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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系血親: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四)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子(女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3三、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定義(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0條之規定) (一)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 姻親。

(二)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三)直系血親: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孫子女。

(四)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 子(女)。

(五)二親等內之姻親:岳父母、婿媳、姊夫、妹婿、嫂、弟媳、連襟、 妯娌、妻兄弟姐妹。

(六)首次接見者須出示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民國100年10月05日修正3三、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定義(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0條之規定) (一)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 姻親。

(二)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三)直系血親: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孫子女。

(四)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 子(女)。

(五)二親等內之姻親:岳父母、婿媳、姊夫、妹婿、嫂、弟媳、連襟、 妯娌、妻兄弟姐妹。

(六)首次接見者須出示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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