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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主管之資格條件: 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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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三條文
2019-02-26
為強化各服務事業之公司治理,增加對董事之支援,以提升董事會效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修「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三條文,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後施行,修正重點如下:一、 各服務事業得依其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公司治理人員及主管,但主管機關應視各服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等情況,要求該事業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
二、 公司治理事務範圍,至少應包括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會議相關事宜、協助董事及監察人進修及遵循法令、提供董事及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資料等(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
三、 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經理人,並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及進修規定等應遵行事項,內容略以(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三項):(一)公司治理主管之資格條件: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3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主管之進修規定: 1、初任者於任職日起1年內至少進修18小時,年度進修每年至少進修12小時。
2、進修課程應包括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公司治理相關課程。
四、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治理主管得予兼任,惟不得涉有利益衝突情事(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三第四項)五、 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屬法規強制要求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之服務事業,其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補行委任(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五項)。
金管會表示,有關各服務事業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將採循序漸進推動,其中上市、上櫃綜合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綜合證券子公司於108年6月底前實施;另公開發行綜合證券商、上市、上櫃期貨商於110年6月底前實施。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聯絡電話:2774-7177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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