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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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一般知能研習時數以五分之一為限,專門知能及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以各佔五分之二為原則。

五、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下: (一)中小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1月17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8月19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督字第109363863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修正3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第1點.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教師進修研習,提升教學品質,特依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 展辦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高雄市市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學校(班)編制內合格教 師(含校、園長)。

三、教師進修研習須與其職務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下: (一)參加研習、考察、學術研討及個人研究成果發表。

(二)其他經本局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前項所稱教師職務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師之一般、專門、專業知能。

四、為增進教師教學技能及專業成長,教師進修研習內涵應分為3類: (一)一般知能類:包含人生修養、家庭婚姻、休閒健康、人際管理。

(二)專門知能類:包含學科知識、教材發展、班級經營、學生輔導。

(三)專業知能類:包含教學技術、教育新知、研究知能。

  前項一般知能研習時數以五分之一為限,專門知能及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以各佔五分之二為原則。

五、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下: (一)中小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之學校、機構、人民團體。

六、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未經學校同意者,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

七、進修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原則。

八、教師進修辦理程序: (一)教師自行參加各種進修,若屬公假者,應檢附該項進修課程,經服務學校核准。

(二)經本局核可之各種進修課程,各主管科應定期公布相關資訊,由教師依個人需求自行報名參加。

九、教師進修研習時數採計原則:   進修學位之學分不予併計研習時數。

  教師自行從事與職務或專業發展相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成績優良者,由各校依本局核計時數參考表 (如附表)覈實採計之。

十、教師在職進修經費支用原則: (一)教師自行參加之進修除另有規定外,由教師自付。

(二)教師在職進修機構辦理之進修活動,經費以由主辦單位支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參加教師、學校及主辦單 位共同負擔。

十一、教師每學年之進修時數,應符合本局所定最低時數之要求,並於每學年末提交研習證明,由各校教務處會 同人事室共同檢核,並將檢核結果績優者,由各校酌予獎勵。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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