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職權命令與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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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制度法第25條後段:自治規則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 1.自治條例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 ... 公職考試 國營事業 銀行招考 會計證照 專技證照 金融證照 醫護證照 教職升學 考情說明 高普考試 高普考 熱門報考類科 初等考試 初等考試 熱門報考類科 地方特考 地方特考 熱門報考類科 鐵路特考 高員級 員級 佐級 一般警察 行政警察 消防警察 移民行政 移民三等 移民四等 其他特考 司法特考 稅務特考 關務特考 國安局 調查局 原住民特考 身障特考 監所管理員 經濟部所屬 台電招考 台糖招考 台水招考 中油招考 台菸招考 經濟部國營聯招 捷運招考 台北捷運 桃園捷運 台中捷運 漁農會 漁會招考 農會招考 水利會 更多國營事業 郵局招考 中鋼招考 中龍招考 港務公司 台鐵營運人員 中華電信 國營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中國輸出入銀行 公股 兆豐商銀 彰化銀行 華南銀行 台灣企銀 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 農業金庫 民營 板信銀行 上海銀行 三信銀行 聯邦銀行 新光銀行 高雄銀行 陽信銀行 聯合測驗 金融基測 會計證照 記帳士 IFRS專班 會計師  會計乙級 不動產 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 導遊領隊 領隊導遊 領團人員 法律管理 國際專案管理師PMP 助理國際專案管理師 專技人員 消防設備人員 國際證照 CFA財務分析師 CFP理財規劃顧問 國內證照 證券商業務員 期貨商業務員 信託業務人員 投信投顧營業員 期貨分析 證券分析 理財規劃人員 股市投資分析 銀行招考檢測 金融基測 醫護證照 護理師 醫師 營養師 食品技師 保健食品工程師 物理治療師 驗光師 教職考試 教師檢定 教師甄試 公幼教保員 升學/檢定 警專考試 學測指考 學士後中醫 考情講座 公職說明會 國營說明會 記帳會計說明會 不動產說明會 金融說明會 輔導講座 考試工具 電子報 三民官方粉絲團 名師前線粉絲團 經驗分享 上榜心得 命中事實 ×Close 訊息 行政法-職權命令與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Close 訊息  首頁 學習百科 公職考試 高普初、地特 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行政法-職權命令與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作者:李由、林實恭 職權命令 (一)意義 1.三分法 職權命令在早期我國法治尚未健全時存在較多,指的是行政機關依職權即得創設之命令,但命令所及之效力並不區分對行政內部亦或對外部,是一種行政命令。

然而,行政命令之分類,依早期的三分法可分為:授權命令(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

2.二分法 (1)行政法學理上發展至今,基於人權保障之考量,原則上已採二分法,僅允許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兩種類型,原則上法規命令即是要求當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則為法規命令,應有法規之授權,不得以職權創設,若以職權創設則僅限於效力及於行政內部之行政規則。

(2)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174-1條:「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可知明確採二分法,因此,職權命令應已逐漸成為過去歷史時代的產物,漸不復存在了。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一)定義 1.地方制度法第25條前段:自治條例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2)地方制度法第28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D.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3)自治條例得訂定行政罰,但罰鍰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且須經行政院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佈及陳報上級機關備查(地方制度法第26): A.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B.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C.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D.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2.地方制度法第25條後段:自治規則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二)效力 1.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Ⅰ)。

2.自治規則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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