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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1 條規定參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性質為金錢數額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 ... 係由繼承人依協議數額,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務者,則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80350763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05月21日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30-1、1153條(108.04.24) 要  旨: 民法第1030-1條規定參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性質為金錢數額債權請 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權利,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後 始得確定,倘夫妻一方死亡,他方配偶則須與死亡配偶其餘繼承人協議確 定。

倘依協議結果,係由繼承人依協議數額,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生存配偶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務者,則死亡配偶於其協議數額範圍內所分配之剩 餘財產,不得認作遺產 主旨:所詢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他繼 承人以非屬遺產之自有財產支付生存配偶請求權價值,有關遺產範圍認定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部108年3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700135350號函。

二、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 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 故法定財產制關係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生存配偶依法行使其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時,該由生存配偶取得之財產,自非屬死亡配偶之遺 產。

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為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 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其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之後始 得確定,倘夫妻一方死亡,他方配偶則須與死亡配偶之其餘繼承人協 議確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判決及本部95年5 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50016358號函參照)。

倘依協議結果,由生 存配偶取得死亡配偶之特定財產者,如現金、動產或不動產,該特定 財產即非遺產(本部95年12月25日法律決字第0950040750號 函參照);倘依協議結果,係由繼承人依協議數額,以其固有財產清 償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務者(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 定參照),則死亡配偶於其協議數額範圍內所分配之剩餘財產,不得 認作遺產。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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