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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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辦設置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如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訂定「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02.16 發文字號: 府社照字第1010136858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主旨: 訂定「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   及處理作業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辦設置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如下: (一)據點招牌及服務項目標示牌。

(二)辦公桌(椅)、資料櫃、電話、傳真機、影印機、電腦、行事曆白    板、公佈欄及其他有關辦公之物品。

(三)服務台、資料展示架、書報雜誌架、廚具、茶具組、飲水機、血壓    計、磅秤及其他有關服務之物品。

(四)運動健身器材、電視、冰箱、卡拉OK組等設備。

但以供老人使用    為目的者優先補助。

三、據點運作費每年度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如下: (一)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書報雜誌費、瓦斯費、文具費、郵資、    電腦耗材費、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師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    、公共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與維護費、內部修繕費、活動材料費    、茶水點心費、共餐食材費、血糖檢測耗材、攝影費、清潔用品費    及其他有關據點服務之支出費用。

(二)物品購置費用。

但每一物品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之油料及租車等交通費用。

(四)志工相關費用:    1‧志工誤餐費,每人每次午、晚餐以新臺幣五十元為限。

   2‧志工交通費,以從事外勤服務志工為限,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一      百元為限,計程車資不予補助;農曆除夕、春節(農曆正月初      一至初三)期間,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3‧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4‧志工背心,每件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五)雜支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項目之費用,各不得超過當年度補助金額   百分之三十;第五款補助項目之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經費補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開辦設置費: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附件一),向所在地區公所    提出申請。

(二)據點運作費: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附件二),於前一年十二月    十五日至三十一日,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但新設置之據點,    不受期間之限制。

   前項開辦設置費及據點運作費之申請,由區公所初審後,每月彙整   報本府社會局辦理審核。

五、區公所於收受核定函後十日內,應檢具領款收據提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撥款事宜。

六、據點應按核定經費概算表執行補助經費,如有需要,得於第二點各款   及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核定補助項目內,於不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二   十之範圍勻支。

但勻支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向所在地區公所提   出申請,由區公所初審後,報本府社會局辦理審核。

七、據點應依核定項目及金額,檢具原始憑証及相關文件,按季向所在地   區公所辦理核銷。

   據點應就經費支用情形設帳記錄,並製憑證影本留存,以備查考。

八、據點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向本府社會局提報上年度經費執行成果,補   助費用如有賸餘款,應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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