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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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及拆除管理,落實政府
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之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特
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
關)辦理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及拆除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機關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允許廠商於公共工程工地設置工
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
(一) 公共工程性質特殊並經上級機關同意。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