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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 ...     名  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89年12月30日修正) 第    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七、國慶日:十月十日。

八、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九、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 族掃墓節舉行。

第    3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紀念活動。

八、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 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三)國父誕辰紀念日。

(四)行憲紀念日。

第    4條 左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第    5條 左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左列規定放假: 一勞動節:勞工放假。

二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    5- 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得由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 之。

第    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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