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民國84年10月21日) - 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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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父誕辰紀念日。

(五)行憲紀念日。

第四條 左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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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

第三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左: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中央暨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會,各機關、團體、學校並得分別集會紀念,放假二日。

二、 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售會紀念。

三、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 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暨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放假一日。

五、 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中央暨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會,各機關、團體、學校並得分別集會紀念。

六、 左列各紀念日,中央暨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會,各機關、團體、學校並得分別集會紀念,均放假一日: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慶日。

(三)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四)國父誕辰紀念日。

(五)行憲紀念日。

第四條 左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第五條 左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或地區集會慶祝: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四、勞動節:五月一日。

五、軍人節:九月三日。

六、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七、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八、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除青年節、教師節、中華文化復興節依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放假外,其餘按左列規定放假: 一、婦女節、兒童節:於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臺灣光復節:各機關團體學校放假一日。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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