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否需記載抬頭?記載有何好處? - 法律知識庫聯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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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故發票人簽發支票未載抬頭(受款人),稱為無記名支票,即以執票人為受款人,該支票 ... 會員登入 法律知識庫 >企業法律 >票據法 >支票 回列表 支票 本票 支票是否需記載抬頭?記載有何好處?  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支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故發票人簽發支票未載抬頭(受款人),稱為無記名支票,即以執票人為受款人,該支票並不會生效,執票人得將支票以交付方式轉讓,亦可以空白背書轉讓,亦可由執票人記載抬頭後再行背書轉讓(票據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參照)。

支票有無記載抬頭,直接影響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按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條「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故發票人記載受款人與「禁止背書轉讓」後,該支票僅受款人得持之兌現,受款人不得轉讓票據與他人,如發票人未載受款人,將不發生禁止轉讓效力,故發票人發票時載明受款人,對發票人權益之保障,較為有利。

發佈日期:2005-04-22 延伸閱讀:支票寫錯了,可以改嗎? | 部落格 | 隱私權政策 | 著作權聲明 | 全台事務所資訊 本網站為聯晟法律事務所之提供相關訊息及聯絡,不得視為聯晟法律事務所已為要約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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