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發生之事實過程如下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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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 ·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 四、其他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94592人,瀏覽人次:208293819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契約審議擬定>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 是否可主張契約無效?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語潔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2-10-1813:28 最後編輯日期:102-10-1813:44 文章人氣:4650 個人積分:4 發生之事實過程如下:    於102年08月14日,銷售人員劉x吟(以下簡稱為甲方)及臧x章(以下簡稱為乙方)至本人(以下簡稱為丙方)公司推銷柏x萊文化有限公司之童書,在當下一再強調每個月僅要付1980元,共36期之金額,並以刷卡之方式繳納訂金5000元,另口頭承諾將給予贈品事宜,過程中還一度教導丙方以瞞片手法,勿將此事告知家人,至始至終皆未讓丙方有充份時間熟慮,也未給予契約書相關文件可留存,且隻字未提以何種方式繳納未來之36期貨款及也未曾告知消保法第十九條之消費者7日內鑑賞期可無條件退貨之事宜,日後,收到匯款單,繳納款項時,還多出額外的手續費用,且發票金額也與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目前已經使用匯款單繳納第一期費用,且只收取部份商品,尚有部份商品仍未領取。

是否可用下列主張此契約無效(退全商品)?或是退部份未領取商品?是否有哪一法條不適用?我還能使用存證信函來終止契約嗎?該以何為主張?   爭議點:  1.未經熟慮的情況下,訂購童書。

主張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未被告知尚需支付手續費,造成額外費用。

15(每期)*36期=540元 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判決 如以消費者已受領第一期寄送之商品後逾7日為由,即剝奪消費者就未受領商品部分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將有悖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本旨,故在分次寄送商品之郵購或訪問買賣中,消費者於收受第一期商品後雖逾7日而不得解除該期商品之買賣契約,然對於尚未收受其餘不同內容之各期商品,應許其解除買賣契約,方為公平。

4.未告知商品有7日鑑賞期事宜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5.      甲方並無給予丙方相關之要式契約。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6.收到發票金額和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謝文明律師(謝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2-10-1813:42  文章人氣:398 個人積分:109780 律師評價:10070│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仍可發函終止本件契約,另發票的部分,確實有可能涉及逃漏稅,也可以以此作為協商的籌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email protected]聯繫,謝謝! 第1/1頁 1 共2筆 諮詢分類 律師諮詢討論分類 全部文章 法律新聞解析(19) 交通事故(8763) 繼承與贈與(5142) 詐騙、背信(6234) 偽造文書、冒名(1530) 債權債務(6344) 婚姻、親屬 與監護(9032) 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1884) 買賣、消費糾紛(5736)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6495) 恐嚇、脅迫(1580) 鄰居、社區、公寓大樓管理(3201) 房地產、租賃(6106) 侵占、毀損(2910) 妨害電腦使用(499) 偷竊與強盜(1537) 傷害、強制、妨害自由(2139) 公司、勞資(3774) 稅務(276) 網路色情及違法性交易(1296) 契約審議擬定(644) 保險、票據(959) 醫療糾紛與藥事法(714) 法院程序與執行(1552) 其他刑事問題(6819) 其他民事問題(4109) 法律意見文書(230) 委託律師.諮詢費用(259) 問題已隱匿(517) 行政訴訟(537) 毒品、違禁品(2485) 未成年犯罪(860) 侵權行為(1314) 仲裁調解(236) 宗教教育(31) 文章編號 發問者滿意度排名 顏寧律師 INFINI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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