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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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辦設置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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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02.16
發文字號:
府社照字第1010136858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主旨:
訂定「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
及處理作業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辦設置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如下:
(一)據點招牌及服務項目標示牌。
(二)辦公桌(椅)、資料櫃、電話、傳真機、影印機、電腦、行事曆白
板、公佈欄及其他有關辦公之物品。
(三)服務台、資料展示架、書報雜誌架、廚具、茶具組、飲水機、血壓
計、磅秤及其他有關服務之物品。
(四)運動健身器材、電視、冰箱、卡拉OK組等設備。
但以供老人使用
為目的者優先補助。
三、據點運作費每年度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如下:
(一)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書報雜誌費、瓦斯費、文具費、郵資、
電腦耗材費、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師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
、公共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與維護費、內部修繕費、活動材料費
、茶水點心費、共餐食材費、血糖檢測耗材、攝影費、清潔用品費
及其他有關據點服務之支出費用。
(二)物品購置費用。
但每一物品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之油料及租車等交通費用。
(四)志工相關費用:
1‧志工誤餐費,每人每次午、晚餐以新臺幣五十元為限。
2‧志工交通費,以從事外勤服務志工為限,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一
百元為限,計程車資不予補助;農曆除夕、春節(農曆正月初
一至初三)期間,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3‧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4‧志工背心,每件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五)雜支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項目之費用,各不得超過當年度補助金額
百分之三十;第五款補助項目之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經費補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開辦設置費: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附件一),向所在地區公所
提出申請。
(二)據點運作費: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附件二),於前一年十二月
十五日至三十一日,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但新設置之據點,
不受期間之限制。
前項開辦設置費及據點運作費之申請,由區公所初審後,每月彙整
報本府社會局辦理審核。
五、區公所於收受核定函後十日內,應檢具領款收據提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撥款事宜。
六、據點應按核定經費概算表執行補助經費,如有需要,得於第二點各款
及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核定補助項目內,於不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二
十之範圍勻支。
但勻支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向所在地區公所提
出申請,由區公所初審後,報本府社會局辦理審核。
七、據點應依核定項目及金額,檢具原始憑証及相關文件,按季向所在地
區公所辦理核銷。
據點應就經費支用情形設帳記錄,並製憑證影本留存,以備查考。
八、據點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向本府社會局提報上年度經費執行成果,補
助費用如有賸餘款,應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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