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申辦問答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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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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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辦問答
一、法令規定
(一)
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二)
依消保法第43條3項規定,消費者第1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三)
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4條規定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消費爭議之當事人
●誰可以在消費爭議與消費訴訟中成為申訴人?
(一)
消費者
1.
消保法上所稱之消費者,依同法第2條第1款之定義,就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因此,只要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1)交易(2)使用商品;或(3)接受服務之人,就是屬於消費者,至於有無支付對價並非決定之因素。
2.
消費者除了直接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交易)之人外,還包括「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3.
如果並非以消費為目的,而是基於轉售或其他目的時,則不屬於消保法所稱之消費者,實務上對於旅館業者提供有線電視節目給住客觀賞,認定此並非最終消費,即非屬消費者。
(二)
第三人
依據消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該條前2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受到消保法無過失責任保護規定的,除了消費者之外,還包括第三人,但此所謂之「第三人」,應指「在合理範圍內可預見之第三人」。
(三)
消費者保護團體與消費者保護官
1.
對於有關消費者權利義務的重要案件,如果消費者因為標的金額太小,或是時間、知識不足,無法自行提起訴訟時,消保團體就可以透過消保法第50條的團體訴訟規定,受讓20位以上因為同一原因事實而遭受損害的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以自己的名義對企業經營者提起訴訟。
2.
消保團體於提起訴訟時,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若訴訟成功獲得賠償時,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於扣除訴訟及支付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並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台幣六十萬部分免徵裁判費。
●誰會在消費爭議與消費訴訟中成為被申訴人?
(一)
只要是企業經營者就可能會在消費爭議中成為被申訴人,所謂企業經營者就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
(二)
對於民眾偶一為之銷售行為,因為不屬於「為營業者」,故不屬於企業經營者。
三、消費申訴方式
(一)
線上申訴
消費者可自行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網址:http://www.cpc.ey.gov.tw/)-「申訴調解」,點選「線上申請」,於線上填寫申訴表格,即可完成申訴程序,並可於該網站查詢辦理進度。
(二)
傳真申訴
消費者亦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law.ntpc.gov.tw)-「表格下載」項下先下載申訴申請書,依申請書表格填寫相關資料後,傳真至本局(傳真號碼:02-89536837),亦可提出申訴申請。
(三)
臨櫃申訴
消費者亦可親洽本局消費者服務中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之服務台,即有專人為消費者服務。
(四)
消費者申訴申請時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1.
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第一次申訴)【WORD格式】 【ODT格式】
2.
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第二次申訴)【WORD格式】 【ODT格式】
3.
新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消費爭議調解聲請書【WORD格式】 【ODT格式】
4.
相關證據
(五)
作業流程(請連結)
1.
新北市政府消費爭議第一次申訴標準作業程序
2.
新北市政府消費爭議第二次申訴標準作業程序
3.
新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標準作業程序
4.
消費爭議救濟程序
四、消費訴訟
(一)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2年以上,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50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53條不作為訴訟。
(二)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三)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四)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50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60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五、新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
職稱
姓名
現職
學、經歷
召集人
王治宇
本府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兼消費者保護官室主任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科長
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委員
陳朝昌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協會理事
國立政治大學教研所
台灣消費者協會副理事長
台中市消費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委員
陳雅萍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團召集人
執業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團召集人
委員
吳春明
新北市工業會理事長
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商研所
雍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員
張信
新北市商業會名譽理事長
省電器公會聯合會理事長
三重扶輪社會長
北區總監
新北市警察之友會副理事長
委員
王川傑
萬代福工程顧問公司總經理
中原大學土木系畢業
土木技師
工程會品管技師
合格營建仲裁人
營造同業公會全聯會常務理事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審查委員
委員
郭守穗
警察大學教授
美國密西根州立韋恩大學車輛工程博士
中正理工學院車輛系主任、教務處長
消基會汽機車委員會召集人
委員
蔡文城
陽明大學微生物暨免疫研究所教授
美國南達克他州大學微生物學博士
台美檢驗科技公司董事長
委員
楊延壽
執業律師
永律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北市政府駐府義務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委員
吳磺慶
執業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桃園縣及台北市法律服務義務律師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團律師
委員
謝天仁
執業律師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名譽董事長
委員
向明恩
國立台北大學副教授
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
委員
楊淑玲
執業律師
美國杜蘭大學法學碩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執行秘書
委員
張維倩
主持律師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分校法學碩士
英智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本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委員
黃千芸
執業律師
政大法學士
成大法學碩士
本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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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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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02-2960-345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西側、1樓聯合服務中心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2:30、13:30~17:30(國定假日除外)
消費者服務中心-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8:00(國定假日除外)隱私權及資訊安全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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