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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檢視現行法條, 第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但法律另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89年04月26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檢視現行法條 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99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 約。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2條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 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8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但原 權利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6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 不成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0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 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 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8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246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檢視現行法條 第465條 (刪除) 檢視現行法條 第475條 (刪除) 檢視現行法條 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79條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

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 此限。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 示。

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無法定代理 人時,不在此限。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一、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二、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

三、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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