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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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進修研習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教師進修研習時間,應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實施為原則。
(二)學校及幼兒園應鼓勵教師進修研習,每校每園每年教師平均研習時數應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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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終
身學習成長機制,整合規劃教師專業發展,提昇教師專業知能,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及幼兒園教師。
四、本要點之教師進修研習範圍如下:
(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或法人所辦理各種教師
進修課程。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幼兒園自辦或聯合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
動。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或委託學校及幼兒園
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四)其他政府機關或學術、專業研究機構辦理與教學有關之教師進修
研習活動,提出具體計畫經本局備查者。
(五)大專院校、社區大學、其他團體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提出
具體計畫經本局備查者。
五、教師進修研習課程或活動應符合下列類別:
(一)規模:應為全國性、全市性、跨直轄市或縣(市)性、數校聯合
或學校及幼兒園自辦之一者。
(二)實施方式:講述類、實作技能類及活動類等。
(三)內容:課程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進修研究與發展、敬業態
度與精神、經營與領導、新興議題與特色、實用智能與生活等。
(四)型態:學校及幼兒園本位進修研習及教師自主進修研習。
(五)時間:學期中辦理與寒暑假辦理。
六、教師進修研習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教師進修研習時間,應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實施為原則。
(二)學校及幼兒園應鼓勵教師進修研習,每校每園每年教師平均研習
時數應達五十四小時以上為目標。
(三)進修研習內容應配合教學所需,以提昇教學專業知能、增進教學
效果為主,其他與教學相關之研習活動為輔。
(四)進修研習辦理單位應落實簽到及簽退,並確實核予研習時數。
教
師參加研習期間因故須中途離開者,應向進修研習辦理單位請假
。
遲到與早退者應註明簽到退時間,遲到、早退及請假時間均應
扣除研習時數,凡缺席超過單次研習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核予研
習時數。
(五)進修研習辦理單位辦理之研習,應做成紀錄、成果及簽到(退)
名冊,並應留存三年備查。
七、教師進修研習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學校及幼兒園應慎選薦派研習之教師,並於研習後與校內或園內
教師公開分享。
(二)學校及幼兒園如需申請非屬本位研習之研習時數,應於研習開設
前向本局提報研習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研習目的、研習主題、
課程內容、實施方式、講師名單、研習日期與時間及預期效益等
事項。
(三)經本局核可之各種進修課程,學校及幼兒園應定期公布相關資訊
,由教師依個人需求自行報名參加。
學期中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
修,應檢附該項進修課程資料,並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但以不
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為原則。
(四)寒暑假進修內容以自主為原則,程序採自提計畫,於寒暑假開始
一個月前,由教師向教務處提出假期進修(得採個人或學習型組
織方式),教務處應召集教師或教師會代表參與審議,必要時得
邀請家長代表參加。
八、研習登錄及研習時數核發規定如下:
(一)研習登錄:
1.研習系統分為本市校務行政系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及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2.學校及幼兒園於系統上登錄之研習課程,應依各教育主管機關
核定辦理之核定文號開設,並上傳公文經審核單位審核同意後
始得開課。
(二)研習時數核發:
1.經由研習系統開課之研習時數,於研習結束後,由開設研習辦
理單位依參加人員出席情形覈實核予研習時數。
2.參與非本市辦理之研習,應有本局核定之文號,或經其他教育
主管機關核備,並由開設研習辦理單位核予研習時數。
3.參與學校、幼兒園觀摩教學、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會議、學習社
群及教師共同備課等本位研習,應檢附相關資料(如觀課紀錄
表、備課與議課資料、會議資料及簽到表等書面或影音佐證資
料),由學校及幼兒園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規定
,核予研習時數。
九、研習時數採計及審核原則如下:
(一)全國性及跨直轄市或縣(市)性研習時數之核給,依全國教師在
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辦理。
(二)本市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之研習,以實際講述、活動、授課時間核
給,一天不超過七小時為原則,每星期時數採計以三十五小時為
原則,超過時數者,由本局專案核准。
(三)研習時間不包括參觀活動車程、簽到(退)時間、午休、中場休
息及茶敘。
(四)進修學位、學分班之學分,不予採計研習時數。
十、本要點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
(二)幼兒園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代理代課教師、代理教保員、代理助理教保員。
十一、教師參與進修研習活動之獎勵措施,由本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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