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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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國璽:中華民國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外交文書;榮典之璽, 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褒獎書狀。
二、印及關防:印蓋用於永久性機關之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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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印信條例
(
民國96年03月21日
)
第2條
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國璽。
二、印。
三、關防。
四、職章。
五、圖記。
第6條
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
,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機關首、次長,得製發職章,未經總統府製發印
或關防之特任、特派、簡任、簡派官員有應用職章之必要者,得由總統府
予以製發。
但薦任以下者,得分別由其所屬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
府依定式製發。
永久性機關發印,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發關防。
第12條
國營事業機構,其業務總主管人之職級,依其組織法所定相當於薦任以上
並經總統任命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依組織規程由主管院、
部、會聘派者,由各該主管院、部、會製發關防及職章。
省(市)縣(市)公營事業機構,由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製發關
防及職章。
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由其主管機關製發圖記,其質料、形
式及尺度依本例之規定,分支機構之圖記,由其總機構自行製發,呈報備
案。
第14條
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省(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省(市
)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
政府製發。
民營公司之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
度,比照本條例規定辦理。
私人事業機構印信,適用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
料、形式及尺度不予限制。
第15條
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國璽:中華民國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外交文書;榮典之璽,
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褒獎書狀。
二、印及關防:印蓋用於永久性機關之公文;關防蓋用於臨時性或特殊性
機關之公文。
三、職章:蓋用於呈文、簽呈各種證券、報表,及其他公務文件。
四、圖記:蓋用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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