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日- lawsWIKI法律維基 - 法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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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會合、集合在一起為訴訟行為而訂定的時間。

法律用語. 指定. 審判中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指定(刑事訴訟法第71 ... 公法 憲法 大法官解釋 立法程序與技術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國際公法 私法 民法 民事訴訟法 國際私法 特考 警察法規 消防法規 鐵路法規 郵政法規 SearchTerm SearchTerm 刑法刑訴 民法民訴 行政行訴 憲法立法 國際國私 郵政消防 警察鐵路 釋字 期日 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會合、集合在一起為訴訟行為而訂定的時間。

法律用語 指定 審判中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指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4項),偵查中由檢察官指定,受託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95條亦得指定期日,故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之四者皆得指定期日。

名稱 依訴訟行為性質定之,如審判期日、訊問期日。

例如為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所訂定的時間稱為言詞辯論期日,為宣示判決所定的時間稱為宣判期日(民訴第250條、第223條第2項)。

始末 以訴訟行為之開始為開始,與日時之屆至無關。

並以該期日應為之訴訟行為之終了為終了,與辦公時間無關。

變更 期日經指定後,非有重大理由或特別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2項)不得變更或延長,並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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