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會議室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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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議室內禁止抽煙及嚼口香糖或檳榔,如有需要用餐,請注意維護桌面及室內清潔。

(四)使用會議室之借用單位應負維護及保管之責,各項設備如因不當使用,應負損害 ... 目前線上:1061人,瀏覽人次:68935757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會議室使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發揮會議室之功能,並達 成有效管理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二、管理單位:勞工局秘書室 三、場地條件 (一)7樓 1.0736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為44位。

2.0737會議室(機房):可容納人數為16位。

3.0727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為8位。

4.0755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為12位。

(外勞科專用) (二)2樓 1.諮商晤談室0201-3:可容納人數約8位。

2.諮商晤談室0201-4;可容納人數約4位。

(身輔科專用) 3.職評評估室0201-5:可容納人數約10位。

4.勞安科大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約10位。

(勞安科專用) 四、申請方式 (一)會議室登記作業統一由秘書室辦理。

(二)借用單位請逕至共用目錄查閱「會議室借用登記表」(附件一) 會議室借用狀況,填列「會議室借用申請表」(附件二)送秘書 室會議室管理員登錄完成借用程序;如以電子檔申請,請先經單 位主管同意後,將申請表E-mail會議室管理員,並副知單位主管 ;臨時性會議可事先電知秘書室,申請表後補。

(四)會議室登記借用時間以30日內之會議為原則,先行登記者優先使 用,惟因會議緊急或其他重要因素,得由管理單位另行協調。

(五)已登記使用會議室者,若因故取消會議,需主動知會秘書室取消 登記,俾利其他單位借用;未主動通知秘書室取消者,扣借用科 室每季辦公區管理維護評比平均分數1分。

五、使用須知 (一)會議室使用前借用同仁應檢查會議室狀態是否正常,如事先發現 有損壞異狀,應及時知會秘書室處理,然若為事後損壞或無恢復 原狀,使用科室扣辦公區管理維護評比總分0.5分。

(二)會議室使用完畢後請回復原狀(包含座椅),於離席前檢查空調 及照明設備等是否關閉,並自行將垃圾清理集中於指定地點。

(三)會議室內禁止抽煙及嚼口香糖或檳榔,如有需要用餐,請注意維 護桌面及室內清潔。

(四)使用會議室之借用單位應負維護及保管之責,各項設備如因不當 使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會議時,需於門口置放會議標示牌。

(六)借用單位請依登記時段使用,請勿佔用他人登記時段。

六、會議室管理事宜: (一)秘書室每週至少派員抽查1次會議室,若為借用單位使用不當, 則依本局辦公區管理維護評比要點評比。

(二)各科室應負責每日責任區域(會議室)環境清潔與維護,如遇借 用單位不當使用,請知會秘書室。

七、借用單位務必遵守使用辦法如有違規情節重大者,管理單位得暫停其 使用權利。

八、本辦法有未盡事宜,得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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