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法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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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議,各級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對象之代表出席。

[修正]第八條(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之設立). 目前線上:1241人,瀏覽人次:65971058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4 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第18條及第20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教育/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6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52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3 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2條,自公布日施 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4 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第18條及第20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 一、社會教育機構: (一)社會教育館。

(二)圖書館。

(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

(四)體育場館。

(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

(六)動物園。

(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

二、文化機構: (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

(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三)生活美學館。

(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三、學校、政府機關、社區大學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 機構及團體。

[修正]第七條(終身學習推展會議之召開、任務及組成)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終身學習政策方向之審議。

二、終身學習重大計畫之審查。

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會議,各級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代表、政府機 關代表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對象之代表出席。

[修正]第八條(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之設立)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為圖書館或博物館者,並應依圖書館法、 博物館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修正]第十條(社區大學之設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辦理社區大學;其設立及 發展,另以法律定之。

[修正]第十五條(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優先遴聘)終身學習機構得優先遴聘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目的事業之需要,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 員之認證方式、專業內容、專業證書發給或廢止、培訓、進修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

前項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置專業人員人 力資料庫,提供該類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

[修正]第十八條(員工學習制度之推動及獎勵)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 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 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

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 機關定之。

[修正]第二十條(考量不同族群、文化、經濟條件及身心狀況對象之特殊性提供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展、普及終身學習機會,並考量不同族群、文化、經濟 條件及身心狀況對象之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提供具可近性之 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 關定之。

前項對象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中央主管機關 得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其補助對象、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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