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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8年4月13日. 沿革.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總統/通用 名  稱 印信條例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8年4月13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附表-印信類別尺度表.pdf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三條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 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

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 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 長方形。

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修正] 第五條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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