了从亚当而来的惩罚。
林前15:22谓,「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表示「一滴水影响了全桶水」的道理(赞同此说之学者有J.Murray、Vaughan&Corley、J.Bengel、Gifford、Godet、S.L.Johnson、Meyer等)。
立约论于下文5:15-19的五大宣言里有甚大的支持。
S.L.Johnson谓,从来7:9-10所论利未在先祖里就献祭给麦基洗德一事可见,亚当的子孙与其祖宗所作的认同。
正如两国交战,一国败亡,败亡国便要承担战败的耻辱,连反战者及不当兵的庶民在内,所谓「虽不参与,却要承担」。
又如有国王因犯了国法,被废除王位,其子裔也连带受了他犯法的果效而不能继位。
犯王法者,虽只一人,然子裔因「在他里面」,也遭受废除的命运123。
E.F.Harrison指出,若有人仍觉神把人圈入亚当的罪里是不公平的,应让他知道,他在亚当里的罪全都蒙赦免了(参林后5:19),如今人受罚,是因自己所行之罪而已124。
b.亚当与律法(罗5:13-14上)
表面看来,5:13与5:12前后对立。
5:13首字「因为」(gar中漏译)引出保罗解答这表面的矛盾。
保罗谓,在律法前早有罪的存在,律法后也有,假如没有律法,没有将之记录下来,没有绳之于「法」,罪便不会「算」(ellogeitai,意「记录」)为侵犯律法的罪。
然而人不能否认在律法前他们没有犯过罪,因为从亚当到摩西,死就统治了世人,连那些未犯与亚当同样罪的,也都在它的权势下。
他们没有犯像(like)亚当的「罪过」(parabaseos,意「超越范围」,指越过神的律法),但有在(in)亚当里犯罪,也与(with)亚当同蒙死亡的审判,死就是罪存在的证明(罗5:14上)。
c.亚当与基督(罗5:14下)
亚当带给人类死亡,可是亚当却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那以后要来之人」(theComingOne)乃是弥赛亚的名号(参太11:3)。
他是亚当的后表(antitype)。
「预像」(tupos)原意模型,但却带有许多涵义,在此可作「类同」(analogy)。
亚当与基督在多方面有类同之处(当然有差异),此处的类同为两者皆是两等人的「头」,亚当是人类之头,基督是信徒之「头」。
在第一次比较中,作者强调人在亚当里所得罪的效果,这是祸音,然而他立刻再指出第二次亚当带来的果效,便将祸音变福音。
2.第二亚当的效果(罗5:15-17)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
「只是」(alla,5:15)把下文与上文作一强烈的对比,现今作者则论第二亚当基督所带来的功效,他以每节的首字「但」(alla,5:15)、「又」(kai,5:16)及「因」(gar,5:17),指出三方面的对比:a.基督工作的性质(罗5:15)
亚当所作的是「过犯」(paraptoma,与4:15「过犯」一字不同,原意「走错」),而基督所作的是恩赐。
若因一人的「走错」而蒙那重大的损失众人的死,那么基督一人的赏赐「更能」(pollomallon)临到众人了(原文为宣告语调,非中译作问句),因此过犯就不如「恩赐(charisma),过犯带给人死亡,但神的「恩典」(charis)及在耶稣「恩典」(chariti)里的赏赐(dorea),却更能「丰盛地显出来」(eperisseusen,中译「加倍临到」,3:7同字译「越发显出」)在众人的身上。
「众人」(pollous,意「许多人」)在此处的用法与5:12、18及林后5:14的「众人」同义(如Cranfield、Dunn、Jeremias)。
神恩浩瀚,在主耶稣里很慷慨地分给世人,如S.L.Johnson说:「像父亲发现了油井,以后的子孙将受惠无穷。
」125
b.基督工作的果效(罗5:16)
「又」(kai,启语词,中译「因」)亚当一人的罪使世人被定罪,这不是「赏赐」(dorema)(中译「不如赏赐」),而是审判。
「但」(de,中漏译)「恩赐」(charisma)是不计较许多的过犯,能使人称义(此节虽未提及基督的名字,但从使人称义这点可推测,惟有基督才能作)。
c.基督工作的目的(罗5:17)基督工作的性质乃基于恩典,使赏赐临世(罗5:15),他的工作非定罪判刑,而是使人称义(罗5:16),然而基督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人在生命中作王(罗5:17),这是作者逐点揭开基督降世的奥秘。
若亚当一人的罪,使死亡作了世人的王,那么基督的工作岂不「更能」(pollomallon)使那些接受主的洪恩者,而得称义,并成为他们生命的王吗?
基督要在信徒的生命中作王,正是他拯救世人之最终目的,因此5:17便成为第一次比较的小结:亚当带给世人死亡(罗5:12、14、15、17)、定罪与审判(罗5:16),而基督却带给人恩赐和赏赐(罗5:15)、称义与生命(罗5:16、17)。
正如两王相遇,死王不是生命之王的敌手,因为生命之王使凡接受神恩者都能称义(罗5:17)。
B.第二次比较亚当与基督(罗5:18-21)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借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5:18首字「所以这样」(araoun,中译「如此说来」)可作上文(罗5:12-17)的总结。
在这结语中,作者再从另一角度将亚当与基督作一比较。
1.悖逆与顺服(罗5:18-19)
此二节把上文归纳起来,显出四个对比:(1)一次过犯一次义行;(2)众人定罪众人称义;(3)一人悖逆一人顺从;(4)众人成罪人众人成义人。
亚当的过犯虽只有一次,但已能使众人被定罪,因这是地位与血裔的关系。
照样基督一次的义行,使众人也能被称义、得生命了。
得生命(zoes是名词)与「被称义」配合成一个意义,即「被称义的生命」,喻永生。
「义行」(dikaiomatos)一字在解释上,也有四个相异的观点:(1)指称人为义的宣告举动(如Godet、Gifford、ICC);(2)基督毕生的顺服(如CranfieldE.F.HarrisonD.Moo);(3)基督本身的义(如J.Murray);(4)基督代死的义行(如A.F.Johnson)。
第四解说是最合理的,因为这里是指基督一次的义行(与亚当一次的罪行成对比),他的义行才能使人称义、得生命。
5:19的启语「因为」(gar),是解释5:18的意义,是更进一步的诠释,也可以说5:19是5:18的「换言之」。
5:19的「悖逆」(parakoes)与「顺从」(hupakoe)为一对「对韵词」,前者意「不听」,后者意「听从」(字根「听」)。
悖逆指不听神的话,顺从则指听从。
亚当的过犯在此有了定义,乃是不听从神的话(参创2:17,3:6);基督的义行乃在于他听神的话(参腓2:511)。
他们对神话语的态度,便使世人产生两种不同的果效成罪人或成义人。
「成为罪人」及「成为义人」的「成为」(katestathesav....kstastathesontai)意「放在同等类别之内」(insamecategory),这是一个法庭式的名词,指法官将所有犯罪的放在一边,等候刑罚;又将无罪者放在另一边,向他们宣告他们有义,而得释放。
人被放在罪人栏内,是因他是「在亚当里」之故;人被放在义人栏内,是因他是「在基督里」之故,是基督使他「成义」了126。
「成罪」或「成义」皆是法律词汇,不是道德字词。
人没有罪行也是罪人,是因亚当的悖逆使他成为罪人(不是变为〔become〕,而是生命构成〔constitute〕如此,是指天然生命的身分与地位言127。
5:18-19在神学上乃是一争辩的所在,一些学者(新派的如N.F.S.Ferre,新正统派的如KarlBarth、Kasemann)主张此段之教导为普世得救主义,他们也以林前15:24-28为支持的根据,谓因基督的救赎,使世人自动成为义人。
可是普救论者忽略了三点:
(1)5:17的「接受」(lambanontes,中译「受」)是关键动词。
(2)「成为罪人」的「成为」是过去式动词,指已是的事实;而「成为义」的「成为」则是将来式动词,意指一个可能性,非人人自动必然得救。
(3)若然自动得救,那保罗先前在1:18-3:20及帖后1:8-9等所说的,就变成废话了。
2.律法与恩典(罗5:20-21)
若基督的死使众人都成为义人,那么律法的义便归于无有吗?这是犹太人因上文而有的反应,保罗遂逐点释明:
a.律法之目的(罗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pareiselthen,意「从旁进入」,参加3:19),是神计划中的一个插曲,旨在「叫」(hina,表示目的句子)过犯「显多」(意「显著」)。
有了法则,便会「增多」(pleonase,意「充满」)破坏法则的机会,因此附带有增多赦免之恩典的需要。
律法之原意,本不是增添罪行,而是使罪更为显著,更觉察它的存在,同时亦促使人发现,靠自己的力量根本不能压制犯罪之能,必须靠神恩才可胜过,故此,律法至终之目的便使恩典更显著。
b.恩典之目的(罗5:21)
正如罪在人的生命中作王,将人置于死地,而恩典之目的则借着义作王,「叫」(另一hina句子)人因主耶稣基督可得永生,这便是上节「叫恩典显多」的内涵!
5:21结束全段(罗5:12-21)之比较,内中语句出现之次序,有弦外之音。
罪、死、审判、义、永生、恩典,这是从亚当到基督、从死而生的路程,人在基督里真是出死入生了!
90E.F.Gifford,p.89.
91R.L.Harris,p.76.
92A.J,McClain(3),p.30.
93引自W.Barclay,p.50.
94F.BlassandA.Debrunner,p.171.
95J.A.Ziesler,p.48.
96C.C.Ryrie,p.67.
97E.F.Harrison,p.42.
98C.K.Barrett,p.75.
99L.Morris(2),p.172.
100F.F.Bruce,p.105;E.F.Harrison,p.43.
101C.Vaughan&B.Corley,p.48表同感。
102同上书页。
103R.C.Trench,pp.114-117.
104J.Murray,I,p.119.
105Sanday&Headlam,p.89.
106同上书,页90。
107E.F.Giffod,p.93.
108H.A.Hoyt,pp.64-65.
109C.Vaughan&B.Corley,p.50;E.F.Harrison,p.45.
110C.K.Barrett(2),p.146;A.F.Johnson,p.68.
111W.H.G.Thomas,1:175.
112J.Murray,I,p.137.
113E.F.Harrison,p.51.
114H.C.G.Moule,p.97.
115与D.Moo,p.289;A.T.Robertson,p.354表同感。
116Sanday&Headlam,p.120.
117J.Moffatt,p.219.
118W.E.Vine,p.39.
119J.Murray,I,p.171
120H.A.Hoyt,p.70.
121W.H.G.Thomas,I:199.
122J.D.G.Dunn,I,p.273.
123S.L.Johnson(5),p.40.
124E.F.Harrison,p.61.
125S.L.Johnson(6),p.316.
126J.Murray,I.pp.204-205.
127详研可参H.Ridderbos,pp.95-100.
Passage: Romans
第5章福音与成圣(罗6:1-8:39)
一、序言
罗6章开启时,书的语气顿然改变。
在罗6章之前,全书的中心较倾向于神学辩论的意味,在此则开始偏向于信徒生活方面。
Cranfield称之为「基督徒道德责任的神学根据128。
在上文,作者把众人都圈入神公义的忿怒下(罗1:18-3:20),但也将脱离神忿怒之审判的途径向人宣明(罗3:21-5:21),这需要靠神的恩典,及基督的义行(罗5:18),就是神本着自己的洪恩将义赐给接受者(罗5:17)。
恩典与律法是不冲突的,律法之功用乃要显多过犯,使人越需要神赦罪之恩(罗5:20)。
承接上文的思路,罪越多,恩也越显得多,这是正常的推论,然这便陷入纵欲主义的弊端了。
这正是「反律法主义(Antinominianism)」的放纵恩典派人士之见。
此派人士强调信徒在基督里的自由,他们认为基督徒既脱离律法,便得着完全自由,故生活可以随便,还以为犯罪只是使恩典显多;殊不知基督徒脱离律法,乃只是转到基督的律法下而已。
作者鉴此反斥他们,谓蒙恩者不但不能犯罪,更要过成圣的生活。
神恩典的显明,不是使人犯罪更多,而是使人成圣。
成圣是得救后跟着的步伐,是新生命的开始(罗5:21),就是以基督作王的生命(罗5:17),这是得救的目的,也可说是称义的目的与效果。
「成圣」常被许多学者误解,他们的见解可分为三类:(1)有说成圣是称义的条件(condition);(2)有说成圣是称义的附则(corollary);(3)有说成圣是称义的结果(consequence)。
这些混淆在罗6-8章有完善的解答。
「成圣」确是罗6-8章的主题。
罗6章论「信徒与罪」,罗7章论「信徒与律法」,罗8章论「信徒与成圣」。
这三章同时指出信徒的新生命是成圣的生活、脱离律法的生活及圣灵内住的生活。
二、成圣的劝告──圣洁的生活(罗6:1-23)
A.称义者不可犯罪的原因(罗6:1-14)
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
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他同活。
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
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
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1.继续犯罪的问题(罗6:1-2)
6:1首字「所以」(oun,中漏译)承接上文之辩论(罗5:20-21),既然罪越多,恩典越能显明,那么人可仍在罪中,使恩典越显多吗(罗6:1)?「仍」(epimenoumen,意「继续」、「黏着」、「持守」)是假设性语态动词,意说得救的人可继续在罪中以罪为王吗?作者给予断然的反斥:「断乎不可」(罗6:2上;此词是极度忿怒的否认),接着再发出极强烈的反驳,那本已在罪中死了的人,怎能仍在罪中活着,这是逻辑上不可能的事(罗6:2下)。
2.与主联合的问题(罗6:3-11)
称义者不犯罪的另一个原因,乃是既与主联合,就不能仍在罪中。
与主联合有三个涵义:
a.与主联合表示向罪死了(罗6:3)作者以「洗礼的仪式」借喻与主联合是「归入」(eis,意「达到」)主之意,原来信徒的洗礼乃归入主的死,与主的死联合。
人既死了,哪有犯罪的本能?这是他们「岂不知」的事。
在释经学史中,6:3的「洗礼」成为很多释经家展开争论之地,他们的见解,可分为二类:(1)有说此段指灵的洗礼(如H.A.Hoyt、W.G.H.Thomas);(2)另有说这是水的洗礼(大部份学者之见,如D.Moo)。
固然洗礼是一个象征,象征与主的联合,但这是圣灵的工作,把信徒归入(灵洗)主的名下(参林前12:13)。
然而灵洗却没有象征埋葬与复活之意,故第二见解似较合理。
b.与主联合表示新生开始(罗6:4-6)
「所以」(oun,6:4)贯连上文,再细述洗礼带来第二方面的表征——有新生的样式,像主复活后所表显的新生命(罗6:4)。
基督的复活是借着神的荣耀(荣耀指神的荣美,包括神的永能129)而成的。
新生的「样式」(peripatesomen,意「行走」,是ingressiveaorist,意「开始行走」)指新生命开始行走、开始新生活。
这原因何在?「因为」(gar,6:5首字,中漏译)在主之死的「形状」(homoiomati,意「相似」)上与主联合,就是与主同死同复活(罗6:5)。
本节的「要在」是将来式动词,是指末世的复活,非如一些解经家(如E.F.Harrison)将之解作属灵的复活。
「这就是」(touto,6:6首字,中译「因为」)等于旧人(参加2:20)与主同钉十架,使罪身灭绝,「叫」(hina)人从今以后不再作罪的奴仆了(罗6:6)。
6:5的「联合」(sumphutor,由「一同」与「生长」二字组成,意「一同生长」)是个园艺学词汇,指「插枝的结合」,喻信徒的生命插入基督的生命里,是信徒整个属灵生命地位的开始,也包括一生的路程。
6:6的「灭绝」(katargethe,意「使无效」,参3:31)不是指信徒称义后不会再犯罪,而是指罪在他身上不再有什么效力、不再有什么合法的要求(如同基督之血,使律法在犹太信徒身上,不再有任何合法要求),这样他便不应「服役」(douleuein,中译作名词「作罪的奴隶」)于罪了。
基督徒称义后仍可能(may)犯罪,但他不一定(must)要犯,因从亚当来的罪性已「灭绝」(使不生效了)130。
成圣可分为三个阶段:(1)地位(positionalsanctification)的成圣(参6:5「与主同死同复活」),这是与主联合的新生样式,自信主那日开始;(2)生活(progressivesanctification)上的成圣(参6:6「从今而后,不再作罪的奴仆」),这是一生之久,不断的追求;(3)将来(completesanctification)的成圣(参6:5「要在主的复活上与他联合」),这是在主荣耀再来最终实现之时(参8:23)。
c.与主联合表示向神活着(罗6:7-11)
「因为」(gar,6:7)一字更进一步地指出与主联合的人不能犯罪的另一原因,原来死人与罪脱离关系(可译作「被宣告离开〔apo〕罪」)(罗6:7)。
「脱离」(dedikaotoi)这字乃法庭式宣判之言词,意「宣告无合法控诉之因由」。
此字用在主人申请拥有奴仆之合法权利,但奴仆已死,法官便向他宣判,奴仆因已死亡,就与主人脱离关系了131。
同样地,信徒向罪死了,罪便不能对他再有任何合法的要求,所以他与罪的关系就「被宣判」(过去被动式动词)脱离了。
此段非指信徒从今以后不会犯罪,信徒仍会(may)犯罪,但他不会故意的(willfully)或必须的(must)去犯。
也因主是活着的,信徒与复活的主联合,死就不能再作他的主人(罗6:9)。
他的死也是向罪死(意「对罪来说」,6:10上),只需一次,不需要重复(参来7:27,9:12,10:10),现今主是向神活着的(「对神来说」,6:10下)。
「这样」(hutos)总结上文,你们(作者首次用集体性名词指罗马信徒)向罪「当看自己」(logizesthe,自身式命令词,是个严肃的吩咐,意「当算自己」)是死的,指承认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的(罗6:11)。
3.将己献上的问题(罗6:12-14)
「所以」(oun,6:12)将上文串连起来并带至最后的结论,此结论分为一个三重命令及一个双重原因:
a.一个三重命令(罗6:12-13)
称义者不可犯罪的原因在上文已述及,作者于此作结束性的嘱咐,他用三个命令式动词劝诫他们:
(1)不要容罪在必死的身上作王(罗6:12上)——这是第一个禁止的嘱咐。
既已称义,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的(罗6:11),自然便不能容罪在必死的身上作王,顺从身子的私欲。
「容罪作王」是一个现在命令式动词,与「不」(me)在一起,乃消极性地指不要容罪继续作王,亦即停止罪在身上作王。
(2)不要将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罗6:12下)——「献」(paristanete,意「置在一旁」)是一个命令式词,与「不」(mede)在一起,是指消极性不要继续将肢体献为行不义的器具。
「器具」(hopla,军事词汇,原指「作战的武器」,参约18:3;罗13:12;林后6:7,10:4等,皆译作「兵器」)这字指出,罪利用身体的各部,成为征服信徒的武器,使他们行不义的罪行。
(3)倒要将自己献给神(罗6:13)——「倒要」是正面的吩咐,反要将自己「献」(现在式,指不断进行)给神,并将肢体「献」(过去完成式,指决然性的进行)给神,作行义的「武器」(中译「器具」)。
b.一个双重原因(罗6:14)
承接上文,作者论及要将自己献给神,究竟原因何在?作者借着两个「因为」(gar)表明之:
(1)因为(gar,6:14上,中漏译)罪必不能作信徒的王——第一个「因为」原是一个应许:信徒必在与罪对抗时灰心丧志,但保罗在此一面以「因为」作解释,一面以它作应许,使信徒实行6:12-13的嘱咐时,得着推动之能力。
作者说罪虽有能力,但不至于到能作王、掌管信徒的地步。
(2)因为(gar,6:14下)信徒乃是在恩典而非律法之下——第二个「因为」是一个解释:解释第一个「因为的应许」。
罪不能管制信徒,因信徒乃活在恩典的管制下,而非在律法的统治下。
所以律法的政权显出罪,恩典的政权显出义132。
信徒如何不在律法下,作者在7:1-6才详细讨论,在此他只简短直述。
总之,「律法」一词指出律法所代表的一切,如惹罪、显罪、知罪、定罪、伏刑等。
「恩典」代表在基督里所有的权益,如称义、救赎、赦免、和好、永生等。
律法代表「罪的奴仆」,恩典代表「义的奴仆」(参6:16、18)。
在律法下即指在罪的权势之下(power&dominion),在恩典下即在基督的权势之下(reignandlordship)。
既然信徒乃在恩典之下,是义的奴仆,更因已奉献为主用,便该过一个义的生活,义的生活乃是成圣的生活。
B.称义者不可容罪的原因(罗6:15-23)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致成义。
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
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
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
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
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6:1-14的主题可说是论信徒由死而生(埋葬及复活),及进入新的生活中,本段(罗6:15-23)则着重于信徒在新生活里的事奉。
前段论地位,此段论生活;前段论身分,此段论事奉。
称义者要消极性地不犯罪、不容罪,但也要积极地去事奉新主人。
1.因已在恩典下(罗6:15)(身分)
「所以」(oun,6:15首字,中漏译)再连上接下,上文(罗6:14)说信徒既然在恩典下,便可以犯罪而不受律法的制裁吗?作者自问自答:「断乎不可」。
表面看来,6:15与6:1无多大差别,然细观之,却有二方面的不同:
a.目的不同——前者(罗6:1)反斥有些信徒谬言,既在恩典下(承接5:20),便可随意犯罪,好叫恩典显多了。
在此则直命信徒(注意6:12-14的命令式),既在恩典下(承接6:14),便不应犯罪。
b.动词不同——「犯罪」这字前者乃现在式,指习惯性的行为;此处却用假设过去式(aoristsubjunctive),指假设偶然性的。
如A.T.Robertson云,这动词的运用,便驳斥了那些在恩典之下的人,满以为偶尔可犯罪的荒谬133。
此处保罗强调连偶然犯罪的遁辞也不能成立,因为既然信徒已伏在恩典统治的国度内,便不能容罪在生活上有任何的活动(不是偶然则可,而是断乎不可,即完全不能之意)。
2.因已献作义仆(罗6:16-20)(奉献)
信徒不能容忍罪,因他乃活在恩典的领域下,再者他亦已献作义仆了。
「献」(罗6:16)乃是「把主权交出来」之意,信徒既已把生命的自主权交出,就必须顺从主人的吩咐。
「若」(etoi,中译「或」)主人是罪,那就要顺从罪,死亡(永死的)必是归宿。
「若」(e,中译「或」)主人是顺命,那就作顺命之仆,至终必成义(指有道德生活的义行,如Godet、Moo;或指永生,如Meyer、Cranfield。
既然保罗用死亡与义作对比,故此义指永生的解释较为可取)。
6:16先指出一个原则,6:17-20再作详细的解说。
作者在此先感谢神改变了信徒的身分,再从三方面作前后的对比,以示信徒的地位今非昔比,便不可容罪在生命内掌权:
a.从前是罪奴,现今因听了「道理的模范」而作顺服的人(罗6:17)。
「道理的模范」指信徒教导的「模范」(tupos,意「标本」、「榜样」;5:14同字译「预像」),表示在此时已经有了一套典型、定规的「使徒的教训」给各教会学习。
b.从前作罪的奴仆,今罪得释放转作义仆(罗6:18)。
c.从前把身体献给不洁不法,作不法之仆,以致所作皆不法;今则已献身体给义,作义之仆,「以致于」(eis,意「达到」)成圣(罗6:19下)。
「成圣」(hagiasmos)于此有二个不同的见解,有说是指一种生活方式,如W.Barclay谓,凡希腊字词以asmos为字尾的,皆形容一件事的进展过程,而非事情的结局134。
亦有说这是指一个最后的状况,如「以至于」(eis)的用途,那是指成圣过程的终点(如Meyer)。
因为保罗一直在论「果子」、「结局」、「死亡」、「永生」(罗6:21-23),是关乎最后的境界,故第二解说似较合理。
保罗说,他因信徒肉体的软弱,便照人的常言而作讨论(罗6:19上)。
「肉体的软弱」有说是指道德方面,有说是指属灵方面,亦有说是指意表方面。
大部份学者皆以意志方面作解释,谓因信徒的接受力、领悟力(指明白不容罪在身上掌权之意,固然也存道德及属灵软弱的意味,因为人在意志软弱时,其它问题也跟着产生了),故保罗便按着人的常言与他们作劝勉。
人的常言是照着人间通常的理解,此处保罗是以人间的主仆关系作解释。
6:20可作全段之总结,亦可作6:19下的诠释。
作者于此总结陈词,谓当(hote,中漏译)信徒作罪奴之时,便非作义之仆了。
3.因已得永生(罗6:21-23)(礼物)
「所以」(罗6:21,中漏译)为本段的首字,把上文6:1-20于此作最后之总结。
信徒既已成义仆得永生,便不能再犯罪或容罪在生命里。
信徒现今的观点不同了,以前不以为耻的,现今则看为羞耻,「因为」(gar,中漏译)那些事的结局是死亡(罗6:21),但现今作了神之奴仆,有了成圣的果子,就是永生(罗6:22),就应不容罪在生命中作王,「因为」(gar)罪所给的工价乃是死,神给的恩赐乃是永生(罗6:23)。
「工价」(opsonia)乃一军事名词,指士兵所得的粮饷(参TDNT)。
保罗所用的词汇相当传神,他用拟人法把罪作一统帅,统管世人,在分粮之日,其工价乃死亡。
「但」(de,非中译「惟」)神之「工价」,乃是借着新元帅耶稣基督反得永生。
三、成圣的拦阻——争战的生活(罗7:1-25)
罗7章乃罗马书所研究数个问题之一,如罗1-3章论定罪的问题;罗4-5章论称义的问题;罗9-11章论拣选的问题;罗12-14章论伦理的问题;而第6-8章论成圣的问题,其中又以第7章为众问题中的问题。
A.Nygren说,此段为新约最大之问题,而此问题起源于第一世纪,迄今还未结束135。
按主题言,此章接续上文特论成圣的要义,上文论成圣的劝告,本段论成圣的拦阻。
当作者论成圣的拦阻时,他释明了成圣的二大拦阻:律法的拦阻(罗7:113);肉体的拦阻(罗7:14-25)。
甚多学者不把7:1-6放在第7章讨论,他们把7:1-6作为第6章的总结,因6:14已指出现今在基督里的人,非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如L.Morris、J.Murray)。
但亦有学者认为,7:1-6应放在第7章讨论(如D.Moo),因这六节是继续讨论一个新造的人的身分问题,他现今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里(参6:14、15),因此在第7章的开始,作者便力证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了。
为此作者特别指出,律法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然而却不能使人成圣,正是「律法因肉体软弱,便有不能行的」(罗8:3上)。
这不能行是指什么?作者在此处有详细的诠释,他并以自身的经验作左证,但此举反而引起各学者在释经学上产生三派的意见,究竟作者是引述他信主前或信主后的经历,甚至是无所谓信主前或信主后,以下介绍这三种意见。
〈图一〉第一种见解——「信主前后皆合论」(或俗称「代表论」)
经文
叙述
信主后
7︰1-6
身分
信主前
7︰7-13
7︰14-25
光景
挣扎据第一种意见,7:1-6当然是指一个信徒的情形,而7:7-25却与作者自身无关,作者只借用第一身(「我」)形容人类在亚当里的失败。
作者以自己代表人类中大部份的人,是指那些人在律法前与律法后两个时期中的情形。
在律法前,人在亚当里犯罪,就是说当亚当犯罪,他也犯罪;亚当贪婪,人也贪婪。
律法来到,因人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便显出律法的「无用」,因律法的目的乃是引起罪,但是如今在基督里可完全释放。
赞成此派的学者不少136,他们的理由如下137:
(1)据犹太教的文学,「我」字的使用,不一定指「个人性」的意思,而是指全人类,此点在:
a.他勒目的文献中多有出现(但支持此论据的文学却是A.D.120-140时间内,离保罗时代甚远)。
b.昆兰文学也同样指出「我」字非指个人,而指全人类。
c.保罗自己文学的支持(如罗3:7;林前6:15,13:13,14:11、14-15;加2:18-21等)也指出「我」非自传性,而是全人类代表性138。
(2)从7:9「活着的」、「没有律法的」等词句,便指出7:14-25乃是保罗以自己代表全人类之说法。
(3)犹太传统的思想里,把人一生中,与律法的接触作几个分段,例如在五岁时读圣言,十岁读米示拿,十三岁时读律法,十五岁时读他勒目(PirkeAboth5:24),因此保罗也将自己的生平分为几个时期,作为人类可得胜的阶梯139:
a.「罪恶隐伏时期」,也称为「无罪时期」或「清白时期」(ageofinnocence)(罗7:713)。
b.罪恶外显时期,指脱离清白时期,与律法接触,故罪恶发动(罗7:14-24)。
c.靠主可得胜时期(罗7:25)(此点在第八章再详论)。
〈图二〉第二种见解——「信主前后论」(或称「自传论一」)
经文
叙述
信主后
7︰7-13
光景
信主前
7︰1-6
7︰14-25
身分
挣扎
据此论,7:1-6乃指保罗信主后的身分(或地位);保罗藉丈夫与妻子在律法上的婚约为喻,阐释在基督里的人(与基督同死,负了律法的责任),律法对他再无效力或要求。
然7:7-13却指信主前在律法下挣扎的情形,此段全用过去式动词,故明指过去的情形。
7:14-25则描述他信主后在生命中新旧两律挣扎的情形(非信徒只有一律),是属灵与属肉体之律的交战,使信徒的生活成为争战的生活,惟靠基督才可以得胜。
此段原文全是现在式动词,故当指信主后现今(写罗马书时)的情形。
赞成此说的人数颇众140,他们的理由如下:(1)「弟兄们」(罗7:1)乃指信徒的统称。
(2)「明白律法的人」(罗7:1),不是指犹太人。
「律法」(nomas)可指摩西的律法(如E.F.Harrison、D.Moo)或外邦人的法律(如Kasemann),但此处则广指法律(如J.Murray)。
(3)7:7-13的动词全是过去式词,指过去未信主前律法下的挣扎;而7:14-25的动词则是现在式词,指现今信主后在恩典下新旧生命的相争。
(4)新旧二律在信徒生命中的相争,也是保罗一贯的教训(如加5章)
(5)7:22之「里面的人」乃指信徒的新生命,「喜欢神的律」乃指信主后的情形。
(6)7:14-25的挣扎,惟信徒才有,非信徒只有一律,故无挣扎。
⑺7:14-25乃向善行善的态度,指信徒的追求,是一个愿意成圣的信徒的口吻。
(8)7:25的得胜凯歌,应是信徒的心情。
(9)一些词语指信徒的心情:属肉体、我真苦、卖给罪。
(10)腓3:4-6指保罗对律法毫无指摘,在律法下的满足,故此段不能形容他先前在律法时的情形141。
〈图三〉第三种见解「未信主前论」(或称「自传论二」)
经文
叙述
信主后
罗7:1-6
身分
信主前后均可
罗7:7-25
挣扎
此说认为全段的困难在于三方面:
(1)本段与上(第6章)下(第8章)的关系。
(2)7:1所论之「明白律法的人」所指为谁?若这是普通名称,指任何有智识的人(如J.Murray),则图一或图二可作合理的解释。
设若「明白律法的人」是指那些专研或遵守律法的犹太人,这便是保罗传福音的对象。
(3)7:14-25的「现在式动词」的运用。
据此论,首段(罗7:16)与图一及图二无异,次段(罗7:13)与图一(可同)及图二亦皆同,末段(罗7:14-25)则特指保罗在未信主前的挣扎,故大体上罗7章是指未信主前的经验。
支持此说者不乏其人142,他们的理由如下:
(1)「弟兄们」(罗7:1)不一定是信徒的统称,因此字也是指犹太人,即是犹太人之间对话的惯语(参9:3;徒2:29,3:17,13:26、38,22:1,23:6,28:17;赛66:5),只有上下文方能决定(而下文「明白律法的人」),因此便决定是指犹太人。
(2)「明白律法的人」乃回应上文「弟兄们」,特指犹太人。
「明白」(ginoskonsi)指「有经验的明白」(experientialknowledge),而非头脑的明白(headknowledge)143,因此这不是指任何人,而是指那些对律法有追求或遵守经验的犹太人。
律法指犹太人的律法,故此,「对明白律法的人」与「对律法以下之人」(罗3:19)几乎同义144。
(3)7:1的对象特别为明白律法的人,而非普通的对象,这是保罗特要传福音的对象,故全章的解释需在此对象的亮光下看。
(4)「里面的人」(罗7:22)不一定指信主后的情形,因为称「良心」为「里面的人」是犹太人的惯语。
(5)7:14-25之向善的语气,也是每一热心遵行律法要求的法利赛教派者(如保罗,非任何人均可)的追求。
(6)7:14-25的挣扎,亦符合任何非信徒的道德家或是热心律法的法利赛人(如保罗)。
⑺作者论在律法下的光景时(罗7:713),他用过去式动词是合理的,但在末段(罗7:14-25)转用现在式动词,因他现在向这些仍在律法之下、「明白律法者」呼吁,愿他们能脱离此苦痛,故此他转用现在式动词,藉此与他们认同、与他们联合,引起他们的共鸣,不然读者会认为他是在论一些不可能的事。
(8)以现在式动词描写以前的历史,是希腊文学的独特风格,在福音书内常常出现,称为「历史现在式」(historicalpresent),保罗亦以现在式讲述他先前在律法下的生活(如腓3:36是现在式)。
R.Gundry谓,历史现在式的运用表示「过去如此,现在也如此」的意义145。
JamesDenney称,因这段事实是「无时间式」(timeless)的,故才用现在式动词,这是「历史现在式」的用途146,表示常是这样子的。
Sanday&Headlam称之为「戏剧化」(dramatic)的用法147。
A.M.Hunter则称,本段所用之「历史现在式」,不但反映了过去的经验,也指出是现今极有可能发生的148。
(9)再且,保罗活用犹太教常倡导的「人性论」,犹太拉比认为每个人皆有两性,这两性是彼此对应的:善性称「yetzer-ha-tob」,恶性称「yetzer-ha-ra」。
犹太拉比对「yetzer-ha-ra」何时在人心中发动,意见有二:大部份拉比主张在出生后便开始发动敌对,亦有拉比主张在十三岁才开始,因那时人要开始负道德的责任;而这两性时常敌对,持续一生之久149。
诚如W.D.Davies说:要明白保罗在罗7章的解释,不能忘记他以前是无可指摘的拉比,他在此的形容完全符合犹太人在两性为敌下的痛苦情形150。
(10)关于人有两性之论,在他勒目的文献中颇多出现,如B.Ber17a记:「人本性愿行神旨,惜因人性中有杂质,如面粉中的酵,故不能实行。
」同样在昆兰古卷中(如1QHcol.4ManualofDiscipline),亦记述人天性中两性的交战151,与罗7章的情况相若。
(11)图二的见解虽谓非信徒很少有属灵的挣扎,J.G.Machen更称这乃根本不可能,因这是圣灵的工作152,可是对一个「敬畏神,明白律法者」如保罗则大有可能。
(12)再且,腓3:6只是保罗论在人面前的光景,而在罗7章却论他在神面前的真相,说明行为的无可指摘,也不能控制内心的败坏,如他说自己是个罪魁(提前1:15),也说明了靠行律法的行为永不能称义(参加3:11)153。
(13)一些字句皆可引证保罗信主前的经验,如:
(a)「我是属乎肉体的」(罗7:14上)——此言不一定指属肉体的基督徒而言(如林前3:13),亦可指不信者的生活方式(如太16:17;路3:6),故需视上下文方可决定154。
「肉体」可指「人性本质之一」(如C.H.Dodd)或「任何非基督的本质」(如Calvin)或「不能满足神的缺乏」(如K.Barth)或「没有神的人」(如W.Barclay),非如冯荫坤所说是指「软弱、不成熟、没有圣灵管治的基督徒」155,若这是真的,则保罗的属灵生命真是差劲!
(b)「已经卖给罪了」(罗7:14下)——不一定指基督徒新旧生命的挣扎,而是指饥渴慕义的犹太人的人性二律争战,如H.Raisanen言,「卖给罪」正是「众人都犯了罪」的代名词156。
若此言是指信徒,那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若是指保罗,那就更不得了!
(c)「神的律」(罗7:22)——不一定指基督徒的新律、恩典之律;「神的律」按上下文之意是指「律法」(罗7:713、14-25,参「律法」在本段中亦称「诫命」,7:12),故此,神的律只是「律法」的别称(基督徒的新律在8:2称为「圣灵的律」)。
(d)「我真是苦啊」(罗7:24)——不是信徒的呼叫,而是犹太拉比惯用的谚语,尤指那些「愿遵行律法而不得法」之敬虔者的苦痛。
当保罗引用此犹太人熟稔的术语时,那些犹太读者内心必有无限的感慨:「这也是我的苦啊!原来保罗也有这样的经历。
」JamesStewart指出,「如此的字句与描绘绝非写给一个曾被基督改变过的生命,一个人若信主后仍有这样痛苦的挣扎,仍复为罪的奴仆,那么救恩带来何乐趣,圣灵是否亦失踪了?」157
(14)7:14-25描绘的是一帧被罪打倒、非与罪律搏斗的图画,显然与保罗的生命不太配合。
(15)同时本段亦描绘一个人在律法下的喘息,基督徒已不在律法之下(罗6:14,7:46),故没有这样的挣扎。
(16)保罗不是在信主后才发现生命里另有律,反对服从神的心愿,而是在信主前就发现了,这位在律法下毫无指摘的人,早已发现愿意(willing)与实行(doing)是两回事,只是那时他找不到解决之法。
(17)从全段的上(罗7:713)下(罗7:14-25)文,便可了解这是描写保罗未信主前的经验。
在7:7-13,保罗把自己与亚当及全人类认同,在7:14-25,他将自己身上发生的困难,及至终找到得胜的秘诀公之于世(罗7:25),故若此段是指保罗信主后的经历,那便与他的「得胜神学」、「得胜有余」大相径庭了。
(18)再且,保罗撰写罗马书目的之一,乃为要得着罗马教会的支持,以便日后以之为基地,把福音传到更远之地。
他本是一知名传道人,若读者知悉他信主后如此挣扎,他们对保罗的尊敬及接纳也会受到影响,因为不晓得日后他会否常有这些挣扎,甚至读完罗8章后心中仍怅然若失,不知是否会回到罗7章的迷阵里!但若是写以前的经验便不同了158。
总结:
基于上述理由,本段主要是论保罗信主前的经验,形容他在往大马色路上之前内心的苦闷,这是较接近罗7章的原意,但按应用上,固然可以借喻基督徒内心的挣扎,7:14-25也大可用在非信徒身上(尤是在布道会时);但解释非应用,两者不能混为一谈159。
按第三种见解,全段的思辩如下:
罗7章之目的乃是为罗8章的主题而作的引介。
罗7章指出保罗在律法要求下的挣扎、叹息,但非前途茫茫,而是藉基督便可得胜,这得胜在罗8章便清楚释明,即顺服圣灵的律,故罗7-8章应连在一起,正如罗6-7章也连在一起。
因对象特别,故此保罗先论(罗7:16)在基督里的人律法对他毫无关系,他是向律法死去的,向基督却是活着的。
中段(罗7:713)保罗继续解释这些在律法下的人(不可能指非在律法下的人),律法对他们的目的、作用及功效,并指出罪的可怕、人被定罪,遥指可靠基督而得胜,故若非对象是犹太人,中段便毫无意义。
末段(罗7:14-25)保罗以「过来人」的身分向这些对象解释,在律法下者皆常「讨好」律法,惟因人性里(非信主后)的罪性,非但不能讨好律法,反被律法咒诅,内心的苦痛难以述说,但是他发现,惟靠基督才可得释放。
Longenecker虽不赞同第三见解,但他容许第二与第三混合一起,故他说,除7:25外,7:13-24明显地是叙述一个犹太律法家苦心坚守律法,不可能是信徒生活上的困难160。
事实上,罗7章的描述,全是保罗在犹太教里的追求与挣扎,这也是每一个在律法下的犹太人的盼求。
JamesStewart说得好:「罗7章乃是保罗的一生,一直到大马色路上之时,甚至在半途中也有这个挣扎,他心灵痛苦、人格分裂、在极度的灰心与失望中悲叹。
」161可是在基督里,一切全无挣扎,全皆释放,这是何等的福音,尤对犹太人言,是何等大喜的讯息。
A.律法的拦阻(罗7:1-13)
1.律法的效能(罗7:1-6)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译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在上文,作者证论一个称义的人不能犯罪(罗6:114)及不能容罪(罗6:15-23)的一些因素,此段则论律法为称义的一项「拦阻」。
其实这根本不是律法之目的,故保罗加以详论,说明律法的确不能使人称义,他更指出在律法下诚恳追求律法之义者,皆有痛苦的呻吟,惟有靠基督才能胜过。
以文学及神学而论,本段委实是保罗呕心沥血的精心杰作,其对象特为犹太人,其性质为布道性,盼望在他们中得些果子,以备日后在他们中较易工作,故保罗在此单刀直入地直言本段特为「明白律法的人」说的。
a.婚律的借喻(罗7:1-3)
在诠释律法的功效时,保罗以人人皆晓的婚姻律为喻,旨在解释律法对现今犹太人已无效力了。
保罗以「弟兄们」称呼他们,如上文(罗1:13)所论,此词的涵义有二:泛指基督徒(如罗1:13,罗8:12,罗12:1);亦指犹太人(如徒15:13,徒22:1,徒23:1,徒28:17。
本节为「对明白律法的人」;11:13为「对你们外邦人」,故此处有特别对象)。
这些「弟兄们」乃「明白律法的人」(罗7:1上)。
「律法」(nomon)一字原指摩西的律法,有时亦称普通律法,在此应指摩西之律法(如Gode、Dunn、Murray、D.Moo),因「明白」乃指经验上的明白,是说犹太人的经历(参7:6)。
保罗以一个「因为」(gar,7:1,中漏译)开始其辩证,这「因为」一面连接上文(罗6:14),一面指出「我这样说因为我是对明白律法的人说的」。
保罗意谓「犹太人哪!你们不晓得律法是管活人的吗?」(罗7:1下),这里第二个「律法」应指普通的律法,因保罗乃是借婚姻律为例。
他续说「因为」(gar,罗7:2,中译「就如」)已婚妇女(hupandros,中错译「女人」)受婚约(「律法」)所「约束」(dedetai,意「捆绑」),若丈夫死了,才「脱离」(katergetai,罗6:6同字译作「灭绝」)婚约(称「丈夫的律法」)的约束(罗7:2)。
「所以」(oun,罗7:3)指作者在此作小结:丈夫还活着时,女方不能改嫁,不然便称为「淫妇」(moichalis);可是若丈夫死了,婚约便自动解除,虽改嫁别人,亦不能称为破坏婚律的淫妇。
b.婚律的应用(罗7:4-6)
7:4首字hoste(意「故此」),介绍一个效果或应用一个原则。
保罗续称读者为「我的弟兄们」(指犹太人,参罗9:3),你们「借着」(dia)基督的身体(肉体的死),向律法(中译「在律法上」)也是「如死了一般」(ethanatothete),故便可归与别人,即复活的主,便能(hina)结果子给神(罗7:4)。
「因为」(gar,7:5)连接上文的「结果子」,现今作者把两种生命、两类果子作一比对。
他说我们在属肉体的时候(喻未得救时),那肉体中的恶欲(原文没有「而生」),「因」(dia,意「借着」)律法而「发动」(energeito,参林前12:611,同字译「运行」),至终结死亡的果子(罗7:5)。
「但现今」(nunide)我们在捆绑我们的律法下(指犹太人而言)已死了,就能脱离律法(既已死了,便能脱离;能脱离,是因死了),那么(hoste,中译「叫」)我们便能「在」(en,指在新的领域)新的心灵里服事,非在旧的仪文(指律法)领域内服事(罗7:6)。
此处「心灵」一字,不少经学家将之解作圣灵(如Harrison、Cranfield、Moo),可是这里是新旧的对比(参约4:23-24)。
旧人「在」旧领域、「用」旧方法、「以」旧态度,新人的「在」、「用」、「以」都是全新的。
2.律法的功用(罗7:7-13)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
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
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保罗与他同时代的犹太人,深信若紧守律法之要求,他们必定蒙神之悦纳(参申4:1,6:25;利18:5;结20:11、13、21)。
这位本是法利赛人的保罗,曾竭力追求律法之义(腓3:6),如今他以基督徒的身分与观点,分析律法之功用。
在上文,保罗称律法在人的肢体中发动恶欲,使人死亡(罗7:5),这样说来,律法岂不是害人不浅,律法岂不是「罪魁」。
一个敏感的犹太读者读至5:20,6:14,7:1-6时,心中必产生莫大的怀疑,认为律法非但不能产生称义的作用,更反为不美,这正是保罗要解释的地方,于此,他谨慎地辩释律法本身的功用。
他指出,律法不能使人称义(罗7:713),也不能使人成圣(罗7:14-25),律
法在生命与生活方面,也不能帮助人。
律法虽然对人无辅,却不是罪,所以保罗以「所以」(oun,中漏译)为启语词,连接上文之辩论。
他指出律法在四方面真正的功用:
a.律法显露罪的存在(罗7:7)(醒觉罪的存在)
保罗说「律法断乎不是罪」(罗7:7上),然而律法有何用?他续说,「若不(eime,中译「只是非」)借着(dia,「因」)律法,我就不知罪」。
律法乃是神的定规,罪乃侵越神的规律,既然人常犯神规,故律法便是叫人知道罪的存在(此点与3:20雷同)。
接着作者以第十诫为例,指出「若不」(eime,中译「非」字有误导之嫌)是第十诫说不可贪心,他就「不会醒觉」(oukedein)贪心的存在(中译「何为」是补字)。
为何保罗选第十诫为例呢?贪心乃指侵越上帝给人的范围,不满足神给人的礼物;贪心可代表人不满意本身的境况,而侵略别人的权利。
但为何保罗选中第十诫为例而不是其它?原因有三:①依犹太人的传统,贪心代表所有的诫命(如TDNT);②贪心是人人都会犯的,以之指出,人必破坏律法(如J.Ziesler);③贪心代表人内心的欲念,有此,其它律法也不能遵守(如D.Moo)。
b.律法发动罪的潜能(罗7:8)(提供机会给罪)律法不但显露罪,也发动罪的「机会」(aphormen,军事名词,指军事基地),借着(dia)诫命(指律法)叫诸般(各样)的贪心「拿着」(labonsa,中译「趁着」)保罗,在他里头「发动」(kateirgasato,7:15同字译「去作」,全句或可译作「发动在保罗里头诸般的贪欲」,参7:8上)。
为何罪如此借着律法发动人的贪欲呢?因为(gar)没有律法,罪也是死的(不能发动的),有了律法才能发动。
这不是说没有律法就没有罪,而是说没有律法时,罪是在「死」的状态,是没有生命的、静止的、寂默的(是对人醒觉罪方面言)。
律法来了,犯罪的觉醒也跟着来了(罗7:8下)。
c.律法复活罪的威能(罗7:9-11)(显出罪的威力)
保罗以己为证,说他以前在没有律法时,也就是在犹太人所说的「纯真孩提时期」,或是作「律法之子」(barmitzvah)之时,他对罪乃活生生的,律法来到,罪就又活动(anezesen,再活)起来,如种子破土而出,他就被罪控告而死了(罗7:9)。
故此,律法是使人醒悟其在神面前被判的光景与地位。
律法本来叫人活(指非控告人死,律法最初之意原为促进美满幸福的人生,如利18:5),现今因激发罪活动起来,反倒「被发现」(eurethe,中漏译,英文eureka由此字产生)致人于死地(罗7:10),这是「因为」(gar)罪「拿着」(labousa,中译「趁着」)机会诱杀人(罗7:11)。
d.律法显明罪的恶极(罗7:12-13)(揭露罪的真相)
「这样看来」(hoste)指出一个小结,律法、诫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如上文所说,是叫人活的(罗7:10),所以(oun,中译「既然如此」)那良善的律法是叫人死吗?保罗自问自答,断乎不是!是罪!(中译本误把补字之注点放在「是罪」字之旁)(罗7:13上)。
究竟罪的真相如何?保罗以二个目的(hina)句子作答:使(hina)罪借着(dia)良善的律法「作成」(katergazomene中译「叫」)死亡,这就「显出」(phane,像X光)罪的真相了(罗7:13中)。
使(hina)罪借着(dia)诫命「成为」(genetal,中译「显出」)恶极了。
这两句目的句子,原则上大同小异,然第二句加强第一句,更显出罪之「恶极」(huperbolen,英文hyperbole由此而出)之处(罗7:13下)。
B.肉体的拦阻(罗7:14-25)
保罗以拉比的身分,凭着血气、肉体的力量追求律法的义,但诚恳如斯的他,只能在律法的轭下呻吟「我真是苦啊!」可见肉体确是称义(而至成圣的起点)的拦阻。
在此,作者以三循环分述他失败的经验,如同三首挽歌,一首比一首哀凄。
H.A.Hoyt指出,这三组失败的见证符合共同的格式,每循环皆有三点:指出失败的事实;证明这事实;结论162。
兹引表代述。
组别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经文
7︰14-17
7︰18-20
7︰21-24
事实的剖白
事实的证实
结论
7︰14
7︰15-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23
7︰24
1.第一组失败(罗7:14-17)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在7:14,作者以「因为」(gar,中漏译)连接上文律法之目的的辩论。
他虽然晓得(oidamen)律法乃属灵的,然而他乃「属肉体的」(sarkikos,指在伦理意义上言,有坏的本意),「已卖给罪了」(pepramenos,指主权易手,非灵性上的软弱,参太13:46及徒2:46),如A.T.Robertson言,「罪结束了其抵押,接收其奴仆」163。
于此作者又用一个「因为」(gar,7:15)显出他再次失败,他选用三个对比指出他的失败:他不「赞成」的(ginosko,意「赞许」、「同意」,参太7:23,25:12,中译「明白」),他反「去做」(katergazomai,7:8同字译「发动」);他所愿意的,他反不「去做」(实行,prasso);他所恨恶的,他反「去做」(poio)(罗7:15)。
他续说,若他不愿意的,他反做了(poio),这就如同「赞同」(sumphemi,中译「应承」)律法乃是善的,意思说他愿意行善,但反行了恶,那就承认律法之善良了(指目的方面言,律法指出罪的诱惑力,7:16)。
既是这样,就不是他所「做」的(katergazomai),而是「住在」(oikousa)他里头的罪所做的结果(罗7:17)。
这种善恶二念之争,正是拉比文献所强调的164,真的是不由自主,此乃罪性在人心中作祟之故。
2.第二组失败(罗7:18-20)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
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此段首语与上文启语一致,故可作第二次失败的分段(中译把「也」字放入,以显其义)。
作者以三个「因为」(gar)指出他完全的失败:
a.因为(gar,7:18上,中漏译)他知道(oida)在他里面毫无良善,没有良善固然不能行义。
b.因为(gar)立志为善「由得他」(parakeitai,「与他同在」),行不出好(kalon,中漏译)却「不由他」(oukeurisko,「找不到」,7:18下)。
c.因为(gar,7:19中译「故此」)他所立志(thelo,中译「愿意」)的善,他做(poio)不出来,所不愿意的恶(kakon),他反去做(prasso)。
这三个「因为」指出一个罪人的生活方式:知道在肉体内无良善,是本性软弱的问题。
立志由人,然不由自主。
指身不由己,力不从心,是知与行不能合一的问题。
愿意行善反行恶,是积极且相反的违背,是违心的行为。
这三个因为指出保罗背后失败的经历,最后他以里头的罪作祟为结束(罗7:20,参7:17,两句结语一致)。
3.第三组失败(罗7:21-25)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作者续述他失败的经历,他以「后来」(ara,7:21启语字,中漏译)指出本段乃上文的结语,作者从三方面续证他的失败。
a.恶律的发现(罗7:21)(第一发现)
经过多方面努力行律法的善,结果行不出来,后来他「发现」(eurisko,中译「觉得」)有一管治的律法在他里头,原来这是他无法行善的因由;每次他立志(thelonti)行善时,就发现有恶与他同在(parakeitai,参7:18,暗示拦阻他行善,或他行善时反行了恶)。
b.两律的交战(罗7:22-23)(第二发现)
按作者「里面的人」(esoanthropon)的意思,是「喜欢」(sunedomai,「表同」,参徒7:60)神的律(罗7:22)。
这个喜欢,并不表示是指信主后的经历,因为神的律是摩西的律法,信主后固然仍尊重摩西律法,却不用表明,因他已不在律法之下。
甚多敬虔的犹太人,异常喜欢神的律法,如10:2说,「他们对神有热心,却不是按真知识」165,但他「看到」(blepo,中译「觉得」)在肢体中另有一个律与心中(noos)的律(代表良心或理智、能分别是非判断善恶的道德能力166「交战」(antistrateuomenon,军事名词,原意「反战略」),把他掳去「给了」(to,中译「附从」)那在肢体中之犯罪的律(罗7:23)。
两律交锋,心中的律与犯罪的律各显神通,心中的律兵败如山倒,这是失败的见证。
「卖给罪了」(罗7:14)、「明知故犯」(罗7:15、18、19)、「被罪掳去」(罗7:23)等,是一个未得救者的生命光景,不可能是信主后的正常情况,尤是保罗。
c.从哀号到讴歌(罗7:24-25)(第三发现)
「我真是苦啊!」(talaiporos)乃诚恳的犹太拉比因不能满足律法之要求,而屡发的哀声,这是无能为力、自怨自艾的叹息,是一个不平凡的法利赛人,如保罗,才会有的呼喊167。
「谁能救我脱离这死亡(中译「取死」)的身体呢?」保罗之意乃身体是犯罪的器皿,故导致死亡,若能脱离身体的罪,死亡也得脱离了,但谁有此能力胜过死亡呢?这是哀号,是绝望的凄鸣!然而一切皆可改变,因主耶稣基督便可脱离了(罗7:25上,「脱离」是补字,可换为「夸胜」,参林前15:57;罗8:37),这是福音,而非痛苦的哀号。
最后作者以「所以这样」(araoun,中译「这样看来」)将上文(罗7:14-24)作一总结:在内心方面,指志愿上,顺服(douleus,事奉)神的律乃作者的夙愿;但是(de,中漏译)在肉体方面(指犯罪的工具),他却不由己地顺服罪的律了(罗7:26下)。
本段有三律颇值得再提:
(1)神的律(罗7:22、25)——这是指客观性的外在定律。
(2)心中的律(罗7:23上)——指意志方面的律,是心愿的律。
(3)罪的律(罗7:23下、24)——指经验上的律,是人本性方面犯罪的倾向。
这三条人生定律,由客观的神律,到心愿理智的律,至经验上所犯罪的律,正显出人犯罪的过程,虽外有神律,内心之律也倾向神律,然而经验证明,人没有基督就必顺服罪的律了。
四、成圣的秘诀(罗8:1-11)——顺服的生活
罗8章是一首凯歌,上章的郁结在此章烟消云散;上章的结束乃一声长叹,此段则一曲长啸。
H.C.G.Moule说:「上章为黑幽的长夜,此章则为曙光出现的黎明。
」168此章开始为「不定罪」(罗8:1),结束为「不分离」(罗8:39),这真是一幅夸胜及欢欣的图画,难怪F.Godet说:「若圣经为一戒指,罗马书是为戒指上的宝石,第8章便是宝石上的光芒。
」169CharlesErdman言:「若罗马书称为基督教之圣堂,第8章可称之为圣堂内之祭殿。
」170清教徒T.Draxe更称之为伊甸园的生命树171。
可见罗8章所得的美誉是圣经之冠。
罗8章与上文的论点依然一致,保罗仍辩论称义后的步骤——成圣。
上段他论成圣的拦阻,即称义的拦阻;此段则论成圣的秘诀,即称义的终点。
称义的生活始自与基督联合(罗6章),离开律法(罗7章),有圣灵同住(罗8章)(「圣灵」一字在本章出现有21次之多,远超其它地方)。
作者在此论成圣的秘诀在乎三方面的认识:
A.认识称义后的身分(罗8:1-4)(先后身分)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
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1.称义的地位(罗8:1-2)
8:1的首字「不」(ouden),是作者迫不及待地指出,在基督里有不被定罪的恩典,本不该放在前头,却是文法上一个「怪手笔」。
接着他运用「这样如今」或「从今以后」(aranun)连接上文「靠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犯罪的律了」(罗7:25)。
在此,他强烈地指出今非昔比,是由未信而至相信,不是由已信的软弱变成刚强,因为「不定罪」是从未信至相信的转捩字汇,那在基督里的人就是不被定罪的人(罗8:1,此节之末,据「大众版本」〔MajorityText〕有一句话:「他〔基督徒〕非顺从肉体之律而行,而是顺从圣灵之律」)。
不定罪的反面乃是称义,这是称义的地位,也是成圣的开始。
为什么不被定罪呢?因为(gar)那赐生命圣灵的律释放了在基督里的人,使他脱离了罪的律,即死的律(据原文文法Sharp'sLaw,「和」字可译作「即」),指罪的控告和永死(信徒仍会死,不能脱离肉体死亡,但不会永死)(罗8:2)。
圣灵在基督里的工作乃使人离开罪之律,即死之律,因为圣灵是永生的,他的工作也是属永生的。
2.称义的促成(罗8:3-4)
基督的代死乃促成信徒的称义,因为(gar)律法在人肉体的软弱中而成为「无能」(adunatos,即1:18「大能」一字的相反词),故此人便不能满足律法之要求,神就差遣其子成为罪身的「形状」(homoiomati)。
于此,保罗小心翼翼地不敢冒渎基督无罪之身,但他亦是全人,故保罗便说他取了似罪人身体的形状,为了「有关罪」(perihamartia,中文正确地译「作赎罪祭」,参林后5:21;来10:68,13:11)而成172,在肉体中被定罪(罗8:3),使(hina)律法之义的要求成就(plerothe,被动式词,强调人不能成就,是外力使之成就的)于那些不随从肉体、按圣灵而行的人(罗8:4)。
信徒的地位乃称义而不定罪的,他们又是按圣灵而行的人,故便能逐日渐趋全然成圣。
B.认识称义后的生活(罗8:5-8)(两个体贴)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
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
1.两个体贴的定义(罗8:5)
上文作者论「不随从」与「随从」的时候,提及称义的人乃随从圣灵而行的人(罗8:4),此段作者则解释「随从」的意义。
他以「因为」(gar,8:5)连接其思辩,在此他分析有二种随从:随从肉体者就是「体贴」(phronosin,可译作「定意」;西3:2同字译作「思念」)肉体的事。
随从圣灵的则体贴圣灵的事。
这两种体贴分别将信与不信的区别出来。
2.两个体贴的结局(罗8:6-8)略提两个体贴的定义后,保罗立即提及两个体贴的结局。
8:6首字「因为」(gar,中漏译)遥映为何要过称义的生活,作者分析两个体贴的归宿:体贴肉体(原文phronema,是名词,指体贴的内容)的归宿即死亡(罗8:6上);体贴圣灵乃生命平安(罗8:6下)。
生命即属灵的生命,平安指与神和好。
保罗续释下去,他以「因此」(dioti,8:7,中译「原来」)为引介字,指出下文为解释上文,在此他把重点放在体贴肉体的结局上。
「因为如此」(或「因为这样」,两个体贴的结局),体贴肉体就是与神为敌,因为(gar)与神为仇者,一则不服神之律;二则反之(de)无能,即要服也不能服,因其本身软弱无能也(罗8:7);三则不能讨神喜悦(罗8:8)。
信徒若能认识两个体贴的结局,便能过(1)与神和好;(2)遵守神律;(3)蒙神喜悦的称义生活。
C.认识称义后的生命(罗8:9-11)(双重生命)
如果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
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
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
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借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8:9启语字「但」(de,中漏译)扭转了一幅图画,作者以「但」直劝读者,因他们的地位与身分与以前不同,所以不能不过称义的生活。
在此段内,作者要读者认识称义者有二方面的依靠,靠此可过得胜的生活,一是有圣灵内住心里;二是有复活的盼望。
1.称义的生命乃圣灵内住的生命(罗8:9上)
既然(eiper,肯定条件句子,中误译「如果」,参8:17同文法译作「既」)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罗8:9上),你们便不是属肉体的,乃属圣灵的。
此处不是属肉体的信徒与属灵的信徒的对比;而是信与不信的区分(承接第7章的思路,靠着圣灵可以脱离罪律,亦即获得救赎)173。
2.称义的生命乃必能复活的生命(罗8:9下-11)
作者恐读者不明白或认为圣灵无原则地住在人心里,故用三个「但若」(eide)补充引证:
(1)但若(eide)人没有基督的灵(即神的灵),就不是属基督(属灵)的(罗8:9下)。
(2)但若(eide)基督在心里,身体「虽」(men,中误译「就」)因罪而致死,圣灵(中误译「心灵」)却因义而活(原文意「赐与生命」)(罗8:10)。
(3)但若(eide,中误译「然而」)那(ton,中漏译)叫耶稣从死里复活(不要中译「者」字)的灵,住在你们心里,那叫耶稣从死里复活的神,也必借着住在心里的圣灵,使那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罗8:11)。
信徒复活的道理在圣经中虽多次记述,惟此处最清楚与明确。
保罗道出信徒之复活与主的复活,全在于内住信徒心中的圣灵,他称为赐生命的灵(罗8:2),这复活的生命就是胜过死亡的生命(回应7:24的哀号),故此,称义者的生命也是战胜死亡的生命,亦即得救的生命。
五、成圣的终点——盼望的生活(罗8:12-39)
A.得荣耀的确据(罗8:12-17)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从肉体活着。
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
因为凡被神的灵引导的,都是神的儿子。
你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神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
如果我们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荣耀。
8:12首字「所以这样」(araoun)总结上文及引介下文,称义者有属灵的生命,必能复活进入荣耀的永生,这是称义的终局。
「得荣」是每个信徒最后的归宿,在此段保罗力证得荣的确据,全因有神儿子的名分(此词在本段共出现八次之多),论证可分三小段:
1.儿子的名分(罗8:12-15)
保罗以「所以这样」(中译「这样看来」)归纳上文,他直呼读者为「弟兄们」(泛指信徒),说我们(与他们认同)信徒对(ti)肉体方面不是欠债的人,故不是按照(kata,中译「顺从」)肉体的引导而活(罗8:12)。
保罗解说肉体不是债主,不必对之唯命是从。
为什么信徒不顺从肉体而活呢?保罗以三个「因为」(gar)作答:
(1)因为(gar,8:13首字,中漏译)人若顺肉体之意而活,终必导致死亡(指永远的死)174,但若(eide)靠圣灵「治死」(thanatoute,现在式动词,指不断将身体的恶行置之死地)身体的「恶行」(prazeis,此字本意「行为」,但与「肉体」相连,可译作「恶行」,如路23:5),就必要活着(指将来的永生,与上句永死对比,8:13)。
于此,保罗以两个顺从的果效作答,不要顺从肉体而活。
(2)因为(gar)「凡」(hosoi,意「只有那些」)被圣灵引领的,都是神的「儿子」(huios,8:14)。
就此保罗以信徒的名分,回答及解释上文(罗8:13)不要顺从肉体而活的缘故。
圣灵的引导是指救赎方面,不是指信徒的生活行为方面(参加5:18)。
(3)因为(gar,8:15,中漏译)信徒所受的不是奴仆的「灵」(非中译「心」),仍旧惧怕,但(alla)信徒所受的乃「嗣子的灵」(非中译「儿子的心」)。
「嗣子」(huiothesias,由huios〔儿子〕及tithesthai〔放置〕二字组成,9:4及加4:5同字译「儿子的名分」)是个罗马法律词汇,非犹太人的习俗,表示一个合法的地位,「靠之」(enho,指嗣子之灵,中译「因此」)可呼叫神为阿爸父。
「阿爸」(abba,此字为亚兰文,在圣经中只出现三次,参可14:36;加4:6)为一亲密之家庭父子间的用字,形容亲密的关系(罗8:15),就此保罗以所受之灵回答及解释上文(罗8:12-13)不要顺从肉体而活。
巴克莱(WilliamBarclay)指出,罗马政府对收纳嗣子的手续异常严谨及繁琐,被纳为嗣子者,能享四方面的权利:
(1)他与原来的家庭完全脱离关系,而享受新家庭内一切的权利。
(2)他成为新家庭的产业继承人,与新家庭中的其它成员同作后嗣。
(3)他在被接纳前的债务,一笔勾消。
(4)他成为新家庭的合法代表人。
这收嗣之特权在革老丢该撒收纳尼罗为一最明显的例子。
革老丢本有一女奥他维亚(Octavia),尼罗被纳后却娶她为妻,他们虽无血统关系,但依罗马法律言,他们便如骨肉之亲,不容许他们结合(虽然尼罗有办法破例,但这是例外)175。
在论「儿子」名分时,保罗指出这是生命的方面,有圣灵内住,便有儿子的名分(罗8:14)。
在论「嗣子」名分时,保罗同时提及在事奉的方面不需害怕亲近神(罗8:15)。
「儿子的身分」与「嗣子的身分」究有何分别?Vaughan&Corley答说:儿子的身分指信徒现今与神的关系;「嗣子的身分」指信徒将来得荣的应许176。
这「双子」的名分(儿子及嗣子)便是信徒将来得荣的一大确据。
2.圣灵的同证(罗8:16)
圣灵与信徒的心灵(中译「心」)同证信徒为神的「儿女」(tekna,tekna与huios之别,前者乃是单指肉身血统方面的关系,后者除指血统关系外,更指那作儿子该有的合法地位的权利及责任)177。
可见圣灵的工作除了引导人成为神的儿子之外(罗8:14),还在信徒内心中使他们明白他们是属神儿子的(例如信徒用心灵思考及研读神的话语时,圣灵协助他们明白),如此客观的探讨及主观的经历,提供信徒得救的确据,至终必达到得荣的终点(参8:17)。
3.基督的荣耀(罗8:17)
在论第三方面的确据时,保罗用二句肯定句子指出:
a.信徒既是(eide)神的儿女(tekna),便是神的「后嗣」(kleronomoi)。
「后嗣」字义「产业」或「享有」,意指信徒为神的产业。
耶稣在葡萄园的比喻中,也以「后嗣」一词喻自己(参太21:38),信徒亦与基督「同作后嗣」(sugkleronomoi)。
在此,保罗运用了「儿子」(罗8:14)、「嗣子」(罗8:15,中译「儿子」)、「后嗣」(罗8:17)等不同的词汇,显示一个强大的保证,信徒全不需疑惑将来的得荣(罗8:17上)。
b.信徒既(eiper,中译「如果」)与基督「共同受苦」(sumpuschomen).便必和他「共得荣耀」(sundozasthomen),基督得荣耀的途径是从受苦之路而来,信徒因与基督同作后嗣,故基督之得荣也成为信徒的得荣(参彼前1:11)。
第一个肯定句子述说信徒荣耀的地位,第二个肯定句子述及信徒荣耀的盼望,两者相辅相成,使信徒的得荣确定,只待得荣的时候。
下文保罗提出四个等候生活的原则:切望(罗8:18-25);祈求(罗8:26-27);效法(罗8:28-30);确信(罗8:31-39)。
B.得荣的途径(罗8:18-39)
1.切望身体的得赎(罗8:18-25)
我想,现在的苦楚若比起将来要显于我们的荣耀就不足介意了。
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众子显出来。
因为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不是自己愿意,乃是因那叫他如此的。
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脱离败坏的辖制,得享(享:原文是入)神儿女自由的荣耀。
我们知道,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劳苦,直到如今。
不但如此,就是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叹息,等候得着儿子的名分,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
我们得救是在乎盼望;只是所见的盼望不是盼望,谁还盼望他所见的呢(有古卷:人所看见的何必再盼望呢)?但我们若盼望那所不见的,就必忍耐等候。
信徒在等候得荣之时到临前,需循着一些基本的生活方式来等候,第一点乃是保持身体得赎的切望。
上文论及信徒的得荣在望,只等待得荣的日子,同时亦提及主基督往得荣的途径乃受苦之路,同样地,信徒得荣之路与主相同,亦是经历受苦之路,于是保罗用四个「因为」(gar)逐点分述,这样的受苦是有价值的:a.现今与将来之比较(罗8:18)——「因为」(gar,8:18首字,中漏译)作者「断定」(logizomai,中译「想」字太弱,原文指经详细判断后之结论)现今的苦楚与(将中译之「若」字改为「与」字)将来在信徒中「必」(mellousan,强调词,中漏译)显示出来的荣耀,便「没有价值了」(azia,中译「不足介意」)。
保罗以现今的苦楚对比将来的荣耀,这是无可比拟的,如此现今的苦便黯然失色了。
b.受造物之痛苦(罗8:19-21)——「因为」(gar,8:19,中漏译)受造之物(不包括天使及非信徒,因天使没有救赎,而非信徒没有切望178)切望(apokaradokia,由「离开」、「头」、「看」三字组成,意「翘首企望」)等候神众子显现的时候(即主再来之时,参西3:4)。
为何造物界有这样切望呢?因为(gar)受造物「在盼望中」(epelpidi,中漏译)服在「虚空」之下(mataioteti,意「空幻」、「无稽」)。
他们受虚空所支配,「非自愿的」(ouchkekousa,「非自己的错」),「乃是因那叫他如此的」(全句原文可译作「乃是因他服在虚空之下」)(罗8:20)。
这「他」是指谁呢?学者们有四派的解释:
(1)「他」是神(如Sanday&Headlam、D.Moo、E.F.HarrisonJ.Murray),意说神叫受造物服在虚空之下。
(2)「他」是撒但(如Godet)。
(3)他」是人,指人毁坏自然界的秩序,污染自然界的美丽,滥用造物界的丰富(如E.J.Young、DavisA.Young)179。
(4)「「他」即亚当,因亚当的罪使全造物界也受咒诅(参3:17-19,服在虚空之下,非造物界自愿受咒诅的,如H.Morris、G.Vos)180。
第四解释有「亚当连累全地」的含义,故较为合理。
但受造之物「仍然盼望」(原文无此句)「将会脱离」(eleutherothesetai,将来被动式)「败坏」(phthoras,林前15:42、50同字译「朽坏」)的「辖制」(douleias,「奴役」),而进入(eis,中译「享」)神儿女「自由」(eleutherian)的荣耀里。
保罗以受造物服在败坏下劳苦的情形作借喻,苦是人生必有的,因人也是受造物,人的受苦如造物界般皆从亚当而来,但受造物满有盼望得荣耀的日子,即神众子显现(即主再来)的时候(参太19:28,耶稣称这时就是造物界的「再生」,palingenesia,另参徒3:21;彼后3:13)。
c.受造物的叹息(罗8:22-23)——因为(gar,8:22中漏译)直到如今,不但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sustenazei)及一同劳苦(sunodenei),就是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信徒也是心里叹息,等候「嗣子的名分」(huiothesian,中译「儿子的名分」),即得着全部产业的名分,就是身体得赎之时(罗8:23)。
在此,保罗之意乃是信徒与受造物也一同劳苦,但因得赎的日子在望,故不觉痛苦。
「初结果子」(aparchen,字意「首次分离」,喻指「首批证物」,此字与「凭据」为同义词,参弗1:14;林后1:22,5:5)是圣灵的工作,指新约时代的信徒,故称为「圣灵初结的果子」,可是对此名词,学者却有四种解释:圣灵内住信徒心中(如D.Moo);圣灵的光照(如Calvin);圣灵所赐的恩惠(如Gifford、Meyer、Godet、Alford);圣灵所赐复活的生命(如J.Murray)。
四说中第一说最为合理。
d.信徒的盼望(罗8:24-25)——因为(gar,8:24首字中漏译)信徒的得救在乎盼望,这得救是指灵魂体的全然救赎,但盼望乃关乎看不见的,不然就非盼望了,故此,盼望与信心实际上是相同的(此亦大部份学者之见)。
「既然」(罗8:25)(eide,中译「但若」)盼望是指看不见的事,就需忍耐等候了。
保罗承接上文「得赎」及「等候」之主题,
于此重申释明等候与盼望之关系,为要指出有盼望的等候乃是忍受苦楚之要诀。
2.倚靠圣灵的代求(罗8:26-27)
况且,我们的软弱有圣灵帮助;我们本不晓得当怎样祷告,只是圣灵亲自用说不出来的叹息替我们祷告。
鉴察人心的,晓得圣灵的意思,因为圣灵照着神的旨意替圣徒祈求。
上文论称义的生活乃等待得荣的生活,另一方面,称义的生活也是倚靠圣灵之代求的生活。
「照样」(hosautos,中误译「况且」)连接上文语气,上文论信徒因生活甚苦,心里叹息(罗8:23),大有软弱(罗8:26上),幸有圣灵帮助(sunatilambanetai,意「在旁扶持」,如「两人抬木」181),使软弱的生命可以承担各种痛苦。
究竟这软弱是指哪一方面?学者解说有三:指信徒信心方面的软弱(如E.F.Harrison);指在祈祷生活方面(如A.J.McClain);指祈祷真理方面(如鲍会园)。
在下文(圣灵代求的工作),可见是指对准神的心意方面。
作者鼓励信徒在痛苦的人生中,需要祷告支取应付的力量,但很多时候,信徒不晓得当祷告「什么」(ti,指「东西」,非中译「怎样」),这是指祷告的内容,不是指祷告的技巧。
保罗之意非指信徒(包括他自己)不晓得祷告,而是不晓得该祷告什么,方能合神的心意,但(alla)圣灵亲自用「不能述说」(alaletois,意「无言」)的叹息替(huper)我们「代求」(huperentugchanei,中译「祷告」,8:27同字译「祈求」)。
信徒不晓得真正祷求的项目,但(de,8:27上,中漏译)那(ho)鉴察人心的(指神)就晓得圣灵的意思,因为圣灵会照着神的旨意替(huper)信徒代求(罗8:27)。
信徒有如此保惠师的帮助,度过一生痛苦的经历,最终又能在荣耀里得荣,其福极大无比。
3.晓得万事互相效力(罗8:28-30)
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
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使他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
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
此段更深一层地坚固信徒得荣的确据,因为信徒的生活乃在万有计划之神的手中,本段所述的时间曾被誉为「从永远到永远」182。
信徒不晓得当求什么(罗8:26),但(de,8:28启语字,中漏译)他们却晓得万事(特指上文论受苦之事)为(eis)益处而「互相效力」(sunergei,意「一同努力」),给(tois)爱神的人,就是按他的旨意(prothesin,计划)被召的人。
此处保罗用两个描述指出信徒若抓紧8:28的应许,他必须(1)为爱神的人;(2)为被召的人。
这两个条件便决定他如何在万事中获得益处。
查8:28没有主词(subject),可能性有三:①神是主词,全句意说神使万事互相效力(如NASB、NIV、TEV),②圣灵是主词(如REB);③万事是主词(如和合本、KJV),虽然主词尚有商榷,但意义无大差别。
接着作者指出,万事互相效力、使人得益处的过程,这两节经文曾被称为「金链子」(goldenchain),因其价值与金子一样的珍贵183。
保罗说,因为神所「预知的」(proegno,意「超知识」,即预先认为美的,这是圣经神学一贯之义,如申7:68;诗1:6,118:3;太7:23;徒26:5;彼后3:17),他就预定(proorisen,意「预先决定」)了效法(sunmorphous,「内在的相似」)他儿子的模样(eikonos,「样式」,参林前4:14;西1:15),目的是叫(eistoeinai[fortobe],目的句子)他在许多弟兄中为(einai)长子。
凡被预定的,他就选召他们;凡被召的,他称他们为义;凡被称义的,必得荣耀(罗8:30)。
此处充满甚多神学上的难题,也是保罗神学的要钥,很多释经家认为这是罗马书最头痛之处。
作者在上文指出万事互相效力,乃为蒙召爱神者的益处,但其益处在哪里呢?8:29-30就是答案了。
综言之,其益处乃是能更像基督,更像基督就是神对信徒的旨意。
神预知一切,故他先预定一套计划,乃是要信徒效法他儿子的样式,而他的儿子乃是在信徒中(「许多弟兄」)作「长子」。
基督在什么时候作神的长子,或作信徒的长兄?神学家意见纷纭。
本段「长子」之意,该指复活时(参西1:18;非西1:15所指)184,他的复活使人称义(罗4:25)及引领许多儿子进入荣耀中(来2:10),所以信徒的效法对象,乃这位得荣的主。
得荣的主经过降生、为人、卑微、受死,而至升高,这皆是信徒效法的步骤及准绳。
注意本段所指的人,则本段的难处便可迎刃而解。
被召者(暗示应召了),即被称义者、得荣者、效法基督者、预定者、预知者。
他们同是确得救恩之信徒,即凡称义者,皆有分在内。
事实上,如Sanday&Headlam言,本段乃是正常基督徒一生的路线,但是从神的眼光来看,本段正是神之王权(divinesoverignty)的显明185。
神拯救计划或旨意的次序乃是如此:(1)预知(认为美);(2)预定(效法);(3)呼召(含应召);(4)称义(赦罪);(5)得荣(终局)。
这五点如一系列之环,缺一不可,而「得荣」(edoxasen)乃是将来的事,可是作者却用过去式动词(aorist)表达,这是圣经文学的特色,可称为「将来式的过去」(propheticpast)或「预结式的过去」(prolepticaorist)或「肯定完成式」(constativeaorist),意「必然成就」(如赛53章也用过去式预写弥赛亚的受苦)。
4.确信父神的慈爱(罗8:31-39)
既是这样,还有什么说的呢?神若帮助我们,谁能敌挡我们呢?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赐给我们吗?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或译:是称他们为义的神吗)。
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有基督⋯⋯或译:是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的基督耶稣吗)。
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呢?难道是患难吗?是困苦吗?是逼迫吗?是饥饿吗?是赤身露体吗?是危险吗?是刀剑吗?如经上所记:
我们为你的缘故终日被杀;人看我们如将宰的羊。
然而,靠着爱我们的主,在这一切的事上已经得胜有余了。
因为我深信无论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权的,是有能的,是现在的事,是将来的事,是高处的,是低处的,是别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们与神的爱隔绝;这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的。
「所以」(oun,8:31首字,中漏译)连续上文思路,将读者带至一高峰,又如登天梯般,本段乃往天门走的最高梯级,作者与读者一起步步高升,彷佛已站在天门的楣前。
上文作者有五项神学宣言,此段亦有五项神学宣言,这是五个无可反驳的问题。
a.五个无可反驳的问题(罗8:31-35)
(1)神必帮助的问题(罗8:31)——「所以这样」(tioun)指8:28-30的神学宣言(亦有说甚至包括罗58章),真是无话可说了,神若「为」(huper,中译「帮助」,指神所作皆为信徒之益处)我们,谁能(原文缺动词,可补「能」、「会」或「要」字)敌挡(kata)我们呢?神既(ge)应许信徒得荣,就必为他们效力。
有神为他们效力,谁能敌挡神?神是站在信徒这边的,那么谁可战胜他们!
(2)神必赐万有的问题(罗8:32)神「甚至」(ge,中译「既」)连自己的儿子也「不爱惜」(oukepheisato,意「不宽容」,参彼后2:4,5)「为」(huper)我们「舍弃」(paredoken,1:24同字译「任凭」,创22:16同字),岂不也把万物和他赐给我们吗?
神既已舍弃其最爱之子,故必把万物舍弃给人(此节含有不少极强调的语词,如「就是这个神」、「他自己性情的儿子」、「不爱惜而舍弃」等,可惜中译未能一一译出)。
这节原是神厚恩沛临信徒的最大证明,是十架故事的原意再次向世人申述。
有人说:「耶稣基督上十架之缘故,不是因犹太人的贪念,不是彼拉多的恐惧,不是犹太人的无知,而是神的爱。
」
(3)神必不控告的问题(罗8:33)——谁能「控告」(egkalesei,法庭式字汇,可译作「定罪」)神所拣选的人呢?神已称他们为义了,故必定无控告(定罪)他们这回事。
神既不控告,谁能控告?罪人怎能控告罪人?神所称为义的,没有人能推翻此判决。
(4)神必不定罪的问题(罗8:34)——谁能「定罪」(katakrinon)他们呢?基督已为他们死,「再且」(mallon)从死里复活,又(kai)在神右边,又(kai)「为」(huper)信徒代求(entugchanei),这是基督现今在神宝座右边的中保职事(参约壹2:2;来7:25)。
基督已替他们死了,故必不定信徒之罪,且又成为信徒的中保,是信徒每日的保护者。
作者在此显出极有深度的属灵意识,不但句句珠玑,且震撼人心。
他指出我们所信之基督并非是死的,而是活的;我们所信的基督不但是活的,且是在宝座上的;我们所信的基督,不仅是宝座上的,也是镇日为信徒祈求的主。
这是多大的安慰,多荣耀的慰藉,神向信徒的辩证(vindication)达至高峰(如赛50:9,54:17)。
(5)神必不隔绝爱的问题(罗8:35)——谁能把人与基督的爱「隔绝」(chorisei,「空隙」的动词)呢?是患难吗(thlipsis,参2:9)?是困苦吗(stenochoria,参2:9)?是逼迫吗(diogmos,参林后11:23,12:10)?是饥饿吗(limos,参林前4:11;林后11:27)?是赤身露体吗(gumnotes,参林前4:11;林后11:27)?是危险吗(kindunos,参林前4:11;林后11:27)?是刀剑吗(machaira,参太10:34)?这一连串的问题皆需否决之答案。
除刀剑(代表死亡、殉道)外,这里所提的全是保罗的经验谈,是响应上文8:18的思潮。
既无任何的事可将信徒与基督的爱隔绝,信徒一生必充满神的爱。
上述五大问题,其目的是使信徒确信在神及基督内,其属灵安稳达到不可动摇的地步。
这确信是从三方面而来:从神对人的恩慈而来(罗8:31-33);从基督救赎的大功而来(罗8:34);从父神不变、无比的大爱而来(罗8:35),这爱是藉基督向人显明,这是下文的论点了。
b.一个无法摇动的确信(罗8:36-39)
神的爱深深地感动保罗,在此他写下属灵文字不朽的心声,及信徒对神之确信的最高表明,这是属灵极致的表现,是坚信的立场。
(1)圣经的明训(罗8:36-37)
接续上文,保罗的思想还萦绕在神爱之上,现今他以圣经证明神对世人的爱,他引用诗44:22(「信徒受苦史」),指出受苦乃信徒必经的途径(成圣的途径,参徒14:22;来11:35-38)。
此诗拉比们也用来描述玛喀比时代的凄惨事迹186,保罗引用此段经文之含义甚显明,指出信徒受苦全因为主之故,非咎由自取,但(alla)借着(dia)爱我们的主,在这一切事上(罗8:35)皆得胜有余(hupernikomen,原文表示最高的程度〔superlativedegree〕,是超级得胜、绝对得胜、格外得胜、无比得胜、远超得胜,指极大与极荣耀的胜利,参TDNT),这是一个至大信心的宣告。
(2)圣徒的确信(罗8:38-39)
为何保罗能有「得胜有余」的宣告呢?在此他以「因为」(gar,8:38)作解释,因为他深信「无论」(oute,共引用十次,可指「绝对没有」之意)什么都不能将信徒与神的爱隔绝。
在人生的经历中,有何事可使人与神的爱隔绝?保罗把这些可能的事分成五部份:
(a)生命方面——人生必经之路:死、生(「两极修辞学」,merism),指整个人生。
(b)灵界方面——天使的领域:天使、「掌权」(archor,指有权位的天使)、「有能」(dunameis,指能力方面的天使)。
据上文「死生」的两极修辞法,这里的天使领域可包括善恶两类,「天使」可指善良天使,「掌权」及「有能」可指邪恶天使。
保罗固然晓得善良天使不会隔离神人间爱之关系,只是他也一并引用,旨在显出灵界方面不可能隔绝神人间之爱187。
(c)时空的范畴——现在的事与将来的事,指现今或将来的逆境苦楚。
(d)世间之权位——高处的与低处的。
有关「高处」、「低处」是何解释,历代信徒看法虽不一,却可归纳为六类:通指天使,高低等级之别(如俄利根、Kasemann)。
天地之域,「高处的」指天上的事,「低处的」指地上的事(初期教父一贯之见,如Theodoret)。
指空间而言,即地理环境或人生之遭遇(如A.F.Johnson、J.Murray、Gifford)。
指天上最高与最低的星宿(如W.Barclay)。
高指天堂,低指地狱(如Cranfield、D.Moo)。
高低指世上之贵贱、富贫、尊卑等。
按上下文之意,此为最佳之解释。
(e)其它造物界——别的受造物,这一栏可说是包括一切的受造物。
保罗意说若上面四类或有遗漏之处,全可归入这栏内。
总言之,不论人界、灵界或任何造物界,甚至跨越时空领域的事,寰宇间绝对没有任何的事物,可以把信徒与神之爱隔绝,而这爱在基督耶稣里显明了。
神的爱即基督的爱(参5:58),这是无比的爱,一切神之爱,皆在基督内,人可以拒绝接受(参林后5:14;弗3:19),但接受了神爱的人,这爱总不会离开他,这是奇妙的恩典,是基督教的特色,是信徒最大的安慰与享受。
罗8章把一个称义的人,放在那永远爱人之神的怀中,没有任何的事或力,能把人从神的爱里隔离!司布真说:「神的爱就像房顶风向标上所写的字,无论风从何方来,神的爱三个字也指向那方。
」188
128C.E.B.Cranfield,p.295.
129Vaughan&Corley,p.75.
130A.F.Johnson,p.92.
131Sanday&Headlam,p.159.
132与C.E.B.Cranfield,p.320.同感。
133A.T.Robertson,p.364.
134W.Barclay,pp.92-93.
135A.Nygren,p.284.
136如R.Longenecker;W.G.H.Thomas;W.G.Kummel;M.Dibelius;D.Wenham;C.Mitton;A.M.Hunter;R.Bultmann;G.Bornhamm;T.W.Manson;H.Ridderbos(恕不引述书名页数)。
137关于此论的反驳,可参J.W.MacGorman,pp.31-41.
138R.N.Longenecker,pp.89-90.
139W.D.Davies,p.24.
140如奥古斯丁;路德;加尔文;C.K.Barrett;F.F.Bruce;J.Dunn;J.I.Packer;J.Murray;Godet;Meyer;A.Nygren;J.B.Lightfoot;C.Hodge;Vaughan&Corley;L.Morris;鲍会园;冯荫坤等(恕不引述书名页数)。
141R.Fung,p.34.
142如T.Zahn;J.Wesley;A.Garvie;J.Moffatt;V.Taylor;H.A.Hoyt;R.Gundry;W.D.Davies;C.H.Dodd;M.Llyod-Jones;E.Kasemann;Sanday&Headlam;J.Stewart;W.Barclay;J.Denney;H.C.G.Moule;A.Clarke;A.T.Robertson;D.Moo等(恕不引述书名页数)。
143K.S.Wuest,p.114.
144E.F.Harrison,p.76.
145R.Gundry,p.228.
146J.Denney,p.641.
147Sanday&Headlam,p.185.
148A.M.Hunter,p.74.
149W.D.Davies,p.25;E.F.Harrison,p.82.
150W.D.Davies,pp.25-26.(注:W.D.Davies连加五章也否认是基督徒的两性相争,参氏着页27,29)。
151引自R.N.Longenecker,pp.96-97.
152J.G.Machen,p.65.
153H.A.Hoyt,p.113.
154H.Cremer,p.519.
155R.Fung,p.43.
156H.Raisanen,p.112.
157JamesStewart,p.99.
158J.W.MacGorgman,p.41.
159如陈终道(页159)便混淆解释与应用了。
160R.N.Longenecker,p.97.
161H.A.Hoyt,pp.82-83.
162H.A.Hoyt,pp.82-83.
163H.T.Robertson,p.369.
164W.D.Davies,pp.19-27.
165D.Moo,p.461.
166Sanday&Headlam,p.183表同感。
167同上书页。
168H.C.G.Moule,p.203.
169F.Godet,p.295.
170C.Erdman,p.82
171引自D.Moo,p.468.
172N.T.Wright,pp.453-459.
173A.J.McClain,p.166.
174如D.Moo,p.494;A.T.Robertson,p.374.
175W.Barclay,pp.110-111.
176Vaughan&Corley,p.93.
177Sanday&Headlam,p.202.
178Vaughan&Corley,p.95.
179E.J.Young,p.97;DA.Young,p.164.
180HenryMorris,p.21;G.Vos,pp.84-85.
181A.T.Robertson(2),p.593.
182Vaughan&Corley,p.97.
183D.Moo,p.531.
184Sanday&Headlam,p.218;J.D.G.Dunn,p.484.
185Sanday&Headlam,p.216.
186J.D.G.Dunn,p.505.
187J.Murray,I,p.333;alsoGodet.
188故事引自H.A.Hoyt,p.95.
Passage: Romans
第6章福音与以色列(罗9:1-11:36)
一、序言
A.主题的引进
从罗8章踏进罗9章确实是艰辛的一步,罗8章结束时是得胜的凯歌,沉缅在基督爱中的保罗,现今拖着沉重的步伐,进入哀伤中。
罗9章一开始,就有令人一洒同情泪之感。
H.C.G.Moule说:「在哥林多的房间里,保罗想到以色列的顽梗,便大大地哀哭了一场,强抑辛酸后才继续振笔疾书。
」189
保罗刚写完罗8:28-39这福音的总结,内心之安慰喜乐无法形容,可是想到以色列不信之谜,实难与那不可隔绝的基督之爱协调。
而读者中许多人还未领会神对以色列的计划,他们对这一段(罗8:28-39)所论的一切定会产生迷惘与费解;既然在地上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使人与基督之爱隔绝,但不信的以色列又与基督的爱隔离,这如何解释呢?这「新称义的信息」(福音)怎能与犹太人的法律、诸约及其它荣耀的地位平衡呢?于是他详细精辟地用三章的篇幅,来阐释福音与以色列的关系。
B.主题的重要
罗9-11章的地位异常重要,但不少学者误解或看不见此三章的重要性,故有称这段为作者在罗1-8章后的附录(appendix,如Lloyd-Jones),或是罗12-16章前的插曲(parenthesis,如C.Dodd),或是主题发挥中的一段离题(digression),如F.F.Bruce云:「读者要越过这三章,至第十二章才能连接上作者的主题。
」190甚至P.R.William认为本段为「平服教会内外邦份子对犹太信徒的歧视而写」191,这是何等误解了作者的思路。
事实上,罗9-11章乃是全书的峰尖(apex),是罗1-8章主题发挥的终极。
因本书的主题乃是论福音与世人的关系,而世人中的犹太人在神的计划中有一特别显著的地位,如F.C.Baur说:「罗马书要在9-11章的亮光下解释全书才正确。
」192
J.Murray列举罗9-11中的二个要点:
(1)没有9-11章,本书1:16-17的主题便找不到辩证(vindication),读者对以色列蒙恩的地位便更模糊不清。
(2)在全新约中,只有罗9-11章最能完全解释神给以色列及外邦人的救赎的程序193。
H.A.Hoyt再补上二点:
(1)如犹太人因失败而使神废掉对他们的应许,那么外邦人对神的应许,又怎能产生毫无疑问的信任。
(2)保罗所说神给犹太人的福音不是自己创新的理论,而是根据第一个福音应许(创3:15)而来,尤其是从亚伯拉罕的应许而来(创12:13),再从先知来(罗1:2)194。
福音是全地人的需要,也是犹太人的需要,既是这样,那么神曾给犹太人的应许岂不是白费或废弃了吗?是神的旨意「毁坏」(breakdown,Gifford语)了吗?上文(罗8:39)刚提及无人可脱离神的爱,那么以色列现今的被弃,又怎能说无人能与神的爱隔离呢?难道申7:7-8;何14:4;耶31:3等这些爱的坚定应许全部落空了吗?那么成为神选民的特殊权利又何在?这些应许、法律、诸法等的价值何在?第一世纪的拉比文献皆显出此种怀疑神爱选民的态度195,这些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若这些问题不能得到解答,那福音对犹太人来说,就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而不是非要不可的了,可见罗9-11章的重要性。
H.A.Hoyt甚至称:「福音的存亡在乎这些问题如何得着解答。
」196
C.主题的发挥
由罗1-8章,保罗将全套的福音教义清楚且毫无遗漏地详细证述,并引经据典,加上自身之经验,力证所言不差,可是他到处所传的福音,却不被自己的同胞接受,在读者心中一定产生一些疑问:「福音的存在对以色列的诸约实是威胁,这怎么办呢?」于是他先从以色列过去的历史(罗9:133,那是一段拒弃神的历史);至以色列的现在(罗10:121,那是一个被弃的地位);最后到以色列的将来(罗11:136,那是一个荣耀的美景)逐点指出:(1)过去以色列的历史是一段被召选民拒弃神的历史(9章);(2)现在以色列的光景是被弃的地位(10章);(3)这被弃是暂时且兼具特别目的,乃是在此被弃期间,神将外邦人像插枝的方式插在以色列的约福里(covenantblessing),拯救他们,此后(「外邦人日期满了」)神必转向以色列,使他们「全家得救」(11章)。
从另一角度看,保罗替他们辩护,指出因以色列人的顽梗:(1)所以神把他们放在一边,这完全是公义的(9章);(2)所以神把救恩转让外邦人,这又是公义的(10章);(3)所以神把恩眷转回犹太人,这再次证明神是公义的(11章)。
再者,此三章有一明显独特的结构,可图析如下:
从被召(9上)
到被弃(9下)
外邦(教会)时期
从被弃(11上)
到被救(11下)
(被召时期)
(被弃时期)
(被救时候)
过去
现在
将来
9章
10章
11章
D.主题的释法
关于9-11章的阐释观点,大致上可分为四个神学阵营197:a.预定派论(EtermalPredestination)——此派强调罗9-11章显出神的预定主权,神选召以色列为选民,也预定他们失败,使救恩临到全地。
此说为初期教父所拥护,由奥古斯丁加以发扬光大,又得中古学者亚奎那的支持,后得改革家如加尔文的推介,最后也备受改革后期之神学家所接受。
现代追随之学者亦不少(如C.Hodge、H.A.W.Meyer)。
b.救恩史派论(SalvationHistory)——此派强调本段主要论世人的救恩史,即从旧约之历史中选其救恩史例(heilsgaschichtlich)而阐明之。
「救恩史观」始自十九世纪德国神学家VonHoffmann,在二十世纪大受欢迎采纳(如Munck、Kasemann)。
c.犹太叛弃神论(JewishUnbelief)——此论主张罗9-11章全是为了要解释教会如何成为神的新选民,承受神给其旧子民的应许,因旧子民弃绝了他们的神。
此论受甚多新福音派及天主教人士所赞同(如Evanston1954,Vat.II)。
d.神的信实论(DivineFaithfulness)——此论强调罗9-11章的中心思想,是集结在神的信实上。
原来以色列历史的发展,是让神向人证明他的信实恒久不变,虽然以色列对神仍是爱理不理,若即若离,但神对他们仍是坚爱恒常。
本段的撰述不是证明以色列的不信与顽梗,而是特别要证明神对他们的信实,坚守对他们的应许(如C.K.Barrett、Nygren、Corley、Morris、Moo),此意见是四见解中最中肯的。
二、以色列的过去(罗9:1-33)(以色列的被选及被弃)
A.以色列的问题(罗9:1-5)
我在基督里说真话,并不谎言,有我良心被圣灵感动,给我作见证:我是大有忧愁,心里时常伤痛;为我弟兄,我骨肉之亲,就是自己被咒诅,与基督分离,我也愿意。
他们是以色列人;那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是他们的。
列祖就是他们的祖宗;按肉体说,基督也是从他们出来的。
他是在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的神。
阿们!
1.保罗的忧痛(罗9:1-2)(忧伤的证明)
「以色列的问题」(自A.D.70后)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在第一世纪时,保罗所关注的并非以色列政治方面的问题,而是在属灵方面。
当保罗想到以色列现今顽梗拒绝神的光景时,就不禁涌出爱国主义者的情怀,也是一个属灵代祷勇士的负担198。
他名为「外邦的使徒」(罗11:13),单此名称已使他受人辱骂为卖国贼、叛徒(参徒21:33,22:22,22:24;林后11:31;加1:20),此种羞辱让保罗心中甚为难受。
此种心情的流露是真实的,保罗以二个极强劲的「证人」,指证他的诚恳(真话,非谎言):
a.基督联合的身分(罗9:1上)——「在基督里」指与基督的联合,基督明察人心,丝毫不差,保罗自己也写过这样的见证(弗4:15;西3:9)。
b.有圣灵共证的良心(罗9:1下)——「在圣灵里」的良心与他「共证」(summarturouses,参2:5,中译「见证」)。
人可以违背良心,但不能违背有圣灵管制的良心,不然圣灵就不能称为「真理的灵」了(约15:2下)。
良心与圣灵共证什么呢?保罗运用一个「hoti」(罗1:2,relativeparticle,即objectmarker)共证他对选民「大有忧心」、「心常伤痛」,「心」乃指心境方面,「伤痛」却指肉身方面199。
这忧心是「极大的」(megale),又是「经常地」(adialeiptos,参1:9及提后1:3,同字译「不住的」),是大而摆脱不掉的。
2.保罗的心愿(罗9:3)(忧痛的对象)
保罗为谁忧伤,在9:3才道出,就是为「我的弟兄」,为「我骨肉之亲」。
虽然作者在此还未说出忧痛之因,但也略带涵义,即为以色列现今不信基督为弥赛亚,这伤痛是极强的,因保罗宁愿「自受咒诅」与「基督分离」(中译两句,原文只有一句,乃是愿为「与基督分离的咒诅」,意「奉献给灭亡」,参申7:26;利27:28;书6:17、18,7:1;加1:89;林前12:3,16:22)。
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他在8:31-39力证,无任何力量可以将人从神之爱隔离,如今他的表现如同古时摩西般,切望以己身代赎以色列的罪(参出32:32)。
这伟大的爱,有学者称之为「基督代罪之爱的火花」200。
H.A.Hoyt说,保罗的心情如基督为耶路撒冷哀哭的心情一般(太23:37-39)201。
3.保罗的感颂(罗9:4-5)(忧痛的原因)
当保罗想到自己的骨肉之亲现今不信的情况时,就不禁想到以色列从神处承受了多么丰富的属灵产业,于是便将这些属灵的恩福逐一胪列(从另一角度看,他因以色列现今不能享受这丰富的属灵产业,才产生无比的伤痛):
a.他们是以色列人——指出神与以色列蒙召的地位(参3:12)。
b.儿子的名分——指出神与以色列亲密的关系,在埃及时,神称他们为儿子,赐他们「儿子的名分」(参出4:22;何11:1;申14:12)。
c.荣耀——指神在百姓中之同在(参3:23)。
犹太拉比将「荣耀」(doksa)称作「Shekinah」(出16:10,24:15-17;利9:23;民14:10等),谓神降临人间的表现。
d.诸约——指神与以色列立约的关系,是神向以色列的保证。
e.律法——指神旨意的表明(律法这字nomothesia为古字,由「律法」及「放置」二字组成,非正常用之nomos)。
f.礼仪——指宗教的「礼仪」(latreia,参书22:27;代上28:13;来9:16,1:9,同字译「事奉」)。
g.应许——指旧约有关以色列的应许(参15:8),尤指弥赛亚的应许,应许是如保证一般202。
h.列祖——指承受诸约的先祖,故此神便称为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列祖)的神(参出3:15)。
保罗提及那些领受弥赛亚应许的列祖时,立刻指出弥赛亚是从他们而来,为了避免人误会弥赛亚的属性,他小心地用两句话说明:按肉体言,他是人——这是指他的人性方面;他是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的神——这是指他的神性方面。
基督是人,因他是从以色列而来;但他又是神,是在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之神,这便正确地指出弥赛亚的神人二性。
9:5的最后一句:「他是在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的神」,究竟这个「他」(hoon)是指基督或是神,是历史上文法学家争论最久的一句话。
据考究,最早讨论此句的标点是教父爱任纽了,因原文是无标点符号的,而中文亦无清楚的关系代名词,因此产生三个基本解释:
(1)「他」是指基督,「是在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之神」(如中文和合本、KJV、NRSV、JB、Philips、Knox、Weymouth、NIV、NASB等译本的译法。
赞成此说之学者众多,如Nygren、Bruce、Murray、HoytA.Johnson、E.Harrison、Vaughen、Morris、Sanday&Healdlam、Moo等)。
此说法与上半句平衡,前指基督的人性(从列祖而来),本句指基督的神性(是可称颂的神)。
E.F.Harrison列举五大理由来辩证第一说之正确203。
(2)「他是神,永远赐福,而所赐的凌驾万有之上」(如KJVII、Gifford)。
此见解指基督超凡的蒙福性,带有反斥犹太人拒绝基督为弥赛亚的一种抗议。
(3)「愿那管理万有的神,永远被称颂」(如TEV、UBS、RSV、NEB、NAB、Goodspeed、Moffatt等译本)。
第一解说在文法上是可行的,神学上亦符合保罗的思想,是较为可取之说。
B.以色列的被选(罗9:6-21)
上文(罗9:45)作者列出以色列享有各大荣耀的权利,这些权利与保罗的忧伤大有关系,因他看到以色列具有这些极丰裕、优秀且超越其它民族的传统,可惜的是他们竟顽梗、拒绝神的弥赛亚。
如此是否神应许的话落空了呢?于是他便竭尽心力地引经据典,且旁征博引地力证神公义的信实,和其应许从不落空。
故此段(罗9:633)如同一篇「神的公正论」(Theodicy),辩证神对以色列的公道、正直及信实204,神那至尊权威的选召权,永是公道、正直及信实的。
1.选召的原则(罗9:6-13)
这不是说神的话落了空。
因为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惟独「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
」这就是说,肉身所生的儿女不是神的儿女,惟独那应许的儿女才算是后裔。
因为所应许的话是这样说:「到明年这时候我要来,撒拉必生一个儿子。
」不但如此,还有利百加,既从一个人,就是从我们的祖宗以撒怀了孕,(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做出来,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
)神就对利百加说:「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
」正如经上所记: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
a.原则的说明(罗9:6-7)
保罗用一个强烈的字「然而」(hoioude,9:6,中漏译)接续上文的推理,他意指,现今以色列人不信的光景,并没有使神的话落空(罗9:6上)。
「神的话」于此处狭指神「恩约的应许」(covenantpromises)205,因为凡从以色列生的(按肉体言)不都是以色列人(按属灵言,9:6下),也不因为他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作他的儿女(按属灵言,9:7上)。
神的救赎非源自「血统」关系,而是「信统」关系,信者便是属灵人。
但(alla)如经上所说,「有一后裔将要从以撒生」(罗9:7下,参创21:12;中译「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与原文不太相符)。
「后裔」(sperma,单数字)所指是谁,学者们的意见有三:
(1)若指集体言(如Sanday&Headlam、Moo),可指以撒的众后裔(参4:16、19);
(2)若指特别对象,则单指将来的弥赛亚(参加3:16、19)。
(3)若指当时的后裔,那必指以撒本身言(如J.Murray)。
亚伯拉罕有很多后裔,但承受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成为应许之子,必是从以撒家族来的人,故此三说法中以第一法适合,一是9:7的「是」字(eisin)是复数动词,而「后裔」是单数字,那便表示集体性意义;二是9:8的「儿女」是复数字,而该节的「后裔」一字仍是单数字。
虞格仁谓,从天然的观点来看,人会以为应许对于以实玛利及对以撒是一样有效的,因为他们都是亚伯拉罕的儿女。
但是神把应许赐给了以撒(创21:12),所以以撒成为亚伯拉罕蒙福的后裔,成为应许的儿子206,不是由于天然的遗传,而是借着神特别的应许。
以撒蒙召全是神至尊的特权,人无法反对。
C.K.Barrett说:「神的后裔弥赛亚,不是血肉所造成的,而是借着神的应许。
」又说:「神的选召在于救赎的方向。
」207这救赎的主题在罗9章中逐步展现出来。
b.原则的史例(:-)
(1)以撒与以实玛利(罗9:8-9)
「这就是说」(tontestin)乃解释性的启语字,保罗继续说,凡肉身生的不「都」(tauta,中漏译)是神的儿女(按属灵言),惟独应许的才「宣告」(logizetai,中译「算是」)成为(eis)后裔(罗9:8)。
此处有三种儿女:肉身所生的、神的、应许的。
在文法结构下看,「应许的儿女」是形容「神的儿女」,因为经上的话也明记此事(罗9:9,将创18:10、14合成一节),作者的第一个例子,似乎强调——选召是超越出生先后的原则。
(2)雅各与以扫(罗9:10-13)
前一个史喻可能会引起读者的反驳(因二个人的母亲不同,如Nygren指出),因以撒为主母所生,而以实玛利则是家中仆婢之子。
但在雅各与以扫(一个母亲),则无此反驳之处,故作者异常聪明地又选一例续证(如Sanday&Headlam指出)。
雅各与以扫乃应许之子以撒的「双胞后裔」(罗9:10),在未诞生前,他们亦无行出善恶的行为,「为要叫」(hinakata)神拣选人的「旨意」(prothesis,意「计划」,参8:28)能「永存下去」(mene,中译「显明」),不是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选召人的主(罗9:11)。
神便对两子之母说:「以扫要服事雅各」(罗9:12),正如玛1:2-3所说:「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emisesa)的。
」(罗9:13)「emisesa」是「较少爱」之意的相反词。
神对雅各、以扫的爱与恨不能从感情(temperamental)方面来解释,而是与神的救赎计划有关(参申7:68)。
在选召的前提下,爱与恶不能成为感情上的表现,而是带有救赎的含义,故保罗释之为「按选召的旨意」(救赎之旨意),因保罗的思想乃是救赎性,凡是涉及救赎方面的皆与神的主权有关,至于神为何拣选雅各而非以扫,罗9章则没有透露,但从他们二人的生平中则可窥见,神从预知拣选雅各,因雅各拣选他;神弃绝(恨恶)以扫,因以扫弃绝(恨恶)他。
由此可见,雅各蒙拣选与父母的信或自身的信毫无关系;以扫被弃,亦非因神预定他被弃(加尔文的主张)。
神的选召固然神秘莫测,但总是按一「预知蓝图」(prothesis)进行,这蓝图乃是为世人的救赎而设想的(关于prothesis,指救赎计划,参罗8:28,11:2;弗1:11,3:11;提后1:9,2:10)。
它(prothesis)从过去的永远横跨至将来的永远,因它是神的心意,发自神的内心208。
9:11下半节的「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此言纯朴真实,也是罗9-11章的钥节,9:11下的例子正指出选召的一项准则:拣选的主权在神,与人无关。
正如虞格仁言:「神在他的应许里是握有主权的,他把应许赐给他愿意赐给的人,不容许任何人来规定法则。
」209
2.选召的自由(罗9:14-21)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难道神有什么不公平吗?
断乎没有!因他对摩西说:
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
据此看来,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发怜悯的神。
因为经上有话向法老说:「我将你兴起来,特要在你身上彰显我的权能,并要使我的名传遍天下。
」如此看来,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
这样,你必对我说:「他为什么还指责人呢?有谁抗拒他的旨意呢?」你这个人哪,你是谁,竟敢向神强嘴呢?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做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做成卑贱的器皿吗?
a.选召特权的怀疑(罗9:14)
上文保罗说神的选召不计较人的功劳行为,全是神的特权(罗9:13;玛1:23),这样岂不是显出神的不公平吗?于是作者以「所以这样」(tioun,中漏译「所以」)承接9:13,我们还可说什么呢?神这样选召是不公义的吗?他自问自答:「绝对不是的」(罗9:14),随即他以二史例指出神的选召是凭着自己的特权、是自由喜好的特权。
b.选召权的史例(罗9:15-18)
(1)摩西的史例(罗9:15-16)
在9:14,保罗严重地说「断乎不可」,立时他用一个「因为」(gar)解释为何绝对不是,因为如神向摩西所说的一句话(参出33:19),指出神的怜悯和恩待皆出自神的自主(罗9:15)。
那是一段选民拜金牛犊后所引起一连串事迹的结束。
那时以色列百姓犯了滔天大罪,若神当时以公义待他们,则他们便无一人可存活。
神再次给他们机会,再呼召摩西上西乃山,向他宣告:「我要恩待谁就恩待谁,要怜悯谁就怜悯谁。
」(出33:19下)。
这句话便成为保罗的主旨。
(出33:19上指出神选召之目的,乃是为了「宣扬他的名」,指救赎性;而出33:19下则指出神选召的原则,全是据自他绝对的主权。
)
9:15的中心字是「谁」(honan,whomsoever)210,神喜欢谁,就用他喜欢的方法或态度待他,这全是神自己的心意,人无话可驳。
9:16启语字「所以这样」(araoun,中译「据此看来」,推论结束式词),人被选召不在乎那定意的(不在人意),也不在乎奔跑的(不在人力),只(alla)在乎施怜悯的神(罗9:16)。
在形容神的性情时,9:15-16的「怜悯」和「恩待」显出神的选召与神的恩慈属性有关,神并非选召人叫人受苦,而因怜悯恩待人才选召人。
(2)法老的史例(罗9:17-18)
可是摩西的史例还有一个漏洞,那是因为摩西是蒙怜悯的人,所以保罗便选一个受惩罚的例子,就是法老的史例,目的是要指出神的选召完全自由、绝无约束。
此故事的背景乃是神刚硬法老的心,旨在拯救以色列。
保罗说神的主权完全自由,因为有圣经之记载,他遂引用神给法老的话(出9:16)强调二点:
(a)法老的「兴起」(exegeira,意「出场」,此字含有为目的出场的涵义,参民24:19;撒下12:11;伯5:11;耶50:41;哈1:6;亚11:16等;此字在林前6:14译作「复活」),乃是给神彰显权能的机会(如过红海)。
(b)传扬神名字的方法(如出15:13-16;书2:918;诗105:26-38,9:17)。
接着保罗再用「所以这样」(araoun,中译「如此看来」)作结语陈词:「神怜悯谁就怜悯谁(摩西、以色列),刚硬谁就叫谁刚硬(法老、埃及)。
」(罗9:18)这全是神做事的自由,人无法质疑。
出9:16的原文指出,那时法老已经过第六次的灾祸,当时全埃及的人全身长了疮,很多人因此死亡,但神却存留了法老的命,一方面显出他的恩怜;二方面彰显他的大能,使法老容许以色列人离去。
从第七灾开始,神才刚硬法老的心,使他无法悔罪,此种使人心刚硬的决定,J.Murray称之为「法庭式判决的放弃」(judicialabando-nment),亦如1:24、26、28的「任凭」211。
E.F.Harrison亦附和说:「保罗没有在此辩证,先是法老刚硬己心,才被神刚硬他,因保罗的主旨乃论神的主权,而法老的硬心可在罗1:18-32的亮光下得到圆满的解释。
」212神本来可以在第六灾开始时不刚硬法老的心,但神决意如此行,因为他有处理任何事的绝对自主权,不过D.Moo亦说得对:「神刚硬人心之举,是因着人心逐渐硬化而作的。
」213
保罗在此引用神借着法老的刚硬而拯救以色列的故事作反面教材,为要指出;现今以色列如法老般刚硬不信,但他们的刚硬正成了神拯救外邦人的机会。
又使恩典的福音广传开来(罗11:11、15、19、25)214。
作者将第二点留待罗11章时再尽情发挥。
c.选召特权的辩释(罗9:19-21)
(1)读者的反应(罗9:19)
作者又想到读者不会满意上文(罗9:818,尤其是9:14-18)的结论,因此他用「所以」(oun,中译「这样」)作启语字,他亦猜测若神的选召、怜悯、恩待、刚硬,是自由自主的,读者可能会有二个反驳:
(a)他(eti)为何还「指责」(menphetai,「意找出错误」)人,因这不是人要负的责任(罗9:19上)。
(b)有谁可以抗拒(anthestihen,完成式动词,表示一个定型的心态)神的「旨意」(bowlematai,意「精密、周详之计划」)呢(罗9:19下)?
此双重的反驳显明了,人不需负任何道德上的责任,因神若定人的罪(使刚硬)或赦人的罪(施怜悯),全是神自由旨意特权的运用。
(2)保罗的解释(罗9:20-21)
此问题正是世人的通病,如J.Murray言,「我们常对神的拣选、预定、刚硬发出质疑及抗议,但当我们这样作时,我们便对神的公义、尊严、主权表现出何等的无知」215。
面对这「稻草人」(假想对象)的驳问,保罗使用二个辩证,以释明神选召特权的自由:
(a)造物主与被造物之分别(罗9:20)——作者先责备读者「稻草人」的逻辑,说「反过来说」(menounge,9:20,中漏译,从自卫至反击)你是什么人,竟敢向神「顶嘴」(antapokrnomenos,意「反问」或「反驳」,参路14:6)。
为何人不可以反问神的行动或意旨呢?因这是僭越了「受造物」(plasma,「塑造物」)的地位,或否认造物主与被造物的关系了,正如人在伊甸园的堕落也是因被造物僭越了自己的范围216。
(b)窑匠与器皿的分别(罗9:21)——为了要释明造物主与被造物之关系,及被造物受管治的地位,保罗用旧约习用的比喻(参赛29:16,45:9;耶18:6)来反问,难道窑匠没有权柄从一团泥「作」(poiesai,「塑造」,参弗2:10)贵重(可指以色列)及卑贱(可指外邦人,如9:30-31)的器皿么?贵重(timen)与卑贱(atimian)非论地位,乃是用途之别。
作者的涵义乃是,如今神看以色列如同卑贱的器皿(因不信),但看外邦人则是贵重的(因接受)217。
保罗运用此比喻有四个特别的暗示:
(ⅰ)他主要论窑匠如神般有绝对的主权,而非论器皿。
(ⅱ)窑匠的手如神的手,绝不在塑造器皿后,又故意将之砸烂。
窑匠的手按其心意或全盘计画,将器皿弃之不用,但又可复用。
(ⅲ)从全章(罗9章)的主题来看,以色列可喻作弃置一旁留待后用的器皿,而外邦人却成为贵重的器皿。
(ⅳ)器皿的塑造乃是为了成全主人的计划。
F.Godet说得对:「保罗在此的重点不是论器皿如何塑造,亦非器皿在被造时有任何不对劲之处,而是在于窑匠塑造器皿时的心意。
」218
C.以色列的被弃(罗9:22-33)
为了要应付9:19那假想对象的批评,保罗以一句长而又富逻辑的问题,堵住对方的口(这问题为9:22-24,注意中译在9:24末放「呢」字),此问题旨在应用9:19的质问,于是他接续上文器皿的比喻再作喻。
1.器皿的分别(罗9:22-24)
倘若神要显明他的忿怒,彰显他的权能,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又要将他丰盛的荣耀彰显在那蒙怜悯、早预备得荣耀的器皿上。
这器皿就是我们被神所召的,不但是从犹太人中,也是从外邦人中。
这有什么不可呢?
有关器皿之贵重与卑贱的用意,作者在上文中叙述得不太明显,在此段才向读者透露神对世人的行动,一直是忠诚、信实、怜悯、恩慈的,总是为世人着想,无论是犹太或外邦,皆一视同仁,故此,人怎能控告神不忠不义及失信呢?所以作者在此释明,神选召犹太或外邦人,皆有最美善的目的。
作者在上文已论述两种不同的器皿,此段同样论两种器皿:「可怒的器皿」(即「毁灭的器皿」,9:22),和「蒙怜悯的器皿」(即「荣耀的器皿」,9:23)。
他设立一个假设,「倘若」(eide)神「要」(thelon,意「定意」、「意欲」)显明他的忿怒,彰显他的权能,他就用极多的宽容,忍受那预备遭毁灭的器皿(罗9:22)。
但「要」字是个分词,便引出二个可能性的句子结构,一是「让步用法」(concessiveuse),全句变成「神虽然要显明他的忿怒和大能,却仍然忍耐宽容那毁灭的器皿(故没有彰显出来,如Gifford、Lenski、Sanday&Headlam、Denney、Meyer、Black、A.T.Robertson、Vincent、Wuest、Moffatt)。
另一是「原因用法」(causaluse),全句可译作「因为神要显明他的忿怒和大能,他才忍耐宽容那毁灭的器皿」(如Murray、Barrett、Vaughan、Cranfield、Moo、鲍会园)。
查「预备遭毁灭的器皿」在上下文里是喻不信的以色列人,虽然他们作恶多端,但神仍容忍他们,不将他们全部毁灭,故第一可能性的意义较为可取。
「预备」(原文hatertismena,意「成熟」、「满盈」)是自身式语态词(middle),表示自招回来的毁灭,只是神恩浩瀚,不会将他们全然灭尽。
在宣布如何对待不信的选民时,作者续说神如此作好叫(hina,9:23中译「又要」)他能将其丰富的荣耀彰显在那「早计划得」(proetoimasen)荣耀之「怜悯的器皿」(中译把「荣耀」与「器皿」连在一起,故译作「荣耀的器皿」。
查「器皿」应与「蒙怜悯」联合,应译作「蒙怜悯的器皿」,9:23)。
从9:22-23看,全文意说:「虽然神意欲显明他的忿怒、彰显他的权能在不信的以色列人身上,但因他极大的忍耐和宽容便拖延了(拖延显明),为的是使他能彰显其怜悯在信的以色列身上。
」写到此,作者惟恐读者中的以色列人误会他们是「被弃的器皿」、「可怒的器皿」、「毁灭的器皿」,于是他立即与他们认同,说「就是我们」(中译9:24「器皿」一字可以不要)也被神所召,不但从犹太人中,也从外邦人中(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这有什么不可呢(罗9:24)?外邦人本是毁灭的器皿(罗1:18-32),以色列人是荣耀的器皿(罗3:12,9:45),但因以色列人「不信之故,他们的身分与外邦人易位」,以致外邦人竟称为「荣耀的器皿」(应作「蒙怜悯的器皿」),真令人赞叹不已!
2.圣经的辅证(罗9:25-29)
就像神在何西阿书上说:
那本来不是我子民的,
我要称为「我的子民」;
本来不是蒙爱的,
我要称为「蒙爱的」。
从前在什么地方对他们说:
你们不是我的子民,
将来就在那里称他们为「永生神的儿子」。
以赛亚指着以色列人喊着说:「以色列人虽多如海沙,得救的不过是剩下的余数;因为主要在世上施行他的话,叫他的话都成全,速速地完结。
」又如以赛亚先前说过:
若不是万军之主给我们存留余种,我们早已像所多玛、蛾摩拉的样子了。
处事入微的保罗在论及以色列被弃时,惟恐读者误会这是他个人的意见,于是他引经据典左证以色列之被弃,早在圣经的预言中。
a.何西阿的预言(罗9:25-26)
保罗在9:25引据何1:10、20,2:23,辅证以色列人被弃,和外邦人被选早就存在预言里,可是这段经文根本不是预言此点。
何西阿原是向悖逆的以色列发预言,说他们将来必被眷顾,但在此有一点需要注意,乃是新约作者在引用旧约时,有时只采用那句预言的字句,应用在其它对象上(参太2:15,引用何11:1)。
Sanday&Headlam说得对:新约作者有时选用旧约的词句来配合其叙述的目的,不是要证明该段预言的应验,而是他们在旧约内看到一个「属灵的类似」(spiritualcorrespondence),便将之引用,这不能称作应验219。
此句预言说:「本来不是我民,本不是蒙爱的(原意指被弃的以色列,现应用在外邦人),我要称为我的子民,我要称为蒙爱的(原意指以色列的被收回,现用在外邦人被选)。
」(罗9:25)又说:「从前在那里说不是我的子民(原意指以色列被分散之处,如今用在遍满全地的外邦人),将来在那里称他们为永生神的儿子(原意指分散在各处的以色列,因信被眷爱,今则指外邦人因信被悦纳,参彼前1:1,2:10、23)。
」(罗9:26)b.以赛亚的预言(罗9:27-29)
作者在上文选用二段何西阿的预言,此段亦从以赛亚书中引用了两段,目的指出,虽然以色列整体性被弃,但神仍为他们留下信心的余种,这是神向以色列显明他选召的怜悯。
保罗的意思乃是说,旧约两位先知各自预言以色列将来的遭遇,何西阿预言外邦人的被选,以赛亚预言以色列虽被弃,却仍有余种存留。
保罗指出余种的存留,是神没有完全弃绝以色列,及神是信实的明证(参11:15),故以色列的被弃是暂时性的,时候到了,他们必全家蒙恩(参11:26)。
首段经文(罗9:27-28)引自赛10:22-23,这是一段率直的预言,原来指以色列全国受神审判,只留下余种。
次段(罗9:29)引自赛1:9,10:5,指以色列被弃是意料中之事,若不是神怜悯,为他们留下余种(罗10:5,原指西拿基立大军侵犯,幸而神施怜悯),他们便如所多玛和蛾摩拉般全然灭亡了。
3.被弃的原因(罗9:30-33)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那本来不追求义的外邦人反得了义,就是因信而得的义。
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义,反得不着律法的义。
这是什么缘故呢?是因为他们不凭着信心求,只凭着行为求;他们正跌在那绊脚石上。
就如经上所记:我在锡安放一块绊脚的石头,跌人的盘石;
信靠他的人必不至于羞愧。
a.外邦人的被纳(罗9:30)
上文所指的选召全是神的责任,至此作者才指出神的选召,与人的责任亦有关联,即「信心的连系」。
保罗在此段(罗9:129)之终结,才论及以色列被弃的原因。
在上文他先叙述以色列从被选至被弃的事实,至此才透露被弃之因。
与9:14般,作者以「所以这样」(tioun9:30上,中漏译「所以」)作此段的总结:「所以这样,我们还有何话说呢?」(事实胜于雄辩)。
作者说,那不追求义的外邦人(中译「本来」是补字)反得了义,「但」(de)那是因信而来的义。
这「但」字很有意义,暗示这义与犹太人的追求路线有所不同。
外邦人的罪行在罗1:18-23的描绘是何等令人震惊,但竟然因信而称义;犹太人在其宗教生活方面,尽心竭力地追求律法之义,但竟然不得因行为而称义,这是一幅令人迷惘的图画!在此有人妄自控诉说保罗似乎在容忍外邦人的罪,可是如H.A.Hoyt说,保罗在此处只指出一个极重要的分别,即福音传到外邦人时,他们以信为接近神的原则,而犹太人则一来缺乏这点,二来他们更积极性的抗拒220。
E.F.Harrison称,在圣经中再无一处比此处更强调行为称义的虚空221!
b.以色列的被弃(罗9:31-33)
但(de)以色列现今「仍追求」(diokon,现在式)律法之义,可是「仍」(非中译「反」)「得不着」(ephthasen,意「追不到」或「拿不到」,9:31),何解呢?因那不是凭(ek,意即「出自」)信心求,而是(alla)凭行为,他们就「跌在」(prosekopsan,意「切割」,太4:6同字译「碰」)绊脚石上了(罗9:32,参3:27-4:25)。
保罗虽未解释此绊脚石为何,但据下文(罗9:33)所引用的经文可知,那必是指基督。
于此,保罗将赛28:16及8:14合成一节,前者(罗28:16)论神在锡安放一块宝贵的房角石,作为以色列信靠的根基,后者(罗8:14)指有块使他们跌倒的石头,就是这块房角石。
此矛盾如何解说呢?原来基督的工作,一面使人得救,一面也使人跌倒(参路2:34;罗11:22),全是「信」与「不信」的问题。
神要拯救人,这是他的「选召」,但人也有责任,用信心「成全」神的选召222。
在引用赛28:16时,作者将原文的「着急」(yahish)改为「羞愧」。
查「着急」一字原意乃形容逃难时的心境(BDB)或作「忧虑」、「惊惧」(ZAW、NRSV)。
七十士译本将之译作「羞愧」(kataischunthesetai,参5:5,同字译「羞耻」;林后7:14作「惭愧」),保罗的重点乃在告诉读者,凡信靠基督这房角石的,必不会失望(今生及来生,如新译本、吕振中译本,另参赛49:23)。
三、以色列的现在(罗10:1-21)(以色列的被弃及外邦的被选)
A.以色列的问题(罗10:1-11)
弟兄们,我心里所愿的,向神所求的,是要以色列人得救。
我可以证明,他们向神有热心,但不是按着真知识;因为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
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
」惟有出于信心的义如此说:「你不要心里说:谁要升到天上去呢?(就是要领下基督来;)谁要下到阴间去呢?(就是要领基督从死里上来。
)」他到底怎么说呢?他说:
这道离你不远,正在你口里,在你心里。
(就是我们所传信主的道。
)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
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
经上说:「凡信他的人必不至于羞愧。
」1.保罗的心愿(罗10:1)
保罗在继续讨论「以色列的问题」时称读者为「弟兄们」。
在上文(罗9:23),他为以色列(「我弟兄」)大表伤痛,此忧伤至今才明显认定是「有关他们「得救」的伤感(罗10:1下),现今如9:1-3般,他续表露他迫切代祷的心愿(罗10:1上)。
虽然在上章里,他曾正确及小心地指出神如何暂弃以色列,但这并未减少他对以色列前途热切的关怀。
在这关注的表现中,保罗解释以色列不得救的四大原因(注意四个「因为」,gar字)。
2.以色列不得救的原因(罗10:2-8)
a.因只有热心而无真知识(罗10:2)
第一个「因为」(gar,10:2首字,中漏译)连接10:1,作者谓他可以证明以色列不得救的原因,乃是他们对神只有宗教的热忱,而不是按着真知识(罗10:2)。
「向神有热心」乃犹太人异常熟悉的名词(参徒22:3),他们认为「为神热心,胜过一切」,因此保罗特意选用此词,旨在指出他们只有一股热心(或傲心!)却无知识。
J.Murray谓热心是中立
的(neutral),可善可恶,在乎真知识的引领223。
以色列只有热心,却不是按「真知识」(epignosin,指一种较高层面的知识,是由内而外,故中译「真知识」),此非说犹太人不认识神,反之,他们尤胜外邦人,只可惜他们以为遵守律法便是认识神的表现。
但保罗说他们的行为是外表的、是肤浅的、是不按着真知识而为,表示他们不明白接近神是需要信心,而不是靠行为(参9:32;来11:6),这是问题关键的所在。
关于此问题,保罗本身就是一个活的见证。
他曾在加玛列门下苦心向学,热心行律法的义(腓3:56),远超同窗,此点他自己也曾作见证(加1:13-14)。
因为这样的热心,他能参与公会,甚至成为公会迫害教会的领袖(徒4:14,7:58,8:13,9:1,26:5,8),但这些皆是无知识的热心,直至在大马色路上,他遇见复活的基督后,他整个生命才被扭转过来,所以他很清楚了解以色列人在此方面的失败。
b.因不知道神的义而立己义(罗10:3)
作者再以「因为」(gar)作启语词,谓无知识的宗教热忱,必导致对神的义的「无知」(agnountes,此字是「真知识」的相反词,中译「不知道」),转而又导致「追求」(zetountes,中译「想要」)建立自己的义,不「顺服」(hupetagesan,自身式语态,指他们自己不肯顺服)神的义。
神的义是因信而来(罗9:30),立己义是靠自己行为的义,因此「立己义」是问题的所在。
c.因拒信律法的总结是基督(罗10:4)
第三个「因为」(gar,中漏译)是指律法的「总结」(telos,意「最终目的」)就是基督(原文作「因为基督就是律法的总结」),使(eis,达至)凡信基督者都得着义。
犹太人不明白律法所指的终局是基督,故他们靠自己力求神的义,结果枉费心机,作茧自缚。
因此「拒信」是问题的所在。
「总结」一词与「律法」连在一起而生的意义,在教会史中曾有颇长的争辩,他们之解释可分三派:
(1)指总归、应验、完成(如提前1:5;意基督完成律法,如NIV、Weymouth、KJV、RSV、BarthCranfield、初期教父、加尔文)。
(2)指终止、废除、毁灭(如林前15:24;意基督的义废除了律法的义,如死亡废止一切活动,如Goodspeed、L.Morris、NEB、Gifford、Denney、E.F.HarrisonMurray、Sanday&Headlam、Godet、Karemann、Nygren)。
(3)指目的、结果(如罗6:21;意基督达到律法引致的目的,如BengelD.P.Fuller、W.C.Kaiser)。
综合此三见解,得知基督的来临及其代死之伟工(弗2:15;西2:14),满足了律法之要求,故律法为得义之法,已给因信称义之法废除了(参7:6),基督乃律法的完成者(如Vaughan&Corley、BarrettF.F.Bruce、A.F.Johnson、C.C.Ryric、D.Moo)。
d.因不接受从信道来的义(罗10:5-11)
(1)「信道之义」的由来(罗10:5-8)
最后一个「因」(gar,10:5首字,中漏译)乃是以色列人不能以「行」而得神的义。
关于此点,保罗引用两段经文作证,且每次引用后加上一句评语,如下图:
经文
小评
10︰5=利18︰5
10︰6上
10︰6下-7=申30︰12-13
10︰8上=申30︰14
10︰8下
旧约记载以色列人本来可以靠行为称义(罗10:5上),因为利未记似如此说(利18:5),但利18:5的「活」是否指永生,各界学者意见不一,犹太传统(如TargumOnkelos、Pseudo-Jonathan)说是指永生。
改革宗神学家(如加尔文、Hodge、Haldene、Alford)也认同;现代学人(如R.Gundry、HRidderbos)也附和。
可是利18:5在利18章的内文看,是说享受在应许地的生活,非指永生(如D.Moo)。
以色列人欲靠遵守律法而得永生(参路10:28),他们于此便忽略了律法的目的及总归(引领人到基督里,参3:20,5:20,10:4;加3:24),可见他们在努力遵行时,便忘记信神的重要,因为行律法也要先相信颁律法的神而后行。
此外10:5的中心乃在「行」字,非在「活」字224,正如A.F.Johnson说:「当人尽己能实行律法的要求而得生时,他就会发现自己的无能而需基督的救赎了」225。
在辩证的过程中,作者突兀地将这「信心的义」比作人在说话(拟人法,参「智慧」说话,如箴1:20,8:131),引用的就是申30:11-14一段。
可是保罗却将基督的工作(成就「信心」之义的工作)引入这段辩证里,这是保罗又一次片段的「旧约注释」。
按申30:11-14的原意,摩西当时在责备那些不行律法,而找借口掩饰自己过失的以色列人,故他说神的道并非「远在天边的难」,而是「近在眼前的易」。
保罗将之引用,乃是指出神的诫命并非难遵行,也非远不可及(如申30:11);不是高在天上,有谁可将之取下(如申30:12);或远于海外,有谁远渡重洋将之带回(如申30:13);而是近在眼前,在口中、心里可遵行的(如申30:14)。
保罗所指神的道正是咫尺天涯,远在天边,近在眼前。
保罗将基督的二大工作嵌入旧约的经文内,基督的工作是将信道之义带到人间:
(a)他的降生——信心的义说:「有谁要升到天上,要领下基督来呢?」(罗10:6)此问题不用回答,因基督已下来了。
基督的下来,目的乃是将神救世之道赐予世人(参约1:12;太1:23)。
(b)他的复活——「谁要下阴间,要领基督上来呢?」(罗10:7)不用了,因基督已复活了,证明他是神的道了。
写到此处,保罗预料有人会发问,「究竟这道在哪里?『它』(中译「他」,指信心的义)说的到底是什么意思?」(罗10:8上)。
保罗代答:「它(中译「他」)说,这道离你们不远,正在你口里,在你心里,就是我们所传信主的道。
」(罗10:8下)
D.Moo在此极有见地的指出,保罗运用利18:5(罗10:5)说明律法的精髓,却用申30:11-14(罗10:68)勾划出福音的要义226,确是真知灼见之言。
(2)「信道之义」的获得(罗10:9-11)
信道之义来自基督的救赎,这救赎的果效,可藉二方法获得:
(a)口里认耶稣为主(罗10:9上)——作者先论口的承认,并非削减「心里相信」的重要(罗10:9下),而是为了配合10:8,即申30:14之「口、心」的次序227,因为口的承认乃是证实心中的相信。
再且,「认⋯为主」乃指个人性的接受耶稣为主、自己是仆的新关系。
(b)心里相信神叫耶稣复活(罗10:9下)——这不是一位仍在坟里的主,他已战胜死亡,复活了。
10:9是一个重要的指出,如H.A.Hoyt言,作者于此强调信的对象,那是基督的身分,他是主,是复活的主,是死亡不能控制的主。
此点保罗以前不遗余力地攻击反对(提前1:13),因他认为耶稣是冒充的弥赛亚,危害犹太教的生命,如今却要人信奉他228,真是奇妙无比。
保罗惟恐读者还不能领会,于是再细心地解释,今将心、口的次序调整过来,他以两个「因为」引出:
因为(gar)在内在方面,心里相信就可称义(罗10:10上),内心的改变便引至称义的地位,这是论蒙神悦纳的地位。
在外在方面,口里承认就可得救(罗10:10下),外表的承认见证救恩的获得,是论蒙神拯救的地位。
「因为」(gar,10:11首字,中漏译)赛28:16亦证「凡信他便不羞愧」(罗10:11)。
「羞愧」(参9:33)意「必不会失望」(如NASB、GNB、新译本),正如A.J.McClain言,10:11的「凡」字是个神奇的字,指出福音的宏度,福音的门可开启至一宽度,这是「凡」的宽度,「凡」可开启救恩的门多宽,救恩就有多宽229。
B.以色列的被弃(外邦人的被选)(罗10:12-13)
犹太人和希腊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众人同有一位主;他也厚待一切求告他的人。
因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上文(罗10:11)作者在引用赛28:16时,加了一个「凡」字于原文内,此字的补上显出作者的思路逐渐将其福音的主题带入外邦人中。
起初在1:16时,作者早已为主题奠下基础:「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在罗9-11章中,这主题有甚明显的转变。
罗9章所论的乃关乎犹太人,罗10章所论的却是从犹太人到外邦人,罗11章则是从外邦人转回到犹太人。
1.保罗的解释(罗10:12)
各界学者均觉得10:12-21甚难分段,因保罗写此段的对象,似乎将犹太人与外邦人溶合在一起(如9:33),可是因上文的前提乃是以犹太人为对象(罗10:1),故此他在引用赛28:16后,思潮略变,转而论得救之法。
此法无国籍、宗族之分,也无时空之限,既然得救之道,犹太人与外邦人毫无差别;对犹太人而言,这是一个新消息、新理论,尤其对那些传统保守的犹太人(如7:1),更不容易接纳,因此保罗便需加以详细释辩。
从被选、被弃的角度来看,以色列人被弃,便是外邦人被选,固然非说外邦人要待以色列被神弃绝时才能蒙福,而是说神借着以色列暂时被弃的「机会」(或「场合」),将救恩转至外邦人中。
这是救恩先后的原则,是神选民的「优先权」先满足了,才「移交」给别的邦族。
此原则在福音书里(参约4:22;太10:56)及使徒行传内均异常明显(徒13:46),这正是人的忿怒成全神之荣美的说明(诗76:10),并非说神对外邦人有所偏见,而是说神的管治法,是按着某一程序进行而已。
现今作者指出这「信道之义」是无分国籍的,他接续上文(罗10:10-11)的两个「因为」,再以两个「因为」证辩:「因为」(gar,10:12上,启句字,中漏译)从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得救立场来看是无分别的(参3:22);「因为」(gar,10:12下)众人有同一位主(指耶稣基督),他必厚待凡求告他的人。
「求告」乃犹太人向神敬拜的术语,今保罗将之用在「基督」身上。
2.旧约辅证(罗10:13)
作者在上文以两个「因为」力证凡人皆需救恩,谓凡求告主的名,就必得救,现今又以「因为」(gar)作结论:因为这是旧约先知约珥著名的预言(珥2:32)。
作者此举极其明智,他似在说此非他个人的意见,而是旧约的预言。
约珥的预言本来是关乎以色列人在灾难时,四面受敌、国命堪虞的紧急关头,他们向耶和华呼求,神便垂听他们的祷求,以神迹奇事拯救他们(参亚14:15)。
这本是指政治性的拯救,但保罗却(参10:511)将之作原则性的应用在属灵的拯救上230。
C.以色列的顽梗(罗10:14-21)
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听见他,怎能信他呢?没有传道的,怎能听见呢?若没有奉差遣,怎能传道呢?如经上所记:「报福音、传喜信的人,他们的脚踪何等佳美!」只是人没有都听从福音,因为以赛亚说:「主啊,我们所传的有谁信呢?」
可见,信道是从听道来的,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
但我说,人没有听见吗?诚然听见了。
他们的声音传遍天下;
他们的言语传到地极。
我再说,以色列人不知道吗?先有摩西说:
我要用那不成子民的惹动你们的愤恨;
我要用那无知的民触动你们的怒气。
又有以赛亚放胆说:
没有寻找我的,我叫他们遇见;
没有访问我的,我向他们显现。
至于以色列人,他说:「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顶嘴的百姓。
」
上文是论得救的方法,但以色列仍执迷不悟、顽梗异常,这也是他们被弃的原因,故此段指出以色列对得救的顽劣态度,以示他们被弃是神公义的作为。
作者分三次展开其辩证:
1.第一辩证:以色列对信道的冷漠(罗10:14~17)
既然得救的方法是如此的简便,那么为什么许多以色列人还没有得救呢?为什么以色列陷在被弃的地位呢?这是每一个犹太读者必关注的问题,于是作者便以「所以怎能」(posoun,10:14,中译「然而」)作启语词,接连上文的思路,发出一连串极合推理法的问句,每个问句的主题皆以旧约的话为回答。
这是作者在本书内著名的自问自答法(diatribe)(参3:19),兹纲列如下:
问
答
罗马书
罗马书
旧约
10︰14-15上
10︰15下
赛52︰7;鸿1︰15
10︰16上
10︰16下
赛53︰1
10︰17-18上
10︰18下
诗19︰4
所以(oun)以色列怎能信主呢?作者以四个「怎能」(pos)指出以色列可得救的步骤:
(1)那些未曾信他的人,怎能(pos)求告他呢(罗10:14上)?保罗所指的乃是不信的人怎能求告他的名?若他们信了,便能求告了。
(2)那些未曾听过主的名又怎能(pos)信他呢(罗10:14下)?
(3)没有人(「人」为补字)传道给他们,他们又怎能(pos)听过他呢(罗10:14下)?
(4)除非(eanme)他们被差遣,他们又怎能(pos)传起道来呢(罗10:15上)?
作者对这一连串的问题暂不作答,因他先要从「不求怎能得救,不信不能求,不听怎能信,不传怎能听」的逻辑次序,又称「联锁论法」(sorites,即一句之末成下句句首,中文译法将之颠倒)231,指出传道的重要,又以旧约证实传道人工作的荣美后(罗10:15下),才予置答。
传道的工作极其重要,因为福音在人心中所能产生的果效在乎有无将道传开,连神爱人的信实亦系于
传道事工上,若不传道,神的信实亦变成失信232。
此外,传道的工作亦极其荣美,作者引用赛52:7作辅证,只是非所有的人都听从了福音(罗10:16上)。
此「人」字特以犹太人为对象,指不是所有听过福音的犹太人都信从福音,只有少数人接受,可见以色列对信道之事何等冷漠。
原因为何呢?作者说:
(1)「因为」(gar,10:16上首字)以赛亚也同样预先言及了(参赛53:1,那是以赛亚先知深觉无人愿意听弥赛亚的悲叹)。
(2)「可见」(ara,意「因此」,在此也带有「因为」之含义)信道是从听道而来,听道是从听基督的话来(罗10:17)。
作者于此将传道的「道」与「基督的话」连在一起,以示以色列所弃绝的乃是基督的话。
由此段可见,神的选召主权与人的责任,密切的合作(参11:22-24)。
2.第二辩证:以色列对信道的不悟(罗10:18~21)
作者在上文指出以色列对信道的冷漠态度,他惟恐读者起来反驳,说他们不明白神的道,故此他们的被弃是情有可原的,神对待他们是不公平的。
于是保罗使用三个证明,指出以色列曾经听过基督的道,藉此控告以色列的「顽梗不化」(借用11:7之语)。
a.穹苍的见证(罗10:18)——保罗续上文,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罗10:17),但(alla,10:18上,显出读者可能的反驳)他说,他们没听过吗?「当然啦!」(menounge,中译「诚然听见」),随即引用诗19:4的话说:「他们的声音传遍天下,他们的言语传到地极。
」
保罗引用诗19:4辩证福音传遍地极,曾引起甚多学者不同的解释:(1)诗19:4可指福音的普世性,如神的自然启示是普世性般(如E.F.Harrison、Sanday&Headlam、A.Johnson)。
(2)自然启示辅证福音(如J.Murray)。
(3)象征福音在文明地区传遍了(如Gifford)。
(4)福音真实地传遍了(如Godet)。
(5)天军的见证。
(6)夸饰语言(如D.Moo)。
其实这只是保罗借用旧约的经典词句(像今日文学用括号法借用别人的字句般),指出传道人的声音已传遍天下了,叫人无可推诿。
以色列人不信,并非因传道之声音微弱,而是其它的原因(作者暂时不提,留待下文)。
b.摩西的见证(罗10:19)——保罗又想到读者可能会反驳,因以色列不明白神的救恩,所以不信,于是他便以外邦人作证。
述说外邦人本不认识神,然而也能得救,故这不是「不晓得」的问题,而是内心的悖逆与乖僻。
保罗续辩:「但我说」(allalego,中译「我再说」),于是作者呼召第二名见证人作证,他是「最初」(protos)的见证人,那是摩西在申32:21的话。
原文记摩西向以色列人发出极严厉的警告(如保罗在此对以色列人训诫一般),因以色列乖僻(申30:20)、悖逆(参10:21),惹动神的怒气,神便以那「不成子民」、「愚昧的国民」(通指非被选的外邦人)「惹动」(parazeloso,字根「热心」,zealous的极点字)他们的愤恨,「触动」(parorgio,字根origio,「忿怒」的极点字)他们的怒气(弦外之意使他们受激动而奋发图强,进而归回神)。
保罗引用申32:21的目的何在?他要指出什么呢?在此他未提及,可是在下文(罗11:11-14)他便解释此处引用申命记之目的,原来神因以色列人的顽梗不化,坚拒救主弥赛亚,所以救恩便转临到外邦人,藉此刺激以色列人转向得救的路途。
现在外邦人大批归主,可见以色列当听过基督的道了,若他们坚决不信,可算顽梗不化了。
c.以赛亚的见证(罗10:20-21)——除摩西外,以赛亚(罗65:1)也大胆地(apotolma,强劲字,指非常大胆)见证说:「我(神)被那些本来不寻找我的(指外邦人)『找到』(heurethen,中译「遇见」),我向那些『不访问』(eperotosin,字根erotao,「问」的极点字)我者显现。
」(罗10:20)
保罗引用以赛亚的话,目的也是要指出外邦人现今得着救恩,而反映出以色列因顽梗而被拒于救恩门外。
但(de,中译「至于」)对以色列人,先知以赛亚却说:「我(神)整天向『悖逆』(apeithounta,意「不守法」、「倔强」)和『顶嘴』(antilegonta,意「反驳」、「顽抗」)的百姓伸手召唤(罗10:21)。
」(赛65:2)
保罗此举委实厉害,他以本不会寻求访问神的外邦人,与本来被召作神子民的以色列,作一强烈的对比。
外邦人现因信而被选,以色列人却因顽梗而被弃,外邦人本是「非选民」,而「非选民」被选,选民则被弃。
虽然如此,神对他们仍眷顾有加,借着以赛亚的话,作者透露神等候他们归回的心(罗10:21),这也是作者悲痛哀求的主因(参9:13,10:1),故此章的主题,前后遥遥相应(罗10:1,10:21)。
四、以色列的将来(罗11:1-32)(以色列的被怜与被救)
罗11章在全书中甚为重要,因这不但是罗9-11章的高峰,更是全书的顶点。
H.A.Hoyt谓:「若要研究罗马书,先从罗11章着手,那罗1-10章便可迎刃而解了。
此外,若能以罗11:33-36的感颂为研究的出发点,则更能从神的角度来看整个世界事态的发展。
一般说来,历史对圣经的研究甚有帮助,而罗11章的研究对明白将来事态的动向则更有助益,因圣经是历史的预告,历史是圣经的注释233。
在10:21,保罗一面显露神等候以色列悔改的心,一面暗示以色列的顽梗不化。
既然以色列对神的弥赛亚抱如此态度,是否以色列就永远不会得救呢?神是否因他们的顽强,就放弃他们呢?这些问题在11章都可以得着圆满的解答,因此有人说,11章乃是10:21的诠释。
A.以色列被弃的问题(罗11:1-10)
我且说,神弃绝了他的百姓吗?断乎没有!因为我也是以色列人,亚伯拉罕的后裔,属便雅悯支派的。
神并没有弃绝他预先所知道的百姓。
你们岂不晓得经上论到以利亚是怎么说的呢?他在神面前怎样控告以色列人说:「主啊,他们杀了你的先知,拆了你的祭坛,只剩下我一个人;他们还要寻索我的命。
」神的回话是怎么说的呢?他说:「我为自己留下七千人,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
」如今也是这样,照着拣选的恩典,还有所留的余数。
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
这是怎么样呢?以色列人所求的,他们没有得着。
惟有蒙拣选的人得着了;其余的就成了顽梗不化的。
如经上所记:
神给他们昏迷的心,
眼睛不能看见,
耳朵不能听见,
直到今日。
大卫也说:
愿他们的筵席变为网罗,变为机槛,
变为绊脚石,作他们的报应。
愿他们的眼睛昏蒙,不得看见;
愿你时常弯下他们的腰。
1.以色列被弃问题的答辩(罗11:1上)
以色列的被弃不但是罗9与10章的主题,也是11章的重点。
按上文(罗10:21或10:14-21),神似乎完全放弃了他的百姓(罗11:1上),是否神审判性的刚硬(judicialhardening)临到以色列呢?这是读者最关注的问题。
对此问题,保罗以「所以」(oun,中漏译)开始辩答:「所以我说」,然后重复反问「神有弃绝他的百姓么」?跟着又以断然性的否认说:
「断乎不可」。
可是为何在罗9及10章里,他又证明以色列的被弃,于此却说没有呢?原来他在此所解释的「弃绝」(aposato,英文apostasy由此而出)只是部份性的,因为神本着一个不会弃绝以色列的原则,来处理以色列的属灵问题(参撒上12:22;诗94:14),于是他便提出一些证据来加以确保此事。
2.以色列非全然被弃的证明(罗11:1下-6)
a.保罗的见证(罗11:1下)
当保罗提及「神弃绝了他的百姓吗」的问题时,相信捧读的犹太读者必定哗然:「保罗一定是疯了,他怎可以说神会弃绝他的百姓。
」我们需了解,犹太人最受不了的,乃是神会弃绝他们的这种思想,但既然作者说断乎不可,这又是何理由呢?于是作者以自己之身世作证他是「第一件证物」(exhibitone)。
他说,因为(gar)他也是以色列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属便雅悯支派的,此三重身分强调他的犹太血裔(Jewishness),且极力认同读者的感受。
作者以自己是蒙恩得救之以色列人的身分来代表国家(如Barrett、Munck、Godet、Kasemann),指出以色列国并非全部被弃,以色列的被弃只是部份性而已。
b.列王纪的见证(罗11:2-6)
作者继续举出个别例证,再述以色列的被弃不是全部的。
他先直述神没有弃绝他所「预知」(proegno,参8:29;徒26:5,同字译「从起初晓得」)的百姓(罗11:12上),再引用王上19:1-18的故事加以辅证。
此段故事可算是一段精选,因那时确是以色列最黑暗、顽梗、悖逆的时代。
那是先知以利亚独自向反叛的以色列作战的记载。
作者挑选此故事,显明了三个特别的涵义:
(1)他以以利亚时代的属灵光景比拟当时自身的处境,将以利亚起初向神的控告,比作当时读者对神的心态(罗11:23)。
(2)他以神向以利亚的回答,代表自己向读者呼吁(罗11:4)。
(3)以利亚时代有七千未向巴力屈膝的余数,在保罗时代,也有敬畏神的以色列人(罗11:5)。
在以色列民的各时代,神皆为他们保存一组对神矢志不渝的余数,此即神恩待以色列的明证了(「余数」字根「离开」,乃旧约伟大教义之一,有关之经文不胜枚举,如摩5:15,9:810;弥2:12,5:3;番3:12、13;耶23:3;结14:14、20、22;赛5:913,7:3,8:218,9:12,20:21等不赘述)。
在11:5的开始,保罗藉「所以」(oun,中漏译)将其辩证暂作一小结,他说「如今也是这样」,称余数的存留完全是出自神拣选的恩典,凡属恩典性质的,便与行为无关,不然,恩典的定义就需要更改了(罗10:6)。
这「余数存留」的思想,源自神对以色列人无条件的选召(参9:27-29),由此可见,神并未全然弃绝以色列,否则作者先前所说的(参3:34)也是废话了。
3.以色列被弃的原因(罗11:7-10)
a.以赛亚的见证(罗11:7-8)
承接上文,作者以「所以这样」(tioun,11:7上,中漏译「所以」)一面作一小结,一面继续引证上段,论以色列中只有一小部份为余数,而大部份皆为不信、顽梗的,那怎么办才对,于是他说「所以这是怎样呢」?以色列人(整体论)所求的没有得着,但那蒙拣选的(指余数)才得着,其余未得着的是因「顽梗不化」(eporothesan,字根poros是医学名词,意「胆石」,参林后3:14;可6:52;约12:40)。
H.P.Liddon说,此字暗喻一个新生长的物件,即以色列不信的心上,加盖一层「顽膜」,使它越不能看见信的重要234(罗11:7)。
「顽梗不化」是被动式词,反映出人对选召的责任,这是不信的顽梗不化,但究竟以色列是「先不信才顽梗不化」或「因顽梗不化以致不信」,学者们对此点有三个见解:
(1)「顽梗不化」乃指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在本段中指以色列对神的怜悯屡次悖逆反叛,而达致的一种情况(如Weymouth)。
(2)以色列因性情顽梗,故悖逆反叛,以致被神硬化他们的心(如Barrett、BarthCramfield)。
(3)以色列因屡次拒弃神的怜悯,至终神不得已的介入,施用审判刚硬他们,使他们不能再信,而非受惩罚不可(如Gifford、Sanday&Headlam)。
第一释未强调神的介入,第二释以人的顽梗性情作开始,忽略了神的「软化」恩典,故最后一释最为合理,因下文旧约的引用,更可辅证其是。
以赛亚谓,以色列对他所传的道完全漠视不闻,遂发出一个神审判式刚硬他们的预言(以赛亚也借用申29:4),使他们要信也不能(罗11:8;参赛29:10),他们在神的刚硬下势必坐以待毙。
保罗看到当时以色列的情形,如同以赛亚当年一般,故引其左证以资论据,亦同时藉之警告自己的同胞。
b.大卫的见证(罗11:9-10)
除以赛亚外,保罗再召一证人出庭作证,大卫的证供与以赛亚的重点略有不同,他指出以色列被弃的光景是自召的,与神无关(即与神审判式的刚硬无关)。
大卫的见证出自诗69:22-23,那是咒诅诗中著名的一段。
大卫向神祷告,求神惩罚仇敌(罗10:9),使他们作茧自缚,自讨苦吃(罗10:10),因他们刚硬心肠,应受惩治。
此处的思辩不禁使人联想到在1:24、26、28里,作者三次引述神放弃世人的无奈。
诗篇这段经文与以赛亚的那段合成一极美好的配搭,各自从不同的观点看以色列被弃之因,有从神的观点看,是为从上而下(以赛亚),也有从人的观点看,是为由下而上(诗篇)。
J.Munck指出,大卫这段咒诅祷文中一个特别的字,那是「时常」(非RSV、NEB、NASB等译作「永远」),这是指出以色列经常性(非永久性)的叛逆神,而神弃绝他们也是暂时性而非永久性的235。
D.Moo谓,保罗从圣经的三大组别指出以色列人的硬心早在圣言里:律法(申29:4=11:8下)、先知(赛29:10=11:8上)、经卷(诗69:22-23=11:9)236,他所言亦颇有见地。
B.以色列被弃的后果(罗11:11-24)
我且说,他们失脚是要他们跌倒吗?断乎不是!反倒因他们的过失,救恩便临到外邦人,要激动他们发愤。
若他们的过失为天下的富足,他们的缺乏为外邦人的富足,何况他们的丰满呢?
我对你们外邦人说这话;因我是外邦人的使徒,
所以敬重(原文是荣耀)我的职分,或者可以激动我骨肉之亲发愤,好救他们一些人。
若他们被丢弃,天下就得与神和好,他们被收纳,岂不是死而复生吗?所献的新面若是圣洁,全团也就圣洁了;树根若是圣洁,树枝也就圣洁了。
若有几根枝子被折下来,你这野橄榄得接在其中,一同得着橄榄根的肥汁,你就不可向旧枝子夸口;若是夸口,当知道不是你托着根,乃是根托着你。
你若说,那枝子被折下来是特为叫我接上。
不错!他们因为不信,所以被折下来;你因为信,所以立得住;你不可自高,反要惧怕。
神既不爱惜原来的枝子,也必不爱惜你。
可见,神的恩慈和严厉向那跌倒的人是严厉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长久在他的恩慈里;不然,你也要被砍下来。
而且他们若不是长久不信,仍要被接上,因为神能够把他们从新接上。
你是从那天生的野橄榄上砍下来的,尚且逆着性得接在好橄榄上,何况这本树的枝子,要接在本树上呢!
1.对以色列言(罗11:11-12)
a.以色列的过失(罗11:11)
以色列对神的弥赛亚抱着顽梗不化的态度,所以神弃绝他们。
这弃绝并非是全然性,而是部份性的(罗11:110),且又是暂时性的(罗11:11-15)。
然而以色列的被弃是否推翻了神的计划呢?在以色列被弃的期间,神有什么计划呢?这都是读者会质疑的,保罗于此逐一作答。
他先以「所以」(oun,11:11上,中漏译)归结上文的论题,再发表他的领受(「我且说」)。
他反问他们(广指以色列人,狭指11:7的「顽梗不化之徒」),人的失脚(指因不信弥赛亚)会导致跌倒吗(指全然性的弃绝,11:11上)?他自问自答「断乎不会」(罗11:11下)。
与上文般(罗3:4631,6:215,7:713,9:14,11:1),他用文法上最强烈的否定词,施予否决。
他继续下去,但(alla)以色列的「过失」(paraptomati,意「错失」、「走错」,同字于5:15-20均译作「过犯」),一面使救恩临到外邦人,一面「叫」(eis,目的句词)他们受「激愤」(parazelosai,参10:19,中译「激动发愤」)。
保罗之意乃是,他以那不分种族的福音传到外邦人中(参徒13:46,18:6,28:28),藉此激发自己的同胞,因嫉妒而能归主得救(参11:14)。
这似一种心理竞赛(psychologicalrivalry)237,转变以色列得救的方法:因信(弥赛亚)成义,而非因行(律法)称义(参9:30-31)。
用「嫉妒而激发」乃是旧约时神所惯施的方法(参出20:5;申4:24,32:21),也是神的本性,因此保罗称,神现今正是用外邦人的得救,来激愤以色列人也能得救(参10:1)。
b.以色列的丰满(罗11:12)
设若以色列的过失使天下(代表外邦世界)都蒙恩(「富足」指属灵上,11:12上),他们的「缺乏」(hettema,意「错处」、「失败」,与「过失」同义,此字为军事名词,意「击退」,参赛31:8;林前5:7。
此处作者暗示以色列欲进入弥赛亚之国度,但被击退了238)反成为外邦人的「富足」(ploutos,意「财富」,喻救恩,11:12中)。
依此逻辑推理下去,若以色列人「丰满」(罗11:12下,pleroma,喻救恩,指将来「全家得救」,参11:26),对他们来说,那真的不得了啦!如H.A.Hoyt说:「到那时,神对以色列的所有期望皆要实现(参申7:6;出19:56;创12:3)。
到那时,神给以色列所有的权利皆要应验(参罗2:17-20),所有为以色列的设计皆要完成(参诗72:811;赛60:3,61:6,62:14)。
」239
2.对外邦人言(罗11:13-24)
a.有关以色列(罗11:13-24)
(1)以色列的将来(罗11:13-15)
当作者论及外邦人得救,是因以色列的失脚时,他可能已意会到外邦读者的反应,外邦信徒心中似乎有点不服气,他们交头接耳地窃窃私语:「原来我们的得救,是因他们的失脚,若他们没有错失,我们还有得救的希望吗?真是岂有此理,保罗把我们看成什么人啊!」
因此保罗郑重地说明,以下是特别关乎你们外邦人的(罗11:13上),他说,他是蒙神特别差遣作外邦人的使徒(参1:5,12:3,15:15-16;加2:79;徒9:15,26:17-18,22:21;提前2:7),他也以自己的职分为「荣」(doksazo,中译「敬重」,11:13下,即指曾在外邦人中的工作不是空谈)。
保罗在外邦人中的工作越成功,以色列人「全家归主」便越靠近,这正是作者深以为荣的。
然而他很谦和地说,若此激愤在自己骨肉之亲中只能拯救「一些人」(罗11:4,参11:12指「全家性」),他也心满意足了240。
此心愿在上文早已提及(参9:23,10:1),如今更是迫切焦急。
为何保罗如此焦虑?他以一个「因为」(gar,11:15上,中漏译)作答:因为既然(eigar,肯定句,中译「假若」)以色列人被丢弃,导致外邦人能与神和好,这样(tis,11:15中,问句引字,中漏译)他们的被纳(proslempsis)会是什么情形呢?是死而复生了(罗11:15下)。
「死而复生」一词,学者们有两个不同解释:
(1)有按字面意义解释,指以色列的被纳是为复活后新生命的开始(如Sanday&Headlam、Barrett、Bruce、Black、Cranfield、Dunn、Zahn、Moo等)。
(2)有按隐喻意义解释,表示以色列将来的被纳,真会如死人复活般那样惊天动地的大新闻(如Godet、Gifford、Morris、Haldane、Lenski、A.T.Robertson、Vaughan&Corley、Ladd、Dodd)。
本段内有甚多对比及比喻的文字,故「死而复生」是指以色列灵里的复活、被神悦纳是件惊天动地的大事了。
J.Munck谓,从此处可见:外邦人的救恩已在神的救赎计划里;外邦人的属灵情况与以色列的属灵前途紧密相连,但是以色列肯定有一个光明的前途(参11:12「丰满」,11:14些人」,11:15上「收纳」,11:15中「死而复生」)241。
换言之,他们的现今被弃是暂时的而非永远的。
(2)以色列人的保障(罗11:16)
以色列的将来是光明、乐观、前途无量的(罗11:15),因这是神选召他们的应许。
作者于是用二个比喻(皆用「若」ei作引介词)解释以色列前途光明的保证,因这是源自神选召应许的保障。
(a)新面与全团的比喻(罗11:16上)
保罗说,「若新面」(aparche,意初熟,参8:23)是圣洁的,全团(phurama,字根「调和」、「混合」)也会圣洁。
新面即庄稼的第一批成果,新面是圣洁,全部庄稼也是一样。
此比喻显然出自民15:17-21,那里指出初熟的新面若献给神为圣,这样全团也是献给神为圣的,新面的作用又如同面酵,它能使全团发起来(参林前5:6)。
这「新面」指谁呢?通常有三个解释:(1)指以色列的弥赛亚(如C.Barrett);(2)指以色列的余民(如E.F.Harison、Vaughan、Leenhardt);(3)指以色列的列祖(如Sanday&Headlam、Godet、Murray、A.T.Robertson、Moo)。
因下文作者再以树根与树枝作喻,而树根明指以色列的先祖,故第三看法较合理。
保罗之意乃是,既然(eidi,中译「若是」)神选召以色列的先祖(「先祖圣洁」即先祖奉献给神),那么全团(整个以色列)也会圣洁了。
这正是被弃的以色列民所需要听的保障。
由此可见,以色列的被弃不是永久性的,亦即以色列过去及目前的失败,绝不能推翻神在他们身上之恩约的应验。
(b)树根与树枝的比喻(罗11:16下)
此比喻与上文的喻意相同,将以色列的先祖喻作树根(这也是犹太传统之见),他们是以色列国的开国元首,树枝则喻作整个国家。
既然元首圣洁(奉献给神),国民也是圣洁的;元首是蒙恩召的,百姓也蒙恩召了。
现今虽被弃,这只是暂时性而已。
此比喻清楚地显出,以色列因根已归神,神与他们先祖所立的约,便不能因他们日后的悖逆(虽受暂时性的弃绝),而使所受的约福转给外邦人。
A.F.Johnson在此作一比喻:如一对夫妇立约结合,他们的儿女就成为立约的儿女,儿女不能因父母之间任何一方不忠,便将儿女的「合法身分」废掉。
以色列与神的关系也是如此,既然神与选民立约,选民的身分便永久不变242。
b.有关外邦人(罗11:17-24)
当作者论及以色列将来的被纳(罗11:15),及将来的保障时(罗11:16),他便想到外邦人现今被纳的情形(罗11:17-21),随即给他们一个严厉的警告(罗11:22-24)。
因他们的被纳是神的鸿恩,他们若辜负或滥用了这恩惠,也会被弃。
(1)外邦人的蒙福(罗11:17-21)
(a)插枝的比喻(罗11:17)
接续上文的「树之喻」,作者将笔锋转至外邦人身上。
他用园艺学的插枝法,来表达外邦人如何蒙福。
W.M.Ramasay引述园艺学家TheobaldFischer教授之言,称当橄榄树不能结果时,主人便将一些旧枝子剪掉,再将一段野橄榄插在树枝上,此野枝遂能使这将枯槁的橄榄树「复活」过来243。
可是在此需注意,任何园艺家皆晓得,「野枝」插在「正枝」的树干上,不能因此使「野枝」变作「正枝」。
外邦人如野枝般插入犹太正枝树干上,并不能变为「犹太正枝」而取代他们的地位244。
他先设一个假定,既然(eide)有些枝子(枝子代表以色列整体)被折下来(指被弃,不被折的指余数),你如野橄榄的外邦人得插枝(enekentristhes)于其中,就能同享(sugkoinoonos意「同交往」,中译「一同得着」)橄榄树根的肥汁(参弗2:11-22)。
「树根」在11:16指先祖,「肥汁」则指先祖的「恩约福份」(covenantblessings),这固然源自亚伯拉罕约中的万邦受福那部份(参创12:3)245。
保罗以有些被折,证明以色列非整体性被弃,但保罗在此处之重点,不是在论以色列人数被折多寡之问题,而是在论「插枝的真理」246。
又如A.F.Johnson指出,折枝与拔根在园艺学中是两门完全不同的技术,因根是奉献给神的,那么虽有枯枝被折下,但一方面树还有其它的枝叶(余民),另一方面根并未拔出,故以色列的前途仍是光明无量的247。
(b)插枝的教训(罗11:18-21)(ⅰ)第一点(罗11:18)——不可夸口。
保罗一面宣告外邦人蒙福之法,一面教训他们,不要因现今蒙福的地位而向以色列夸口(罗11:18上),既然(iede)夸口(表示外邦人有因此而夸口),当知不是他们「托着」(bastazeis,意「生长」)根,而是根托着他们(罗11:18下)。
保罗清楚地指出,不是外邦人把根「生长」出来,而是根把他们生长出来,故根较被插的枝子更为重要。
(ⅱ)第二点(罗11:19-20)——信为条件
作者续向他们作一个结束性的教训:「所以」(oun,8:19上,中漏译;此外「若」字不在原文中,可取消)你说枝子的折下是特为我可接上的(意指保罗借着传福音给外邦人,使外邦人如枝子般插进树里,11:19),此话对吗?作者似乎在问?「是的」(kalos,肯定式词,中译「不错」,11:20上),他们(以色列人)因不信而被折下来(被动语态,11:20中),但(de)你靠信才「立得住」(hestekas,意「站隐」,参林前10:12,同字译「站立得住」,11:20下)。
在此保罗再强调,信为进入橄榄树中的绝对条件。
外邦人因有信才能得一个「站立」的地位,故他们不可「自高」(hupselophronei,参12:16,同字译「自以为聪明」),反要惧怕(怕失去那「站立」的地位,11:20下)。
E.F.Harrison称,单这插枝之比喻,便可证外邦人的得救仍要靠以色列的约福248。
(ⅲ)第三点(罗11:21)——神可放弃
「不信」是世人普遍对神的态度,无国籍宗族之分,神可以因「原来枝子」的不信而不「爱惜」(epheisato,参彼后2:4,同字译「宽容」)他们。
「原来的枝子」(原文为「自然生的枝子」)是指以色列人,作者用此句为要与外邦人「逆性枝子」作一对比(参11:24),照样神也可不爱惜外邦人(倘若外邦人转向不信)。
由此可见,「福音」、「恩典」不偏待人;「不信」、「罪行」、「审判」亦不偏待人。
(2)外邦人的受诫(罗11:22-24)
外邦人现在的蒙恩,会引起他们产生一种属灵的骄傲,以致在福中被砍下来。
故作者接上文(罗11:21)的教训,再严戒他们,他以「所以」(ouk,11:22上,中漏译)一字归结本段特别对外邦人发表的全文(罗11:13-21),他从三方面劝诫外邦信徒:(a)以神的本性作诫(罗11:22)
作者先指出神两方面的特性:(1)恩慈(chrestoteta,参2:4);(2)严厉(apotomion,字根割断,11:22上)。
并指出这二种特性用在两个对象的身上:「跌倒的人」(指以色列人)及「你」(指外邦人,11:22中)。
恩慈的特性使神对人满有怜悯,严厉的特性使神严峻对待悖逆的人。
神对不信的以色列(跌倒者)是严厉的,但对外邦人,神却以恩慈相待,因他们对神存信的态度(罗11:22中)。
虽然神对外邦人存恩待的心,但这是有条件性的,就是如果(ean)他们要「继续」(epimeines,中译「长久」,NCB译「继续」)在神的恩慈里(罗11:22中),不然(epei)也要被砍掉的(罗11:22下)。
「继续」是指继续对神的信靠(在神的恩慈里),否则他们便会被神严厉地对付。
信徒的「继续论」(「长久论」,doctrineofcontinuance或doctrineofperseverence)乃新约极强调的教训。
这并非说救恩需要信徒持守,不然会失落,而是如F.F.Bruce说,信徒恒久在神的恩慈中,便是救恩的记号了249,因为真信的才会持久地信下去。
(b)以神的本能作诫(罗11:23)外邦人若不持续在神的恩慈中(等于不是真信),就会被砍下来。
但若以色列不是持久的不信,那已被砍下的,虽如枯木死枝般,仍会被接上,因为万能的神可以再把他们接上的(罗11:23)。
故此句话可指以色列不会被外邦人所替代,而是此时以色列的余数,与外邦信徒彼此同享神在基督里的恩典。
(c)以他们的本性作诫(罗11:24)
在最后一次的劝诫中,保罗以「因为」(gar,中漏译)作开始,他说:「因为你们外邦人按「本性」(phusin,可作「天性」)是野生的橄榄树,又能(kai,中译「尚且」)逆着性(paraphusin,指非天然生出)被接在好橄榄树上(指以色列的福约,参11:17的「肥汁」,11:24上)。
逆性的插枝法也是一种插枝种植的方法,正常的插枝律乃是从好橄榄插枝至野橄榄,是「顺性法」,反过来之插法乃「逆性法」。
顺性法可长出很多果子,逆性法则会白费心机,故聪明的农夫不会用250。
假若(ei,中漏译)天生的野橄榄被砍下来,再接在好橄榄树上,那么这「本树的枝子」(本树原文phusin,意「天性」,喻以色列,「枝子」是正确补字)「将来更能」(posomallon,意「那么⋯更能」)接在他们的「橄榄树」(中译「本树」)上了!
保罗在此作了一连串的对比,以示外邦与以色列虽各有不同的生命,却能同享神的恩典:「野生与天生」、「天性与逆性」、「野橄榄与好橄榄」,野生的接到天生的,天生的又接回天生处。
外邦人本不是天生橄榄树,他们是野生的,但能逆性接到天生的好橄榄树上,这是何等大的福分。
保罗续说,这天生的枝子,虽因不信而被折下来,但将来更能被接回原来天生的橄榄树上呀!如Sanday&Headlam言:神可以用逆性法插枝,而长出丰硕之果实,照样神也可以让被弃的那本树以色列将来生出丰硕的果子251。
由此又见以色列的被弃并非永久性的,总有一天他们必会被接回自己的好橄榄树上去。
J.Murray说得对,那「先祖的根」没有被拔起而改种植别的树木,因此这是一个能堵住批评者的口,又能给以色列带来莫大安慰的作法252。
C.以色列将来的被救(被弃后的将来)(罗11:25-32)
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这奥秘(恐怕你们自以为聪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几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于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
如经上所记:
必有一位救主从锡安出来,
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恶;
又说:我除去他们罪的时候,
这就是我与他们所立的约。
就着福音说,他们为你们的缘故是仇敌;就着拣选说,他们为列祖的缘故是蒙爱的。
因为神的恩赐和选召是没有后悔的。
你们从前不顺服神,如今因他们的不顺服,你们倒蒙了怜恤。
这样,他们也是不顺服,叫他们因着施给你们的怜恤,现在也就蒙怜恤。
因为神将众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特意要怜恤众人。
罗11章最后一段,将上文的解释引入一个高潮,那是以色列的问题得到一个极圆满的答案。
此答案关乎以色列从被选至被弃,从被弃至被救这冗长阶段的总结束,简言之是罗9-11章的总结。
无此段,则以色列的问题仍虚悬半空,现今作者加以详释,将以色列未来结局之莫大奥秘启明,使在被弃期中的以色列人顿生盼望及安慰。
1.以色列的奥秘(罗11:25)
作者以「弟兄们」一词称呼读者(如1:13),可单指外邦人或犹太人,甚至两者相通地指信徒。
但此处究竟指谁呢?学者们的意见有二:
(1)犹太人——此处作者将对象转回以色列人身上(参9:2,10:1),因这是他在罗9-11章的中心对象,其内容是有关以色列的现在及将来,如「几分硬心」、「等外邦人数添满」、「全家得救」等。
11:26引用赛59:20及11:27引用耶31:31-34的经文等,支持对象均为犹太人。
(2)外邦人——因上文(罗11:18-24)论外邦人特殊的蒙恩地位,遂令他们产生夸口的可能,故作者特别要他们不要「自以为聪明」(罗11:25中)。
再且,11:25的「你们」是回应「弟兄们」的称呼。
此外,下文11:30-31乃支持此见解最强的理由。
所以两意见皆有可取之处。
查「弟兄们」一词在保罗笔下指谁,需要根据上下文的内容来决定,而上下文最支持以外邦人为主要对象的理由有三:
(1)11:25的开始是「因为」(gar,中漏译),此字将上文(罗11:13-24)的主题连贯下来。
作者的语气如「弟兄们啊,因为我不愿意你们对这奥秘无知,以致(hina,中译「恐怕」)你们自以为聪明」。
(2)这段(罗11:25-32)的「你们」、「他们」与上文(罗11:13-24)的「你们」、「他们」为一致的对象。
(3)11:30-32明显地以外邦人为对象,故保罗从11:13起便以外邦人为主要对象(固然亦穿插一些有关犹太人的真理)。
这是大部份学者的意见。
作者如以前般地向外邦人表明心愿,乃是不愿意他们不知道一个奥秘,恐怕他们自以为聪明,以为以色列人被弃,而自己蒙神选召,所以他们比犹太人更蒙恩。
这奥秘不是关乎以色列全家得救,而是关乎以色列硬心的问题,因为他深知神的应许必不落空。
「奥秘」(musterion)一词,乃保罗惯用的神学名词,其要义乃指在神永远计划内隐藏的真理,至今才显示出来。
保罗用此词时,有时将之指神在永世内拯救世人的旨意(如林前2:1;弗1:9,6:19);有时指教会的特性(如林前3:36;西1:26-27;罗16:2);有时指末世发生的事(如林前15:51),在此处却指以色列的硬心。
可是以色列的硬心并非什么奥秘,但作者在两方面说以色列的硬心是一个奥秘:
(1)以色列的硬心是「几份的」——这是在「量」的方面言(如Godet、BarrettZahn、Kasemann)。
(2)以色列的硬心虽是全国性,但并非没有信神的余数,故此,神必为了余数之故而将眷顾转向他们。
以色列的硬心是暂时的——这是指「时」的方面言(如Moo、Ryrie、Walvoord)。
以色列的硬心乃现今的光景,「等到」(achris)外邦人数添满便会改变的。
「等到」一字就显示出以色列的被弃是暂时的。
S.H.Wilkinson称,「等到」乃划定时限的辞语,是指那情况是暂时性而非永久或最后性的253。
对「外邦添满」(中译「数目」为补字)的意义,学者们有四个解释:
(1)「添满」指「额满」,不是指每一个外邦人得救,而是指最后一人进入「数额」之内,此见有神限额拯救外邦人之意(如D.Moo、A.F.Johnson、中译)。
(2)「添满」指外邦人大量性的归主(如BlackLightfoot、Hoekema、Cranfield、Lenski)。
(3)「添满」指「地理上的添满」,即指福音传遍世界各国,如太24:14所言(如Gifford、Godet、Sanday&Headlam、Barrett、Vaughan&Corley、CharlesErdman)254。
(4)「添满」指外邦人的日期,非指人的数量方面,乃是将「添满」(pleroma)作性质式的用法(qualitative),如11:12的「丰满」一字的用途,非定量式的用法(quantitative),而是如路21:24所言(如A.J.McClain、HendrikBerkhof)255。
查路21:24记:「耶路撒冷要被外邦人践踏,直到外邦人的日期满了。
」表示外邦人的时代结束时,便是救主回来之时(参11:26,因「数目」是补字,可用「日期」代之),此说最能配合新旧两约中甚多之预言。
由此节可见,对外邦人来说,是一个双重的警告:一是不要他们自夸;二是他们得救的时间也有极限。
对以色列来说,是一个双重的安慰:一是以色列的硬心是部份性的;二是以色列的硬心是暂时性的。
此外,从神学角度来看,此节有二个重点:
(1)神没有完全弃绝以色列,故他应许给他们的约,必会转回给他们,并没有移交给教会。
(2)以色列及外邦人为两个「不同」、「独立」、「分开」的实体(entity),不能混为一谈。
他们被救的方法固然相同,但被救的时间截然分明。
2.以色列的得救(罗11:26-27)
a.得救的时间(罗11:26上)——「于是」
接续上文的主题,以色列的硬心是部份的、是暂时、会结束的,那是外邦人(日期)添满之时,于是以色列便会「全家」(pas)得救。
「于是」(houtos,11:26上)此字在新约中有多种不同的用途,因此便影响此节的解释,主要的见解有四:(1)样式论(modalview)——「于是」译作「这样」(inthismanner),意指外邦人的得救乃以色列得救的样式(如Sanday&Headlam、Gifford、Godet、Moo、Dunn、Williams),此法忽略了以色列得救的时间。
(2)相关论(corralativeview)——「于是」作「所以」(如「因为⋯⋯所以」的句子),上文指因为外邦人数添满,所以以色列就可得救(如C.H.Dodd)。
此法将外邦人的得救,作为以色列可全家得救的条件。
(3)推理论(logicalview)——此论视「于是」为一思辩学的连接词,非时间连接词,指外邦人的得救与以色列人得救的时间是无关的,以色列人得救之时,乃救主再临时。
(4)时式论(temporalview)——「于是」作「当⋯⋯就」(when.....then),接上文的时间而言,故「添满之日」乃「全家得救」之日,故外邦人与以色列同时蒙拯救(如NEB)。
此法正确地解释出houtos的含义,是较可取的,但此释法将以色列的得救,与外邦人的得救放在同时,这是惟一的弱点。
据时式说,「于是」也可译作「就」(then),意指外邦人日期满了是以色列人才得救的资格,故以色列要等待外邦人日期的满足,才达到(挨次)得救的时刻。
这是将「当」(when)及「就」(then)之意合在一起用(如F.F.Bruce、A.F.Johnson、E.F.Harrison)。
此法一面正确地指出houtos的时式,一面显出外邦人全数得救与以色列全家得救的时间关系(参路21:24),又避免了外邦人与以色列同时得救的神学错误,是为最佳解释。
b.得救的对象(罗11:26中)——「以色列」
「以色列将来全家得救」是保罗强烈的宣告,但究竟「以色列」是谁?学者之见分为三派:
(1)以色列即教会(如Calvin、Barth、G.L.Archer)——据上文(罗9:6)所论,因以色列拒绝他们的弥赛亚,故凡属他们的应许都移给外邦人,因外邦人以信接近神(参11:20,固然教会包括犹太与外邦的信徒,但因教会是从外邦召出,故「外邦人」一词有时亦俗指教会),便能得享神的应许,所以他们遂称为「真以色列人」(罗9:6;加6:16,此说又称为「世上蒙拣选的信徒说」)。
(2)以色列即余民(如初期教父奥利根、亚历山大的革利免及区利罗、爱任纽、屈梭多模、TheodoreofMopsuestia等,及近代不少学人如Lenski、Hendr-iksen、P.E.Hughes、Jeremias、Ridderbos、D.Chilton等)——因以色列除少部份被选召的余民外,皆弃绝弥赛亚,这将来得救的福只限于他们。
此论与下文「全家」的用语有所冲突(此说亦称为「以色列蒙拣选的人说」)。
(3)以色列即以色列国(如Sanday&Headlam、E.F.Ha-rrisonA.F.Johnson、G.E.Ladd、Hodge、Godet、J.Murray)——此处的「以色列」应指以色列国言,因全段(罗911章)皆以以色列国为中心对象,由上文(罗11:25)刚论完「外邦人数的添满」,故此句不可能指外邦人(或教会,此说亦称为「按字面意义解释说」)。
c.得救的范围(罗11:26中)——「全家」
究竟「以色列全家得救」是否指每一个人或有其它意义,学者意见有四:指大部份(如G.E.Ladd、W.S.Plumer)256;指每一个以色列人(如Meyer);指历世历代的信徒(如奥利根、G.L.Archer)257;指以色列整体性国家(如D.Moo、鲍会园)。
第四意见最为可靠,原因有三:
(1)「全家」为一旧约名词,通指整体性的国家(民16:34;书7:25;撒上7:5,25:1;王上8:65,12:1;22:17;代上:16:6,21:5,29:21;代下12:1;结20:40;耶38:17;但9:11;摩3:1。
按:中译有些地方译「众人」)。
(2)「全家」并非指每一个人,如外邦人数的「满足」亦非指每一个。
(3)「全家」只是一个代表性的名词,代表整体(如「全校」都去参观,「全国」因此极为震怒等例句总不能代表每一个人,却可代表一个整体性的观念)258。
由此可见,以色列全家得救,乃是一个整体性的词汇,并不能构成每人得救的应许,况且整体性的文字在每国皆有,不足为奇。
d.得救的意义(罗11:26中)——「得救」
以色列全家「得救」,这得救是指属灵或政治的?学者对此问题的意见,也分歧为二:
(1)属灵的得救——以色列继外邦人数满后,全国性信服福音,得着救赎。
此见解在11:26-27中的字句(如「消除罪恶」、「除去罪」)中得着支持。
此见解受大部份将教会作以色列之学者倡论(Vaughan&Corley、Sanday&Headlam、J.Murray、Gifford、Godet、Zahn、Moule、A.A.Hoekema)259。
此法的弱点,乃是只强调主再来为要在属灵上拯救以色列,而抹煞了在政治上拯救他们。
如众所周知(第一或第二见解皆赞同),对以色列来说,主的再来带有双重之目的,一是在属灵上拯救他们,一是在政治上亦解救他们的困难。
(2)政治性的得救——以色列的得救乃随着外邦日期添满之时,那是「外邦时期」(路21:24)到了终点时,那时以色列将会被列国围攻(但11:40),节节败退,近于被歼灭之边缘(亚12:23,14:12),国命危在旦夕,于是他们转向神认罪及求恩助(亚12:10-13:1),他带着天军从天而降,力挽狂澜,使以色列转危为安,转败为胜(亚12:49,14:35),故这得救是指政治性的得救。
但政治性的得救是基于他们先肯向神认罪蒙恩赦后,一个新的以色列遂告诞生,这样神才为他们歼灭仇敌,并在地上建立其国度260。
e.得救的根据(罗11:26下-27)——「经上所记」、「又说」
以色列得救的确据,源自两段旧约经文:
(1)赛59:20(参赛27:9)(罗11:26下)——此为著名之弥赛亚预言,预指弥赛亚拯救的工作,从降生至再来。
基督的救赎大功在他第二次再来时便告完成了(consummated,参来9:28)。
此处有关弥赛亚救赎工作的预言,便成为保罗引证耶稣为救主之根据,因他是救主,他的拯救可以是属灵的,也可是政治的,也可两者合并为一,这正是以色列将来的经验。
当弥赛亚再来时,他带着天军拯救以色列人,杀败仇敌,建立弥赛亚国度。
这段旧约经节引用的重点乃在「救主」这字上,基督是世人的救主,他的拯救是多方面的,有属灵的,也有属肉体的。
严格来说,保罗所引用的经文与旧约马琐拉本(去锡安,toZion)不同,亦与七十士译本(为锡安,forZion)有别。
保罗说是出自锡安(outofZion),究竟何解?原来保罗乃综合圣经有关救主来自锡安,也为锡安而来这些概念(参诗14:7,20:2,53:7,110:2,128:5,134:3,135:21;赛2:3;珥3:16;摩1:2),但因救主基督已返回天家,即天上的锡安(天上的耶路撒冷),将来他是由天而降,先回到以色列人中,消除他们的罪恶,在他们当中完成救赎伟工。
总而言之,以色列的得救在于从锡安而出的救主,在此处该注意保罗引用旧约的原则:(1)旧约=to(至)——指直趋锡安;(2)七十士译本=for(为)——指为锡安而来;(3)保罗=outof(从)——指从锡安而出,因为保罗看救主从天上的锡安来(加4:26;来12:22),故略改变旧约的重点。
(2)耶31:31-34(罗11:27)——11:27所引用的旧约乃是著名「新约之章」内一段精华的采撷,而非完整一节的转用。
神在杰里迈亚时代应许以色列人,将来与他们另立新约,神将律刻在他们心版上,赦免他们的罪,又使他们由大至小均认识神。
新约的效果在基督第一次来临时已开始实施(路22:20),但完全的效果还要等待他第二次再临后才会圆满应验(非指第一次的来临,如Gifford、Lenski)。
3.以色列的地位(罗11:28-32)
本段正是罗9-11章主题发挥的总结,也是将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关系作一明确的结语,使双方的读者都赞叹神奇妙的作为。
作者从三个角度下总结:
a.就福音言(罗11:28上)
从福音的准则来看,一方面以色列因拒绝福音,便与神成为仇敌;一方面以色列因硬心,救恩遂从他们转移到外邦人身上,他们便因福音的缘故与外邦人成为「仇敌」。
换言之,以色列双手捧着救恩献给他们认为万恶不悛的外邦人。
b.就拣选言(罗11:28下-29)
从神的拣选原则来看,以色列「因」(dia,或作「藉」,中译「为」)列祖的被选而蒙神之眷爱(罗11:28下),故他们是选民。
虽然他们硬心,但神不会改变对他们的爱,因为(gar)神给的恩赐和选召从不后悔(指不会改变的,11:29)。
W.G.Thomas称,由此可见,神用人的罪,成就他拯救罪的方法,神的方法深不可测261。
c.就外邦言(罗11:30-32)就福音言,外邦人从前不顺服神,如今却因以色列的不顺服,而蒙了怜恤(罗11:30)。
外邦人不是选民,但因以色列的不顺服,以致(hina)蒙了怜恤。
「现在」(nun)此字是这节的转机钥字,显出这怜恤就将临到以色列人了(罗11:31),意说神用外邦人信主的机会(「怜恤大倾倒」),使以色列受激励而转向神,那「就可蒙怜恤了」(eleethosin,假设语气动词〔subjunctive〕,在前应加「就可」二字,非中译「就」一字,便生错觉)。
神为何要等待以色列不顺服,才使外邦人蒙怜恤呢?为何又要等待外邦人蒙怜恤时,才将怜恤转回给他们呢?保罗说,因为(gar,11:32上)神将众人「圈在」(sunekleisen,意「关在一起」,加3:22)不顺服之下,即是神要证明外邦人与犹太人皆处于需要怜恤的地位,好叫(hina,中译「特意」)他能向众人显出其怜恤(罗11:32)。
这是神拯救这两等人的计划,他先将他们的地位分门别类:同是不顺服的(过去是外邦,现今是以色列),再指出他们同需怜恤。
由此可见,以色列并没有全然及永久性的被弃绝,他们仍是神的选民,这地位不会更改,过去虽是一段的反叛史,然而神的怜恤不会因他们的反叛而收回、转移给教会。
神会在将来待他们如以前选召他们一般。
他们现今是「罗路哈玛」(「非怜悯」)、「罗阿米」(「非我民」),但有一天,他们会再称为「路哈玛」及「阿米」(参何1:10,2:1,2;23,罗9:25)。
五、保罗的祷颂(罗11:33-36)
神拯救世人的方法高深莫测,出乎人意料。
神要藉以色列的不信,而将救恩转给外邦人,又待外邦人数(日期)添满后,再将救恩转回给以色列人。
神对以色列整个救赎大计的奥秘,令保罗禁不住地发出赞美。
这赞美为罗9-11章一个极合适的结语,更是1-11章颇妥切的总结,颂赞之词分三回合表达(每回合有三重点):
A.第一回合颂祷(罗11:33)
深哉,神丰富的智能和知识!
他的判断何其难测!
他的踪迹何其难寻!
保罗优美的文笔,以三个一组(triad)的风格,描述颂赞神的本性与作为。
他先指出这三个一组的基本「要素」:「神的丰富、神的智能、神的知识」后,再进一步地逐一补充赞颂。
1.神的智能和知识(罗11:33上)
保罗首先发出「深哉」(bathos,参箴18:3)之感颂,乃是神的智能和知识。
他说智能与知识皆(kai......kai)丰富的。
有学者(如Moo)将丰富解作一独立项目:智能、知识、丰富。
「丰富」(ploutou)在保罗的用语中惯指神的属性(参2:4;弗1:7,2:7)或荣耀(参9:23;弗3:16等)。
智慧(sophia)乃指理论上的知识,是从神之属性而来的全知;知识(gnoseos)则指实际或经验上的学问。
在神来说,此二者皆是又深广又丰富的。
2.神的判断(罗11:33中)
「判断」(krimata)指分别是非的本能。
J.Murray说,「判断」一字在新约中几乎全部作「法庭式的宣判」(judicialsentence),所以「判断」可作神宣判式的行动262。
在神来说,这本能如无底深坑,何其难测。
3.神的踪迹(罗11:33下)
神的「踪迹」(hodoi,意「方法」、「道路」)指他的行事作为、神迹奇事,这是「无法可追寻到的」(anexichniastoi,参伯5:9,9:10,34:24;弗3:8;诗77:19)。
B.第二回合的颂祷(罗11:34-35)
谁知道主的心?
谁作过他的谋士呢?
谁是先给了他,
使他后来偿还呢?上文论神三大方面深不可测的特性,何以如此高深莫测呢?保罗以「因为」(gar,11:34上,中漏译)作答,然后用赛40:13(参林前2:16)构思于三个问题作更进一步的「反问」,藉此回答:有谁知道神的「心」(noun,意「思念」或「理智力」)?有谁作过神的「谋士」(sumboulos)?意说神的智慧高不可攀,不需要第二者介入(罗11:34)。
不但神的心思高如青天,他的丰富也无人能及。
作者以伯41:11(参林前3:19)代问,有谁先给神,而后来要他「偿还」(antapodothesetai,参路14:14;帖前3:9,同字译「报答」)?此问题意说无人能使神成为一个欠债者(罗11:35)。
C.第三回合的颂祷(罗11:36)
因为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
愿荣耀归于他,直到永远。
阿们
最后之颂赞以「因为」(hoti)作结束,作者以三个前置词阐述万有皆「本」(ek)于神,倚靠(dia)神,及归于(eis)神(参箴16:4;启4:11)。
神是万有的来源(source)、执法(agent)及归属(goal)263。
A.J.McClain谓神是万物之源,万物是借着基督造成的,圣灵却使万物达到神创造它们的本意264。
至此,保罗无思可想,无话可写,他由衷地发出颂赞,愿荣耀归给他,直到永远。
这是信徒在认识神的信实后,必然发出的颂赞,因他愿一切皆以神的荣耀为重,阿们。
「阿们」乃承认以上所论一切有关神的属性:他深不可测的智慧(inscrutablewisdom),无可摧毁的能力(invinciblemight),不能抗拒的恩典(interminablegrace),不可磨灭的爱(inextinguishablelove)265。
189H.C.G.Moule,p.244.
190F.F.Bruce,p.181.
191P.R.Williams,p.66.D.Moo(p.685)似也有此意。
192引自Sanday&Headlam,p.xlv.
193J.Murray,I,pp.xii-xiii.
194H.A.Hoyt,p.99.
195A.F.Johnson引用HermanL.Strack&PaulBillerbeck合编的KommentorZumNeveTestamentumausalmudundMidrach(4vols,Munich:Beck,1922-1928)。
此专书作出甚多例证,参A.F.Johnson,II,pp.37-39.
196H.A.Hoyt,p.100.
197详论可参BruceCorley,pp.1-62.
198Vaughan&Corley,p.101.
199Sanday&Headlam,p.227.
200Dorner,引自J.Denney,p.657.
201H.A.Hoyt,p.98.
202H.C.Thiessen,p.80.
203E.F.Harrison,p.103.
204Vaughan&Corley,p.103
205J.Murray,II,p.9,12.
206虞格仁,页321。
207C.K.Barrett,p.181.
208Vaughan&Corley,p.105.
209虞格仁,页322。
210Sanday&Headlam,p.254.
211J.Murray,II,p.29.
212E.F.Harrison,p.106.
213D.Moo,p.599.
214C.K.Barrett,p.187.
215J.Murray,IIp.31.
216Vaughan&Corley,P.109.
217F.F.Bruce,P.195.
218F.Godet,p.357.
219Sanday&Headlam,p.286,290.
220A.A.Hoyt,p.107.
221E.F.Harrison,p.109.
222J.I.Packer,pp.22,23.
223J.Murray,II,p.48.
224D.Moo,p.649.
225A.F.Johnson.II,p.46.
226D.Moo,p.654.
227Vaughan&Corley,p.117;D.Moo,p.657;Cranfield,p.527.
228H.A.Hoyt,p.114.
229A.J.McClain,p.20.
230H.A.Hoyt,p.115.
231Vaughan&Corley,p.119.
232同上书页。
233H.A.Hoyt,p.121.
234H.P.Liddon,引自E.F.Harrison,p.118.
235J.Munck,p.115.
236D.Moo,p.681.
237Vaughan&Corley,p.125.
238Sanday&Headlam,p.322.
239H.A.Hoyt,p.125.
240J.Murray,II,p.80.
241J.Munck,p.119.
242A.F.Johnson,II,p.55.
243W.M.Ramsay,pp.223-224.
244A.J.McClain,,pp.25-26.
245C.C.Ryrie,,p.214.
246J.Murray,II,p.85;D.Moo,p.701.
247A.F.Johnson,II,p.55.
248E.F.Harrison,p.119.
249Sanday&Headlam,pp.328-330.
250Sanday&Headlam,pp.328-330.
251同上书页327及330。
252J.MurrayII,pp.89-90.
253S.H.Wilkinson,p.78;另参J.F.Walvoord,p.167;C.C.Ryrie,p.214.
254CharlesErdman,p.127.
255HendrikBerkhof,p.144.
256G.E.Ladd,p.25;G.E.Ladd,p.119;W.S.Plumer,p.553.
257G.L.Archer,p.73.
258WalterGuthrod,p.387.
259A.A.Hoekema,p.112;B.Corley,pp.51,55.
260H.A.Hoyt,pp.129-130;J.F.Walvoord,pp.61,98,112-113;J.D.Pentecost,p.506;C.C.Ryrie,p.215.
261W.G.H.Thomas,p.213.
262J.Murray,II,p.106.
263A.T.Robertson,p.401.
264A.J.McClain,p.204.
265H.A.Hoyt,p.131.
Passage: Romans
第7章福音与基督徒(罗12:1-15:13)
一、引言
A.主题的风格
如保罗书信的一贯风格,作者先论教义,再论实践;先论信仰的阐释,再论生活的应用;先多着重生命的问题,才论生活的问题;先论神学,再论事奉;先论事奉的神,再论事奉的人。
这不但是保罗书信的模式(参弗13章,46章;加14章,56章;西12章,34章;帖前13章,45章;帖后13:5,3:618等),也是其它书信之风格(参彼前12:10,2:11-5:14;来110:18,10:19-13:25)。
此理论与实际的配合是圣经一贯的特色。
F.F.Bruce说得好:「圣经中教义的阐释,并不是知识的传授,而是盼望教义化为实践。
」266H.A.Hoyt称,教义部份论恩典的力量(forcesofgrace),此段论生命的果实(fruitionoflife)267。
可以说,前段论神的救赎,救赎的起因、经过、结果;此段论神的旨意,是蒙救赎者生命的改变、更新、事奉,这也正是基督的吩咐:「你们既知道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
」(约13:17)
B.主题的重要
保罗是个有深度的神学家,他的理论不是死硬冰冷,而是生命的流露。
他因看见信徒蒙恩得救后的身分、地位与使命,所以不但强调信徒从何景况中被拯救出来(savedfrom),也强调信徒被拯救至的领域(savedto)。
因此,他不但论得救的原则(prinicples),也论得救后的实践(practice);先有教义(doctrine),才有责任(duty);前有启示(revelation),今有职务(responsibility)268。
这是信徒不可忽略的重点,他们应明白,得救后的生活并不是消极性的不犯罪,而是积极性的追求事奉;不是静态性的等候身体被赎得荣的日子,而是建设性地心意更新变化,努力事奉神、人、国家、社会。
C.主题的连贯
从罗1-11章,作者论及神对世界救赎的关系,可藉四个钥段来表明:(1)忿怒(罗1:18-3:20);(2)公义(罗3:21-5:21);(3)生命(罗6:18:39);(4)怜悯(罗9:111:36)269。
现今作者续论得救的人在神的世界里该有的事奉,换言之,得救者的生活乃一事奉的生活,事奉生活乃成圣生活。
W.G.Thomas称,罗马书有二个关键性的钥字:「所以」(oun)及「从今以后」(aranun):(1)「称义的所以」(罗5:1,此节中漏译「所以」);(2)「成圣的开始」(罗8:1);(3)「事奉的所以」(罗12:1)。
另言之,信徒的一生乃按此次序前进:「得救」(salvation)、「成圣」(sacrification)、「事奉」(service)270。
虽然罗12:1-15:13与罗1-11章有相联的关系,但它与罗6章所论「新生的样式」(罗6:4)却有更直接的关系。
罗6章论称义后信徒的生活,便有「新生的样式」、「将自己献给神」(罗6:13)、「献上自己作奴仆」(罗6:16上)、作「顺服的奴仆」(罗6:16下)、作「义的奴仆」(罗6:18、19)、作「神的奴仆」(罗6:22)等,这些皆是在理论方面言;如今这段落(罗12:115:13)却是在实际方面言,故这主题是先后连贯的。
D.主题的发挥
罗12:1-15:13的钥意,乃是神的旨意在信徒各种的生活上彰显出来,于此保罗加以分析及劝导:(1)神的旨意与信徒自身的关系上(罗12);(2)神的旨意与信徒在国家社会的关系上(罗13);(3)神的旨意与信徒在教会的交往关系上(罗14);(4)神的旨意与信徒在个人的事奉上(罗15)。
二、信徒对神的关系(罗12:1-21)
罗12:1-2是实践部份最重要的经文,因为这是全部实践部份的基石。
A.Nygren称,此两节为「保罗的伦理原则」。
C.K.Barrett称之为「基督教伦理学的基础」。
A.F.Johnson称,此段之基督徒伦理学乃是成圣论的自然结果271。
D.Brown亦赞同此观点,称本段经文为「一般基督徒事奉神的特色」272,可见一个信徒应对神有事奉的责任,但此点为多数人所忽略,所以保罗在此非常诚挚恳切地作劝勉。
A.信徒对事奉神的责任(罗12:1-2)
所以,弟兄们,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
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
1.完全献身的劝勉(罗12:1)
a.劝勉的根据(罗12:1上)
若要事奉神,第一步需献身于神,这是事奉神者的起步,也是知恩报恩的出发点,故此保罗便引用「所以」(oun)一字,将上文(111章)的伟大神恩连接起来,故此字的重要性不容忽略。
靠此字,保罗将上文所论述的全部汇集后,紧接着下文的劝告。
他称读者为「弟兄们」(意「凡信主的人」,参罗11:13),并说他以神的「恩慈」(oiktirmon,较「怜悯」字强烈,且是复数字,意「甚多的恩慈」),向他们发出献身的「劝勉」(parakalo,意「在旁呼唤」)。
「神的恩慈」是保罗劝勉的依据,因由罗1-11章所论人的救恩,也是因神的恩慈而来,故加尔文说得对:当人完全领会神的恩慈,以及自觉对神恩慈的欠缺时,人才能感觉献身的重要或需要。
273
b.劝勉的目标(罗12:1中)
早在罗6章里,保罗已强调「献身」的重要(罗6:13、16、19)。
「献上」(parastesai,意「放在旁边」,此字在文法上是一个断然式的过去词,指过去一次的献上,即不后悔的交给神)原是在圣殿内献祭用的术语,也可用作人的奉献(如基督孩提时,路2:22;保罗将初信献给神,西1:28;基督将教会献上,弗5:27)。
保罗强调所献上的并非外物,而是信徒的身体(代表整个生命)。
信徒的献身要如「祭物」(thusian)般的呈献,故作者用三个形容词来形容(指祭物,非行动):
(1)活的——与一般献祭时皆用死的祭物作一对比(参6:13)。
(2)圣洁的——因为信徒的身体是圣灵的居所(罗8:9),是分别出来归神所用的器皿(罗6:16、18),故称为圣洁的。
A.F.Johnson指出,「圣洁」(holy)与「全然」(wholly)是旧约燔祭的特色(利1:317),故信徒圣洁的献上亦指全然的献上274。
(3)神所喜悦的——指所献的对象是正确的、合适的、蒙爱的。
c.劝勉的原因(罗12:1下)
保罗视信徒将身体献上给神的行动是一个「事奉」(latreian)。
此字亦是圣殿用的术语,包括一切敬拜的繁文褥节仪式(参9:4;来9:1、6),这事奉是「理所当然」的(,意「属理性的」)。
「理所当然」一词除此处外,只有在彼前2:2出现,那里译作「纯净」,此字意义甚广。
学者意见分四个立场:
(1)指心智上的行动,因人是理性动物(如Dunn、Haldene、Gifford、Sanday&Headlam、NEB将之译成「心智」,译「明智」)。
(2)指属灵的行动,因事奉是有关灵里的活动(如NASB、NIV、NRSV、Zahn、BarrettBlackBruce、Ziesler)。
(3)指一个真正的行动(如D.Moo、TEN)。
(4)指合理的行动(如Godet、Cranfield、Knox及KJV的译法)。
最后之意见,配合了保罗在全段内要表达的意
思,是为最可取,因保罗认为既然信徒从神那里领受救赎(罗18章上)与保守(罗8章下)的鸿恩,他们的献身是份内报恩的表示,如此的事奉是合理的,是应该的,是义不容辞的,是责无旁贷的,是理所当然的。
H.P.Liddon说,「保罗运用此字(logiken),其志可嘉,因为犹太人只是盲从遵守敬拜的条文,从不作合理及有智慧的敬奉275。
2.心意更新的吩咐(罗12:2)
a.反面的吩咐(罗12:2上)
「又」字(Kai,中漏译)开始了第二范围的吩咐。
保罗劝勉信徒一面当委身事主,一面从消极角度言不「效法」(suchematizethe,意「符合」)「世界」(aioni,指「世代」,包括潮流、风俗、时髦、时尚的习俗等涵义,非惯用的kosmos一字,指世界系统)。
「效法」乃「变化」一字之反义词,效法乃内不符外,而变化则内外相符。
效法指外表的学效,而内里的实质却不是那样,如演员可演各种不同的角色,但他本身却不是其所扮演角色的人,故此字在林后11:14译作「装作」,指撒但装作(效法)光明天使,实质却不是如此。
「不要效法」乃一现在禁止命令式词,指「停止效法」之意。
保罗所强调的乃是,若信徒不肯献身事主,他必定效法当代的世俗,使他远离主及事主之心(参约壹2:15-16之警语)。
故此,他明禁他们消极性地仿效那使人陷入歧途之世俗,而要他们积极性地更变心意。
此词亦是被动式语态词,暗指不要受世界的影响(如KJV、NASB、NRSV,但有学者,如D.Moo,却谓此词虽是被动态,但有主动态之意义)。
b.正面的吩咐(罗12:2中)
信徒不要效法世界,但(alla)要靠「心意」(noos,意「道德的意志力」的更新〔anakainosei〕,由「再」及「新」二字组成)而得着「变化」(netamorphousthe,命令式被动词)。
「更新」是信徒的新改变,首要起自心意而延及观念方面(参1:28,指未更新的心意),属内心的范畴,包括情感、意志、理解、观点等,皆因在新生命及新主人的管辖下有所改变。
如以前是以己为中心,此后以主为中心;前是以世界为主要,今以神的国度为首要,这是指内在心意与观念方面言。
信徒的改变,乃是由内而外,因有了内在生命的改变,故外表的样式也跟着变化。
「变化」一字在新约中只出现三处,二处记耶稣在山上变化面貌的情形(太17:2;可9:2),这是里外相符的改变,即外表的变化与内里的特质不相矛盾。
另一处出自林后3:18,论信徒因有了新生命,可变化成主的生命般。
在此,保罗指出信徒因有了蒙恩得救的新生命,故当在心思意念方面,采纳新生命的观点,而让此新生命之内变形之于外,外面的变化乃因内里的改变,这是里外相应的改变,外变证实内变,内变形诸外变。
c.吩咐的原因(罗12:2下)
保罗严厉地吩咐信徒在两方面要更新与变化,其目的于此显出,乃是为要「叫」(eis)他们「察验」(dokimagein,意「试验」,不是试真伪,乃是要显真实,参弗5:10)何为神的旨意。
保罗的意思乃是,若信徒的心意没有更新,他就不能察验神的旨意,即不能证实神旨意的真确276,所以为了要察验真神的旨意,信徒便要更新心意。
神的旨意是:(1)「善良的」(agathon)——指凡神所定规的要求皆是美好的,亦以人的受益为目标。
(2)「可喜悦的」(euareston)——原文以此字排在第二位,处在「纯全」之前,指神的美旨是可接受的。
(3)「纯全的」(teleion)——指无伪的、无瑕的。
Sanday&Headlam以此三字之用途,将神的旨意划分为三部份:「美好」指道德意旨方面,「可喜悦的」指宗教目标方面,「纯全的」指生存目的方面277。
信徒若明确知道自己所行的路,是神的路,那么无论路上遭遇多少的难处,都可以应付,且得着
鼓励、安慰,所以明了神旨是信徒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份。
总括此事奉的劝勉,保罗共享了三个继续式的动词,指出信徒的生活乃是一个不断式地演进:(1)(不)效法——不断地(不)效法世界的模式;(2)变化——不断持续地变化,像主的模式;(3)察验——经常不停地察验神旨。
B.信徒对事奉神的态度(罗12:3-21)
1.对恩赐的认识(罗12:3-5)
我凭着所赐我的恩对你们各人说:不要看自己过于所当看的;要照着神所分给各人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
正如我们一个身子上有好些肢体,肢体也不都是一样的用处。
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成为一身,互相联络作肢体,也是如此。
在上文,作者论及信徒当将生命献上,作为事奉神的前奏,现今他以「因为」(,中漏译)一字符串联上文的主题,并引入下文,论及事奉神时,对事奉的恩赐应该有正确的认识,遂从二方面劝勉读者:
a.看自己要合乎中道(罗12:3)本节的首句可用二方法译出:(1)「我凭着所赐
我的恩,对你们各人说」(如中译);(2)「我凭着所赐给我及你们各人的恩说」。
第一译法似说仅保罗一人得着恩赐,第二译法较为可取,因一面配合文法,强调神的恩赐是给「我」及「你们」,且得下文(罗13:6)所支持。
保罗说因神的恩典,不但赐给了他,也赐给了众人(「你们各人」一言,显出全段乃是论教会团体的生活),故他便凭此向他们作一正反两方面的劝勉。
反方面言,保罗劝他们在思想上,不要高看自己所当看的,但(alla)照神所「分给」(dotheises,意「分配」、「分赠」,与「礼物」为同根字)各人信心的「大小」(metron,意「部份」,林前:译「有限」,这并非指信心的多寡、量的方面言,而是指信心事奉的承受度278),当看得合乎中道。
如此可见,信心乃是基督徒事奉生活的度量尺,「信心的多寡」乃指信心的果实,与恩赐的多寡成正比279。
「高看」(huperphroneipar,意「夸思」、「夸看」,字根为phrono,意「思考」,中文「看」字带「思」字意义)、「所当看」(phronein,意「正思」、「正看」)、「当看得合乎中道」(sophronein,意「慧看」,提后:译作「谨守」,可:作「心里明白」,此字乃「聪慧」与「思考」二字合而为一,故可作「慧思」或「慧看」),此三个同根字,许多译本未能译出其原文用词之完美。
保罗的重点放在信徒对自己的看法、观点上。
信徒看自己的恩赐、本领要按神所分赠的信心多少而定,不能高估或贬低自己,而要合乎中庸。
W.G.Scroggie曾说:「自尊(self-estimate)有三等级:超等(super)、低等(sub)及正等(sane)。
超等级的自重者,往往陷于自傲;低等级者则在自卑中无法自拔;自傲与自卑者皆离开了正轨280。
正级的自评乃慧敏的思评,这样的自估,才能与各种信心程度的信徒配搭事奉。
b.看别人为同一身体(罗12:4-5)
保罗继续以不同恩赐配搭事奉而举喻,说:「因为」(gar,12:4上,中漏译)正如在同一身体内也有许多肢体。
以身体喻作一个社团,是希腊文学的特色,保罗也多次的引喻(林前12:12;弗4:15;西1:18),但(de)它们各有不同的「功用」(praxin,12:4下),「同样」(houtos,12:5上,中译「也是如此」)我们的肢体虽然众多,但在基督里乃是同一身体(罗12:5上),而(de)每个肢体的存在乃是为别的肢体(:下,中译「互相作肢体,原文没有「联络」一字),这「肢体为对方存在」的观点委实感人。
2.对恩赐的运用(罗12:6-21)
按我们所得的恩赐,各有不同。
或说预言,就当照着信心的程度说预言;或作执事,就当专一执事;或作教导的,就当专一教导;或作劝化的,就当专一劝化;施舍的,就当诚实;治理的,就当殷勤;怜悯人的,就当甘心。
爱人不可虚假。
恶,要厌恶;善,要亲近。
爱弟兄,要彼此亲热;恭敬人,要彼此推让。
殷勤,不可懒惰;要心里火热,常常服事主。
在指望中要喜乐;在患难中要忍耐;祷告要恒切。
圣徒缺乏,要帮补;客,要一味地款待。
逼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
与喜乐的人要同乐;与哀哭的人要同哭。
要彼此同心;不要志气高大,倒要俯就卑微的人(人:或译事)。
不要自以为聪明。
不要以恶报恶;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
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
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或译:让人发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
』」所以,「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
」你不可为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
上文作者论信徒整体的合作,是恩赐方面的配搭,此段则论信徒本身恩赐的不同,这是保罗辅助信徒不要高估或低估自己或别人,而是要学习互相敬重,使恩赐的配搭发挥身体合一事奉的潜能。
在论不同的恩赐前,保罗指出三点该注意的(罗12:6下):(1)凡在基督里成为一体的皆有「恩赐」(cha-rismata);(2)恩赐乃按神的「恩」(charin)「分配」(dotheisan,中译「得」)而来(故有不同及多寡之别);(3)恩赐各有「不同」(diaphora)。
随即将各类不同的恩赐列举之,共有七项,合称「圣灵七大恩赐」。
若以下文的属灵恩赐,与另外二属灵恩赐的名单(林前12:810、28,弗4:416)相比,可见神赐给信徒的恩赐乃是为了教会的事奉,所以教会的生活,便成为一个事奉的生活281:
a.说预言的恩赐(罗12:6下)——在其它属灵恩赐的名单中(如林前12:28;弗4:11),保罗视使徒的地位较先知为高。
在此处的名录中,作者连使徒的恩赐也未提及,可能因为迄今未有使徒到过罗马工作(参15:20)282。
「预言」(propheteian)乃是代替神将其心声向人说明,因预言有真假之别,故说者要按信心的「程度」(,意「比论」、「模拟」)而行之。
关于「信心的程度」之意义,学者们的解释也分成四派:
(1)指说预言者信心的大小,意谓神给说预言者不同程度的信心,说者要按这领受发出预言(如中译、Dunn、Moo、A.F.Johnson、E.F.Harrison、Sanday&Headlam)。
(2)指听众言,并非指说预言者,意「说预言者按听众信心的程度而定信息的深浅」(如Godet)。
(3)指整个启示真理而言,将神的真理作「信仰的尺度」或「信仰的楷模」,说者要按此而为之(如H.A.Hoyt、Cranfield、W.G.H.Thomas)。
(4)指说预言者要按其对神的认识(信心的程度)或是按信心的使用(因恩赐不同,如J.Murray)。
最后一说与12:4的「用处」配合,较为可取,但综合各说,此句意指说预言者应按神的整体启示真理作为衡量之准而说,亦要按自己从神而来的领受使用之,否则便有自高或自贬的弊病产生。
b.执事的恩赐(罗12:7上)——「执事」(diakonian)乃事奉恩赐之一(参林前12:5),尤指服侍的职事,这类的事奉定要「专一执事」(diakonia,「专一」为补字),保罗之意乃是在作奴仆服务的事奉时,就作奴仆的样子,要「名副其实」。
c.教导的恩赐(罗12:7下)——「教导」乃指将神的真理阐释(弗4:11是指牧师的事奉)。
在教导的事奉中,要专一为之。
据林前14:6所记之教导与知识、预言与启示,互有相联之关系,因为没有知识的教导是空泛的,是没有内容的,也不能造就人。
d.劝化的恩赐(罗12:8上)——「劝化」(parakalon)乃指将神的真理作鼓励的应用。
Barrett称「教导」指真理的传授,「劝化」指真理的应用283。
e.施舍的恩赐(罗12:8中)——「施舍」(metadidous,1:11同字译「分给」)的要诚实(,意「单纯」)。
此字在新约共出现八次,主要乃是「专一」、「诚恳」、「纯朴」之含义,故保罗称施舍的人务带专诚无伪之心,但在林后8:2,9:11、13的亮光下,亦可译作「慷慨」(如Sanday&Headlam、D.Moo)。
f.治理的恩赐(罗12:8中)——「治理」(proistamenos)此字意「带领」或「牧顾」(pastoralcare,如TDNT〔6:702〕),指教会的领导者务要「殷勤」(SPOUDE,参提前5:17),因在初期教会中,也有人只爱职分之美名,而不一定爱事奉的劳苦。
g.怜悯的恩赐(罗12:8下)——「怜悯」(eleou)指在教会中照顾软弱年老缺乏者的事奉。
怜悯的必有「甘心」(hilaroteti,意「高兴」、「快乐」,参林后9:7,英文一字由此而出)的态度,即怜悯人者当存快乐之心助人。
「助人为乐」乃基督徒之生活良箴,故应以「甘心乐意」之胸怀助人。
h.爱人的恩赐(罗12:9-21)——在举出七大属灵恩赐后,保罗便作一总结。
虽然12:9与12:8在文法上的衔接并不明显,然而作者的构思是上下文紧凑连贯的。
上文的七大属灵恩赐以爱为最高等次的恩赐,如此的文思显出作者属灵的高深。
Sanday&Headlam说,这样的文笔与他在别处所论「我如今把最妙的道指示你们」(林前12:31)的语调,遥应媲美284。
由此可见,爱人的行动着实囊括了一切恩赐的精髓。
(1)爱的原则(罗12:9)——爱(agape)人要「不可虚假」(anupokritos,意「无伪」,参林后6:6;彼前2:18,3:1),对邪恶(poneron)的事要「厌恶」(apostugountes),对善美(agatho)的事则要「紧守」(hollomenoi,意「黏紧」,参太19:5;林前6:16、17译「连合」、「联合」,中译「亲近」似太弱)。
(2)爱的外显(罗12:10-21)
(a)对信徒方面(罗12:10)——在信徒之间的生活,爱的流露是需显明的,保罗从二方面详述,先是在爱弟兄方面。
爱弟兄本是基督所给的新命令(约13:34-35),相爱时要彼此「亲热」(philostorgoi,由philos〔爱慕的爱〕与storge二字组成,故可作「强烈的伦常爱」)。
接着在敬重方面,互敬时要彼此「谦让」(proegon-menoi,意「在前行」,指爱在前头引路),意说让爱引导人处事,让人先得益处,即「礼让」,类似「各人看别人比自己强」(参腓2:3,如Sanday&Headlam、Cranfield、Kasemann)。
(b)对自身方面(罗12:11-13)——此段缺了上节两次出现的「彼此」(allelous)一字,按内容该是论爱人者自身方面而言,作者从五方面论述爱对自己的要求:
(i)爱人者自己要「殷勤」(spoudev、locativecase,指领域,意「殷勤事奉的领域」),不要懒惰,爱人者不会疏懒。
(ii)在「心灵」(pneumati)方面要「火热」(zeontes,意「沸腾」),「常常」(tokairo,「好时」,提后4:2译作「得时」)服侍主。
(iii)在指望中显喜乐(仰望神的应许),在患难中显忍耐(坚决等候神),在祷告时要「恒切」(proskarterountes,意「专诚」或「坚毅」,参西4:2;弗6:18;徒1:14)。
有学者(如Bruce、Denney、Dunn、Barrett等)说,这种爱是由圣灵的火点燃的。
(iv)在圣徒的「缺乏」上(chreiais)需要「帮补」(koinoneountes,意「分享」)。
B.E.Adams谓,「分享这字在新约所表达的形态并非一种感觉(feeling),而是一个很积极的活动(activity)」285。
(v)务要追求(diokontes,参14:19)「好客之事」(philoksenian,「追求」,中译「一味」),而「客要一味款待」,指要不断地款待客人。
追求好客的事奉正是新约教会的特色(参来13:2;提前3:2;彼前4:9)。
巴克莱说得好:「基督教的特色有三:手是打开的,心是打开的,门是打开的(openhand,openheart,opendoor」286。
(c)对他人方面(罗12:14-21)
由12:14始,作者的笔调转向教外之人身上。
此段之内容形态彷若耶稣的登山宝训287,下面各点逐一显出爱的特征:
(ⅰ)对与逼迫者言(罗12:14)——容忍的爱
对逼迫者(diokontas,与12:13的「一味」同字根),信徒应采祝福他们之态度(参太5:44;路6:28;雅3:9-12)。
爱人者能将天上的祝福呼唤下来给予仇敌。
W.G.H.Thomas言,「作者在上文论信徒要追求(追迫)好客的事,此段却论他们将祝福反给逼迫他们的人」288,神甚是幽默!
(ⅱ)对与哀乐者言(罗12:15)——同情的爱
信徒对别人的喜怒哀乐需显同情的态度。
别人的喜乐成为自己之乐,别人之痛苦也成为自身之痛,此种感情的完全联合,乃信徒爱人的表现(参林前12:26)。
(ⅲ)对与卑微者言(罗12:16)——谦让的爱
信徒间要彼此「同心」(phronountes,12:3译「当看」、「思念」),莫「志气高大」(hupselaphronaintes,11:20译「自高」),倒要「俯就」(sunapagomenoi,意「一同走」,字是被动式,意「被带走」,喻被爱的同情心带走)卑微的人,不要「自以为聪明」(phronimoi,意「自己有凌驾他人的思念」)。
自骄者的危机,乃是他将友谊的门关闭了,使别人尤其自卑者,无法接近。
(ⅳ)对与仇敌言(罗12:17-21)
①行善的爱(罗12:17)——爱人者不以恶报恶,在众人「面前」总要想出美事来。
「想出」(pronooumenoi),中译「以为」;将「众人」作主词,变成「众人以为美的」,但原文主词并非「众人」,而是「你们」,如12:16的「你们自己」(你们不要自己以为聪明)。
保罗之意,乃是爱人者不会以恶报恶,反在人(尤指恶人)面前专想出美事而为之,即以善报恶(中译「要留心去作」乃补字,原文没有)。
②和睦的爱(罗12:18)——信徒若能,则要尽力与众人和睦。
这与12:17的语意异常接近。
保罗之意乃是信徒要与别人(恶人)尽可能地保持和睦的关系(太5:9),因这也是爱的特色。
③宽容的爱(罗12:19)——此节衔接12:18的意味,指信徒受亏待时不要自己「报复」(ekdikountes,中译「伸冤」及「宁可让步」乃补字),反(alla)将伸冤之「权」(topon,意「地位」)「交给」(dote)主的忿怒(如Goodspeed、NASB、NEB,原文只有「忿怒」一字,无主词,指「交给忿怒」,按下文之意,此忿怒乃主公义报冤之忿怒),因为(gar)经上明说,公义之报应,乃神的特权(参申32:35;来10:30)。
F.F.Bruce说,「信徒因爱的约束,故需将伸冤之权交回神的手中,神的伸冤日乃是忿怒日」(参2:5,5:9;另参撒上24:17)289。
④慈祥的爱(罗12:20-21)——「所以」(oun)一字总结此段论信徒对仇敌的态度。
保罗以箴25:21-22的话作归纳引据式的结语,指出信徒应该以爱的行动,来彰显他们是属神的人。
因为(gar)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头上」了。
最后一句(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有四个解释:
○a这是指神的报复临到仇敌身上,意谓信徒的善行自身可得安慰,因仇敌必遭报(此解释略含恶意,参诗11:6,140:10;结10:2;赛5:24,如J.Murray、Standahl)。
○b信徒的善行使仇敌羞愧,因那是以善报恶(如D.Moo、Sanday&Headlam、Cranfield、W.Barclay、A.F.Johnson、Dunn、Bruce、Alford)。
○c炭火在头上,乃古时将取暖的炭火,搬送至合宜地方的方式,全句指善行如「雪中送炭」的美善290。
○d这是埃及之风俗,当人公开表示愿意对罪忏悔时,便将炭火堆在头上,表示内心的亏痛,如被炭火燃烧着一般291。
此言出自所罗门的箴言,他深知古埃及的风俗,故此见解最为可取。
信徒一面以善胜恶,一面也要谨慎,不可为恶所胜(罗12:21)。
因此若能常保持以善胜恶,其它方面则无需或无暇挂虑了。
三、信徒对国家的关系(罗13:1-14)
基督徒的责任不仅对神而言,亦需对所居属的国家尽上公民的责任,这是他的社会性(civilandsocial)生活。
在上文,保罗谈论基督徒要爱仇敌,不要自己伸冤报仇(罗12:17-19);要顺服神旨,不能对别人报恶,而将报复之权交给神。
此种绵羊式的顺服,定有人会反驳,必引起社会混乱,无政府状态便随之而生,所以保罗立刻指出,神在地上有其行政权柄的代表管治社会。
再且,在罗马帝国的犹太人(尤其是在罗马城的犹太人)多是反叛权柄的作乱份子,这是因为他们的神学思想(申17:14-17;可12:15-17)所导致,因为他们认为绝不能臣服于外邦人的管治(如保罗成书前不久,便有一些犹太人被迫离开罗马,参徒18:2)。
这些犹太人后来有部份归主。
为了防止历史之重演,保罗遂逐点劝告他们要服从上面之权柄292。
他劝告信徒「报仇」之事,必要放在「赏善罚恶」的政权上(罗13:4中),因此他便联想到信徒与国家的关系293。
虽然保罗著述罗马书时,教会所受之逼迫,只限于内部犹太的滋扰,罗马政权还未展开迫害教会的毒手。
然而那时罗马皇帝尼(罗A.D.54-68)为一著名之暴君,他手段之毒辣名闻于世,保罗亦深明诡谲莫测之罗马政权,况且罗马已向基督教开始大展为难之手(参徒18:2之亚氏夫妇乃罗马犹太信徒),故保罗在此向罗马信徒作出下文的劝勉是恰当的。
A.信徒对国家的责任(罗13:1-7)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
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
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
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信徒对国家的责任乃当顺服在上掌权的,就当时的历史处境来说,并非易事。
当时基督徒被认为是反叛份子(参徒17:16-17,18:2;及罗马史家的《革老丢生平志》LifeofClaudius,25:24),国家是迫害基督教的恶势力(参启示录历史背景),要信徒顺服国家的政权,难以服众,然而保罗却仍劝勉他们要顺服。
他本身曾与政权有多次的接触,在政权下多次受辱(徒16章;帖前2:2),尤其是在他写罗马书时,正是暴君尼罗秉政时,基督徒在他的暴政下,忍受无穷的苦害(这是后话),然而保罗仍劝他们顺服。
再且,在八至九年后,保罗在罗马政权下再次经历不少难处,吃尽苦头,但他仍劝提多要顺服权柄(多3:1),可见他对顺服权柄方面,仍没有改变主意294。
这极困难的劝勉,基于五个原因(以五个「因为」(gar)表达,全段共有七个「因为」,但按论点可用五个):
1.因国权是神所命定的(罗13:1-2)
13:1与上文在文法上没有什么连贯,可是在思辩上却紧扣在一起。
作者说,人人皆需顺服(hupotassestho,主动式动词,指自愿性的顺服)在上有权柄的,「因为」(gar)一切的权柄都是出自于神(参太28:18),又是神所「命定的」(tetagmenai,过去完成式动词,指过去的动作至今仍有效的事实)(罗13:1)。
保罗之意乃是政权是神早已命定的旨意,赋有代祂祂表之权力,至今仍用此法管理世人(参但2:21,4:17、35;约19:11)。
这并不是说所有掌权者所行的与神的旨意相合,有些更妄用他们的权力,将神的意旨践踏在脚下,但保罗不是论这样的区别,而是论一切掌权的都有其相同的地方,即他们的权柄都是神所命定的,故此连基督也被交在彼拉多的手中,此件事亦无改变保罗对掌权者的见解295。
保罗是以最终权柄的源头(神),及权柄的目的(神旨)两点,指出顺服国权的重要。
「所以」(hoste,果效句子引字,可译「以致」)「抗拒」(antitassomenos,意指「有计划地抗拒」)权柄的,遂产生两个不良的结果:一是如同抗拒神的命令,二是自取「刑罚」(krima,意「审判」)(罗13:2)。
顺服国权是每个信徒的责任,因那是神心意的命令,不可抗拒。
D.Moo谓这也是「察验」神之旨意的一种方法296。
想不到数年后,罗马教会信徒在尼罗疯狂之暴政下,惨受凌辱杀戮。
F.F.Bruce在此指出,「当政权离开了神所设立的目的,那便必须抗拒」297,这不但是初期信徒的遭遇(参徒4:18-20,5:28-29),亦是旧约圣徒的经验(参但3:13-18)。
2.因国权是赏善罚恶的(罗13:3)
保罗指出顺服国权的第个二原因。
「因为」(gar,13:3上,中漏译)作官的非使行善的惧怕,乃是(alla)叫行恶的惧怕(罗13:3上),故行善的(指顺服)信徒,一面便无惧怕的因由(罗13:3中),一面得着它(指权柄)的称赞(罗13:3下)。
旧约中有约瑟(创39:12,20-23,41:38-41)、以斯帖(斯8:15)、但以理(但1:89)等,都因信服政权而得它的称赞。
在保罗的生平中,他曾多次因政权的滥施而枉受肉身的痛苦(参徒16:22、37;林后11:23-25),然而他仍劝罗马信徒要顺服政权,因那是基于神学立场的劝告。
3.因国权是神的用人(罗13:4)
「因为」(gar)国权如神的「用人」(diakonos,意「执事」),执行神的权柄,叫人受益(罗13:4上,如保罗多次向罗马政权寻求保护,参徒18:12,19:35-41,22:25)。
若作恶就该惧怕受罚,因政权不会如空挂的佩剑。
关于「佩剑」的意义,学者的意见有三:
a.那是执行刑罚的记号(如Murray、D.Moo、A.N.Sherwin-white298)。
b.那是执行死刑的记号(如罗马史家Tacitus的《History3:68》、Godet、C.C.Ryrie、C.K.Barrett)。
c.那是执掌无上降罚的记号,包括死刑(如鲍会园)。
最后一说最为合理,因为不是每一件该罚的罪行皆是死刑,因此神便称为「忿怒的伸冤者」(,中译「伸冤」;,中译「刑罚」),施罚于作恶者的身上(罗13:4下)。
虽然很多政权表现并非神的用人(叫人受益),但既然万事互相效力,故政权的存在便可证明其终极的目的,乃如仆人般地完成主人的意旨,向行恶者彰显「报复」(的另一意义,帖前:同字译「越分」)的「忿怒」(叫人惧怕方面)。
Vaughan&Corley指出,政权的存在,乃是神向不法之人所显的忿怒表现299。
政权本是不需要的,人本来直接顺服神权管治(theocraticrule)便可,但因为作恶不法,神便容许地上的政权为监管,祂并施行忿怒的媒介,故政权的设立,只是为不法的人,而非为顺服的人(参提前1:9)。
4.因国权得良心的支持(罗13:5-6上)
承认上文,作者用「因此」(dio,中译「所以」)指出,信徒不但因政权是执行神忿怒的工具而要顺服,也要因为(dia)良心的缘故(罗13:5,参彼前2:19),由此可见保罗使用两个原则,劝勉信徒顺服在上的权柄。
一是「有利的原则」(principleofexpedience,即「有益的原则」,参13:4);也本着「合宜的原则」(principleofpropriety),意说顺服对信徒本身有利。
换言之,信徒凭良心知道,顺服权柄对国家安宁、人民福利、社稷升泰等方面,皆有无比的影响(受益)(罗13:5),保罗立举一例,乃是罗马信徒纳粮也为这缘故(罗13:6上),「这缘故」可指由顺服而产生的社会和谐、秩序调顺。
5.因国权是神的差役(罗13:6下-7)
国权是神的「差役」(leitourgoi,意「圣殿仆役」,英文liturgy由此而出,15:16译「仆役」),即政府的官员,向公民征收当纳的税项,他们「常常特管这事」(proskarterountes,意「忠于职责」、「专守职责」;12:12译「恒切」,13:6下)。
因收税是官员之职责,而官员即国权之代表,故官员遂称为神的差役。
E.F.Harrison指出,国家官员可以因腐败不配作公仆,但国权则仍须维持才能生效。
国权之维持在乎公民的纳税300,于此保罗说有五大范围:
a.「债」(opheilas)喻一般的税项。
b.「粮」(phoron,粮税有说是指支持国家军政方面的税项,参路20:22,23:2);W.Barclay说,这是指公民税(publictax),那时罗马政府将公民税分为三种:(a)地税,包括十分之一米稻,五分之一其它农产品;(b)入息税,每人入息的百分之一;(c)选举税,十四至六十五岁之公民均需缴之税。
c.「税」(telos,指支持国家民政方面的税项),这是地区税(localtax),各地区有不同之税率,为道路、港口、货物、运输而抽的税等301。
d.「当惧怕的」(phobos,指对国家官员的敬畏)。
e.「当恭敬的」(timen,Dunn氏谓,「惧怕」指个人性的尊敬,「恭敬」指公开性的尊敬302)「交给」(apodote,意「交还」)「他」。
「他」指较高级的地方官长,即代表国家的差役。
国家的差役乃神的差役,故他们应从信徒身上得着当得的「债」、「粮」、「税」、「敬畏」、「敬重」等。
B.信徒对国民的责任(罗13:8-14)
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
再者,你们晓得,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因为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
黑夜已深,白昼将近。
我们就当脱去暗昧的行为,带上光明的兵器。
行事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昼。
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
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
上文保罗论及基督徒对国家的基要责任乃是要顺服,因那是一个好国民的见证,然而对其他的人,基督徒的基本责任乃是以爱对待。
1.以彼此相爱为亏欠(罗13:8-10)
a.彼此相爱的原因(罗13:8)——在13:7,作者劝告信徒将所欠的债(喻税项)还给政府,不要作欠债的人,可是在此他却强调信徒要成为欠债的人,这不是关乎物质方面的债,而是爱的债。
故他说,凡事都不可「亏欠」(poheilete,意「欠债」),惟有以彼此相爱为亏欠(中译「要常以为」原文没有),因为(gar)爱人乃「完全」(pepleroken意「成就」,8:4同字译「成就」)律法(罗13:8)。
这「因为」一字遂指出,为何爱是如此重要的原因。
「爱人」的「人」字并不在原文内,原文只说爱「别个」(heteron,不同的别类),故一些学者认为这「别个」是指另一个律法,如爱邻舍之律(如Cranfield、Dunn),或摩西之律(如D.Moo),但如Barrett指出,这「别个」仍可指人(如新译本作「爱别人的」),就是那些与信徒不同观点的人303,意指非信徒(因上句「彼此相爱」是指信徒),那就是遵行了律法的要求,成全了律法的精髓。
b.彼此相爱的定义(罗13:9)——然而人怎样才能称为成全律法呢?那就是不奸淫、不杀人、不偷盗、不贪婪或别的诫命(即任何的律法)都「包括」(anakephalaioutai,字意「放在头上」,意「总结」,参弗:译「同归于一」)在「爱人如己」这诫命了(罗13:9)。
「爱人如己」一言本出自利19:18,也是将以前论述的众诫命,作一总结(参太22:39;可12:31;路10:27;加5:14;雅2:8)。
换言之,「爱人如己」可作一切诫命的代表。
鲍会园说:「拿一件衣服的时候,提起领子,就很容易把整件衣服拿起来了。
」304E.F.Harrson指出,保罗在8:4指公义之律法,在顺服圣灵者的生活上得以成全;此段则称律法在爱邻舍事上得成全;此两者间的「配合与和谐」,在加5:22-23中可寻见,那是圣灵工作的果效305。
c.彼此相爱的宗旨(罗13:10)——爱人如己之爱是怎样的呢?保罗极有技巧地将其精华采撷如下,爱是不加害于人,为他人着想,所以(oun)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
Sanday&Headlam说,罗13:10正是林前13:4-6的总纲306。
2.以披戴基督为兵器(罗13:11-14)
本段的启语词「再且」(kaitouto),将上文的讨论带至高潮,及劝勉的结束,作者用二方式表达:第一部份(罗13:11-12)用叙述式动词;第二部份用命令式动词,并以末世结局的接近,作为今日的劝告307。
a.披戴基督的原因(罗13:11)
上文的「彼此相爱」,在黑暗的世代中更需要实行,这是外在的讨论;此段则论内在方面,信徒若要有良好的外显行为,必要披戴基督(参13:14)。
若要披戴基督,信徒首先要晓得现今「正是」(ede,中译「趁早」)从睡眠中要醒来的「时候」(hora,指「时辰」,13:11上),这是指属灵方面而言,意指不要懒惰,要过儆醒等候主的生活,「因为」(gar,13:11中)信徒现今比相信时(episteusamen,中译「初信」)更接近得救(罗13:11下,指完全得救方面,即在主再来时灵魂体同得赎之时,参8:23,5:9;腓2:12;帖前5:89;彼前5:5;来9:28)。
保罗弦外之音乃是,现今已近主再来之时(参林前7:29-31;路2:25,3:11,22:26),若仍不能实行彼此相爱,那么主再来时,将噬脐莫及了。
b.披戴基督的定义(罗13:12-13)
关于现今与主再来的两个时间,保罗以黑夜与白昼,以穿衣与脱衣作喻。
黑夜已深(,意「前进」,军事名词),白昼将近(罗13:12上),「所以」(oun,13:12中,中漏译)信徒当脱去暗昧的行为,「披戴」(eudusometha,参13:14,中译「带上」)光明的「兵器」(hopla,罗6:13同字译「器具」,13:12下)。
当主再来的角声隐约在耳中,保罗劝勉信徒作士兵的样式,披戴光明的军装。
「脱下」及「披戴」的劝勉遍满在保罗书信中(参西3:810、12;弗4:22、24、25;帖前5:8;加3:27)A.F.Johnson谓,「披与脱」乃希伯来人的俚语,常指属灵方面的预备,如赛61:10;亚3:3308。
保罗在此未解释是何武器,故有学者认为是指弗6:13-18的军装,但下文(罗13:13)便是这光明武器的配备,就如「端正」(euschemonos,林前14:40同字译「规矩」)的行事为人,又如行在白昼时一般(喻光明的行为,13:13上)。
消极方面,保罗劝他们不要犯六类(分三组)的罪行(罗13:13下),如此才能在光明中行走(参约壹1:7)。
W.H.G.Thomas将它们类别如下:
(1)无节制(intemperance)——荒宴(komois),指过度的吃喝饮食,亦包括无道德约束的行为(参彼前4:3;加5:21),荒宴必导致醉酒。
(2)无贞洁(impurity)——「好色」(koitais,原意「床」),指不合法的性行为(英文一字源于此)及「邪荡」(aselgeiais,W.Barclay谓,此为希腊文中最败坏的罪行,是公开的,非暗中偷偷摸摸的淫行309。
(3)无和谐(discord)——「争竞」(eridi,野心)及「妒忌」(zel,此字有正面意义,意「热心」,亦有负面意义,如此处,另参5:20;林前3:3;雅3:14、16,皆是自私自我、没有彼此相爱的行为)。
c.披戴基督的劝勉(罗13:14)
作者以论基督徒的六点禁忌来连接上文,他以「但是」(alla,中译「总要」)作一对比的劝告。
信徒消极性的不要犯各样的罪行,积极方面却要披戴基督如同披戴光明的兵器(罗13:14上)。
换言之,乃是将基督一切的美德穿戴起来(参西3:10-12;弗4:24),因不披戴基督者的生活必定放荡,故保罗一边劝勉他们披戴基督,一面警惕他们不要「思念」(pronoian,中译「安排」,徒24:2,同字译「先见」)肉体的私欲(罗13:14下),故此节乃有关基督得胜生活的秘诀。
传说古圣徒奥古斯丁在友人园里树下默想、读经,读至此节时突蒙圣灵光照,实时恍然大悟,遂在主前懊悔认罪,得蒙拯救(参其《自忏》一书,《Confession8:12、23、29)。
四、信徒对信徒的关系(罗14:1-15:13)
上文(罗13:114)所论涉及信徒与国家的关系(罗13:17),及与其它人(国民,主要是非信徒)的关系(罗13:814),如今作者将其笔锋转向信徒与信徒彼此间的关系,简言之,是信徒与教会的关系。
H.A.Hoyt称,罗马书每一分段的前后,总是「关系重重」,不能分开。
此段的主题与下段的主题美妙地汇成一体。
上文(罗12-13章)与下文(罗14-15章)的连接,全靠一个反语词「但是」(de,14:1上),此字将本段的讨论与上文作些微的对比,即是上文论信徒与国家之关系,此段则论信徒与教会的关系310。
A.信徒对疑惑事的态度(罗14:1-23)
1.疑惑的事物(罗14:1-6)
信心软弱的,你们要接纳,但不要辩论所疑惑的事。
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软弱的,只吃蔬菜。
吃的人不可轻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论断吃的人;因为神已经收纳他了。
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为主能使他站住。
有人看这日比那日强;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样。
只是各人心里要意见坚定。
守日的人是为主守的。
吃的人是为主吃的,因他感谢神;不吃的人是为主不吃的,也感谢神。
按当时实际环境言,教会常有两类的信徒,一是信心软弱的,一是坚固的。
他们之间,因信心程度的参差不齐,遂对一些事物的观点有不同的意见,因此形成教会内一些不太和谐的情形。
从罗马书的历史背景看,早在哥林多前书里,保罗就用了三章讨论「疑惑的事」(林前810章)。
信心软弱的(指他们的属灵知识及灵程经历方面,而非信心贫乏)乃是他们还未晓得那在基督里完全的自由,故此在一些礼仪条文、生活习惯方面,还采取持守的态度,这特指犹太信徒方面。
他们虽然信了主,但还紧守一些犹太人的礼仪条文,所以就遭受到信心坚固者(指外邦信徒,因他们没有犹太人的传统包袱,及不为条文所约束,故在生活上与犹太人格格不入)的论断,教会遂产生了不和谐的关系。
这是可预期的,因教会内之犹太与外邦信徒,有各自的文化背景,误会与冲突便在所难免。
为了教会有合一的见证,及能和睦的同居起见,保罗遂加以劝导。
此劝导可分四个方面表达:(1)信心坚固的与信心软弱的不要彼此论断(罗14:112);(2)信心坚固的勿使信心软弱的跌倒(罗14:13-23);(3)信心坚固的应多谦让信心软弱的(罗15:16);信心坚固的与信心软弱的务要彼此接纳(罗15:713)311。
a.对付疑惑事的原则(罗14:1)
在未进入实际辅导罗马信徒如何应付疑惑事之前,作者先定下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他似以信心坚强者为对象,而加以劝勉。
他提出两点颇值得思量:
(1)他要信心坚固者(「你们」)「接纳」(prosl-ambanestle,意「收纳进入」,此字用在神收纳罪人,如诗27:10及信徒收纳其它信徒进入他们的团契内,如BAGD)信心软弱的(罗14:1上),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位分大的必要恩待位分小的,信心坚固的必要同情信心软弱的。
(2)这接纳不是「为」(eis,目的句子引词)要与信心软弱者「辩论」(diakriseis,意「论断」,如14:3)所「疑惑的事」(dialogismon,意「思念」,路24:38译「疑念」;腓2:14作「争论」,提前2:8作「疑惑」。
此处中译「不要辩论⋯⋯」,可译成「不是为了论断所疑惑的事」)。
信心强者固然在知识、灵程各方面比信心弱者好,所以要接纳后者,不要试图说服他们的意见,或剥夺他们的思想,或甚至论断他们的愚拙,而是要接纳他们进入信心坚固者的团契中。
b.讨论疑惑事的举例(罗14:2-6)
(1)食物的问题(罗14:2-4)
信心坚固者(即「有人」,14:2上)什么都吃,但信心软弱者,只吃蔬菜(罗14:2下),显然信心坚固者对一些食物(尤其是曾拜过偶像的肉类,如林前8:7,10:28)百无禁忌,吃者遂轻看不吃的,说他们缺乏「在基督里的自由」,于是保罗便分头劝告他们:
(a)对信心坚固者言——吃的不要「轻看」(eksoutheneito)不吃的,不吃的也不要「论断」人(krineto,14:3上)。
此劝勉的根据在于「因为」(gar)有主的收纳(罗14:3下),大家同是一家人,故吃的不要因有人不吃,就不收纳他们进入他们的团体里。
(b)对信心弱者言——像2:1的口语般,保罗直接质问那些信心软弱的人(即论断外邦信徒的犹太信徒)「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指别个仆人,如A.T.Robertson,含义是自己也是仆人,14:14上)。
「仆人」(oiketen,指「家仆」,徒10:7同字译「家人」)只向自己的主人负责,除他的主人外,别人无权论断仆人的行为。
仆人表现好(「站立」),主人赞赏他;仆人失职(「跌倒」),主人责罚他。
无论如何,他的主人对他才有绝对管理的权柄,别人不能干涉。
在人的家庭如此,在主的家也是一样,因此信徒(坚固或软弱)就不能论断对方了。
所以对信心软弱者,保罗说,他们也不应论断别的仆人(指他们不要自以为自己是神的仆人而论断别人,别人也是神的仆人),这信心坚固者,或跌或站(信心方面而言),只要「向」(todativecase,如Cranfield、Moo,非中译「有」)他的主人负责(罗14:4中)。
「但」(de,非中译「而且」)他必会站立的(罗14:4中),这肯定的宣告,「因为」(gar)主能使他站立(罗14:4下)。
保罗如此声明,乃是因为他认为,无论坚固或软弱的,都是主的仆人,既然如此,他们要向自己的主人负责(非向软弱或坚固的人负责),而且他们的主必会使他们各自站立(因为仆人是终生的,无论他多失职,他仍是奴仆的身分)。
故在属灵方面,信徒一次蒙收纳(得救)便永远被收纳。
(2)守日的问题(罗14:5-6)
关于守日方面,各人的意见不同。
守日的问题在加拉太及歌罗西教会内更为复杂,故保罗给予极严厉的责备(参加4:10-11;西2:16-17)。
有人(指犹太信徒)「看」(krinei,论断式的看)一日比别日强,有人(指外邦信徒)看日日都是一样(「都是一样」是补字)(罗14:5上)。
当时的情形乃是有人论断一日比一日好。
保罗的劝言乃是:(a)各人的「心志」(noi,指最高的理智本能)要「坚定」(plerophoreistho,参4:21,同字译「成就」);(b)守日的人是为主守的(罗14:6上)。
「守」(phronun,原意「思念」)表示有些日子要常常记着,因为觉得这些日子特别重要,但保罗却说一切要为主而作,因(gar)吃的(坚固者)与不吃的(软弱者)在进行时皆献感谢给神(罗14:6下),意说,守与不守及吃与不吃的人,皆对神存感谢的心,这才是重要的。
2.保罗的详释(罗14:7-23)
我们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活,也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死。
我们若活着,是为主而活;若死了,是为主而死。
所以,我们或活或死总是主的人。
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为要作死人并活人的主。
你这个人,为甚么论断弟兄呢?又为甚么轻看弟兄呢?因我们都要站在神的台前。
经上写着:
主说:我凭着我的永生起誓:
万膝必向我跪拜;
万口必向我承认。
这样看来,我们各人必要将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说明。
所以,我们不可再彼此论断,宁可定意谁也不给弟兄放下绊脚跌人之物。
我凭着主耶稣确知深信,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惟独人以为不洁净的,在他就不洁净了。
你若因食物叫弟兄忧愁,就不是按着爱人的道理行。
基督已经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败坏。
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毁谤;因为神的国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
在这几样上服事基督的,就为神所喜悦,又为人所称许。
所以,我们务要追求和睦的事与彼此建立德行的事。
不可因食物毁坏神的工程。
凡物固然洁净,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
无论是吃肉是喝酒,是甚么别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做才好。
你有信心,就当在神面前守着。
人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责,就有福了。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
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
上文保罗以二件疑惑的事为范例(消息可能从亚居拉夫妇而来,参徒18:1-2),并加以简单扼要的劝勉,现今他特意详细解释,信徒对疑惑事件所当存的态度:
a.基本的立场(罗14:7-12)
(1)明白现今生活的目的(罗14:7-9)
关于疑惑的事,保罗指出信徒当有的态度。
他为信徒在生活方面先建立一些基本认识,好能更易劝勉他们,他用三个「因为」(三个「因为」和合本全未译出)指出信徒对生活当有的立场:
(a)「因为」(gar,17:7上,中漏译)信徒的生活(以「生死」二字作代表)不是「为自己的」(heauto,指「与自己有关」,14:7)。
(b)「因为」(gar,14:8上,中漏译)若信徒的生活(以生死代表)是为主的,「所以」(oun)信徒或生或死也不必计较,因他总是属主的人(罗14:8)。
(c)「因为」(gar,14:9上,中漏译)「为此」(eistouto,目的句子引字,中译「因此」,指为要使信徒成为属主的人),基督就死了及复活了,「为要作」(hina)死人活人的主(罗14:9下)。
借着三个「因为」,保罗遂建立信徒的生活乃是属主的,故此他的一举一动,也要与主有关。
(2)明白将来台前的审判(罗14:10-12)
14:10的首字「但」(de,中漏译)特别针对「你」(指信心坚固的),那是论断及轻看弟兄的人(指信心软弱的人),保罗吩咐他们不要论断、轻视对方(罗14:10上),因为(gar)人人都要站在「神的」(TR版作「基督的」,此观念符合林后5:10)台前,受基督的审判(罗14:10下)。
在14:11,保罗引用赛45:23及49:18所说,意谓万人将要在神的面前受审判(罗14:11)。
但旧约以赛亚书这部份原指弥赛亚普世性的管治世界,保罗将之赋予「普世审判」的意义312。
「所以这样说」(araoun),各人都要将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说明」(logondosei,意「交账」,10:12),意说既然如此,信徒直接向神负责「交账」,就不要在审判日来临前,彼此谩骂批评了。
b.详细的原则(罗14:13-23)
(1)要按着爱人的道理行(罗14:13-15)
在13:8-10中,保罗已劝勉罗马信徒要「彼此相爱」,为作好公民的外显,可是在教会的团契里,爱人的道理也是信徒行为的法则。
故此作者以「所以」(oun,14:13上)作结论,信徒间不要彼此论断,反倒(alla…mallon,中译「宁可」)定意谁也不要放下绊脚石及跌人之物。
「绊脚」与「跌人」此两字意义深浅不同,前者较轻,后者颇强,有令人犯罪至一跌不起的程度313(罗14:13下)。
在14:14,保罗似乎赞同信心坚固者(参15:1)的立场,他用相当肯定的辞句如「确知」、「深信」指出(罗14:14上),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koinon,意「普遍」,参「共同」字意,英文由此而出。
犹太人视很多事物太平凡普遍,故称之为不洁净,参可7:14-15;徒10:910;林前10:25-26),除了(eime)对那「算」(logizomeno)它为不洁净者,是不洁净了(罗14:14下)。
但若借着(dia)「食物」(broma,「肉食」)叫人忧愁,那就不是按爱人的道理(原文只有「爱」字)行了(罗14:15上)。
保罗苦口婆心地劝勉信心坚固的人,要以爱人的道理待信心软弱的人,不要因自己在基督里的自由而使人跌倒。
为何保罗能如此劝告信心坚固者放下他们的自由呢?这是基于基督也为别人死,别人的地位身分也是重要的。
所以保罗说:「你不可因你的食物『败坏』(apollue,意「灭亡」)那基督已经替他死的人(罗14:15下,直译原文字句次序)。
」
其实保罗的强调异常明显,一个自私自利的信徒,只有拆毁甚至破坏别人的信心,惟有爱心才能建立别人(参14:19-20)。
(2)不要叫善行被人毁谤(罗14:16-18)
14:16的「所以」(oun,中漏译)把上文的主题连贯起来,故保罗劝勉信心坚固的(「你」是复数字,应译「你们」)不要叫他们的善行(按「所以」这字之连系,「善行」当指在食物上的自由)被人「毁谤」(blasphemeistho,意「亵渎」,参林前10:30)。
当人强调「食物」、「守日」等的疑惑事时,他就忽略了更要紧的「天国美德」了,「因为」(gar,14:17上)神的国不「是」(estin,中译「在乎」,指讨论)吃喝,而是(alla)公义、和平、并在圣灵里的喜乐(罗14:17下)。
天国的核心总是属灵的,没有这些,不要妄想属地的国度可以建立起来。
那在这些事上(「天国美德」)服事基督的,是神所喜悦及人所「称许的」(aokimos,意「试验」,参16:10,14:19)。
(3)要追求和睦立德的事(罗14:19-21)
「所以这样」(araoun,14:19上)结束另一方面的劝勉,信心坚固的(「我们」)务要追求和睦(eirenes,意「和平」)及「建立」(oikodomes,林前14:26同字译「造就」)「信心」(中译「德行」)。
因此段乃论信心强弱者相处的问题,故「建立信心」较「建立德行」较合全段之语调。
可是从另一角度看,建立可指建立信心(如林前14:26;帖前5:11),亦可指建立教会(如林前3:9),此处应指信徒信心的建立,因信心建立后,接着便自然建立教会了(罗14:9)。
保罗郑重劝勉,不可因食物而毁坏神的工程(喻神救赎教会的心意),信徒应以对方的属灵生命为念(罗14:20上)。
食物虽好(洁净),但因食物而跌倒的人,食物对他遂「不好」了(kakon,意「不好」,指食物言,非指人言,中译不应译作「罪」)(罗14:20)。
如食物叫人跌倒便是不好的,什么是「好」呢(kalon,意「好」;参林前7:1,译「好」)?保罗立时列出一张「好」的清单(中译「一概不作才好」,原文有五个「不」字,第四及第五个「不」在版本中有记):(a)不吃肉;(b)不喝酒;(c)不使弟兄跌倒;(d)不使弟兄受毁谤;(e)不使弟兄软弱(罗14:21)。
为了神的工程,不做这些就是美好的事,是建立信心的,故要努力追求(参14:19)。
(4)要用信心行各样的事(罗14:22-23)
对信心坚固者言,他的信心乃是他在神面前的「拥有品」(echeis……eche,两个「有」字,中译「守着」,14:22上),因着这坚固的信心,他在「自以为可行」(dokimazei,意「赞许」,参14:18)的事上不「论断自己」(krinon,中译「自责」)的便为有福(罗14:22下)。
对「疑惑者」言(diakrinomenos,参14:1,指信心软弱者),因为(gar)他不是出于信心而吃时(即存怀疑),他就受(良心)「定罪了」(katakekritoi,意「控告」,自身式语态,意「定自己的罪」)。
凡不是出于信心而行的都是「罪」(hamartia,14:23)。
信徒受良心控告,就是他信心软弱的表明,所以凡不出自信心的都是罪(指对百物可吃的信心者言,参14:2,非指对神不信的人,如Murray、CranfieldSanday&Headlam),换言之,那就是离开了神的心意(「罪」字的原意)。
B.信徒对服事人的态度(罗15:1-13)
在对疑惑事的劝勉时,保罗早已强调一个「为别人着想」的原则,如今他以基督的榜样作为劝勉的借镜,藉此教导一个比对付疑惑事更广泛的题目——服事别人。
保罗列举四个服事别人的基本原则:
1.务求他人的益处(罗15:1-2)
我们坚固的人应该担代不坚固人的软弱,不求自己的喜悦。
我们各人务要叫邻舍喜悦,使他得益处,建立德行。
当信徒以「彼此相爱」为亏欠时(罗13:8),他们就需要互相服侍,尤是信心坚固者对信心软弱者(信心坚固者应主动地向信心软弱者接近)。
他以一个对比连接词「但」字(de,15:1上,中漏译)将上下文连贯起来,再以二个动词(担代、求喜悦)及三个「因为」(gar),指出互相服事的态度及原因:(1)这服事的起首是坚固者「担代」(bastazein,意「背负」,参徒15:10;加6:2)软弱者之软弱(罗15:1上)。
(2)不求自己的喜悦(areskein,参林前10:33,15:1下)。
信心坚固者的灵命方面较为成熟,便应担当不坚固者之软弱,故此不求自身的喜悦(指在基督里的自由)是义不容辞的。
为何保罗这样劝勉呢?因为(gar,15:2上,中漏译,这是第一个原因)叫邻舍喜悦、使他得益处、建立德行(罗15:2下)是成长信徒应有的原则,他的服事总要为别人的好处着想,建立别人的信心(「德行」为补字,今以「信心」字代替,因这是全文〔14:1-23〕的重点,参14:29)。
2.效法基督的榜样(罗15:3-6)
因为基督也不求自己的喜悦,如经上所记:「辱骂你人的辱骂都落在我身上。
」从前所写的圣经都是为教训我们写的,叫我们因圣经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着盼望。
但愿赐忍耐安慰的神叫你们彼此同心,效法基督耶稣,一心一口荣耀神——我们主耶稣基督的父!
信心坚固的信徒有权求自己的喜悦,因那是他自己的自由,并非是罪(参14:23),但这不是基督的榜样,反而他应求别人的喜悦,叫人得益,建立信心,因为(gar,15:3上,这是第二个原因)基督也没有求自己的喜悦(指基督一生的服事,15:3下),这是保罗力谏的重点。
他并以诗69:9(参约8:29,15:25)一段指弥赛亚为别人受苦的预言,来支持自己的忠告(罗15:3),并趁此机会指出「因为」(gar,15:4上,中漏译,这是第三个原因)圣经的写成乃为教导信徒(罗15:4中,参提后3:16),叫信徒从圣经中学习忍耐和安慰,得着盼望(罗15:4下)。
J.A.Beet说,基督徒成熟的标志,也是最受试炼的部份,乃是用忍耐的心志来迁就信心软弱、灵性低落、生活幼稚的信徒314。
为了以「效法基督的榜样」来激励他们当求别人的好处,保罗立时献上一个祷颂,那赐忍耐和安慰的神,「给」(doe,中译「叫」)「他们大家」(allelois,意「彼此」)同一心志,效法基督(罗15:5),叫(hina)他们能有「相同的意念」(homothumadon,中译「一心」,参徒1:14,2:11等皆作「同心合意」),用「一口」(指相同之见证语言)来荣耀主耶稣基督的父神(罗15:6)。
F.Godet称,当信徒以相同的心意在教会生活时,其它的问题也迎刃而解,由此便产生共同的颂赞,且乐音美妙动人315。
3.彼此接纳的行动(罗15:7-12)
所以,你们要彼此接纳,如同基督接纳你们一样,使荣耀归与神。
我说,基督是为神真理作了受割礼人的执事,要证实所应许列祖的话,并叫外邦人因他的怜悯荣耀神。
如经上所记:
因此,我要在外邦中称赞你,
歌颂你的名;
又说:
你们外邦人当与主的百姓一同欢乐;
又说:
外邦啊,你们当赞美主!
万民哪,你们都当颂赞他!
又有以赛亚说:
将来有耶西的根,
就是那兴起来要治理外邦的;外邦人要仰望他。
15:7上「因此」(dio,中译「所以」)将14:1-15:6的劝言作一总结。
此结束之格式与上文相若,包含(1)基督的榜样(罗15:79上;参15:3上);(2)经典的引据(罗15:9下-12;参15:3下-4);(3)颂赞的祷愿(罗15:13;参15:56)。
本段结束之要点在于罗马教会的两种信徒要彼此接纳,和睦相处,同心建立教会。
a.如基督的接纳(罗15:7-9上)
因着上文的劝导,保罗复述(尤是对信心坚固者言)彼此接纳的劝解(罗15:7下),这是「基于」(kathos,中译「如同」)基督接纳了他们的事实,为的是(eis)神的荣耀(中译作动词,15:7下)。
关于基督接纳世人方面,保罗续说基督为神的真理(指下文「应许的话」),成了「受割礼人的执事」(参太15:24,10:5,6,15:8上),目的(eis)有二:要证实所应许列祖的话(罗15:8下);并叫外邦人得蒙神的怜悯而荣耀神(罗15:9上)。
此双层救赎及接纳的次序与1:16相吻合,也是保罗自11:32后,一直要转回来的主题316。
但保罗在此有一更重要的目的,乃是要那些在基督里得自由的外邦信徒,不要轻看他们的犹太弟兄317。
b.如圣经的预言(罗15:9下-12)
关于外邦人被接纳的事,早就记载于旧约的预言中,而犹太人被接纳一事对他们来说并不足奇,只是外邦人被接纳这件事,他们还有点陌生,这些偏见成癖的犹太人,更认为是不可能,所以保罗便加以细辩。
在此他引用四段串连的旧约,作为辅证:
(1)诗18:49(罗15:9下)——原意指大卫庆贺战胜外邦仇敌(参撒下22:50),保罗用作弥赛亚在外邦人中与他们一同称颂神。
(2)申32:43(罗15:10)——原意指摩西向万民呼唤,为以色列的救恩作庆贺,保罗用作一同欢欣弥赛亚向外邦人发出邀请,与以色列人同乐。
(3)诗117:1(罗15:11)——原意指以色列呼吁万民颂赞神,保罗用作弥赛亚呼唤外邦颂赞神。
(4)赛11:10(罗15:12)——原意指外邦人在弥赛亚国里要受弥赛亚的统治,保罗用作外邦人蒙恩。
此四段经文证实了福音的普世性,与教会的合一性。
福音(救恩之需)将犹太与外邦放在同等的地位上,是圣经一贯的教导,无论何人必将救恩的荣耀归给神。
如Sanday&Headlam称:「外邦人必须知道,基督成了犹太人,为要拯救他们;犹太人也需知道,基督的来临,使他们(犹太族)成为万国的祝福。
」318
4.最后的祷愿(罗15:13)
但愿使人有盼望的神,因信将诸般的喜乐、平安充满你们的心,使你们借着圣灵的能力大有盼望。
在简短的一节中,借着一个简单的祷告,保罗将一个称义的生活,带进最高的境界里。
他愿「盼望的神」(非中译「使人有盼望」、「盼望」在原文的用途是形容格调〔attributive〕,形容神的本性)在(en)信徒的信心生活里(topistenein,意「继续信靠」),以诸般的喜乐、平安充满他们(罗15:13上),使他们在(en)圣灵的大能里「大有」(perissenein,意「满有」)盼望(罗15:13下)。
关于信徒称义的生活特征,C.F.D.Moule说:那是一个与盼望之神产生直接关系的生活;那是一个丰富的生活;那是一个光明喜乐平安的生活;那是一个信心的生活;那是一个盼望的生活;那是一个圣灵能力管治的生活319。
266F.F.Bruce,p.255.
267H.A.Hoyt,p.133.
268A.J.McClain(2),p.38.
269Vaughan&Corley,p.133.
270W.G.H.Thomas,III,p.1.
271A.Nygren,p.416;Barrett,p.230;Godet,p.424;A.F.Johnson,II,p.67.
272DavidBrown,p.121.
273JohnCalvin,p.450.
274A.F.Johnson,II,p.69.
275H.P.Liddon,p.229
276J.Denney,p.688.
277Sanday&Healdlam,p.304.
278J.Murray,II,p.118.
279Sanday&Headlam,p.355.
280W.G.Scroggie,SalvationandBehaviour,p.81;引自Vaughan&Corley,p.138.
281C.K.Barrett,p.237.
282E.F.Harrison,p.130;A.F.Johnson,II.p.74.
283C.K.Barrett,p.238.
284Sanday&Headlam,p.360.
285B.E.Adams,p.60.
286W.Barclay,p.180.
287Vaughan&Corley,p.142.
288W.H.G.Thomas,III,p.39.
289F.F.Bruce,p.230.
290G.C.Weiss,p.35.
291J.F.MacArthur,p.203.
292H.A.Hoyt,pp.146-147.
293Sanday&Headlam,p.360;E.F.Harrison,p.136.
294C.C.Ryrie(3),p.17;C.C.Ryrie(4),p.315.
295虞格仁,页380。
296D.Moo,p.792.
297F.F.Bruce,p.237.另参H.A.Hoyt,p.149.
298A.N.Sherwin-white,p.10.
299Vaughan&Corley,p.146.
300E.F.Harrison,p.139.
301W.Barclay,p.190.另参Sanday&Headlam,p.368.
302J.D.G.Dunn,II,p.768.
303C.K.Barrett,p.250;另参J.Murray,II,p.160.
304鲍会园(下卷),页138。
305E.F.Harrison,p.141.
306Sanday&Headlam,p.374.
307D.Moo,p.819.
308A.F.Johnson,II,p,94.
309W.Barclay,p.194.
310H.A.Hoyt,p.157.
311D.moo,p.833.
312Sanday&Headlam,p.389.
313E.F.Harrison,p.148.
314J.A.Beet,p.345
315F.Godet,p.469.
316H.A.Hoyt,p.173.
317E.F.Harrison,p.153.
318Sanday&Headlam,p.397.
319C.F.D.Moule,pp.404-405.
Passage: Romans
第8章跋论(罗15:14-16:27)
一、序言
罗马书接近尾声,全书的主题——义人因信得生(罗1:17)——经过数个角度的描绘阐释(罗1:18-15:13),完全透彻明朗。
如今作者呼应序论(罗1:117)的内容,表达个人对罗马教会的心愿。
如序言般,保罗的跋言亦充实丰满,并将神学与实践同时融合在一起。
Vaughan&Corley分析:在序言中,保罗叙述三个主题:福音在基督里启示给人(罗1:15);向读者问安(罗1:67);作者意欲赴罗马去(罗1:815)。
如今作者倒转次序将此三主题再度申述:作者意欲赴罗马(罗15:14-33);向读者问安(罗16:123);因福音发出奥秘而向神的颂赞(罗16:24-27)320。
二、作者向教会的表白(罗15:14-29)
保罗要结束一篇「神学长简」,这是一个感情澎湃的时刻,此刻的心情是激动的,且充满着缅怀与期待,那是他第三次旅行布道回程途中的一个晚上,他面对耶路撒冷(参路9:51),对自己百姓的负担日益加增,为了要在耶路撒冷见证主道,虽预感前途艰险,亦舍命不顾(参徒21:115),像一首诗说,「遥望着各各他,就是泪水往内流,也绝不退后」。
JamesStewart说:「当晚保罗思前思后,将他历年来在主面前的领受,知识与经历,灵命与事奉的结晶,借着笔砚,向一个陌生的教会逐一表达。
」321罗马书是他旅行布道时所写的最后一本书信,这本「宣道书信」正代表了保罗的宣道眼光,将福音带到当时世界的中心。
此心愿并非因游览观光引至的兴趣,而是有神的引导,使他成为外邦信徒的使者,因此他便向教会表白他的使命。
A.著成本书的动机(罗15:14-16)
弟兄们,我自己也深信你们是满有良善,充足了诸般的知识,也能彼此劝戒。
但我稍微放胆写信给你们,是要提醒你们的记性,特因神所给我的恩典,使我为外邦人作基督耶稣的仆役,作神福音的祭司,叫所献上的外邦人,因着圣灵成为圣洁,可蒙悦纳。
1.提醒他们对属灵恩赐的自觉(罗15:14)
作者运用纯熟的技巧向罗马教会表白,免得在上文所表达的感情及给予的劝导未能被接受,于是他先称赞读者在灵命上三方面的美德。
保罗一面真诚地恭维他们,一面诚意地提醒他们拥有的属灵财富,为要他们能得鼓励。
他称他们为「我的弟兄们」(罗15:14上,中漏译,「我的」),他说他「深信」(pepeismai,参8:38)读者们:(1)满有(mestoi,参1:29)良善(罗15:14下);(2)「充满」知识(罗15:14下);(3)能彼此「劝戒」(nouthetein,由「心思」与「放置」二字组成,帖前5:14及林前4:14作「警戒」)。
在此三方面赞赏罗马教会的信徒,原是一个提醒作用,藉此点醒他们对自己属灵恩赐的自觉,其目的乃使他们更容易接纳保罗322。
2.提醒他们对保罗身分的认识(罗15:15-16)
保罗惟恐读者误会,故小心翼翼地再称他们为「弟兄们」(罗15:15上,中漏译),告诉他们他写此信的另一目的,乃是要「提醒」(epanamimneskon,由「在下」、「再」、「记起」三字组成)他们(中译「的记性」为补字)(罗15:15下)。
提醒他们什么呢?提醒他们认识保罗的身分。
保罗的身分乃是「藉着」(dia,中译「特因」)神所赐的恩典(罗15:16上),使他成为向外邦人作基督耶稣的「仆人」(leitourgon,意「事奉的人」或「殿役」),作福音的祭司,叫所有献上的外邦人,在(en)圣灵里成为圣洁,可蒙悦纳(罗15:16下)。
保罗指出,他的特别使命,乃是向外邦人作福音的祭司,如旧约的祭司工作般,保罗将外邦人带到神的面前,将他们献给神,亦靠着圣灵的工作,使他们成圣,而蒙神悦纳。
B.作外邦使徒的原因(罗15:17-21)
所以论到神的事,我在基督耶稣里有可夸的。
除了基督藉我做的那些事,我甚么都不敢提,只提他藉我言语作为,用神迹奇事的能力,并圣灵的能力,使外邦人顺服;甚至我从耶路撒冷,直转到以利哩古,到处传了基督的福音。
我立了志向,不在基督的名被称过的地方传福音,免得建造在别人的根基上。
就如经上所记:
未曾闻知他信息的,将要看见;
未曾听过的,将要明白。
1.保罗在神面前工作的蒙恩(罗15:17-18上)
神以恩典保守保罗的工作,使他在外邦人中成绩斐然,故他亦引以为荣,他说,「所以」(oun,15:17上)他在神面前(pros)的「事」(ta,指在神面前的事奉,如NEB,参上文「外邦人中的事奉」,非中译「论到神的事」,如),在基督耶稣里是值得夸耀的(罗15:17,参5:2)。
保罗意指这是在基督里(即靠基督)的夸喜,而非个人的自骄,所以他急忙地解释下去。
「因为」(gar,15:18上,中漏译)除了基督的事,其它的都不敢提,免得落在自骄的境地,剥夺了神的荣耀,这是谦卑的态度,也是仆人应有的心态。
2.保罗在外邦人面前竭力的事奉(罗15:18下-19)
在提及外邦人归主时,作者指出基督在三方面如何借着他使外邦人顺服:(1)人的方面——「言语行为」,这是指传道与生活的见证。
(2)神的方面——「神迹奇事」,这是神的能力,证实保罗的言语行为(参徒2:22,5:12;加3:5;林后12:12,另参来2:4)。
(3)圣灵方面——这是指圣灵在人传道时的工作(罗15:18下,参林前2:4)。
保罗的事奉由耶路撒冷直「转到」(kuklo,意「圆圈」)以利哩古(即提后4:10的挞马太,今南斯拉夫之阿尔巴尼亚),到处「传了」(peplerokenai,意「完全传开」,参西1:25)基督的福音(罗15:19)。
至于保罗曾否将福音传到以利哩古,学者意见不一,有说他有,只是圣经未记载(如加尔文、Haldene);有说这是预写法,后来才完成(如Kasemann);有说这是指到以利哩古的边境,并未进去,如转到的「到」字(mechri)之意(如Dunn、Sanday&Headlam、Cranfield),可能发生在徒20:2之时。
最后之见解最为可取,是指保罗传道工作从基地之耶路撒冷直至最远之处。
3.保罗到外邦人中工作的原则(罗15:20-21)
保罗的布道法,乃是将福音带至一些代表性的外邦人地区(如Dodd、BruceBarrett的观点),因这是他的「立志」(philotimoumenon,意「竭力而为」、「爱名誉」,参林后5:9译「立了志向」),他不在基督的名被人「称过」(onomasthe,意「被尊崇的名」,参提后2:19)的地方工作,好叫(hina)他不建造在别人的根基上(参林前3:10)(罗15:20)。
虞格仁说:「保罗不是要树立一个特殊的法则,说人不该建造在别人所立的根基上。
在此他只是表明各人的工作不同,有人栽种,有人浇灌,而他则是做工头,让别人在其上建造。
」323
保罗此原则并非避免与「同行」争竞传道(保罗非但常与别人同工,亦极欣赏同工),而是要使更多的地方听闻基督的名(参10:17)。
本着此原则,他遂成了「外邦的使徒」,固然也是神特殊的选召,如赛52:15所言(罗15:21),此段原指外邦国民转向弥赛亚,如今保罗引用在自己向外邦人工作方面。
C.作者面前的计划(罗15:22-29)
我因多次被拦阻,总不得到你们那里去。
但如今,在这里再没有可传的地方,而且这好几年,我切心想望到西班牙去的时候,可以到你们那里,盼望从你们那里经过,得见你们,先与你们彼此交往,心里稍微满足,然后蒙你们送行。
但现在,我往耶路撒冷去供给圣徒。
因为马其顿和亚该亚人乐意凑出捐项给耶路撒冷圣徒中的穷人。
这固然是他们乐意的,其实也算是所欠的债;因外邦人既然在他们属灵的好处上有分,就当把养身之物供给他们。
等我办完了这事,把这善果向他们交付明白,我就要路过你们那里,往西班牙去。
我也晓得,去的时候必带着基督丰盛的恩典而去。
1.往罗马及西班牙去(罗15:22-24)
「因此」(dio,15:22上,中漏译)指因为上文赛52:15所言,保罗极愿将福音由东转到西边去。
他申述自己曾多次试图探望罗马教会的信徒(参1:10、13),但拦阻重重,总不成功(罗15:22),但如今在此无传福音的「地方」(klimasin,意「边境」,参林后11:10译「一带地方」,这真是「伟大可敬的开荒精神」)(罗15:23上),况且多年来他仍切望到西班牙去,盼望在那时可顺便探访罗马的信徒(罗15:23下),若(ean)能从他们那里得着「部份」(merous,中译「稍微」)的满足,才「受」(huph,中译「然后蒙」)他们差派至那里(指西班牙,15:24)。
C.H.Dodd认为,这是指罗马教会在保罗的「西班牙布道」事工上有份参与,作幕后的支持,这是保罗的心愿324。
15:24的「与你们彼此交往」,此句在西方各版本(WesternText)中皆未出现,但TR版本则有如此记录,译文如下:「当(hosean)我(能)去西班牙时,我会去你们那里,因为(gar)我盼望经过那里时见到你们,若(ean)(能)先在你们那里得着一些的满足,然后(kai)才蒙你们送行至那边(ekei,指西班牙)。
」
为何保罗立志要往西班牙去?W.Barclay提示二个原因:(1)因西班牙被公认为是西方文化世界之边界(也是罗马帝国的西边界限),到了那里如同到达世界之西方的极限。
(2)西班牙为当时文化水平极高之国家,圣贤饱学之士遍处(如古诗人、譬语诗泰斗、雄辩奇才;斯多亚哲学名家、尼罗的教师,后为尼罗政权下首相辛尼加〔Seneca〕等皆是西班牙人),故保罗雄心勃勃地要把福音带到那里325。
保罗意欲由罗马再西征西班牙,一来因他在东方的工作已完成,而罗马又已有教会(参15:20的原则),故他愿将福音带到更远的地方。
究竟保罗有无到达西班牙,仍是一个谜。
初期教父罗马的革利免(A.D.95)在其《致哥林多教会》(罗5:17)一书中,述及保罗曾到访「西部的边境」,J.B.Lightfoot认为这就是西班牙326;但Sanday&Headlam及W.Barclay等却不以为然327。
F.F.Bruce则解释谓「边境」(terma),意「目标」,而非「边界」328。
J.Murray亦谓穆拉多利碎碑文(MuratorianFragment)亦记载保罗曾到访西班牙329。
2.回耶路撒冷去(罗15:25-27)
保罗虽有意往罗马及西班牙去,但因重任在身,不得不先回耶路撒冷去交代清楚,才能成行。
那是他为耶路撒冷信徒筹款之事(罗15:25),此事起因于犹大地的大饥荒,起初安提阿教会已有供给的表示(参徒11:29-30,另参徒24:17;林前16:13;林后9:1),其它教会则稍慢响应资助耶路撒冷,其中以马其顿及亚该亚为主要乐捐的源头(罗15:26,参林后8:19;林前16:14)。
保罗视他们的「捐项」(koinonian,原意「分享性的参与」、「交往」、「相交」,参约壹1:367,同字译「相交」)为一种圣徒的交往,也是如对耶路撒冷还债般(罗15:27上)。
因外邦人在耶路撒冷教会属灵的「供应」上有分(「供应」为补字,如中译「好处」也是补字;「供应」在此较「好处」更合原意,参15:27译「供给」),他们在耶路撒冷教会「属肉体的供应」上(中译「养身之物」)更(kai)当「服事」(leitourgesai,中译「供给」)他们(罗15:27下)。
关于保罗在外邦教会筹款的企画,E.F.Harrison的解释眼光独到,他说,保罗深知自己的任务乃是作外邦人的使徒,亦明知耶路撒冷教会有向外的宣道工作(徒11:21-22,15:4),更深知自己教会内犹太与外邦信徒的交往并不理想,此问题若不早日解决,日后将更严重。
他想到最理想的方法,乃是由外邦信徒集体向耶路撒冷教会表示他们爱的关怀,由这爱的关怀展延至外邦与犹太教会的合一,如数年前的情形(徒11:27-30;加2:10)。
此计划在第二次旅行布道的回程前,得耶路撒冷教会领袖的赞许(徒18:22),复得外邦众教会的热烈响应(林前16:1;林后8:9),现今在第三次旅行布道的归途上,在书写罗马书时,身旁有外邦教会的代表同行,令他高兴莫名,感恩之情洋溢胸怀330。
3.申述到罗马及西班牙之心愿(罗15:28-29)
「所以」(罗15:28上,中漏译)一字总结保罗对前面行程的冀望,如今他申述经罗马顺道至西班牙的心愿,要待筹捐办完后才能动身。
保罗视办筹捐之事如善果,并将之「交付明白」(sphragisamenos,意「印封为证」,15:28上),可见保罗何等重视这赒次济耶路撒冷信徒中的贫苦大众,并视之为犹太人在外邦人中所结的果子,然后才受他们「送往」(apeleusomai,被动式语态)西班牙去(保罗的重点,似乎放在受罗马教会差派往西班牙去,而非如中译「路经罗马,后自己动身往西班牙去」,因原文没有「路过」一字,15:28下)。
「但」(de,15:29上,中漏译)一字显出保罗的保证,他说去时必不会赤手空拳而去,而是带着基督福音丰盛的恩典而去(罗15:29,TR版本有「福音」一字,中译本缺此字,参1:11、12)。
三、作者向教会的请求(罗15:30-16:2)
A.请教会为自己代求(罗15:30-33)
弟兄们,我借着我们主耶稣基督,又借着圣灵的爱,劝你们与我一同竭力,为我祈求神,叫我脱离在犹太不顺从的人,也叫我为耶路撒冷所办的捐项可蒙圣徒悦纳,并叫我顺着神的旨意,欢欢喜喜地到你们那里,与你们同得安息。
愿赐平安的神常和你们众人同在。
阿们!
保罗知道此次回耶路撒冷,吉凶未卜,因多人反对他「这样式」(指外邦人不用割礼便得救)的往外邦人中布道。
他预感凶多吉少(参徒9:29、30;15:5等多次经验,另参徒20:3,21:20、21),故特请罗马教会信徒为他鼎力祈求,想不到此后的四年,保罗就被下在狱中,度其监禁生涯。
1.代求的基础(罗15:30)
保罗称呼读者为「弟兄们」,并以「但」字(de,15:30上,中漏译)将上下文相接,继以二个神学基础请罗马教会为他代求:(1)基督的首位(罗15:30上)——借着主耶稣基督,指主凡事皆居首位,这是无上的权柄;(2)圣灵的爱(罗15:30下)——保罗虽有这样的请求,他自己并未置之度外。
他以这二个神学基石,请求罗马信徒与他「一同竭力」(suangonisa-sthai,意「共同争斗」,此字根常用作运动场中竞技争胜的激烈情形;参林前9:25;提后4:7主耶稣在客西马尼园的祈祷也是用此字,参路22:44;太26:42),可见祈祷是一个属灵的争战。
2.代求的目的(罗15:31-33)
保罗请人为他代求,期望产生三个结果,全以「叫」字开始(hina,目的句子引字,中译出全部三个「叫」字):
(1)关乎个人安全方面(罗15:31上)——为脱离(hrustho)在犹太不顺从之人(apeithounton,意指「反叛福音」之人,参10:16、21,11:30-31)。
关于此方面,参徒20:5、22,21:11。
保罗的感觉并没有错,日后的事迹也证实了他属灵的感觉是由神而来的。
(2)关乎个人蒙悦纳方面(罗15:31下)——为耶路撒冷的「服务」(diakonia,中译「捐项」)得蒙悦纳,关于此方面参徒15:5,21:20。
(3)关乎个人到罗马方面(罗15:32)——为顺着神旨意,满有喜乐地到达罗马信徒那里,与他们「同得安息」(sunanapausomai,参太11:28,译作「共睡」)。
为了请求罗马信徒与他共负此属灵代祷的争战,于是保罗发出一个为他们代求的祷愿,祈求赐平安的神与他们同在(罗15:33)。
B.请求接待非比(罗16:1-2)
我对你们举荐我们的姊妹非比;她是坚革哩教会中的女执事。
请你们为主接待她,合乎圣徒的体统。
她在何事上要你们帮助,你们就帮助她;因她素来帮助许多人,也帮助了我。
罗16章虽受许多版本批评及学者的反对,认为并非罗马书的一部份,而是保罗写给以弗所教会的,托非比带去给罗马教会阅览,作为罗马书的引介,使读者接纳保罗。
他们反对本章为全书之一部份的理由如下:
(1)本章记有二十六个人名,从未到访罗马的保罗,不可能认识那么多人。
(2)罗16章本身已是一封短简,原为介绍罗马书用的「荐信」(coverletter),本是写给以弗所教会的。
(3)16:17-20的假师傅在罗马未曾出现。
(4)16:25-27的颂言在一些抄本里处在14章或15章之末。
但近代学者(如F.F.Bruce、Dodd、BarrettMurray、Sanday&Headlam等)相继指出这理论之错谬,他们的答辩简述有五:
(1)这二十六人乃是保罗的旧识,后来乔迁罗马。
第一世纪的文献,记载甚多旅行迁居的例子。
(2)所有版本皆有罗16章。
(3)16:17-20的假师傅,可以在14:1-15:13的内容中寻见。
(4)保罗在以弗所工作凡三年之久,他所问候的人(若写给以弗所教会)必定超过二十六名。
(5)16:1的语调由启语连接词「但」(de,中漏译)字与上文(罗15:29、30、33)紧密衔接,是为一个文学单元,不用分割。
1.接待的对象(罗16:1)
「但」字(罗16:1上,中漏译)接续上文「请求」的语意,保罗对罗马教会「举荐」(sunistemui,参林后3:1,5:12,6:4,10:12、18)一位主内的姊妹「非比」(意「月神」或「光明」,是外邦名字,也是希腊神话中的人物)是坚革哩的女执事(参徒:,保罗曾到此处,坚革哩在哥林多之东约九里之遥)。
从16:2的语气,非比为罗马书携信人无疑。
接待客人乃初期教会的特征(参12:13;来13:2),这接待非单指住宿暂居方面,也包括事奉、交往等,因这些接待便将初期教会彼此联系紧扣起来,但弊病亦丛生(参约三10),如冒充教会中人过访等,因此介绍推荐信为一良好之预防政策。
2.接待的请求(罗16:2)
保罗请求教会接纳这位女执事,本着三个属灵的原则:
(1)为主接待(罗16:2上)——原文作「在主里接待」,这是指爱的接纳方面(参15:7)。
(2)合乎圣徒的体统(罗16:2中)——「体统」(axios,意「配受」;路3:8及弗4:1,同字译「相称」)指信徒间互相的接待,乃是信仰与生活的相称。
(3)助人的责任(罗16:2中)——「帮助」(parastete)别人乃信徒的责任,此帮助包括尽可能方面,于此指「任何的事」(pragmati,意「实际的事」,英文由此而出),特指任何实际的事,Vaughan&Corley甚至说,这是指为非比在罗马寻找实际的工作331。
保罗恳请罗马教会帮助非比,基于二个实际的原因:(1)非比曾帮助了许多人。
「帮助了」(prostotis,意「代表」),此字在新约中仅在此处出现,这本是一个犹太贵族之家庭用术语,狭指贵族之法律代表人。
在蒲草文献中却形容一些富有人家施舍穷苦百姓[MM])。
(2)也帮助了保(罗罗16:2下)。
总结上文,非比被保罗郑重推荐不是无故的。
她的身分可从三方面略见:(1)她是一位姊妹,这是指其属灵的证书,是主内家庭的成员。
(2)她是一位执事,指她有服务教会的见证(女执事在此可能是一个普通名词,参13:4,15:8;林前16:15,而非专有名词)。
(3)她是一个帮助人的人。
由此词,可知她常用私己救济穷人332。
有人说,非比对坚革哩的贡献犹如吕底亚对腓立比一般(参徒16:15)。
四、作者向教会的问安(罗16:3-16)
本段经文是罗马教会的「群星会」、「点将录」、「群英集」。
有关这些人名,经各学者的精研统计后共有九点:(1)在二十六个人名中,其中有八位是女性;(2)十三个人名,乃罗马贵族习用之名(参腓4:22);(3)五个是奴仆之名;(4)六位为犹太名;(5)几乎全部皆为过去同工;(6)家庭教会有三;⑺夫妇两对;(8)骨肉同胞两对;(9)两名由保罗带领归主。
此时罗马交通之发达,旅游之便利,为历年之冠,故保罗的这些旧识,亦先后移居至罗马。
再且,自革老丢死后(A.D.54),甚多犹太人亦重回故居,所以保罗虽致信给一个陌生教会,却大有可能早已认识他们。
从这一连串共二十六个被提名者显出:(1)作者的豁达胸怀。
(2)作者细心关切的体贴。
(3)作者以「点名法」鼓励读者生命与生活的配合。
(4)作者特意显出他们极其混杂的背景(自主、为奴;罗马、犹太;贵族、贫苦;知识分子、草莽鲁夫等),但在主的爱里没有背景之区别,在同一教会内一同配搭事奉。
在这些名字的背后,隐藏着甚多在其它地方未记载之可歌可泣的故事。
(5)作者也特意指出,他们在作者的生命中,留下那不可磨灭的印象与影响333。
如此描述的技巧,显出作者属灵生命炉火纯青的境界,故这不是一章无关紧要的教会名册,而是作者属灵关怀的流露。
A.直接向他们问安(罗16:3-16上)
问百基拉和亚居拉安。
他们在基督耶稣里与我同工,也为我的命将自己的颈项置之度外。
不但我感谢他们,就是外邦的众教会也感谢他们。
又问在他们家中的教会安。
问我所亲爱的以拜尼土安;他在亚细亚是归基督初结的果子。
又问马利亚安;她为你们多受劳苦。
又问我亲属与我一同坐监的安多尼古和犹尼亚安;他们在使徒中是有名望的,也是比我先在基督里。
又问我在主里面所亲爱的暗伯利安。
又问在基督里与我们同工的耳巴奴,并我所亲爱的士大古安。
又问在基督里经过试验的亚比利安。
问亚利多布家里的人安。
又问我亲属希罗天安。
问拿其数家在主里的人安。
又问为主劳苦的土非拿氏和土富撒氏安。
问可亲爱为主多受劳苦的彼息氏安。
又问在主蒙拣撰的鲁孚和他母亲安;他的母亲就是我的母亲。
又问亚逊其土、弗勒干、黑米、八罗巴、黑马,并与他们在一处的弟兄们安。
又问非罗罗古和犹利亚,尼利亚和他姊妹,同阿林巴并与他们在一处的众圣徒安。
你们亲嘴问安,彼此务要圣洁。
1.百基拉亚居拉夫妇(PriscillaandAquila)(罗16:3-5上)
在被问候的人物中,亚氏夫妇(非百氏夫妇)居其首,可见保罗思念这两位前「帐篷布道会」的同工(徒18:24),现今虽各处一方,保罗仍称他们是主内同工(罗16:3)。
亚氏伉俪在三方面的事奉深藏于保罗之脑海中:为了保罗的生命,他们曾将「颈项放下」(hupethekan,中译「置之度外」),而得着保罗的感谢(罗16:4上)。
众教会也为他们的见证(不一定指为保罗将生命置之度外那方面)而感谢他们(罗16:4下)。
但这究竟是指哪件事?大部份的学者皆揣测这是指保罗在以弗所时所发生的事件(参徒19:23-41)。
他们家中的教会必是蒙恩的教会(罗6:5上)。
有关亚氏夫妇的事奉行踪,参下面六处经文:(1)在本都(徒18:1);(2)在罗马(徒18:2);(3)在哥林多(徒18:12);(4)在以弗所(徒18:18-24;林前16:19);(5)在罗马(罗16:3);(6)在以弗所(提后4:19)。
由此可见,虽然他们似乎居无定所,但无论他们在哪里定居,那里就有他们的家庭教会。
巴克莱(W.Barclay)称,现今在罗马有百基拉的教堂及坟冢,此坟冢乃一罗马贵族,亦是该城的行政官,是一名基督徒,族名与亚居拉相同,以致巴克莱推测,亚氏夫妇本是此贵族的奴仆,后带领主人信主。
巴克莱更往下推测,因在新约六次记载亚氏夫妇名字中,四次是百基拉先提名的,可能百基拉是该贵族家庭的女仆,蒙亚居拉带领归主后,委身下嫁给他334。
2.以拜尼土(Epenetus)(罗16:5下)
以拜尼土(名意「配赞」)是:保罗所亲爱的主内弟兄;保罗在亚该亚时首位信主的果子(参林前16:15)。
Sanday&Headlam说,他可能是从亚该亚往耶路撒冷朝圣时,蒙保罗带领归主,故仍可称为「首位信主者」335。
但此说可能性不大,另有说以拜尼土是亚氏夫妇的商业伙伴,蒙亚氏夫妇带领归主,今与亚氏夫妇搬至罗马城居住336。
此说可能性不小,因16:5未说他是谁带领归主的。
3.马利亚(Mary)(罗16:6)
旧识马利亚(犹太名)为罗马教会(TR版本作「我们」)多受「劳苦」(ekopiasen,意「竭力之劳工」,此词在本章用在四名姊妹身上,参16:12的其余三位)的见证,让保罗缅怀不已。
4.安多尼古(Andronicus)和犹尼亚(Junias)(罗16:7)
此二人可能是一对夫妇(夫名乃希腊姓,妻名则罗马姓),因后者为女性名字,两者皆是皇室姓氏。
关于他们,保罗说:(1)他们是同「亲属」(suggeneis,指同犹太种族言,参9:3)。
WilliamRamsay称他们同是大数人337。
(2)同坐监的,虽然此时保罗曾在腓立比坐过监(参徒16:23),而林后11:23亦记他曾多次坐牢,但「同坐监」一言,不一定指保罗与他们同时坐牢338。
(3)使徒中有「名望」的(episemoi,意「卓越」),这是指罗马教会所差派出去的传道使徒,或一些自由传道的使徒,而非主耶稣的十二使徒339。
(4)比作者先信主,指徒7章之前或11:19之时,可见他们二人必是从耶路撒冷教会移居罗马教会之人士。
5.暗伯利(Ampliatus)(罗16:8)
暗伯利为一常用的罗马奴隶名字。
巴克莱指出,在罗马最早的一个基督徒秘密地下茔窟中,有称CatacombofDomatilla。
Domatilla乃罗马城官FlaviusClemens之妻,该撒维斯帕先(Vespasian)之孙女,该撒豆米仙之侄女。
Domatilla与夫皆为秘密信徒,在A.D.95为主而被捕,夫被处死,妻被贬逐至Pontia岛,在一山洞之石壁上刻有为主殉道之信徒的名字。
这对夫妻有婢女名尼利亚(罗16:15)。
Clemens之父FlaviusSabinus原为尼罗执政时之罗马城官,曾助尼禄将罗马城焚毁。
在罗马城有一个茔地特为暗伯利而设,亦说明他是教会中之一名领袖340,可能此暗伯利就是罗16:8的暗伯利,此虽是推测,但不可抹煞其可能性,无论如何,他是保罗所亲爱的主内弟兄。
6.耳巴奴(Urbanus)(罗16:9上)
耳巴奴(意「高贵」)为罗马奴隶俗用的名字。
此人曾与保罗的同工们(「我们」)同工(事迹无从考据)。
7.士大古(Stachys)(罗16:9下)
士大古为希腊姓名,亦是皇室名字,意「麦穗子」(参太:),其它不详。
8.亚比利(Apelles)(罗16:10上)
亚比利为犹太人常沿用的希腊名,是「埃布尔」的「希腊氏」字,他曾受过某方面的「试验」(dokimon)(参林前11:19;林后10:18,13:7)。
此事保罗得悉,至今仍存在心中,可见那次的试验极其重大,但保罗的语气乃夸赏之意味,显示亚比利的得胜感动了保罗。
9.亚利多布(Aristobulus)家人(罗16:10下)
亚利多布为「犹太希腊名」(如Apelles)。
一般学者皆认为他是大希律之孙,亚基帕一世的兄弟,革摰老丢之友。
当他辞世后,其家仆统归该撒管理,成为该撒的「产业」341,但不知他们如何在罗马教会的带领下归主。
10.希罗天(Herodion)(罗16:11上)
希罗天(犹太贵族名)为保罗的亲属(指犹太种族,参16:7),很可能与希律(同字根)家族有关系。
11.拿其数(Narcissus)家人(罗16:11下)
拿其数为一通俗名字,巴克莱说他是那位革老丢的私人秘书拿其数,因他掌握了一切传达给革老丢的文件,故受甚多人的贿赂,从中渔利甚丰。
革老丢被暗杀后(有说自杀),尼罗当政,拿其数被逼自杀,他的财物及家业全数归为尼罗。
保罗在此非向拿其数本人致安,而是问候他家中归主的人,可见此时甚多贵族的家仆大批归主342。
12.土非拿和土富撒(Tryphena&Trphosa)(罗16:12上)
土非拿(意「娇小」)及土富撒(意「玲珑」)按字音及字意来看,像是一对双生姊妹。
她们身材虽娇小玲珑,然而为主工作时,却「竭力而为」(kopiosas,参16:6同字)。
土非拿曾在后来新约伪经《Paul&Thelca》一书的故事中出现。
13.彼息(Persis)(罗16:12下)
这是一个女姓氏,意「波斯妇」,是外邦名字。
虽然她的文化背景与保罗泾渭分明,然而她却竭力为主劳苦,为保罗所敬爱。
14.鲁孚(Rufus)和他母亲(罗16:13)
提到鲁孚(意「红色」,通俗之奴隶姓名)和他的母亲时,保罗心中充满安慰及甜蜜的感觉。
关于鲁孚,保罗说他是主所特选的人,深信他对罗马教会定有特殊的贡献,才受保罗如此刮目相看。
鲁孚的身世欠详,但大多数学者对他的背景有动人的构想,谓鲁孚是马可福音记载的那位替基督背负十架名西门的儿子(可15:21),而马可福音乃是写给罗马教会的人,马可也知在罗马教会有此人。
由此推测,鲁孚乃是北非古利奈的犹太人,归主后,他们一家将福音带到安提阿(徒11:20),西门更作了安提阿教会的领袖(徒13:1),其子亚历山大在以弗所曾协助保罗逃脱暴民之手(徒19:33),其妻与另子鲁孚辗转到罗马事奉343。
保罗在安提阿或以弗所时,可能屡次曾蒙鲁孚之母亲盛情的接待,使他有宾至如归之感,故视鲁孚之母如己母。
15.亚逊其土(Asyncritus)(罗16:14上)
该撒奥古士督的家仆中,曾有一人名亚逊其土,此名亦为罗马惯用之奴隶名。
16.弗勒干(Phlegon)(罗16:14中)
身世无从查考,但第二世纪时有辩道家亦是此名。
17.黑米(Hermes)(罗16:14中)
是罗马皇室家族中习见的奴隶名字,其它不详。
18.八罗巴(Patrobas)(罗16:14中)
尼罗家中有奴仆叫八罗巴,后为继任尼罗的迦勒巴(Galba)处死(参罗马史家Tacitus之《古史》1:49,2:95)。
19.黑马(Hermas)(罗16:14下)
罗马奴仆名。
早期教父及近代一些解经家皆认为此黑马乃著名的《牧人书》(ShepherdofHermas)的作者,但可能性不高。
16:14提及五个名字,看来他们获得自由身后,因没有家室,信主后在一起敬拜,成了一个全为弟兄组成的教会344。
20.非罗罗古和犹利亚(Philologus&Julia)(罗16:15上)
非罗罗古(意「爱道」)与犹利亚,从原文的写法来看,可能是夫妻,此二名字同是罗马皇室习用的奴隶姓氏,非罗罗古顾名思义,可能是一位有学问之人。
21.尼利亚(Nereus)和其姊妹(罗16:15中)
相传尼利亚(罗马贵族奴隶男姓名字)为FlaviusClemensandDomatilla(参16:8)之侍臣(夫妇传说是尼利亚带领信主的),他见父亲在尼罗暴政时苦待基督徒,自己却被基督徒的英勇及忠贞的行为而深受感动,此感动成为他日后信主的因由345。
22.阿林巴(Olympas)(罗16:15下)
传说尼利亚二兄妹与阿林巴,同为非罗罗古与犹利亚的儿女,其它不详。
23.其余的人(罗16:16上)
在最后问安的尾声,保罗作一全体性的彼此问安结语,以圣洁的亲嘴(philemati)问安(非中译将之分作两项吩咐)。
新约之外,最早记亲嘴问安的习惯,记在游斯丁的文字上,此后在特土良的文献中,亲嘴问安已成为早期教父时代教会的聚会礼仪,只是男女有别346。
B.代人向他们问安(罗16:16下)
基督的众教会都问你们安。
代其它教会问安,乃保罗素常的习惯(参16:4;林前7:17,14:33;林后8:18,11:28)。
F.F.Bruce谓:保罗事奉的一页将要结束,另一页新事奉摆在面前,故当他代人向罗马教会问安,也是为日后之事奉铺路347。
F.J.A.Hort称,保罗此举,显出罗马教会备受各地外邦教会与犹太教会的敬爱和尊崇348。
五、作者向教会最后的话(罗16:17-27)
16:17上的称呼「弟兄们」,表示保罗作最后的结语,这末了之言可分为劝戒、问安、祷颂三方面。
A.最后的劝戒(罗16:17-20)
弟兄们,那些离间你们、叫你们跌倒、背乎所学之道的人,我劝你们要留意躲避他们。
因为这样的人不服事我们的主基督,只服事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语诱惑那些老实人的心。
你们的顺服已经传于众人,所以我为你们欢喜;但我愿意你们在善上聪明,在恶上愚拙。
赐平安的神快要将撒但践踏在你们脚下。
愿我主耶稣基督的恩常和你们同在。
16:17-20插在一连串的问安后,曾引起不少学者的疑问。
此段为何会在此处?为何保罗不在先前作此类的劝戒?他又如何知道罗马教会有这些要劝戒的问题?F.J.A.Hort认为,保罗的「战略」,乃是先在基督徒的生活、灵命、事奉各方面建立稳固的基础,再引入要如何应付这类假师傅的搅扰349。
这些假师傅的离间工夫,保罗可能从亚居拉夫妇口中获悉,他也可能知道在每个教会中总有这些人的存在,故才放在书末,仅作原则性的劝戒而已。
这些假师傅是谁?他们可能是:(1)反对律法的自由派犹太人(antinomianlibertines);(2)极端赞助犹太教的热心份子(Judaizingzealots);(3)从16:18可见,他们似乎是以彼古罗派的犹太人(EpicureanJews)350。
保罗从三方面劝戒他们:
1.要躲避离间的人(罗16:17-8)
在罗马教会内有一些人是制造(poiountas)「离间」(dichostasias,意「分开站立」,参加5:20)者,又是(kai)「绊脚石」(skandala,复数字)。
「离间」与「绊跌」在原文内皆属名词,中译作动词。
他们亦背乎他们所学的道(didachen,意「教训」,暗指背乎6:17的「道理的模范」),保罗劝教会要「留意」(skopein,意「注视」,英文一字由此而出,参腓3:14,同字译「标竿」)及(kai)躲避(ekklinate,现在式动词,指不断地躲避)他们(罗16:17)。
为什么要如此行呢?因为(gai,16:18上)(1)他们不是服事基督,而是只服事自己的「肚腹」(koilia,参腓3:19;提前6:35),这非指他们饕食,而是指他们放荡不羁351。
(2)他们又藉(dia)「花言」(chrestologios,由「善」与「言」二字组成)「巧语」(eulogias,英文eulogy由此而出)「欺骗」(eksapatosin,中译「诱惑」)老实人(akakon,恶的反义词,即无伪人,参16:19的「恶」字,16:18)。
巴克莱谓,希腊人称「在光明中说好话,暗地里却作坏事的人」名叫Chrestologos(即16:19的「花言」)352。
由上文所见,这些搅扰者(troublemakers)乃是:(1)离间教会;(2)叫人跌倒;(3)不是服事基督;(4)只服事自己的肚腹;(5)用花言巧语欺骗无知之人。
Vaughan&Corley谓,他们所作所为与腓3:17-21;加3:1,5:7、20;西2:20-3:4所指的无异353。
2.愿在善恶上聪拙(罗16:19)
为了要对付这些破坏者,除了消极地避开他们外,保罗于此便更积极地劝导他们,乃「因」(gar,16:19上,中漏译)他们的顺服已传遍(aphiketo)四方,因此保罗为他们欢喜(罗16:19下),但(de)他更希望他们在善事上聪明,在恶事上「愚拙」(akeraious,意「纯净」、「不混杂」,此字多指金属、美酒、乳奶的纯净,没有合金、水分或细菌的参杂)。
保罗之意,不是指在恶上愚拙一点无所谓,而是毫无恶事之意(中译「愚拙」有导人于迷之误)。
3.以最后胜利为勉(罗16:20)
「但」(de,16:20上,中漏译)连接上文再作劝戒。
除了要在善恶事上显出聪明和愚拙外,保罗再指出,那平安的神(中译「赐」是补字)快(tachei,参启1:1)将撒但「践踏」(suntripsei)在他们脚下(罗16:20上)。
这是得胜的应许,带来无比的安慰,因为只要信心坚定,不要被假师傅绊倒,那么最终的胜利是属他们的。
写至此,保罗的情绪激动异常,立即发出祷愿,愿基督之恩常与他们同在(罗16:20下)。
写至一半,立时发出「激励的祷愿」,在罗马书中亦常出现(参1:25,9:5,11:36,15:13、33),这是保罗深厚情感的流露,是属灵生命深度的外显。
保罗最后的劝导颇为重要:(1)神是赐平安的神,不是混乱离间的神(参林前14:33);(2)一切的混乱是从撒但而来,撒但反对神在教会内设立的秩序,他是在麦田中播撒稗子;(3)神践踏撒但在信徒(「你们」)的脚下,指最终胜利是属信主的人。
B.同工的问安(罗16:21-24)
与我同工的提摩太,和我的亲属路求、耶孙、所西巴德,问你们安。
我这代笔写信的德丢,在主里面问你们安。
那接待我、也接待全教会的该犹问你们安。
城内管银库的以拉都和兄弟括土问你们安。
代同工问安是保罗写作的一贯作风,他不但自己问候对方的同工,也介绍推荐身边的同工让他们彼此认识,以示他们虽天涯海角,但在主内是一家亲。
这些人在保罗的介引下互相认识,日后相遇固然欣喜,若无机会,亦可在主里互相代求。
保罗身旁的同工有七:
1.提摩太(Timothy)(罗16:21上)
提摩太被保罗带领归主后,便与保罗同工(参徒16:13),因工作之故,他虽曾一度离开保罗,但在保罗第三次旅行布道时,提摩太一直伴随着他,当保罗首次至哥林多时(即书写罗马书之地点),提摩太也与他在一起(徒18:5;林前4:17,16:10),及至在回程时,提摩太与保罗亦未分开(徒20:15;林后1:1)。
保罗与提摩太委实肝胆相照(参腓2:19、20)。
2.路求(Lucius)(罗16:21中)
路求可能是保罗在安提阿时的老同工(参徒13:1,如Godet),有人说他可能是路加(如Stuart),但这可能性不高,因保罗曾说路求是他的亲属,除非路求是北非的犹太人。
3.耶孙(Jason)(罗16:21中)
耶孙为保罗在帖撒罗尼迦时,接待他的一位家主(徒17:59)。
4.所西巴德(Sosipater)(罗16:21下)
他是庇哩亚人(徒20:4),是保罗在众教会募捐后,同回耶路撒冷时,担保见证人中的庇哩亚代表。
5.德丢(Tertius)(罗16:22)
德丢是保罗写书时所「雇用」各代笔人中,惟一提名者(其它的参林前16:21;西4:18;帖前3:17;加6:11)。
据R.N.Longenecker的考究,第一世纪时,代人写信是一门专职,政府公职人士必有代笔人,但德丢亲自向罗马教会问安,确是一件奇怪的事,也许是德丢自己受保罗之感染,而加此一句354。
6.该犹(Gaius)(罗16:23)
该犹之全名乃该犹提多犹士都(徒18:7),是保罗在哥林多时的「接待者」(xenos,意「东道主」),他的「接待事奉」闻名全教会。
据林前1:14记,保罗曾给他洗礼。
又据徒20:4记,他是特庇教会的代表,曾与保罗第三次旅行布道时一起同工(徒19:29),如今保罗在他的家里撰着这本神学巨着「罗马书」。
7.以拉都(Erastus)(罗16:24上)
以拉都为哥林多的「财务大臣」(oikonouos,意「管家」;参提后4:20)。
1931年在哥林多掘出一块拉丁字碑文,日期约A.D.50-100,碑文记载以拉都其人其事(管银库),均与16:24上吻合355。
8.括土(Quartus)(罗16:24下)
括土可能是以拉都的兄弟。
F.F.Bruce称:括土(拉丁文意「第四」)是德丢(拉丁文意「第三」)之弟,故本句「兄弟」(adelphos)一字可能是指骨肉之亲356。
C.最后的祝颂(罗16:25-27)
惟有神能照我所传的福音和所讲的耶稣基督,并照永古隐藏不言的奥秘,坚固你们的心。
这奥秘如今显明出来,而且按着永生神的命,藉众先知的书指示万国的民,使他们信服真道。
愿荣耀,因耶稣基督,归与独一全智的神,直到永远。
阿们!
保罗在最后的祝颂中,仍悬念着全书的总纲主旨,故藉此最后结束的祝颂,将全书的主题「精述」一遍,构成一帧完美辉煌的图画。
Vaughan&Corley将本段的祝祷与上文的主旨作一比照,图析如下357:
1.照我所传的福音
16:25上
2:16
2.所讲的耶稣基督
16:25中
10:8
3.永古隐藏不言的奥秘
16:25中
1:16,3:21,11:25
4.坚固你们的心
16:25下
14:4
5.如今显明出来
16:26上
3:21
6.按永生神的命
16:26中
10:15、16
7.先知的书
16:26中
1:2
8.信服真道
16:26下
1:5
9.独一全智的神
16:27上
11:33
H.C.G.Moule谓,此段乃保罗在他的代笔人,及其他同工离开他房间后,经过慎思默想才下笔所作的总结358,也是一段言简意赅的神学精髓。
1.以福音的奥秘坚固他们(罗16:25-26)
在这结束的劝勉中,保罗仍念念不忘他开始写福音时的能力(参1:16),只有福音的能力才能坚固信徒的心,这福音「就是」(kai,「和」字的另一用途)保罗所「传讲」(kerugma)的耶稣(罗16:25上;中译将「传讲」作动词,可译作「耶稣的传扬」或「耶稣的真道」,参多1:3,2:10;林前1:21,2:4,15:14)。
这传扬是照一个永古「隐藏起来」(sesigemenou,参林前2:710)的启示(apokalupsin,中译作「隐藏」,其意亦合,因启示是神隐藏之奥秘)。
此启示是关乎一个「奥秘」(musterion),如今(nun,16:26上,参彼前1:10-12)已显明出来,按着永生神的命,借着先知的书,使万民知道(gnoristhentos,过去式语态,指靠工具或媒介),叫(eis)他们信服真道(罗16:26中)。
此先知的书,究竟指新约的先知或旧约先知,学者的见解有二:(1)新约先知(参彼后3:16,如Godet、J.Stifler);(2)旧约先知(大部份学者)。
A.F.Johnson从三方面指出第一见解的不对:在罗马书内,作者常用旧约先知的话,从未用新约。
1:2的「先知书」,也是指旧约先知。
罗马书着成日期颇早,新约其它的「先知书」还未撰着359。
故此应指在众先知书内有关弥赛亚救赎之共同的内容言(如林前15:34)。
2.愿独一全智的神祝福他们(罗16:27)
全书最后一句的祷愿,显出作者对神深切的认识,他愿荣耀借着(dia)耶稣基督归给独一全智的神,直到永远。
独一乃因神只有一位,故他是外邦与犹太的,所以他的福音也是独一的(参3:29、30);他是全智的(参11:33),故他的计划乃最全善的。
由此段(罗16:25-27)总结全书的主旨,可见:(1)福音是拯救万民的能力;(2)福音的使者是保罗;(3)福音是神奥秘的启示;(4)福音核心隐藏在先知书内;(5)福音的范围普及万民;(6)福音的促成靠主耶稣基督的工作;⑺福音的源头来自全智独一的神。
320Vaughan&Corley,p.159.
321JamesStewart,p.25.
322JamesDenney,p.711.
323虞格仁,页402。
324C.H.Dodd,p.299.
325W.Barclay,pp.223-224.
326J.B.Lightfoot,II,p.30.
327Sanday&Headlam,p.414;W.Barclay,p.225.
328F.F.Bruce,pp.447-448.
329JohnMurray,II,p.217.
330E.F.Harrison,p.158.
331Vaughcn&Corley,p.165.
332Sanday&Headlam,p.418.
333H.A.Hoyt,p.178.
334W.Barclay,pp.229-231.
335Sanday&Headlam,p.xxvii.
336P.Lampe,p.221.
337WilliamRamsay,pp.175-178.
338Sanday&Headlam,p.423.
339D.Moo,p.924;W.Barclay,p.232.
340W.Barclay,pp.237-238.
341如W.Barclay,p.233;Sanday&Headlam,p.425;J.B.Lightfoot,pp.172-175;F.F.Bruce,pp.521-523.
342W.Barclay,pp.233-234;另参Sanday&Headlam,pp.425-426。
343W.Barclay,pp.235-237;Sanday&Headlam,p.426;A.F.Johnson,II,p.106,E.F.Harrison,p.165.另参Cranfield;J.Murray;Dunn等不赘。
344鲍会园(下),页195。
345W.Barclay,pp.216-217;Sanday&Headlam,p.428.
346Sanday&Headlam,p.428;Cranfield,2:796;W.E.Vine,p.636.
347F.F.Bruce,p.276.
348F.J.A.Hort,p.52.
349同上书页52-53。
350J.Murray,II,p.235.
351A.F.Johnson,II,p.107.
352W.Barclay,p.239.
353Vaughan&Corley,p.167.
354R.N.Longenecker,pp.288,292.
355H.J.Cadbury,pp.42-58.
356F.F.Bruce,p.281.
357Vaughan&Corley,p.168.笔者略加修订。
358H.C.G.Moule,p.435.
359A.F.Johnson,II,p.109.
Passage: Romans
附录(一)英文缩写字义表
AP&A=AssociatedPublishersandAuthors(出版社)
BAGD=BauerArndtGingrichDanker(希腊文字典)
BDB=BrownDriverBriggs(希伯来文原文字典)
BibSac=BibliothecaSacra
BMH=BrethrenMissionaryHearld(出版社)
CLC=ChristianLiteratureCrusade(出版社)
CUP=CambridgeUniversityPress(出版社)
DSBS=DailyStudyBibleSeries
DTS=DallasTheologicalSeminary
EBC=Expositor'sBibleCommentary
EGT=Expositor'sGreekTestament
EVBC=Everyman'sBibleCommentary
GNB=GoodNewsBible
HNTC=Harper'sNewTestamentCommentary
IB=Interpreter'sBible
ICC=InternationalCriticalCommentary
IVP=InterVarsityPublishers
JB=JerusalemBible
JBL=JournalofBiblicalLiterature
JETS=JournalofEvangelicalTheologicalSociety
KJV=KingJamesVersion
LXX=Septuagint(七十士译本)
MM=Moulton&Milligan(希腊文在蒲草文献中字典)
MNTC=Moffat'sNewTestamentCommentary
NAB=NewAmericanBible
NASB=NewAmericanStandardBible
NBD=NewBibleDictionary
NEB=NewEnglishBible
NIC=NewInternationalCommentary
NIV=NewInternationalVersion
NRSV=NewRevisedStandardVersion
RSV=RevisedStandardVersion
SB=StudiaBiblia
SBSS=ShieldBibleStudySeries
SCM=StudentChristianMovement(出版社)
SGC=StudyGuideCommentary
SPCK=英国-出版社
TDNT=TheologicalDictionaryoftheNewTestament
TEV=Today'sEnglishVersion
TNTC=TyndaleNewTestamentCommentary
TR=TextusReceptus(即俗称「大众版本」)
UBS=UnitedBibleSociety
WBC=WordBiblicalCommentary
WPNT=WordPicturesoftheNewTestament
ZAW=ZeitschriftfurdiealttestamentlicheWissenschaft(德文希伯来文字典)
ZPBE=ZondervanPictorialBibleEncylopedia
Passage: Romans
附录(二)参考书目
为避免每章加注时使用冗赘文字,本书先将所引用的参考书籍胪列于下,英文书按作者姓氏字母排列,中文书置后,然后每章只引用作者名字与页数,读者可参下列各书便得知书名、出版社及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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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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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鲍会园著,罗马书(上、下),天道,1991。
3.陈终道著,新约书信读经讲义,罗马书,宣道,1976,校园,1996。
4.马有藻著,保罗的福音──罗马书简易原文诠释,中信,1999。
5.冯荫坤著,罗马书注释,校园书房,1999。
6.黄彼得著,罗马书精义,香港圣道出版社,1974。
Passage: Romans
附录(三)罗马书教学课程与全书详纲(供主日学、查经小组用)
第一课背景导论
一、罗马书的重要
A.在新约中的地位
B.在基要教义上的地位
C.在教会历史上的地位
二、罗马城的重要
A.罗马城在新约时代的情形
B.罗马城与犹太人在历史上的关系
三、罗马教会的重要
A.罗马教会的建立
B.罗马教会的成员
C.罗马教会与保罗的关系
四、罗马书背景问题研究
A.作者
B.日期
C.地点
D.动机
E.目的
五、罗马书内容问题的研究
A.罗马书版本的批判
B.罗马书的思辩
C.罗马书的特征
D.罗马书的神学
第二课福音的概要(罗1:1-17)
一、作者与启语的自介(罗1:1-7)
A.作者的职分(罗1:1上)
B.福音的性质(罗1:1下-4)
1.神的福音(罗1:1下)
2.应许的福音(罗1:2)
3.神儿子的福音(罗1:3-4)
C.信徒的奉召(罗1:5-7上)
1.保罗的奉召(罗1:5)
2.教会的奉召(罗1:6-7上)
D.作者的祷愿(罗1:7下)
二、作者与教会的关系(罗1:8-12)
A.作者的谢祷(罗1:8-9)
1.为他们的信德而谢祷(罗1:8)
2.为真神的见证而呼吁(罗1:9)
B.作者的愿望(罗1:10-12)
1.望能到罗马去(罗1:10)
2.望能分享恩赐(罗1:11-12)
三、作者与主题的引介(罗1:13-17)
A.作者望到罗马传福音(罗1:13-15)
1.要在罗马城得果子(罗1:13)
2.要在其它地方传福音(罗1:14-15)
B.作者阐明福音的要旨(罗1:16-17)
1.福音不是羞耻(罗1:16上)
2.福音是神的大能(罗1:16下)
3.福音显明神的义(罗1:17)
第三课:福音与定罪(罗1:18-3:20)
一、外邦人的罪(罗1:18-32)
A.神公义忿怒之显明(罗1:18)
1.神公义忿怒的性质
2.神公义忿怒的对象
3.神公义忿怒的原因
B.神公义忿怒之应得(罗1:19-23)
1.神事情的显明(罗1:19-20)-明知
2.神事情的拒绝(罗1:21-23)-故犯
C.神公义忿怒之无奈(罗1:24-31)
1.神任凭他们纵欲(罗1:24-25)
2.神任凭他们逆性(罗1:26-27)
3.神任凭他们行恶(罗1:28-31)
D.神公义忿怒之判定(罗1:32)
二、犹太人的罪(罗2:1-3:8)
A.神审判世人的标准(罗2:1-16)
1.按真理(罗2:1-4)
2.按行为(罗2:5-11)
3.按律法(罗2:12-13)
4.按良心(罗2:14-15)5.按福音(罗2:16)
B.神审判犹太人的原因(罗2:17-3:8)
1.他们知法犯法(罗2:17-24)
a.他们的律法(罗2:17-20)
b.他们的犯法(罗2:21-24)
2.他们只守仪文(罗2:25-29)
a.割礼的价值(罗2:25-27)
b.割礼的真义(罗2:28-29)
3.他们徒受圣言(罗3:1-8)
a.第一回答(罗3:1-2)
b.第二回答(罗3:3-4)
c.第三回答(罗3:5-8)
三、全地人的罪(罗3:9-20)
A.圣经的判语(罗3:9-18)
1.导言(罗3:9)
2.人本性的罪(罗3:10-12)
3.人言语的罪(罗3:13-14)
4.人行为的罪(罗3:15-18)
B.律法的目的(罗3:19-20)
1.叫人伏罪(罗3:19)
2.叫人知罪(罗3:20)
第四课:福音与称义(罗3:21-5:21)
一、称义的根据(罗3:21-31)
A.神公义显明的确据(罗3:21-26)
1.义的介绍(罗3:21)
2.义的获得(罗3:22-23)
3.义的成就(罗3:24-26)
B.神公义显明的目的(罗3:27-31)
1.使人无可夸口(罗3:27-28)
2.使人独信一神(罗3:29-30)
3.使人坚固律法(罗3:31)
二、称义的史例(罗4:1-8)
A.亚伯拉罕的例证(罗4:1-5)
1.第一证明(罗4:1-2)
2.第二证明(罗4:3)
3.第三证明(罗4:4)
4.第四证明(罗4:5)
B.大卫的例证(罗4:6-8)
1.保罗介绍大卫(罗4:6)
2.圣经引证大卫(罗4:7-8)
三、称义的诠释(罗4:9-25)
A.称义与割礼的关系(罗4:9-12)
1.称义的时候(罗4:9-10)
2.割礼的意义(罗4:11-12)
B.称义与律法的关系(罗4:13-16)
1.第一原因──称义的根据(罗4:13)
2.第二原因──信心的功用(罗4:14)
3.第三原因──律法的目的(罗4:15)
4.小结(罗4:16)
C.称义与信心的关系(罗4:17-25)
1.亚伯拉罕的信与称义(罗4:17-22)
a.信心的对象(罗4:17)
b.信心的境遇(罗4:18-22)
2.基督徒的信与称义(罗4:23-25)
a.称义的原则(罗4:23-24)
b.称义的促成(罗4:25)
四、称义的果效(罗5:1-11)
A.与神相和(罗5:1-2上)
1.相和的意义(罗5:1)
2.相和的过程(罗5:2上)
B.欢喜盼望(罗5:2下-8)
1.夸耀的盼望(罗5:2下)
2.不怕境遇的盼望(罗5:3-4)
3.不会失望的盼望(罗5:5-8)
C.完全的得救(罗5:9-11)
1.因基督的宝血(罗5:9)
2.因基督的生死(罗5:10)
3.因基督的夸喜(罗5:11)
五、称义的根源(罗5:12-21)
A.第一次比较──亚当与基督(罗5:12-17)
1.第一亚当的效果(罗5:12-14)
2.第二亚当的效果(罗5:15-17)
B.第二次比较──亚当与基督(罗5:18-21)
1.悖逆与顺服(罗5:18-19)
2.律法与恩典(罗5:20-21)
第五课:福音与成圣(罗6:1-8:39)
一、成圣的劝告──圣洁的生活(罗6:1-23)
A.称义者不可犯罪的原因(罗6:1-14)
1.继续犯罪的问题(罗6:1-2)
2.与主联合的问题(罗6:3-11)
a.向罪死了(罗6:3)
b.新生开始(罗6:4-6)
c.向神活着(罗6:7-11)
3.将己献上的问题(罗6:12-14)
a.三重命令(罗6:12-13)
b.双重原因(罗6:14)
B.称义者不可容罪的原因(罗6:15-23)
1.因已在恩典下(罗6:15)(身分)
2.因已献作义仆(罗6:16-20)(奉献)
3.因已得永生(罗6:21-23)(礼物)
二、成圣的拦阻──争战的生活(罗7:1-25)
A.律法的拦阻(罗7:1-13)
1.律法的效能(罗7:1-6)
a.婚律的借喻(罗7:1-3)
b.婚律的应用(罗7:4-6)
2.律法的功用(罗7:7-13)
a.显出罪的存在(罗7:7)
b.发动罪的潜能(罗7:8)
c.复活罪的威能(罗7:9-11)
d.显明罪的恶极(罗7:12-13)
B.肉体的拦阻(罗7:14-25)
1.第一组失败(罗7:14-17)
2.第二组失败(罗7:18-20)
3.第三组失败(罗7:21-25)
三、成圣的秘诀──顺服的生活(罗8:1-11)
A.认识称义后的身分(罗8:1-4)(先后身分)
1.称义的地位(罗8:1-2)
2.称义的促成(罗8:3-4)
B.认识称义后的生活(罗8:5-8)(两个体贴)
1.两个体贴的定义(罗8:5)
2.两个体贴的结局(罗8:6-8)
C.认识称义后的生命(罗8:9-11)(双重生命)
1.称义的生命乃圣灵内住的生命(罗8:9上)
2.称义的生命乃必能复活的生命(罗8:9下-11)
四、成圣的终点──盼望的生活(罗8:12-39)
A.得荣耀的确据(罗8:12-17)
1.儿子的名分(罗8:12-15)
2.圣灵的同证(罗8:16)
3.基督的荣耀(罗8:17)
B.得荣的途径(罗8:18-39)
1.切望身体的得赎(罗8:18-25)
2.倚靠圣灵的代求(罗8:26-27)
3.晓得万事互相效力(罗8:28-30)
4.确信父神的慈爱(罗8:31-39)
a.五个无可反驳的问题(罗8:31-35)
b.一个无法动摇的信念(罗8:36-39)
第六课福音与以色列(9︰1-11︰36)
一、以色列的过去(9︰1-33)
A.以色列的问题(9︰1-5)
1.保罗的忧痛(9︰1-2)
2.保罗的心愿(9︰3)
3.保罗的感颂(9︰4-5)
B.以色列的被选(9︰6-21)
1.选召的原则(9︰6-13)
a.原则的说明(9︰6-7)
b.原则的史例(9︰8-13)
(1)以撒与以实玛利(9︰8-9)
(2)雅各与以扫(9︰10-13)
2.选召的自由(9︰14-21)
a.选召特权的怀疑(9︰14)
b.选召特权的史例(9︰15-18)
(1)摩西的史例(9︰15-16)
(2)法老的史例(9︰17-18)
c.选召特权的辩解(罗9:19-21)
(1)读者的反应(9︰19)
(2)保罗的解释(9︰20-21)
C.以色列的被弃(9︰22-33)
1.器皿的分别(9︰22-24)
2.圣经的辅证(9︰25-29)
a.何西阿的预言(9︰25-26)
b.以赛亚的预言(9︰27-29)
3.被弃的原因(9︰30-33)
a.外邦人的被纳(9︰30)
b.以色列的被弃(9︰31-33)
二、以色列的现在(10︰1-21)
A.以色列的问题(10︰1-11)
1.保罗的心愿(10︰1)
2.以色列不得救的原因(10︰2-8)
a.因只有热心而无真知识(10︰2)
b.因不知道神的义而立己义(10︰3)
c.因拒信律法的总结是基督(10︰4)
d.因不接受从信道而来的义(10︰5-11)
(1)「信道之义」的由来(10︰5-8)
(2)「信道之义」的获得(10︰9-11)
B.以色列的被弃(外邦人的被选)(10︰12-13)
1.保罗的解释(10︰12)
2.旧约的辅证(10︰13)
C.以色列的顽梗(10︰14-21)
1.以色列对信道的冷漠(10︰14-17)
2.以色列对信道的不悟(10︰18-21)
三、以色列的将来(以色列的被怜与被救)(11︰1-32)
A.以色列被弃的问题(11︰1-10)
1.以色列被弃问题的答辩(11︰1上)
2.以色列非全然被弃的证明(11︰1下-6)
a.保罗的见证(11︰1下)
b.列王纪的见证(11︰2-6)
3.以色列被弃的原因(11︰7-10)
a.以赛亚的见证(11︰7-8)
b.大卫的见证(11︰9-10)
B.以色列被弃的后果(11︰11-24)
1.对以色列言(11︰11-12)
a.以色列的过失(11︰11)
b.以色列的丰满(11︰12)
2.对外邦人言(11︰13-24)
a.有关以色列(11︰13-16)
(1)以色列的将来(11︰13-15)
(2)以色列人的保障(11︰16)
b.有关外邦人(11︰17-24)
(1)外邦人的蒙福(11︰17-21)
(2)外邦人的受诫(11︰22-24)
C.以色列将来的被救(被弃后的将来)(11︰25-32)
1.以色列的奥秘(11︰25)
2.以色列的得救(11︰26-27)
3.以色列的地位(11︰28-32)
四、保罗的祷颂(11︰33-36)
A.第一回合的颂祷(11︰33)
B.第二回合的颂祷(11︰34-35)
C.第三回合的颂祷(11︰36)
第七课福音与基督徒(12︰1-15︰13)
一、信徒对神的关系(罗12:1-21)
A.信徒对事奉神的责任(12︰1-2)
1.完全献身的劝勉(12︰1)
2.心意更新的吩咐(12︰2)
B.信徒对事奉神的态度(12︰3-21)
1.对恩赐的认识(12︰3-5)
2.对恩赐的运用(12︰6-21)
二、信徒对国家的关系(13︰1-14)
A.对国家的责任(13︰1-7)
1.因国权是神所命定的(13︰1-2)
2.因国权是赏善罚恶的(13︰3)
3.因国权是神的用人(13︰4)
4.因国权得良心的支持(13︰5-6上)
5.因国权是神的差役(13︰6下-7)
B.对国民的责任(13︰8-14)
1.以彼此相爱为亏欠(13︰8-10)
2.以披戴基督为兵器(13︰11-14)
三、信徒对信徒的关系(14︰1-15︰13)
A.信徒对疑惑事的态度(14︰1-23)
1.疑惑的事物(14︰1-6)
a.对付疑惑事的原则(14︰1)
b.讨论疑惑事的举例(14︰2-6)
2.保罗的详释(14︰7-23)
a.基本的立场(14︰7-12)
(1)明白现今生活的目的(罗14:7-9)
(2)明白将来台前的审判(罗14:10-12)
b.详细的原则(14︰13-23)
(1)要按爱人道理行(14︰13-15)
(2)勿叫善行受毁谤(14︰16-18)
(3)要追求和睦立德(14︰19-21)
(4)用信心行各样事(14︰22-23)
B.信徒对服事人的态度(15︰1-13)
1.务求他人的益处(15︰1-2)
2.效法基督的榜样(15︰3-6)
3.彼此接纳的行动(15︰7-12)
4.最后的祷愿(15︰13)
第八课跋论(15︰14-16︰27)
一、作者向教会的表白(15︰14-29)
A.著成本书的动机(15︰14-16)
1.提醒他们对属灵恩赐的自觉(罗15:14)
2.提醒他们对保罗身分的认识(115:15-16)
B.作外邦使徒的原因(15︰17-21)
1.工作的蒙恩(15︰17-18上)
2.竭力的事奉(15︰18下-19)
3.工作的原则(15︰20-21)
C.作者面前的计划(15︰22-29)
1.往罗马及西班牙去(15︰22-24)
2.回耶路撒冷去(15︰25-27)
3.申述到罗马及西班牙之心愿(15︰28-29)
二、作者向教会的请求(15︰30-16︰2)
A.请教会为自己代求(15︰30-33)
B.请教会接待非比(16︰1-2)
三、作者向教会的问安(16︰3-16)
A.直接向他们问安(16︰3-16上)
B.代人向他们问安(16︰16下)
四、作者向教会最后的话(16︰17-27)
A.最后的劝戒(16︰17-20)
B.同工的问安(16︰21-24)
C.最后的祝颂(16︰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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