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內政部役政署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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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十三人俟視察出缺後改置。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內六人俟視察五人、專員一人出缺後改置。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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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役政署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08月3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3年08月20日
發文字號:
台內人字第1030230846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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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五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四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二
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四
一、內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二、內十八人出缺後,其中十三人改
置為科員,五人改置為助理員。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五
內二人出缺後,其中一人改置為助理員,一人改置為書記。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四十三
內十三人俟視察出缺後改置。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內六人俟視察五人、專員一人出缺後改置。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內一人俟專員出缺後改置。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三
合計
一六○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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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視察. 薦任 ; 人事室 · 專員. 薦任 ; 人事室 · 科員. 委任或薦任 ; 政風室. 主任. 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