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何適用優惠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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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如交易屬繼承取得之房地,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辦理交易年度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前揭交易(適用舊制)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倘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享有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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