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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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 民國99年02月03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 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 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事業,指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

檢視現行法條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 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並每 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

檢視現行法條 第9條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條 為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整 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 訓。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 勵其建置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創意開發、 實驗、創作與展演。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條 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 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條 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 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前項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 、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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