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所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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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 ... 不動產信託達人這裡是全國第一個專業不動產信託顧問網的「自動轉址備份網站」(註:因yahoo部落格終止服務,原『不動產信託達人』已搬家至Blogger繼續為讀者與客戶服務,新家網址為:http://dhy789.blogspot.tw/)------我們提供【信託】相關聯之"法律、稅務、登記、執行、管理、處分、理財"等《資產規劃》各領域整合平台及完善的《財富管理》諮詢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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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線:0920570258代表號:03-3680429曹顧問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0904022247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所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財產大於負債之情形?遺贈稅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被繼承人死亡,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所謂「剩餘」,係指財產大於負債之情形而言,即如夫妻一方無剩餘財產,且尚負債時,其財產並無剩餘,應以零計算。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甲君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發現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剩餘財產計4,900萬元,其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雖有財產500萬元,但亦有債務1,200萬元,申報時以負數列為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因而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2,800萬元{[4,900萬元-(500萬元-1,200萬元)]÷2},惟依前揭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本案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減除債務後已無剩餘,其剩餘財產應為0元,經重新核算,生存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2,450萬元[(4,900萬元-0)÷2]。

 該局說明,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夫妻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即對遺產有一半之請求權,實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財產減除負債如為負數則無剩餘,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只能以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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