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最新→「地方自治概要(高.普考)」 - 考前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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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 ... 自主定(訂)立之自治法規,廣義者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 ... 考前命題 Home 106年最新→「地方自治概要(高.普考)」   15-1「地方自治概要(高普考)」3441-01  15-2「地方自治概要(高普考)」3441-02  15-3「地方自治概要(高普考)」3441-03 六、2014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是規模最大的一次    「九合一選舉」。

請問「九合一選舉」之項目為何?其選舉制度及競選    型態又如何區分?請比較說明之。

答: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第83條之2規定: (一)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止:     1.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2.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      長。

    3.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      長。

    4.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

(二)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    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    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    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    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    定。

  七、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制定的法規類     別為何?請說明之。

答: 基於團體自治而來之自治立法權賦予各地方自治團體可因地制宜的自行定(訂)立自主法規之權能。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中亦敘明「地方自治團體享有對自治事項制定法規並執行之權」。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我地方自治團體可自主定(訂)立之自治法規,廣義者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四種,狹義者為基於自治事項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一)自治條例:    1.意涵: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      自治條例。

   2.名稱:自治條例者,係經地方立法機關過,並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      布者,並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為直轄市法規      ,在縣市稱為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為鄉鎮市規約。

就其名稱用      語觀之,是有別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的「法、律、條例、通則」之      法律名稱用語;且中標法第4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      布。

   3.須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     (1)地方制度法第28條須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有四:       <1>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2>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二)自治規則:    1.意涵: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      則。

   2.名稱:應冠以各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      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其名稱用語與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7條,行政命令名稱用語雷同。

   3.訂定:自治規則者,乃地方行政部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      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所訂定。

   4.發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訂定之自治規      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      有關機關備查:     (1)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該地       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5.性質定位:就自治規則是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之性質及法條名稱規範      用語觀之,自治規則之性質實應屬地方自治團體基於自治權而依法所      賦予之權限所發布之地方行政命令。

(三)委辦規則:    1.意涵: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      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      辦規則。

   2.名稱: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亦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或準則。

   3.訂定:係為執行上級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事務之委辦事項,地方自治      團體基於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所訂定的。

   4.發布: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5.性質定位:委辦規      則應與自治規則雷同,其性質應屬地方自治團體依權限所發布之地方      行政命令。

(四)自律規則:    1.意涵: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2.名稱:就是以自律規則稱之。

   3.訂定:自律規則所規範者乃針對地方議會內部之議員自律、議事規則      程序等事項所為之規範,而與地方居民之權利義務關係無涉。

   4.發布: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      ,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5.性質定位:自律規則係基於議會之自律權而來的,性質上屬於議會之      內部規範,與外界大眾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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