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共軍法律戰與反製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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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律戰,是指依據國內法、國際法和國際慣例,透過各種方式所進行爭取優勢的法律戰爭。
法律戰乃將法律作為作戰的手段,以法律的對抗替代軍事作戰,或輔助軍事作戰, ...
論共軍法律戰與反製作為
【沈明室╱青年日報93年10月3日 第3版】
一、共軍法律戰的緣起
中共提出的非武力三戰-心理戰、輿論戰與法律戰之中,法律戰的屬性和心理戰及輿論戰差異性較大。
法律戰所以在中共新頒「政治工作條例」成為一種戰爭方式,主要因為美軍在美伊戰爭中成功運用法律戰的經驗,因而對以法律戰作為爭取軍事作戰的優勢與主動,有了新體會。
戰爭本來就要觀照國際法或人道法的層面,在以往的總體戰爭或傳統戰爭中,戰力優勢者眼中只有發動戰爭之後的政治經濟利益,根本不忌憚是否合乎國際法。
但在冷戰之後,國際組織與社會以集體安全或合作安全組織維持區域穩定的做法愈來愈普遍,加上全球化後,任何區域發生戰爭,都可能連帶產生區域性或全球性的政治經濟危機,發動戰爭者如果沒有足夠說服國際社會的藉口,輕率發動不義的戰爭,可能引起國際社會的關切,進而形成國際性制裁行動,不論對國家形象或是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將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
故在法律的基礎上爭取利於本國軍事與外交行為,進而希望透過法律戰使軍隊掌握國際法或戰爭法的內涵,從軍隊作戰行為的規範中去突顯與爭取戰爭的正義性與合法性,成為中共法律戰的主要目的。
尤其中共為消弭鄰國對於「中國威脅論」的疑慮,積極倡議「和平崛起」,更不願輕率發動非正義性戰爭,造成週邊國家的反彈與對立,因此即使面對臺灣問題,雖然中共表示不放棄武力犯臺,但不會不顧區域及國際社會觀感,逕行發動戰爭,因此才會希望藉由法律戰營造以武力解決臺灣問題的國際法律情境。
二、法律戰的意義與內涵
所謂法律戰,是指依據國內法、國際法和國際慣例,透過各種方式所進行爭取優勢的法律戰爭。
法律戰乃將法律作為作戰的手段,以法律的對抗替代軍事作戰,或輔助軍事作戰,以贏得戰爭優勢。
法律戰的特點在於須和軍事手段交互為用,換言之,軍事戰與法律戰結合。
軍事作戰包含法律戰,法律戰也貫穿在軍事作戰的全程,而且在軍事戰的緒戰前就已經展開,即使戰爭落幕,法律戰仍未結束,因為戰俘的審訊及處理,仍屬法律戰的範疇。
法律戰的內涵主要在國際法或戰爭法的層面,包括適用於武裝衝突的國際法,包括使用武力法、作戰行為法、中立法和懲治戰爭犯罪法四個方面。
由於它是從傳統戰爭法發展而來的,並且直接規範軍隊的作戰行為,因此通常也被稱為戰爭法。
戰爭法是法律戰最常運用的主題,比如在法律戰方面,針對未來作戰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強調國際公約、國際準則、國際慣例實際應用的理論和對策。
共軍認為法律戰就是要讓官兵學習瞭解《國際法》《武裝衝突法》《懲治戰爭犯罪》和相關法律,如此才能夠在面臨未來可能衝突時,熟練運用相關國際法的目的、原則、作戰樣式和手段,爭取戰爭的正義性、合法性,充分發揮法律戰的功用。
三、共軍遂行法律戰的目的
(一)爭取軍事行動的主動權:法律戰可以成為爭取軍事行動主動權的重要手段,在現代戰爭中,由於影響層面廣,加上戰爭透明化,全球任何角落的戰爭透過媒體一覽無遺的傳送全世界,任何不義的侵略戰爭都會引起普世眾怒。
因此,任何國家在進行戰爭決策時,都必須謹慎考慮軍事行動合法性問題,因為戰爭的正義性也會影響其他非交戰國的態度。
人類在經過長年的戰爭歷史,已經對戰爭及武裝衝突有了適度且國際社會能夠接受的規範,如果違反有關戰爭的國際法,必然引起國際輿論的撻伐,甚至國家內部也會因為經濟、人道等不同的考量而強烈反對,因而喪失戰爭的主動性與正義性。
共軍體認未來不論在臺海或南海等潛在衝突地區,戰爭的發生不再是與單一敵對國的戰爭,周邊區域各國勢必因為防範受到衝擊與影響而介入,如果無法爭取戰爭的合法性與正義性,將會面臨國際社會的壓力。
(二)以非武力方式增加軍事效益:法律戰也是以非武力方式獲得軍事作戰效益的重要途徑。
在各種國際法的規範下,戰爭的方式與規模受到合理的規範,戰爭對人類以及文化的損毀亦能降到最低,所以如果能夠靈活運用武裝衝突法,有效實施法律戰,就能強化軍事作戰的效益,防止敵國運用超出國際法限制的武器,進而制定合理軍事戰略與戰術,獲得最佳軍事效益。
換言之,運用法律戰可以在戰爭過程中,因為合法性而確保戰略指導的正確;因為正義性可以強化作戰指揮對於戰術和軍事目標的選擇。
共軍亦希望能藉法律戰強化軍事作戰的效能,進而降低戰爭規模,以免造成過多的戰爭成本。
(三)強化戰爭合法性爭取國際社會支持:法律戰是爭取軍隊士氣與社會民心的重要手段。
現代戰爭勝負的關鍵,不僅是有形軍事實力的對陣,也是軍民抗敵意志與對戰爭支持的對抗。
以美伊戰爭為例,美國發動戰爭之前,就已經在積極爭取發動戰爭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並且以伊拉克違犯聯合國「1441號決議」為主要號召,希望能夠以此作為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出兵的依據。
伊拉克除了答應配合聯合國進一步武檢行動之外,更指責美違反《聯合國憲章》,發動侵略戰爭,希望藉此贏得聯合國其他國家的同情。
最後美國未獲授權仍執意出兵,然未完全獲得西方國家的支持,甚至影響伊拉克戰後重建各國合作事宜,成為美國在法律戰上的缺憾,也更突顯法律戰在資訊化時代成為新而獨立作戰形態的重要性。
因為法律戰勝利所營造出的優勢,有利爭取國際社會的理解和支持,也可以對內形成凝聚民心士氣,作為打擊敵方意志的重要精神支柱,充分發揮戰略主動性,強化軍事作戰的戰術效能。
共軍瞭解國際社會輿論對戰爭發展的影響,故在兩岸關係中一再強調「一個中國」原則,就是希望能夠對國際社會輿論打預防針,將兩岸之間的衝突定性為內部問題與國內的戰爭,進而排拒國際社會的干預。
四、反製法律戰的作為
(一)爭取與強化當今臺海情勢法律戰的優勢:法律戰的遂行不是無限上綱,必須有所本,遵守國際法律的規範,依據國際公約、國際準則、國際慣例實際應用的理論,提出合理論述與因應對策。
面對中共針對可能犯臺行動及統戰需要所提出對臺海發動戰爭與中華民國獨立主權之法律定位與爭議的法律,我國必須能夠提出同樣合乎國際法規範,爭取國際社會支持的反制說帖。
民主是普世的價值,對於共軍對出兵行動合法性所做任何扭曲論述,應該植基於民主國家與共產極權國家對抗的論述,提出有效的反制,以爭取普世民主國家的支持,強化全民與國軍的信念。
(二)培育法律戰專門人才:我國受到市場區隔因素的限制,民間對於戰爭法及軍隊作戰行為規範法律研究並不普及,不易吸收民間法學人才加以培育。
未來對於法律戰人才的培育可以從兩個方向實施,一方面是對實際參與作戰的部隊官兵實施戰爭法的普及教育,使其瞭解基本的戰爭行為規範,以免因為個人與部隊疏失,引起國際紛爭;另一方面對於法律戰專門人才的培育亦刻不容緩,除了在文武院校成立專門系所之外,相關科系亦應積極培養具備戰略素養,又有豐富國際政治與戰爭法律知識的軍事專業人才,並於戰略單位設置國際法與戰爭法顧問,並於重大演訓中模擬狀況演練,自然能夠提升對共軍法律戰的反制能力。
五、結語
不論中共對我採取何種戰略,其目的都是希望「不戰而屈人之兵」,一廂情願的希望以非武力戰的方式,讓臺灣「被統一」。
面對中共類此的圖謀,我們除了強化戰備訓練,強化嚇阻戰力,以防止共軍任何的侵犯意圖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全民心防的凝聚,惟有軍民同心,加上國軍戰力的提升與全民對國軍的支持,自然能夠融合成為堅強的國防力量,有效防止中共任何武力戰或非武力戰的戰略圖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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