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議規範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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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布的會議規範,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既不是規則,也不是標準或準則,而僅是一種「規範」。
在議事學上,會議規範及其相關法規與解釋合稱為議事規範,係屬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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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規範逐條說明 序 民權初步一書是孫文先生最早的一部著作,著述於民國五年,序文寫於民國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出版於民國七年。
此書初名「會議通則」;一度命名「社會建設」最後定名為「民權初步」,乃係取材於美國麻薩諸塞州婦女參政會會長及作家沙德氏女士所著之The
Woman’sManualofParliamentaryLaw一書迻譯而成,分五卷十九章一百五十八節。
內政部於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將民權初步條文化,共達十三章一百條,俾便應用公布試行會議規範,社會各階層歷經十一年多之實用,將有待改進之條文及適應實際需要加以全面檢討修正,並於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廿日公布施行。
其主要目的在使一般國民能夠熟諳這些規則,實現民權初步的運用,發展民主政治。
其次要目的則在藉此養成一般國民重秩序、守紀律、尚公德及能團結的習性,進而成為有組織的現代社會。
民主政治可說源於議會政治,國家的大政方針取決於公意,「依法而治」、「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等民主概念的形成,在會議之中依據大家所公認的會議規範或會議自定的議事規則,出席人自由地表達其意見。
在民主、公平、效率三大基本原則下,最後形成共識乃至決策。
民權初步第一章一節 會議之定義 凡研究事理而為之解決,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規則者,則謂之會議。
要如何開好會議,使每位出席人都有相同的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與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是極為重要的課題。
本書將會議規範一百條,全部條文逐條做補充說明,以方便初學者,在理論上有個基礎的認識。
由於個人在「議事學」領域尚屬新兵,本書疏漏,詮釋不足之處,必然不少,期待各界先進給予指正。
內政部公布的會議規範,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既不是規則,也不是標準或準則,而僅是一種「規範」。
在議事學上,會議規範及其相關法規與解釋合稱為議事規範,係屬會議自律原則,自律事項之決定,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
本書依據與會議議事方法有關之法令包括:1.憲法2.法律3.社會團體法規4.議事規則(自訂)5.會議規範6.解釋令7.民權初步8.慣例等,將會議規範全部條文詳予逐條說明及相關法規之探討。
一個人從小到大無論在家庭、在求學、在職場或加入社會團體都需要參加會議,更進而要主持會議,例如:求學時當班長、學生班長聯合會主席、學生議會議長,在職場上擔任部門主管、總經理、董事長,參加社會團體被推選為組長、主任委員、理事長(社長、會長)等都需要主持會議。
總之無論你參加會議或主持會議都需要懂得會議規範(則),如果不懂,雖然別人表面上不說話,但在內心竊笑甚至鄙視。
會議規範逐條說明-目錄自序壹、開 會 第 一 條、會議之定義 第 二 條、適用範圍 第 三 條、會議之召集 第 四 條、開會額數 第 五 條、不足額問題 第 六 條、談話會 第 七 條、開會後缺額問題 第 八 條、會議程序 第 九 條、來賓演講及介紹 第 十 條、致敬及慰問 第十一條、議事紀錄 第十二條、紀錄人員 第十三條、紀錄人員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四條、處分之決議貳、主 席 第十五條、主席之產生 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 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 第十八條、主席之發言 第十九條、主席之表決權叁、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 第廿條、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第廿一條、議場秩序 第廿二條、列席人 第廿三條、代表人肆、發 言 第廿四條、請求發言地位 第廿五條、聲明發言性質 第廿六條、發言先後之指定 第廿七條、發言禮貌 第廿八條、發言次數及時間 第廿九條、書面發言伍、動 議 第三十條、動議之種類 第三十一條、動議之提出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 第三十三條、動議之程序 第三十四條、提案 第三十五條、不得動議之時 第三十六條、附屬動議之優先順序 第三十七條、散會動議 第三十八條、擱置動議與抽出動議 第三十九條、停止討論動議 第四十條、延期討論動議 第四十一條、無期延期動議 第四十二條、動議之收回 第四十三條、提案之撤回 第四十四條、動議之分開陸、討 論 第四十五條、動議之討論 第四十六條、討論之程序 第四十七條、讀會 第四十八條、不經討論之事項柒、修正案 第四十九條、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方式 第五十條、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 第五十一條、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乙式 第五十二條、修正動議之接納 第五十三條、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之提出及改擬 第五十四條、不得修正之事項捌、表 決 第五十五條、表決之方式 第五十六條、通過與無異議認可 第五十七條、兩面俱呈 第五十八條、可決與否決 第五十九條、表決之特定額數 第六十條、無異議認可之事項 第六十一條、重行表決玖、付委及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議案之付委 第六十三條、委員會之種類 第六十四條、委員之產生 第六十五條、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 第六十六條、委員會之議事及表決 第六十七條、邀請列席人員 第六十八條、付委案件之處理 第六十九條、對委員會之指示 第七十條、名稱不得修正 第七十一條、不得修改原件 第七十二條、委員會之報告及少數異見之報告 第七十三條、委員於大會發言之限制 第七十四條、報告之解釋 第七十五條、重行付委 第七十六條、不得對外公布報告 第七十七條、付委案件之抽出拾、復議及重提 第七十八條、提請復議之理由 第七十九條、提請復議之條件 第八十條、復議動議之討論 第八十一條、不得再為復議 第八十二條、不得復議之事項 第八十三條、重提拾壹、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申訴 第八十四條、權宜問題 第八十五條、秩序問題 第八十六條、處理之順序 第八十七條、裁定及申訴 第八十八條、申訴之表決 拾貳、選 舉 第八十九條、選舉之方式 第九十條、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九十一條、選舉之程序 第九十二條、辦理選舉人員 第九十三條、候選人提名 第九十四條、單記法、連記法及限制連記法 第九十五條、選舉之當選 第九十六條、選舉名額及候選人均為一人之選舉 第九十七條、開票及宣布結果拾叁、其 他 第九十八條、另訂議事規則 第九十九條、未規定事項 第一百條、施行日期 附錄(一)動議規則一覽表 (二)修正特點 (三)會議規範修正說明相關法規 一、立法院議事規則 二、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三、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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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會議規範係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 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其性質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 之法規命令,並不具有強制性之規範效力,各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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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召開應遵循的規範:. 會議規範(內政部於54 年7 月20 日發布)。(43 年5 月19 日. 以民權初步為藍本發布試行會議規範)(工會亦可經一定程序. 訂定會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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