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社會住宅-房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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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住宅法第4條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因加入包租代管的 ... 111年度✤5月份✤租賃管理人員複訓班開始報名嘍!!!! 111年度✤4月份✤租賃住宅管理人員開始報名嘍!!!! Close 首頁 關於公會 + 理事長簡介 理事長的話 公會章程 公會資訊 會員專區 + 會員介紹 入會須知 入會申請書 社會住宅 + 社會住宅專區 認識社會住宅-綜合篇 認識社會住宅-房東篇 認識社會住宅-房客篇 認識社會住宅-業者篇 合法社會住宅業者 教育訓練專區 +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課程--新訓班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課程--複訓班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測驗題庫 成績查詢 講座 表單下載 + 社會住宅表單 活動花絮 聯絡我們 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專區 認識社會住宅-綜合篇 認識社會住宅-房東篇 認識社會住宅-房客篇 認識社會住宅-業者篇 合法社會住宅業者 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專區 認識社會住宅-綜合篇 認識社會住宅-房東篇 認識社會住宅-房客篇 認識社會住宅-業者篇 合法社會住宅業者 認識社會住宅-房客篇 分享到 房客僅限定於弱勢族群嗎?一般人可以提出申請嗎? (一)房客身分不限定於弱勢族群,一般人也可以提出申請,但一定所得以上的房客是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依據住宅法第4條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因加入包租代管的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的一種,亦須遵循該規定辦理。

房客申請的資格條件是什麼? (一)對於加入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的房客,其基本申請資格如下: 1.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條件如下: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5)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7)身心障礙者。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9)原住民。

(10)災民。

(11)遊民。

(1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3.符合住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二)至於包租代管房客詳細的申請資格、程序、分級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定,由直轄市政府依據各地方情形另外訂定。

詳情請向6直轄市政府住宅單位洽詢。

房客承租住宅其租金如何計算?有提供哪些優惠措施? (一)有關房客承租包租代管試辦計畫之出租住宅,其租金計算方式如下 1.包租:業者向房東以市場租金8折承租住宅3年,轉租一般戶、弱勢戶之租金如下: (1)一般戶:以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

(2)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市場租金的7折或5折支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1折或3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2.代管:房東與房客經業者媒合後簽訂租約(至少1年)。

(1)一般戶:以市場租金9折交付業者。

(2)弱勢戶:依弱勢條件(社會或經濟弱勢戶)以市場租金的7折或5折交付業者,至弱勢戶之租金差額2折或4折由政府補助並經由業者轉交房東。

(二)房客加入包租代管計畫後,政府補助租金差額及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向租屋服務事業申請承租住宅,應具備哪些文件? 6直轄市政府所定房客資格條件不一,為因地制宜,除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須具備外,其餘申請文件依6直轄市規定辦理。

房客承租住宅其租約簽訂年限如何訂定? 106年包租代管計畫執行3年,房客承租之包租代管的住宅,其租約年限會因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案,而有不同的租約年限,以下分別說明: (一)房東採包租方案:房東與業者簽訂包租約,包租約年限為3年。

業者包租期間可再與房客簽訂轉租約,轉租約年限至少1年,轉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再與業者續租,租期最長2年,即業者與房客之轉租約租期最長3年。

(二)房東選擇代管方式:由業者媒合租屋案件,由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其租約年限至少1年,租約期滿後,房東與房客可再協議續約,租期最長2年,即房東與房客之租約租期最長3年。

是否一定要辦理公證?公證費如何申請? (一)不一定。

因租約公證所產生之強制效力,始於租約結束之後,故不強制規定房客選擇包租或代管方案須辦理公證。

(二)如欲申請公證費補助,其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至補助之公證費由業者檢附租賃契約及公證費申請書相關文件,向6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有那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向誰申請? (一)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直轄市者,請向該6直轄市政府委託之業者申請辦理。

(二)其餘縣(市)政府因未申請辦理,未列入本試辦計畫,故房東之出租住宅及房客有租屋需求位於未申請辦理之縣市,不得向6直轄市政府申請辦理。

  摘錄自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https://pip.moi.gov.tw/V2/B/SCRB0501.aspx?mode=9 回前頁 高雄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代碼:21096) 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38號37樓之3 07-221-1659 07-281-1002 [email protected] 上午9:00-下午6:00 好友分享 APP下載 撥打電話 加入好友 為提供您最佳個人化且即時的服務,本網站透過使用"Cookies"記錄與存取您的瀏覽使用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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