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議室,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會議室: (一) 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四樓集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9年12月27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5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廳字第109012982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 立法理由: 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1080716.odt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1090527.odt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090527.odt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1090527.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充分運用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各會    議室,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    (一)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四樓集會堂。

   (二)惠中樓:三樓三○一會議室、四樓四○一會議室、六樓六○           一會議室、九樓九○一會議室及九樓市政廳。

   (三)文心樓:三樓三○三會議室、八樓八○一會議室。

   (四)其他建置供各機關申借之公用會議場所。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     稱秘書處)。

四、會議室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府各機關上班時間召開會     議、研討會、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使用為原則。

五、各機關申請會議室,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六十日內(不含例假日)利     用本府會議室線上預約系統逕行登錄借用。

如於會議室線上預約系     統非開放時間須借用會議室,得於使用日前六個月內以書面申請書     向秘書處提出申請,並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

但遇特殊情形     ,秘書處得於各機關登錄使用日一日前註銷並優先調用。

六、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異動或取消情    形者,應於三日前自行登錄線上預約系統或書面通知秘書處更正或取    消。

七、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三日前,應知會秘書處所須使用之設備,使用後    應立即回復原狀及清潔場地,如有損壞、汙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八、會議室借用機關應視會議(活動)需要事先規劃及設置暫時性垃圾投置    區,作好垃圾分類,並於會議室使用結束後,自行負責垃圾清運。

九、借用機關請自行備妥立牌引導參加人員至各會議室,勿於各會議室牆    面張貼海報或其他宣傳品。

十、會議室線上預約系統開放期間,借用機關不得有下列不當借(使)用     情形,致影響他機關使用權益:     (一)借用機關同時借用數間會議室卻未實際使用。

    (二)借用機關同時借用數個使用時段卻未實際使用。

    (三)其他不當占用、借(使)用情形。

十一、秘書處得不定期對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會議室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      有違反本管理要點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以借用機關之      承辦單位(科、組、室等)為記點對象,每次予以記點一次,同一年      度內累計計點達三次,停止借用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各會議室三      個月。

十二、集會堂申請時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集會堂以提供本府機關申請使用為原則,非本府機關不得申           請;倘為本府機關與其他政府單位或民間團體、機構配合辦           理之會議(活動),其申請借用相關程序仍應由本府機關辦理。

    (二)如本府機關借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申請書及其他           應備文件(如專簽、切結書、安全維護人員名單等)供秘書處           審核:           1、借用時段為例假日、國定假日、平日夜間等非上班時間。

          2、辦理非屬本府機關主辦、共同主辦、合辦之活動。

十三、集會堂之使用時間及各項收費基準如附表。

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      減免相關費用:     (一)本府各機關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不含受託申請)免           繳納場地使用費、佈置、彩排及撤場費(以下簡稱為各項費用)           、電力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由本府各機關備文擔任協辦單位者,各項費用依收費基準表           減半收取,電力使用費、保證金則全額收取。

申請使用集會           堂之各項費用、電力使用費及保證金,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           納,始得使用。

    (三)借用申請案已送秘書處審核者,如有本府各機關擔任主辦、           共同主辦、合辦及協辦之異動,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將相關文           件送秘書處辦理變更。

十四、集會堂之退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單位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秘           書處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電力使用費及保證金           ,無息退還。

    (二)未於前款規定期限通知者,按所繳納各項費用總額之二分之           一無息退還,另電力使用費及保證金全數退還,但不可歸責           於申請單位之事由,除已另議使用時間外,無息退還。

    (三)前兩款情形,申請單位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           關事證,申請退還。

十五、集會堂使用時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集會堂使用以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為原           則。

    (二)經專案核准於非上班時間申請集會堂辦理活動,借用機關於           活動結束後,應自行清運垃圾,勿留置於會場或大樓其他空           間。

    (三)電力使用範圍為舞台插座110伏特外接電力最大值為20安培           及音控室配電箱220伏特外接電力最大值為100安培,有電力           使用之需求應依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始得裝接,用電大           於上述安培數者,應自備發電機。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秘書處另定之。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