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債權人請求給付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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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表示行為.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

iwannahi的部落格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iwannahi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Mar27Sun201123:59 作業已完成---何謂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債權人請求給付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究屬何種行為,並請說明之 (民法總則)何謂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債權人請求給付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究屬何種行為,並請說明之。

【97身心三等】     (一)法律行為: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法律事實。

法律行為又稱為狹義之法律上行為,是最常見且最重要之法律上行為。

如:契約、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抛棄。

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動最主要之一種原因,分類上,依是否發生權利之得、喪、變更可以分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分述如下:    1.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債務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

其主要特徵在於,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不同,債權行為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實際權利關係不因此生變動.         2.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 人的行為能夠發生法律效果者,固然必須是有意識的行為,可是意識與法律效果之間,並不一定要發生接觸,有時行為人並未意識到法律效果,只是事實上有所行動,法律即賦予一定的法律效果,便是事實行為,例如:發現埋藏物可以取得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條)、無主物之「先占」(民法第802條)、遺失物拾得(民法第803),故事實行為乃無關於心理的行為,從而不適用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尤其是關於行為能力的規定。

有時事實行為雖不能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卻可構成各種法律關係的內容或成為法律效果的發生條件,例如住所之設定,在訴訟上可作為確定當事人審判籍的標準(民訴第一條、刑訴第五條)。

   準法律行為: 又稱為表示行為.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

此項法律效果係由於法律規定,而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來,與法律行為必須基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者不同。

準法律行為依其表示行為之內容,在學理尚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

說明如下:         1意思通知:行為人表示一定期望意思的行為。

例如債權人之請求給付(第129條第1項)、催告租金.     2觀念通知:行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

例如授與代理權的通知(第169條)、召集開會.   3感情表示:行為人表示一定情感的行為。

例如妻原諒夫,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即喪失離婚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第1053條)。

   綜而言之,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均以當事人之一定表示為成立要件,事實行為則否;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效果依法律之規定,不問行為人之效果意思,法律行為之效果則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

  (二)債權人請求給付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究屬何種行為,並請說明之.   1債權人請求給付:因為債權行為的作成,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而這個表示一定期望意思的行為(請求給付),就是一種意思通知,因此本例是準法律行為.而債務人負有給付的義務,則屬於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2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是基於讓與合意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使不動產所有權變更,屬於不動產之處分行為,因此本例是法律行為. 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不動產買賣,必須辦理登記.土地與房屋在我國的民法中都稱為不動產,依民法第758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就民法來說,任何買賣都是一種成立契約的法律行為,土地與房屋的買賣自然不能例外,既然是法律行為,則依上面提到的民法法條的規定,必須要辦理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才能發生買賣不動產的效力。

     *債權產生了請求給付權,債的生效是前階段,而請求給付則是後階段. 疑問: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補充) 法律行為須具備一定的要件始能成立並發生效力,稱為一般要件,又區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及一般生效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為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一般生效要件則為當事人須具有權利能力。

 說明如下: 1一般成立要件: (1)當事人:自然人,法人 (2)標的:法律行為的內容 (3)意思表示 2 一般生效要件:  (1)當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 (2)標的:  A合法: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71).      B妥當:          (a)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72)          (b)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74)(暴利行為).   C確定:法律行為之標的必須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D可能:法律行為須以可能實現、履行之標的為內容.(246)     * 特別成立要件:  (1)要式行為:982結婚    A以一定方式之履行為特別成立要件          B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73      (2)要物行為:以物之交付為特別成立要件.   *2特別生效要件:  (1)停止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

  (2)處分權存在      (3)代理權存在      (4)法院認可     (5)遺囑人死亡 *法律行為的類型有三,列舉如下: (一)單獨行為:一方. 例如:拋棄、捐贈. (二)雙方行為:雙方.其意思表示係為"對立". 例如:契約. (三)多方行為:多方.其意思表示為"一致性".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iwannahi iwannahi的部落格 iwannahi發表在痞客邦留言(4)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小說連載個人分類:民法總則此分類下一篇:甲未經乙之同意擅自在乙之A地上興建B屋及種植C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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