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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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警察機關為拘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拘留人,應設拘留所。

    第 3 條 拘留之執行,應尊重被拘留人之基本人權,對其自由權利之拘束與限制, 應以公平合理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管理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 二 章 設置基準 第 4 條 拘留所設於警察機關內之適當處所,並應符合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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