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之扣除額- 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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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所以被繼承人的子女均拋棄繼承,是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公告訊息 > 新聞稿 > 本局新聞稿 >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以原繼承人得享有之扣除額為限 ::: 新聞稿 行政院新聞(連結至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財政部新聞稿(連結至財政部) 本局新聞稿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以原繼承人得享有之扣除額為限 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其母親110年往生,遺有2名成年子女皆拋棄繼承,可否由其5名孫子女繼承其應繼分,並列報次順位繼承人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所以被繼承人的子女均拋棄繼承,是可以由次順位之5名孫子女繼承其遺產,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遺產稅之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本案被繼承人遺有2位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為100萬元(每人50萬元×2人),因子女2人皆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5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仍以原來2位子女繼承得扣除數之100萬元為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拋棄繼承係拋棄其繼承人的一切地位或資格,繼承人一旦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後,並沒有可以撤回的規定,民眾於申請拋棄繼承前應謹慎考量。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撰稿人:蘇鼎慧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23 更新日期:110-08-09 關閉 公告訊息 重大政策 新聞稿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稅務行事曆 統一發票開獎(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告專區 機關介紹 關於本局 首長簡介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聯絡資訊 所屬單位 政府資訊公開 法定項目 業務資訊查詢 出版品 內部控制聲明書專區 服務園地 民意交流及FAQ 線上服務 申辦書表 全功能櫃檯 個人化資訊服務 檔案應用 下載專區 網站服務 主題專區 外僑專區 稅務專區 行政專區 分眾引導區 數位專區 相關連結 國內稅務機關連結 國外稅務機關連結 其他相關機關 其他施政主題 分稅導覽 綜所稅 營所稅 營業稅 遺產稅 贈與稅 菸酒稅 貨物稅 期交稅 證交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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