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內政部役政署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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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十三人俟視察出缺後改置。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內六人俟視察五人、專員一人出缺後改置。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1.01.1201:3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役政署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08月3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3年08月20日 發文字號: 台內人字第1030230846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OEg1.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五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四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二 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四 一、內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二、內十八人出缺後,其中十三人改    置為科員,五人改置為助理員。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五 內二人出缺後,其中一人改置為助理員,一人改置為書記。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四十三 內十三人俟視察出缺後改置。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內六人俟視察五人、專員一人出缺後改置。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內一人俟專員出缺後改置。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三   合計 一六○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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