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超过30天有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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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哪些情形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 ... 关注公众号,弘扬正能量 对于绝大部分劳动者来说,上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养家糊口,给自己和家人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因此,当遇上老板和单位拖欠工资时,难免焦急烦躁还不知如何是好。

那被拖欠工资了怎么办?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又可以受到哪些法律保护? 拖欠工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哪些情形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足等原因,暂时无法按时给员工支付工资,经与本单位所有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011年,我国《刑法》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明确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遇到拖欠工资怎么办? (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提醒: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过激和暴力行为,如爬楼、堵路、打砸公司等,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经济条件不好的小伙伴,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用专业的法律服务提升维权效果,同时减轻自己的维权成本。

在维权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工资多少的证据,仲裁机构也好、法院也好,都是以事实说话,以证据说话。

来源:赣州中级人民法院,问律 编辑:毛玲 责任编辑:蔡之腾 监制:段晓明 总监:郑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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