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否需記載抬頭?記載有何好處? - 法律知識庫聯晟法律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故發票人簽發支票未載抬頭(受款人),稱為無記名支票,即以執票人為受款人,該支票 ...
會員登入
法律知識庫
>企業法律
>票據法
>支票
回列表
支票
本票
支票是否需記載抬頭?記載有何好處?
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支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故發票人簽發支票未載抬頭(受款人),稱為無記名支票,即以執票人為受款人,該支票並不會生效,執票人得將支票以交付方式轉讓,亦可以空白背書轉讓,亦可由執票人記載抬頭後再行背書轉讓(票據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參照)。
支票有無記載抬頭,直接影響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按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條「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故發票人記載受款人與「禁止背書轉讓」後,該支票僅受款人得持之兌現,受款人不得轉讓票據與他人,如發票人未載受款人,將不發生禁止轉讓效力,故發票人發票時載明受款人,對發票人權益之保障,較為有利。
發佈日期:2005-04-22
延伸閱讀:支票寫錯了,可以改嗎?
|
部落格
|
隱私權政策
|
著作權聲明
|
全台事務所資訊
本網站為聯晟法律事務所之提供相關訊息及聯絡,不得視為聯晟法律事務所已為要約或承諾。
COPYRIGHT©2002版權所有聯晟法律事務所│網頁設計iLinux
延伸文章資訊
- 1禁止背書轉讓 - 玉鼎法律事務所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記名支票始有禁止轉讓之問題,是無記名支票,縱發票人在支票正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亦不生票據法上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 2淺談無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高誌緯律師
按「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票據法》第124條、第144條規定本票、支票準用之。
- 3票據匯款收付處理辦法及支票背書辦法
(本省銀行現用支票上所載「憑票祈付持票人」字樣,暫予保留。) 二、付款行莊對於記名支票受款人背書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本人,依法不負認定之責,以往 ...
- 4無記名支票 - 法律-筆記
無記名支票係指發票人於簽發該支票時,並未於票面上記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或僅於受款人之欄位記載「來人」,執票人僅得以交付方式轉讓無記名支票,但無記名支票得以 ...
- 5票據簽發、收受及退票之處理應注意事項
壹、前言 依照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有支票、本票及匯票三種。票據若具備法律所規定的 ... (二)禁止轉讓之記載:票據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票據得僅依交付轉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