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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8年4月13日. 沿革.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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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總統/通用
名 稱
印信條例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8年4月13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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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印信類別尺度表.pdf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三條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
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
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
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
長方形。
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修正]
第五條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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