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自治條例--委辦規則--自治規則的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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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屬於地方行政機關自行制訂的命令。

委辦規則: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鎮、市) ... 請教自治條例--委辦規則--自治規則的法律位階??? Home Home 登入註冊發表列印載入圖片 x0 請教~~1.如果自治條例--委辦規則--自治規則的法律位階是如何呢??如果互相抵觸,那麼法律效果為何???是否有法律依據?或判斷方法為何呢??另外..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加入會員 x1 PS:請問法律授權的法規叫"法規命令"那麼它和中央法規命令(包括職權命令和行政規則)有一樣嗎???因為法位階這邊開始有點亂了...請版大大大指教,謝謝 x1 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謂非直接對外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自治規則: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屬於地方行政機關自行制訂的命令。

委辦規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屬於地方立法機關內部的命令而已。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屬於中央法規。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屬於地方自治法規。

地方自治法規,不可抵觸中央法令,且只在自治區域生效。

位階: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相當於地方法律,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自治規則(相當於地方命令,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位同自治規則)>自律規則(用於規範議事運作)註: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而訂定之委辦規則,位階大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x3 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櫻於2009-03-3113:27發表的請教自治條例--委辦規則--自治規則的法律位階???:請教~~1.如果自治條例--委辦規則--自治規則的法律位階是如何呢??如果互相抵觸,那麼法律效果為何???是否有法律依據?或判斷方法為何呢??地方制度法: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29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第30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由25條及30條第一項第二項觀察可以得出自治條例之位階高於自治規則然自治法規與委辦規則二者位階何者較高由上述法條似乎無法得出結論,一般教科書亦未論及。

個人認為,回到第2條第2款及第3款有關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之定義及25條29條綜合觀察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則係就地方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而訂定委辦規則既係就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之委辦事項而訂定二者間理論上似乎並無交錯之處如果有,那應該屬於政府或機關間事權之爭議,依77條決定之。

所以二者規定事項有別,理論上似乎無牴觸之可能,也就沒有比較的問題。

以上論述,如有錯誤,尚祈指正! x3 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櫻於2009-03-3114:28發表的:PS:請問法律授權的法規叫"法規命令"那麼它和中央法規命令(包括職權命令和行政規則)有一樣嗎???因為法位階這邊開始有點亂了...請版大大大指教,謝謝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是行政程序法的名稱(150,159),是民國88年制定的法律。

授權命令和職權命令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名稱(7),是民國59年制定的法律。

二者出生於不同的年代,所以.....苦了初學者啦!為方便記憶,或許可以作以下之理解:授權命令相當於法規命令職權命令相當於行政規則記得,只是相當於,不是等於唷! x3 謝謝兩位大大解答︿︿部分觀念釐清了不少不過看著課本,其中有寫到,自治法規與中央法令之位階關係解釋性行政規則並不當然拘束自治法規,上級機關仍須尊重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事項之判斷餘地。

請問,上面的意思是指不會有抵觸的問題嗎?因為中央要尊重地方自治??而這牽到我剛問的選擇題,去查了一下完整題目,又有不同答案了@@1.中央政府之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行政規則,其規範位階高於下列何者?解答:C(A)法律(B)自治條例(C)委辦規則(D)自治規則唉,讀到這裏,觀念都混一起了~丫,再請教一個法位階對不對喔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行政規則、職職命令 x1 從法位階來看的話就要整體的看,不要片面的看。

所以1.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規則,所以他原則上不生對外的效力,既然如此,行政規則原則上拘束的是行政機關內部,所以如果地方自治機關被視為中央機關的派出機關時,那麼當然要遵守。

2.可是我國的地方自治機關並非單純的地方機關而已,而是地方自治機關,也就是他首先是地方自治機關,然後才為地方機關。

為甚麼這樣,因為主權在民,因為人民首先基本應該有治理自己生活區域的權"力"。

3.所以地方自治就算憲法沒規定也可以由民主原則推出這樣的原則,更何況您法位階最高那位明文規定要地方自治。

所以中央行政機關當然不可以逕行認為地方自治機關就是其派出機關,所以中央定的行政規則也不一定能拘束地方機關,而應該依該事務的本質來判斷。

4.如果那是憲法規定中央的事項,那麼原則上中央定的行政規則是拘束地方自治機關的,就像地方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法律。

如果那是憲法規定的自治事項,那地方自治機關在法律及合法命令的範圍內都可以有自己的主張。

5.所以您首先要分是何種事項,如是自治事項,行政規則實在不太應該說有拘束力,有參考力倒是可以。

否則最高位階那位不是白最高了嗎?反之非自治事項,比如是委辦事項,就要受中央的拘束,因為是中央把事情交給你辦的,你當然要依照中央的規定來做事啊。

6.既然法位階是指比較效力的高低,而該效力是指對外效力而言,那麼行政規則一般都不會放進去比的。

而職權命令等同授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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